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朱培德勿截收省河筵席捐以維教育令
飭朱培德勿截收省河筵席捐以維教育令
公牘
013/07/03
1924/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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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朱培德勿截收省河筵席捐以維教育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三日
令中央直轄第一軍軍長朱培德。為令行事:據廣州市市長孫科呈稱:「竊查省河筵席捐,前由財政委員會議決呈奉鈞令照准由職廳辦理,經將核准永春公司商人張希明認餉承辦,及將該公司餉項劃撥朱軍長積欠軍費暨省市教育經費各情形呈報鑒核在案。查永春公司原認年餉九十萬元,內以三十萬元撥給中央直轄第一軍朱軍長培德積欠軍費,其餘六十萬元,分撥省市教育經費各占半數。嗣據該公司以辦理困難,呈請核減餉項,當經職廳函請財政委員會提議見復,旋准函復:經於第三十五次常會議決,減定年餉為六十萬元,計照原認餉額減去三十萬元,應由省市教育經費各減支十一萬元,朱軍長攤還所欠軍費減支八萬元,均經分函朱軍長、教育廳、七校經費委員會,暨令行教育局查照辦理各在案,此永春公司承辦省河筵席捐原認餉額暨核減餉項之經過情形也。計該公司自起餉承辦迄今,將及四閱月,祇繳過一次餉項三萬八千三百三十三元四毫,又抵繳朱軍長印收十一萬一千六百六十六元六毫,共計十五萬元,其時係以年餉九十萬元計算作為解繳,按預餉各一月恰以上數,此後分文未繳。職廳迭次嚴令催促,均置弗恤,當經令行公安局,將該公司總理張希明拘案押追。又准朱軍長來函,以該公司虧累極多,迭呈退辦,請將該總理先行釋出等由。職廳以該公司所欠餉項,亟應掃數清理收繳,姑准該總理備具保結先行省釋,限五日內將欠餉清繳,逾限仍拘押嚴追,令局遵照辦理在案。是該公司祇繳過餉項十五萬元,照章未經核減以前,餉項應照原額九十萬元計算;又承捐通例所繳按餉一月,須辦至尾月始准扣除,若半途退辦,該按餉應沒收充公。現在永春公司辦理筵席捐中途退辦,自當照章辦理。惟查朱軍長迭次來函,代述該公司虧累情形,不為無因,姑准通融辦理,概以年餉六十萬伸算,復准將繳過按餉一月扣作月餉,使所繳過十五萬元足抵三個月月餉之數,但核算尚欠餉項三萬餘元,業經函請朱軍長飭令如數清繳,并令局嚴緝該總理押追,此永春公司積欠餉項之實在情形也。職廳以該公司既積欠餉項,自本月十二日起,乃派催餉委員前往監收捐項,旋據委員張孝植復稱:到該公司待至夜候始由各征收員收齊,彙計共收得九百餘元,但每日朱軍長須提繳軍費八百元,又以二成為公司辦公費用,昨日所收尚未足數,祇將印收抵解前來,并無現款解繳。嗣經職廳根據原案函請朱軍長勿再任意截提,務請將該公司每日收入掃數解廳,以便按照原額將軍費、教育費分配勻撥。旋准朱軍長函復以前抵印收十一萬元,該款實未收到,不得不按日提取等由。又據委員呈復:自本月十八日起,朱軍長每日提收四百元,因之職廳於數日內僅收過該項約一千元,詎昨兩日朱軍長又復每日提收五百元。似此任意先提,誠恐省市教育經費終歸無着,此文派員監收筵席捐項之實在情形也。綜核永春公司承辦省河筵席捐務,朱軍長以劃撥積欠軍餉關係,介紹該公司商人張希明認餉承辦,以第一軍軍部印收抵繳該公司應繳按預餉十一萬餘元,查抵繳軍費議決原案,係按月指撥朱軍長,一次過先提繳十一萬餘元,已與原案歧異。至來函所云該款實未收到,更與發出印收及職廳抵銷餉額手續不符,職廳惟有根據印收劃抵,計第一軍積欠軍費,前經財政委員會議決定撥二十二萬元,除收過十一萬餘元外,祇欠十萬餘元,照案似應由職廳在該捐項下月撥一萬元,其餘悉數分撥省市教育經費,以免摧殘教育,而符原案。除一面另行招商承辦,并函請財政委員會切實維持外,謹將辦理此案情形備文呈請鑒核,俯賜令行中央直轄第一軍朱軍長,勿再截收,以維教育,是否有當,伏候指令祇遵,實為公便」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准如所請,候令行朱軍長勿再截收該項筵席捐可也。此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軍長即便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七月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九號大元帥訓令第三一六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265-267
核覆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呈請恢復粵漢鐵路警備司令一職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二日呈請恢復粤漢鐵路警備司令一職,久經虛懸,倉猝召募,難收實效。現財政奇絀,經費尤不易籌,所請應從緩議。
此令。七月二日。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七月四日)「粤路警備隊暫緩恢復」條。
核覆經界局督辦古應芬呈請令行廣東省長轉飭財政廳裁撤所屬經界局
及經界分局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二日
呈悉。候令行廣東省長轉飭廣東財政廳遵照裁撤可也。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七月三日)「裁撤財廳所屬經界局」條。
