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飭將司法收入平均攤發廳院職員令 detail

:::

飭將司法收入平均攤發廳院職員令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84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將司法收入平均攤發廳院職員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2/08

西元日期

1924/02/08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飭將司法收入平均攤發廳院職員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八日
令大理院長趙士北。為令飭事:照得大理院與總檢察廳彼此職務相輔而行,院廳人員同受院委,尤應平等待遇。前據總檢察長盧興原將經費支絀辦事困難情形具呈縷陳前來,當經令飭該院長就司法收入項下酌予分撥,俾維現狀在案。茲復據該總檢察長呈稱:「職廳經費積欠業逾四月,職員勢將解體,而查大理院薪俸,則已發至去年十一月分,借支有已借至一月份者,職廳各職員以為同奉院委,何以待遇顯有軒輊。至以大理院司法收入而言,若訟費、若狀面費、若律師證書費、若律師小章費,綜此四項,月入約五六千元,苟以四、五分之一撥給職廳,尚非勢所難能。」等情。據此,除指令外,合行令仰該院長遵照,先令飭按月務將司法收入儘數平均攤發廳院職員,俾資辦公,勿得稍分厚薄,仍將遵辦情形報查。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八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五十號。

相關人名
趙士北盧興盧興原
相關地名
大理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056-057

檢索詞出現頁次

核覆湘軍總司令譚延闓呈請嚴令廣東電政監督從速修理廣韶電線以利
戎機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八日
  呈悉。已令行廣東電政監督從速修理矣。仰即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指令第一一八號。

飭速修廣韶電線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八日
  令廣東電政監督何家猷。為令遵事:據湘軍總司令譚延闓呈稱:「查廣韶電線損壞已久,曾經呈請鈞座令行廣州電政監督修理,旋奉第二十四號指令開,仰候令行電政監督認真整頓可也。此令。等因在案。茲據職部駐韶陶副官制安艷電稱:廣韶電局月餘未通,致我軍電報積壓至七拾餘件之多,消息梗阻,遺誤戎機,誠非淺鮮,懇飭趕緊修理為禱。等情。據此,合再備文呈請鈞座,懇予嚴令該電政監督從速修理,以利戎機,實為公便。」等情。據此,除指令照准外,合行令仰該監督即便從速修理,毋稍貽誤。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四九號。

飭將司法收入平均攤發廳院職員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八日
  令大理院長趙士北。為令飭事:照得大理院與總檢察廳彼此職務相輔而行,院廳人員同受院委,尤應平等待遇。前據總檢察長盧興原將經費支絀辦事困難情形具呈縷陳前來,當經令飭該院長就司法收入項下酌予分撥,俾維現狀在案。
茲復據該總檢察長呈稱:「職廳經費積欠業逾四月,職員勢將解體,而查大理院薪俸,則已發至去年十一月分,借支有已借至一月份者,職廳各職員以為同奉院委,何以待遇顯有軒輊。至以大理院司法收入而言,若訟費、若狀面費、若律師證書費、若律師小章費,綜此四項,月入約五六千元,苟以四、五分之一撥給職廳,尚非勢所難能。」等情。據此,
國父全集五六

除指令外,合行令仰該院長遵照,先令飭按月務將司法收入儘數平均攤發廳院職員,俾資辦公,勿得稍分厚薄,仍將遵辦情形報查。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五十號。

飭各軍不得派員至桂境收編匪類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八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據廣西討賊軍第一軍總指揮黃紹雄支電稱:「竊查桂省連年兵燹迭生,變亂無定,潰軍土匪,嘯聚山林,焚殺劫擄,民不堪命。數月以來,職軍分路進勦,每因各友軍藉收編散軍為名,入境收撫,致令勢窮力竭之土匪藉為護符,相率受編,卒之匪情難馴,變本加厲,外恃軍隊之名,肆行劫掠之實,較之未收編之匪為害尤烈,以之禦敵,聞風先潰,虛糜國帑,重害人民。茲為整頓地方起見,伏懇察核通令現駐粤桂兩省各軍長官,勿再派員入梧鬱潯各屬境收編匪類,俾職部得以實行勦辦匪盜,安輯善良,從此伏莽全消,民登袵席,悉出我大元帥生成之德也。臨電屏營,伏乞電示。」等情。據此,應予照准,仰該部長即轉知各軍長官一體遵照可也。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一號。

核覆豫軍討賊軍總司令樊鍾秀呈請設法維持票幣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八日
  呈悉。已飭主管機關設法維持矣。仰即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指令第一一六號。

核覆前兵站總監羅翼群呈請發給兵站第一支部員兵欠餉及商款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八日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二月五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