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儗剏辦中華振興商工銀行說帖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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儗剏辦中華振興商工銀行說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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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儗剏辦中華振興商工銀行說帖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01/06/11

西元日期

1912/06/11

國父年歲

47

全文內容

儗剏辦中華振興商工銀行說帖(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本一千萬元分為十萬股,每股一百元。又一百萬鎊分為十萬股,每股十鎊。

點總銀行設在上海。又中國境內與亞美歐三洲及環球各處,皆可酌量設立分行。

旨本銀行為納粹(註二)之商工銀行,其宗旨專求發展中國一切之營業,又對於中國之商業與工業在經營剏始之際,當間接直接與以助力,且助中國興辦礦務、鐵道、航路以及一切經營之事業,能於中國之福利與貿易實有補益者。

質本銀行之性質,純係商辦處理中國商界上之銀市與財政,與政府毫無關涉。

理歐洲銀商既願協助本銀行資本之半,又願對於實行本銀行之宗旨所有一切要款皆將得自歐洲,歐商之意,不但認招股本一百萬磅而已,所有將來商業、工業、農業、礦務、鐵道、水利以及安設電燈、行使電機等,凡需集款者其總額可代籌至一百兆鎊,或可多於此數,故歐商不能不謀妥保其利權。因歐商對於歐洲人之願投巨資者,自以慎保其權利為必要,即無論於歐於華,對於社會上銀行之信用,亦必鄭重,所以歐洲銀商主張管理本銀行必用西法,其權當操於素有經驗及富於習練者之手,總經理必聘用西人,其餘一切席位,華人能相宜者,皆可聘用華人,惟處辦之權必授於外國總理,他人不能干預。

事設立一董事部皆以中國股東為之,不能少於五人,亦不能多於九人。孫逸仙先生為總董。

問欲謀本銀行之發達及得歐洲入股者之普通信用,宜在歐洲設一顧問團,遇有重大事件可獻議而致助力於中國之董事部。
簿
記簿記必用西文,且用西國最新之簿記法。
(荷蘭銀行家士丕文擬)

相關人名
士丕文孫逸仙總理
相關地名
上海中國荷蘭歐洲
相關專有名詞
中華振興商工銀行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094-096

檢索詞出現頁次

飭陸軍部調查開國立功盡瘁及死事者速行分別議卹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四月三日
  溯自武昌雷動,各省雲興,一鼓而專制之幕翻,崇朝而共和之旂樹,竟至歡騰五族,禍弭蕭牆,鼎定初基,安於磐石,此固全國人民精神之所孕育,抑亦數千百輩血肉之所代償。方其義旅恢張,豪雄奮發,頭顱孤注,功業千秋,或免胄而幸生還,或輿尸而傷革裹,或食少而戕諸葛,或援絕而困霽雲,甚至卻克輪殷,中軍鼓壯,岑彭盜殺,隴蜀功成。
凡夫百戰之餘生,以及喪元之勇士,不加撫卹,何以酬庸?本總統眷念弗忘,愴懷無似,為此令仰該部迅速調查,民國開國之始,其立功盡瘁者及死事者,分別速行議卹,毋涉疏略,致沒勳庸,庶慰精誠,亦資借鏡。此令。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五十六號。

批黃興等擬設立中華民國民族大同會請予立案呈(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四月三日
  呈悉。該會以人道主義,提攜五族,共躋文明之域,使先賢大同世界之想象,實現於二十世紀,用意實屬可欽。所擬教育、編譯、調查實業各種辦法,尚屬切實可行,應即准予立案。至請政府撥款補助一節,俟該會各項事業開辦時,再行呈請撥給可也。此批。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五十六號。

儗剏辦中華振興商工銀行說帖(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股  本
一千萬元分為十萬股,每股一百元。
又一百萬鎊分為十萬股,每股十鎊。
  地  點

國父全集 九四

總銀行設在上海。
又中國境內與亞美歐三洲及環球各處,皆可酌量設立分行。
  宗  旨
本銀行為納粹(註二)之商工銀行,其宗旨專求發展中國一切之營業,又對於中國之商業與工業在經營剏始之際,當間接直接與以助力,且助中國興辦礦務、鐵道、航路以及一切經營之事業,能於中國之福利與貿易實有補益者。
  性  質
本銀行之性質,純係商辦處理中國商界上之銀市與財政,與政府毫無關涉。
  管  理
歐洲銀商既願協助本銀行資本之半,又願對於實行本銀行之宗旨所有一切要款皆將得自歐洲,歐商之意,不但認招股本一百萬磅而已,所有將來商業、工業、農業、礦務、鐵道、水利以及安設電燈、行使電機等,凡需集款者其總額可代籌至一百兆鎊,或可多於此數,故歐商不能不謀妥保其利權。
因歐商對於歐洲人之願投巨資者,自以慎保其權利為必要,即無論於歐於華,對於社會上銀行之信用,亦必鄭重,所以歐洲銀商主張管理本銀行必用西法,其權當操於素有經驗及富於習練者之手,總經理必聘用西人,其餘一切席位,華人能相宜者,皆可聘用華人,惟處辦之權必授於外國總理,他人不能干預。
  董  事
設立一董事部皆以中國股東為之,不能少於五人,亦不能多於九人。
孫逸仙先生為總董。
  顧  問
欲謀本銀行之發達及得歐洲入股者之普通信用,宜在歐洲設一顧問團,遇有重大事件可獻議而致助力於中國之董事部。
  簿  記

公牘(上) 民國元年六月 九五

簿記必用西文,且用西國最新之簿記法。
  (荷蘭銀行家士丕文擬)

附錄:剏辦中華振興商工銀行草約
  開列以下之大綱,已得中國資本家代表孫逸仙先生及歐洲資本家代表士丕文先生之同意,應視為本銀行將來規程之底本。
  資  本
銀幣一千萬元,分為十萬股,每股一百元。
金幣一百萬鎊,分為十萬股,每股十鎊。
銀幣股份由孫逸仙先生擔任處辦,速為集合,一經海電商妥,即交第一次股銀,其額不超於二百五十萬元,約在西歷一千九百十二年八月間交付,以後各次交付股銀之日期,先一月通告。
金幣股份由歐洲資本家備集,以士丕文先生為代表,一切交付股銀之額數及時期,皆依照交付銀幣股份之例。
  辦 事 所
總銀行設在上海。
中國境內及亞美歐三洲設立分行,其餘環球各處應設分行者,可由董事部及顧問團隨時決定。
  事  業
本銀行所處辦者,如銀市上及財政上各種事業及間接直接有關於商業、工業、農業、礦務、鐵道、航路、水陸工程、行使汽機、電機等,並押借及實購產業之類,一切皆包括之。
  董 事 部
董事部以中國股東組織之,永遠不得多於九人,亦不得少於五人。

國父全集 九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