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滇軍擔任衛戍湘粵邊境令
飭滇軍擔任衛戍湘粵邊境令
公牘
013/01/29
19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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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滇軍擔任衛戍湘粵邊境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肅清東江,曾令大舉。會師北伐,並已動員。第二路聯軍各部移動開拔在即,所有以後湘粤邊境衛戍事宜,應即責成滇軍分兵擔任,用固疆圉。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滇軍衛戍湘粤邊境」條。
國父全集
第七冊
046-047
國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九六號。
(註二) 「洶」汰係「淘」汰之誤。
飭賴天球嚴行淘汰並約束鄧跳山部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令大本營第七路游擊司令賴天球。據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楊希閔呈稱:「案據職軍第一師長趙成梁呈稱:案據職師第二旅長韋杵呈稱:竊據南始聯防游擊總局長盧焜呈稱:案奉鈞部第二五零號訓令開:為令飭查辦事,案據南雄和安約團董葉允藏等呈稱:除原文有案邀免冗敘外,後開除批示外,合行令仰該局長迅速查辦,以安閭閻,切切此令。計鈔匪首鄧跳山歷次刼擄案及匪姓名一紙。等因。奉此,自應遵照辦理。惟鄧跳山即林楊,現經大本營第七路司令賴天球收編,所有匪徒均編入營伍,其迭次焚殺劫擄,實屬罪不容誅。但其掛大本營招牌,欲行查辦,似非職局職權勢力所能及,自應呈請轉呈大元帥嚴令制止。所有呈請將葉允藏呈稱各節轉呈大元帥嚴令賴司令查辦並請示祇遵緣由,理合具文呈請察核施行,實為公便等情。據此,旅長覆查屬實,除令該局知照外,理合備文呈請鈞部衡核,俯賜轉請嚴令制止,實為公便。等情。據此,師長覆查該匪首鄧跳山,迭次焚殺劫擄,實屬不法已極,惟據稱該匪現經大本營第七路游擊司令賴天球收編,亟應轉請嚴令制止,以安黎庶,理合將轉請嚴令制止各緣由,備文呈請鈞座衡核,俯賜轉請施行。等情。據此,查匪首鄧跳山經該師長查明,現歸大本營第七路游擊司令賴天球收編,應否飭令該司令查辦,將該鄧部立予解散,或嚴加約束之處,理合據情轉呈前情。」據此,除指令外,合行令仰該司令即將該部嚴行淘汰,認真約束,如再有不法行為,當嚴辦不貸,仰即遵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大元帥訓令第四五號。
飭滇軍擔任衛戍湘粵邊境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國父全集 四六
肅清東江,曾令大舉。會師北伐,並已動員。第二路聯軍各部移動開拔在即,所有以後湘粤邊境衛戍事宜,應即責成滇軍分兵擔任,用固疆圉。此令。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一月三十日)「滇軍衛戍湘粤邊境」條。
核覆大理院長兼管司法行政事務趙士北呈擬請將瓊山羅定等十七廳庭(註一)
已決人犯減刑列冊請指令遵行令(註二)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呈及清冊均悉。准如所擬辦理。清冊十七本存。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註一) 十七廳庭:係指瓊山、羅定、三水、新豐、陸豐、陽春、連平、五華、廣寧、欽縣、陽山、郁南、徐聞、海豐、興寧、海康、德慶等廳庭。
(註二)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九七號。
核覆大本營參軍長張開儒呈副官黎工佽於偽造行使印花稅票案確無嫌
疑請免予處分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呈悉。照准。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九八號。
核覆大本營財政部長葉恭綽呈復廣東財政廳確定民業執照條例與廣東
全省民產保證章程牴觸請示辦法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呈悉。着將廣東財政廳呈准「確定民業執照條例」取銷,以歸劃一。仰即遵照轉令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一月 四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