核覆廣州市市長孫科呈請令行朱軍長勿再截收筵席捐等情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三日呈悉。准如所請。候令行朱軍長勿再截收該項筵席捐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七月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九號大元帥指令第六七四號。
飭朱培德勿截收省河筵席捐以維教育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三日
令中央直轄第一軍軍長朱培德。為令行事:據廣州市市長孫科呈稱:「竊查省河筵席捐,前由財政委員會議決呈奉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七月二六五
鈞令照准由職廳辦理,經將核准永春公司商人張希明認餉承辦,及將該公司餉項劃撥朱軍長積欠軍費暨省市教育經費各情形呈報鑒核在案。查永春公司原認年餉九十萬元,內以三十萬元撥給中央直轄第一軍朱軍長培德積欠軍費,其餘六十萬元,分撥省市教育經費各占半數。嗣據該公司以辦理困難,呈請核減餉項,當經職廳函請財政委員會提議見復,旋准函復:經於第三十五次常會議決,減定年餉為六十萬元,計照原認餉額減去三十萬元,應由省市教育經費各減支十一萬元,朱軍長攤還所欠軍費減支八萬元,均經分函朱軍長、教育廳、七校經費委員會,暨令行教育局查照辦理各在案,此永春公司承辦省河筵席捐原認餉額暨核減餉項之經過情形也。計該公司自起餉承辦迄今,將及四閱月,祇繳過一次餉項三萬八千三百三十三元四毫,又抵繳朱軍長印收十一萬一千六百六十六元六毫,共計十五萬元,其時係以年餉九十萬元計算作為解繳,按預餉各一月恰以上數,此後分文未繳。職廳迭次嚴令催促,均置弗恤,當經令行公安局,將該公司總理張希明拘案押追。又准朱軍長來函,以該公司虧累極多,迭呈退辦,請將該總理先行釋出等由。職廳以該公司所欠餉項,亟應掃數清理收繳,姑准該總理備具保結先行省釋,限五日內將欠餉清繳,逾限仍拘押嚴追,令局遵照辦理在案。是該公司祇繳過餉項十五萬元,照章未經核減以前,餉項應照原額九十萬元計算;又承捐通例所繳按餉一月,須辦至尾月始准扣除,若半途退辦,該按餉應沒收充公。現在永春公司辦理筵席捐中途退辦,自當照章辦理。惟查朱軍長迭次來函,代述該公司虧累情形,不為無因,姑准通融辦理,概以年餉六十萬伸算,復准將繳過按餉一月扣作月餉,使所繳過十五萬元足抵三個月月餉之數,但核算尚欠餉項三萬餘元,業經函請朱軍長飭令如數清繳,并令局嚴緝該總理押追,此永春公司積欠餉項之實在情形也。職廳以該公司既積欠餉項,自本月十二日起,乃派催餉委員前往監收捐項,旋據委員張孝植復稱:到該公司待至夜候始由各征收員收齊,彙計共收得九百餘元,但每日朱軍長須提繳軍費八百元,又以二成為公司辦公費用,昨日所收尚未足數,祇將印收抵解前來,并無現款解繳。嗣經職廳根據原案函請朱軍長勿再任意截提,務請將該公司每日收入掃數解廳,以便按照原額將軍費、教育費分配勻撥。旋准朱軍長函復以前抵印收十一萬元,該款實未收到,不得不按日提取等由。又據委員呈復:自本月十八日起,朱軍長每日提收四百元,因之職廳於數日內僅收過該項約一千元,詎昨兩日朱軍長又復每日提收五百元。似此任意先提,誠恐省市教育經費終歸無着,此文派員監收筵席
國父全集二六六
捐項之實在情形也。綜核永春公司承辦省河筵席捐務,朱軍長以劃撥積欠軍餉關係,介紹該公司商人張希明認餉承辦,以第一軍軍部印收抵繳該公司應繳按預餉十一萬餘元,查抵繳軍費議決原案,係按月指撥朱軍長,一次過先提繳十一萬餘元,已與原案歧異。至來函所云該款實未收到,更與發出印收及職廳抵銷餉額手續不符,職廳惟有根據印收劃抵,計第一軍積欠軍費,前經財政委員會議決定撥二十二萬元,除收過十一萬餘元外,祇欠十萬餘元,照案似應由職廳在該捐項下月撥一萬元,其餘悉數分撥省市教育經費,以免摧殘教育,而符原案。除一面另行招商承辦,并函請財政委員會切實維持外,謹將辦理此案情形備文呈請鑒核,俯賜令行中央直轄第一軍朱軍長,勿再截收,以維教育,是否有當,伏候指令祇遵,實為公便」等情。據此,除指令呈悉,准如所請,候令行朱軍長勿再截收該項筵席捐可也。此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軍長即便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七月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九號大元帥訓令第三一六號。
着盧師諦擔任東江中右兩路後方警戒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三日
擔任東江中、右兩路後方警戒,俾前方部隊向前進攻時,免得後顧之患。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七月三日)「盧師諦部出發東江」條。
着第三軍軍長李福林負責清剿順德等屬內之海盜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四日
茲今李軍長福林清剿順德、香山、南海屬內之海盜,着即負完全責任,速即督隊前往。所到地方,無論防軍、鄉團,不得有阻抗行為,違者以通匪論,准其嚴行剿辦。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七月五日)「令李福林剿南順香土匪」條。
着盧師諦率部進駐鴨仔埗一帶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四日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七月 二六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