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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內政部呈請明令撤銷地方行政長官監督司法以維司法獨立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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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內政部呈請明令撤銷地方行政長官監督司法以維司法獨立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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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准內政部呈請明令撤銷地方行政長官監督司法以維司法獨立令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07/02/23

西元日期

1918/02/23

國父年歲

53

全文內容

准內政部呈請明令撤銷地方行政長官監督司法以維司法獨立令(註一)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大元帥令:內政部呈請明令撤(註二)銷地方行政長官監督司法,以維司法獨立。查三權分立,約法具有明文,以行政長官監督司法,實為司法獨立之障礙。軍政府以護法為職志,自宜遵守約法上之規定,所請撤銷地方行政長官監督司法,應即照准,至司法行政及籌備司法事務,應暫由內政部管理。此令。中華民國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注釋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五十號(民國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註二) 原文作「徹」,今改正。

相關人名
大元帥
相關專有名詞
約法軍政府護法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148

檢索詞出現頁次

困囹圄,法外受刑者;有含冤茹痛,末由申訴者。夫以護法之人,處護法之時,而轉令人民失其法律之保護,為政不仁,莫此為甚。故欲期克盡保護人民之責任,為人民謀享受法律保護之幸福,舍從速設立最高終審機關之大理院,其道無由。考大理院之組織,文明各國,各有不同。我國今日憲法猶未成立,應根據何種方法,為組織大理院之標準,此誠非片言可能解決。惟準情察勢,我國既稱共和,自無妨採取共和先進國之成例。查美國大理院長由國會組織選舉,我國現在既無成法可為依據,似宜鑒時勢之要求,採鄰邦之法制。請鈞座咨請國會,即行提議,籌設大理院並選舉大理院長。
庶人民無不伸之公理,國家具法治之規模。所有擬請咨由國會提議設立大理院並選舉院長緣由,是否有當,理合備文呈請等情。據此,相應咨行貴會查照議決施行。此咨。
國會非常會議。海陸軍大元帥孫文。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七年三月四日)「軍政府籌設大理院」條。

准內政部呈請明令撤銷地方行政長官監督司法以維司法獨立令(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大元帥令:內政部呈請明令撤(註二)銷地方行政長官監督司法,以維司法獨立。查三權分立,約法具有明文,以行政長官監督司法,實為司法獨立之障礙。軍政府以護法為職志,自宜遵守約法上之規定,所請撤銷地方行政長官監督司法,應即照准,至司法行政及籌備司法事務,應暫由內政部管理。此令。中華民國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五十號(民國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註二) 原文作「徹」,今改正。

為選舉海軍總長咨國會非常會議文(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為咨行事:海軍總長程璧光於本月二十六日被刺身故,所有軍政府海軍總長一職,按照中華民國軍政府組織大綱,
國父全集一四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