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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對外宣言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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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對外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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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對外宣言

生平歷程
革命起義再接再厲
文件類型

革命方略

民國日期

-004

西元日期

1908

全文內容

對外宣言
中華國民軍奉命驅除異族專制政府,建立民國;同時對於友邦各國益敦睦誼,以期維持世界之平和,增進人類之福祉。所有國民軍對外之行動,宣言如下:
(一)所有中國前此與各國締結之條約,皆繼續有效。
(二)償款外債照舊擔認,仍由各省洋關如數攤還。
(三)所有外人之既得權利,一體保護。
(四)保護外國居留軍政府占領之域內人民財產。
(五)所有清政府與各國所立條約,所許各國權利,及與各國所借國債,其事件成立於此宣言之後者,軍政府概不承認。
(六)外人有加助清政府以妨害國民軍政府者,概以敵視。
(七)外人如有接濟清政府以可為戰爭用之物品者,一概搜獲沒收。

相關地名
中國
相關專有名詞
同盟會軍政府革命方略國民軍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一冊

頁次

0248

檢索詞出現頁次

府所縱容之虎狼官吏,一切掃除,不容再有羶腥餘毒,存留在我中華民國之內。此種思想,為中華四萬萬國民所同具,軍政府首先起義,效力驅除,以為我國民發表此思想,所以稱中華國民軍政府。國民責任,即軍政府責任,軍政府功勞,即國民功勞,軍政府願與國民同心協力,始終不變。故軍政府行動,一切俱有紀律,軍隊所過地方,對於國民決不侵害,我國民不必猜疑驚恐,為士者照常求學,為農者照常耕種,為工者照常作工,為商者照常買賣,老少男女,照常安樂居家。如果軍隊中有不法之人,侵害我國民,即為賊害同胞,受害之人民,儘可控告到軍隊前,軍政府必盡法懲治。
如果國民中有不肖之人,私通滿洲,或作奸細,或作有害軍隊之行為,亦是賊害同胞,軍政府查出實情,亦必盡法懲治。總之,軍政府為同胞出力,斷無損我國民之理。國民既明白軍政府宗旨,亦當安堵無恐。今日為軍政府與國民相見之始,為此布告我親愛之同胞知之。

對外宣言
  中華國民軍奉命驅除異族專制政府,建立民國;同時對於友邦各國益敦睦誼,以期維持世界之平和,增進人類之福祉。所有國民軍對外之行動,宣言如下:
  (一)所有中國前此與各國締結之條約,皆繼續有效。
  (二)償款外債照舊擔認,仍由各省洋關如數攤還。
  (三)所有外人之既得權利,一體保護。
  (四)保護外國居留軍政府占領之域內人民財產。
  (五)所有清政府與各國所立條約,所許各國權利,及與各國所借國債,其事件成立於此宣言之後者,軍政府概不承認。
  (六)外人有加助清政府以妨害國民軍政府者,概以敵視。
  (七)外人如有接濟清政府以可為戰爭用之物品者,一概搜獲沒收。

國父全集 二四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