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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總公司條例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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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總公司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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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鐵路總公司條例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文件類型

規章

民國日期

001

西元日期

1912

國父年歲

47

全文內容

鐵路總公司條例(註一)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第一條鐵路總公司按照中華民國元年九月初八日大總統令,組織為籌辦全國鐵路總機關,除政府所辦已成未成及經簽押應築各路屬交通部之職掌外,所有貫穿各省及邊地各幹路鐵路,總公司有全權辦理。第二條鐵路總公司除依法律享普通公司權利外,兼有下列各款之權:
(一)規定第一條所指各路線之權。
(二)關於興辦第一條所指各鐵路及附屬於各該路所必要之事業籌借或招集華洋股。
(三)行使管理及擴充第一條所指各路之權。
(四)創辦附屬於第一條所指各鐵路所必要之事業之權。
(五)關於興辦第一條所指各鐵路及附屬於各該路所必要之事業收用官地及收買民地之權。
(六)行使以上五款各權所必要之附屬權。第 三 條 各地方鐵路於鐵路總公司所辦之路無關礙者,或由中央與地方政府自行籌辦,或商請鐵路總公司籌辦,但路線之規畫,必須經鐵路總公司協定。如各省已成或現築之路,適在鐵路總公司第一條所指各路之中者,
鐵路總公司得議價收買之,或協定契約合併辦理。第 四 條 鐵路總公司所辦之路,中央及地方政府應盡保護輔助之責。第 五 條 關於承辦鐵路年限,及政府收回辦法等項,鐵路總公司應遵照政府對於普通商辦鐵路公司之規定辦理。至現在及將來關於鐵路之一切法令,除與本條例抵觸者外,鐵路總公司亦應一律遵守。第六條鐵路總公司借款招股,不論華洋股款,均應遵照中國現行法律辦理,即同享中國法律保護之利益。其關於借款招股等事,須由中國政府擔保者,並應將所擬合同報明中國政府批准施行。第七條鐵路總公司所辦之路,政府遇有軍事振災及交通行政暨保衛治安各必要情形,得行使優先權,並藉該路為運載兵警災民通郵及轉運糧餉軍需之用。除郵政特別免收費外,其餘事只給付半價。第八條鐵路總公司得自行規定本公司各項章程,但應報明政府立案,並不得與本條例抵觸。第九條本條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注釋

(註一) 據「民立報」(民國元年十二月十九日)。

相關地名
中國
相關專有名詞
地方政府鐵路總公司條例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九冊

頁次

299-300

檢索詞出現頁次

鐵路總公司條例(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

第 一 條 鐵路總公司按照中華民國元年九月初八日大總統令,組織為籌辦全國鐵路總機關,除政府所辦已成未成及經簽押應築各路屬交通部之職掌外,所有貫穿各省及邊地各幹路鐵路,總公司有全權辦理。
第 二 條 鐵路總公司除依法律享普通公司權利外,兼有下列各款之權:
      (一)規定第一條所指各路線之權。
      (二)關於興辦第一條所指各鐵路及附屬於各該路所必要之事業籌借或招集華洋股。
      (三)行使管理及擴充第一條所指各路之權。
      (四)創辦附屬於第一條所指各鐵路所必要之事業之權。
      (五)關於興辦第一條所指各鐵路及附屬於各該路所必要之事業收用官地及收買民地之權。
      (六)行使以上五款各權所必要之附屬權。
第 三 條 各地方鐵路於鐵路總公司所辦之路無關礙者,或由中央與地方政府自行籌辦,或商請鐵路總公司籌辦,但路線之規畫,必須經鐵路總公司協定。如各省已成或現築之路,適在鐵路總公司第一條所指各路之中者,鐵路總公司得議價收買之,或協定契約合併辦理。
第 四 條 鐵路總公司所辦之路,中央及地方政府應盡保護輔助之責。
第 五 條 關於承辦鐵路年限,及政府收回辦法等項,鐵路總公司應遵照政府對於普通商辦鐵路公司之規定辦理。至現在及將來關於鐵路之一切法令,除與本條例抵觸者外,鐵路總公司亦應一律遵守。
第 六 條 鐵路總公司借款招股,不論華洋股款,均應遵照中國現行法律辦理,即同享中國法律保護之利益。其關於借款招股等事,須由中國政府擔保者,並應將所擬合同報明中國政府批准施行。
第 七 條 鐵路總公司所辦之路,政府遇有軍事振災及交通行政暨保衛治安各必要情形,得行使優先權,並藉該路為
規章民國元年二九九

      運載兵警災民通郵及轉運糧餉軍需之用。除郵政特別免收費外,其餘事只給付半價。
第 八 條 鐵路總公司得自行規定本公司各項章程,但應報明政府立案,並不得與本條例抵觸。
第 九 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註一) 據「民立報」(民國元年十二月十九日)。

中華革命黨誓約(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七月八日
  立誓人孫文,為救中國危亡,拯生民困苦,願犧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權利,統率同志,再舉革命;務達民權、民生兩主義,並創制五權憲法,使政治修明,民生樂利,措國基於鞏固,維世界之和平,特誠謹矢誓如左:
  一、實行宗旨;二、慎施命令;三、盡忠職務;四、嚴守秘密;五、誓共生死。
從茲永守此約,至死不渝,如有貳心,甘受極刑。
中華民國廣東省香山縣孫文。民國三年七月八日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國父親筆原件(030/52)。

中華革命黨總章(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七月八日
第 一 條 本黨名曰中華革命黨。
第 二 條 本黨以實行民權、民生兩主義為宗旨。
第 三 條 本黨以掃除專制政治、建設完全民國為目的。
第 四 條 本黨進行秩序(註二)分作三時期。
      一、軍政時期
        此期以積極武力,掃除一切障礙,而奠定民國基礎。

國父全集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