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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建國滇軍總司令楊希閔完全取消該軍獨立旅勒令商民黃奕楠所簽字據並出示發貼黃祥華店內以安商業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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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建國滇軍總司令楊希閔完全取消該軍獨立旅勒令商民黃奕楠所簽字據並出示發貼黃祥華店內以安商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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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着建國滇軍總司令楊希閔完全取消該軍獨立旅勒令商民黃奕楠所簽字據並出示發貼黃祥華店內以安商業令

生平歷程
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4/02/20

西元日期

1925/02/20

國父年歲

60

全文內容

着建國滇軍總司令楊希閔完全取消該軍獨立旅勒令商民黃奕楠所簽字據並出示發貼黃祥華店內以安商業令(註一)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二十日令建國滇軍總司令楊希閔。為令飭事:據廣州商號黃祥華店東黃伯臣呈稱:「竊民父黃奕楠被滇軍獨立旅部楊旅長拘留,旋奉滇軍總部令行提釋。該旅長奉令後,知計不得逞,復繕備字據洋洋千言,迫令民父簽名據內。民父驚惶過度,年老心忙,急圖脫身,所簽字據內幕若何至今懵然。該旅部架禍有心,仍恃得有迫簽字據,猶復派兵駐店,未允罷休。幸蒙楊總司令洞察隱衷,立飭撤退駐兵,復回營業。仰見愛護人民,保全商務,五中感激,莫可言宣。無如是非已白,疑案未消,究竟當日旅部勒簽字據用意奚若,至今思之不寒而慄。若不迅予吊消,後患堪虞。況民店黃祥華在市開業數十餘年,商場貿易早著信用,疑案所關,影響極大。用特具呈,呈請帥座令行滇軍總司令准予銷案,並出示發貼民店,以安商業而定人心,無任感激待命之至」等情。據此,查此案該總司令辦理本甚得宜。惟該商以字據未銷,慮成後患,亦有不得已之苦。據呈前情,合行令仰該總司令即便遵照,將當日旅部勒令黃奕楠所簽字據完全取銷,並出示發貼該黃祥華店內,以安商業。仍具報查核。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二十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九號。

相關人名
黃奕楠黃祥華楊希閔
相關地名
廣州
相關專有名詞
建國滇軍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504-505

檢索詞出現頁次

發給。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五八號。

核覆財政委員會主席委員胡漢民古應芬呈報議決派員清查各機關收支
數目請鑒核施行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呈悉。准如所議施行。已令派大本營秘書黃子聰協同審計處先行清查財政部收支數目矣。仰即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四一號。

着建國滇軍總司令楊希閔完全取消該軍獨立旅勒令商民黃奕楠所簽字
據並出示發貼黃祥華店內以安商業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令建國滇軍總司令楊希閔。為令飭事:據廣州商號黃祥華店東黃伯臣呈稱:「竊民父黃奕楠被滇軍獨立旅部楊旅長拘留,旋奉滇軍總部令行提釋。該旅長奉令後,知計不得逞,復繕備字據洋洋千言,迫令民父簽名據內。民父驚惶過度,年老心忙,急圖脫身,所簽字據內幕若何至今懵然。該旅部架禍有心,仍恃得有迫簽字據,猶復派兵駐店,未允罷休。幸蒙楊總司令洞察隱衷,立飭撤退駐兵,復回營業。仰見愛護人民,保全商務,五中感激,莫可言宣。無如是非已白,疑案未消,究竟當日旅部勒簽字據用意奚若,至今思之不寒而慄。若不迅予吊消,後患堪虞。況民店黃祥華在市開業數十餘年,商場貿易早著信用,疑案所關,影響極大。用特具呈,呈請帥座令行滇軍總司令准予銷案,並出示發貼民店,以安商業而定人心,無任感激待命之至」等情。據此,查此案該總司令辦理本甚得宜。惟該商以字據未銷,慮成後患
國父全集五○四

,亦有不得已之苦。據呈前情,合行令仰該總司令即便遵照,將當日旅部勒令黃奕楠所簽字據完全取銷,並出示發貼該黃祥華店內,以安商業。仍具報查核。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二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九號。

着大本營財政部長古應芬如數撥交建國桂軍總司令部故代團長劉策應
得恤金四百元轉給該故員親屬具領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二十一日
  令大本營財政部長古應芬。為令飭事:據建國桂軍總司令劉震寰呈稱:「竊前據職軍警衛團長劉震華呈請贈恤已故代團長劉策一案,業經據情轉呈睿鑒核示在案。除原文有案邀免冗錄外,旋准大本營軍政部衡字第一五五號咨開:案查貴總司令呈請贈恤所部警衛團已故代團長劉策一案,前奉大元帥發交本部核議。擬請追贈陸軍上校,仍照『陸軍戰時恤賞章程』第六章積勞病故例,按第四表給予中校恤金,具文呈覆大元帥核示在案。茲奉指令內開:呈悉。准如所擬追贈給恤。仰即知照。此令。等因。奉此,相應咨達,請煩查照為荷等由到部。當經咨請該部查照,迅將該項恤金發給下部,以便轉給。去後,至今數月未准咨給。查該故代團長家屬今尚覊留在粤,狀殊窘寒。迭據該故員家屬陳情懇切,實堪憫悼不已。冒凟鈞聽,仰祈俯賜令由廣東財政廳,查照軍政部議照『陸軍戰時恤賞章程』第六章積勞病故例,按第四表給予中校一次恤金四百元。俾便轉給該故員親屬具領,運柩回籍安葬,以慰忠魂。是否有當,伏候指令祇遵」等情。據此,除指令外,合行令仰該部即便遵照,將該故代團長劉策應得恤金四百元,如數撥交建國桂軍總司令部轉給該故員親屬具領。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六號(民國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大元帥訓令第六十號。

公牘(下) 民國十四年二月 五○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