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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令各省都督,務須各飭所屬,勿許越法肆行。違者應立予盡法懲治,以昭警戒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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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令各省都督,務須各飭所屬,勿許越法肆行。違者應立予盡法懲治,以昭警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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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題名

通令各省都督,務須各飭所屬,勿許越法肆行。違者應立予盡法懲治,以昭警戒

民國紀年

中華民國元年

西元紀年

一九一二年

新曆(西曆)月日

三月二十八日

國父年歲

47

全文內容

為整頓各省軍政人員不法行為,先生特通令如下:「此次改革,原為救民水火。乃聞各省光復以來,各地方行政長官及帶兵將領,良莠不齊,每每憑藉權勢,凌轢鄉里,有非依法律輒入人民家宅搜索銀錢、衣物、書籍據為己有者;有託名籌餉,強迫捐輸,甚且虜人勒贖者;有因小忿微嫌而擅行逮捕人民,甚或槍斃籍沒以快己意者;排擠傾陷,私慾橫溢,官吏放手,民人無依。若不從嚴締治,將怨鬱之極,鋌而走險,恐非地方之福。現在地方官制尚未頒行,各省都督具有治兵察吏之權,務須嚴飭所屬,勿許越法肆行。一面出示曉諭人民,有受前項疾苦者,許其按照臨時約法,來中央平政院陳訴,或就近向都督府控告。一經調查確實,立予盡法懲治,並將罪狀宣示天下,以昭儆戒。本總統雖解職在即,然一念及民生塗炭,國本所關,不敢自暇,願我各省都督百僚有司共勉之。」(註一一七)

注釋

(註一一七) 「臨時政府公報」第五十二號。

相關專有名詞
約法臨時約法
出處

國父年譜

冊數

上冊

頁次

0610-0611

檢索詞出現頁次

呈,自屬整理財政切要之圖,相應繕具該項則例,咨請貴院迅即議決,以便施行。」(註一一五)
三月二十八日通令各省都督勸辦賑捐,以濟災民。
   為救濟軍興以來受災人民,先生通令各省都督如下:「溯自川路事起,武漢倡議以來,兵燹蔓延,於茲數月,東南半壁已無寧區;加以升虜抗命,西北興戎;燕都失防,禍延津保,神州以內,共罹兵烽;矧當連年水旱之餘,益切滿目瘡痍之感。夫民國新造,首重保民,顧以用兵之故,致貽失所之憂。本總統每一念及我同胞流離顛沛之慘象,未嘗不為之疾首痛心,寢食俱廢也。茲者大局已定,撫慰宜先,為此電令貴都督等,從速設法勸辦賑捐,仍一面酌籌的款,先放急賑,以濟災黎,而謀善後。並將各處被難情形及籌辦方法先行電覆,俾得通盤籌算,防患未然,是為至要。」(註一一六)

 通令各省都督,務須各飭所屬,勿許越法肆行。違者應立予盡法懲治,以昭警戒。
   為整頓各省軍政人員不法行為,先生特通令如下:「此次改革,原為救民水火。乃聞各省光復以來,各地方行政長官及帶兵將領,良莠不齊,每每憑藉權勢,凌轢鄉里,有非依法律輒入人民家宅搜索銀錢、衣物、書籍據為己有者;有託名籌餉,強迫捐輸,甚且虜人勒贖者;有因
(註一一五)「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八號。
(註一一六) 「臨時政府公報」第五十號;「國父全集」第六冊,八六頁。

國父年譜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 四十七歲 六一○

小忿微嫌而擅行逮捕人民,甚或槍斃籍沒以快己意者;排擠傾陷,私慾橫溢,官吏放手,民人無依。若不從嚴締治,將怨鬱之極,鋌而走險,恐非地方之福。現在地方官制尚未頒行,各省都督具有治兵察吏之權,務須嚴飭所屬,勿許越法肆行。一面出示曉諭人民,有受前項疾苦者,許其按照臨時約法,來中央平政院陳訴,或就近向都督府控告。一經調查確實,立予盡法懲治,並將罪狀宣示天下,以昭儆戒。本總統雖解職在即,然一念及民生塗炭,國本所關,不敢自暇,願我各省都督百僚有司共勉之。」(註一一七)

 三月二十九日 南京參議院正式通過唐紹儀所提內閣各部總長名單,並決定臨時政府於四月二日北遷,參議院亦同移北京開議。
   是日下午,臨時參議院開會,由議長林森主持,先生偕唐紹儀列席。(註一一八)唐發表政見,並改提閣員名單:陸徵祥為外交總長,趙秉鈞為內務總長,熊希齡為財政總長,段祺瑞為陸軍總長,劉冠雄為海軍總長,王寵惠為司法總長,蔡元培為教育總長,宋教仁為農林總長,陳其美為工商總長,梁如浩為交通總長,請參議院同意。參議院除對梁如浩出任交通總長多數不表同意外,其餘均獲通過。三十一日由袁世凱照名單正式任命。梁既未獲參議院之同意,交通總長初由唐紹儀兼任,四月八日由施肇基出任。同盟會任閣員者僅蔡、王、宋、陳四人。袁世凱並任
(註一一七)「臨時政府公報」第五十二號。
(註一一八) 民國元年四月二日上海「民立報」。

國父年譜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 四十七歲 六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