飭陸軍部速頒軍令以肅軍紀令
飭陸軍部速頒軍令以肅軍紀令
公牘
001/01
1912/01
47
飭陸軍部速頒軍令以肅軍紀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一月(註二)
頃據上海太晤士報載南京之兵士現象,均係實情。該報向表同情於民國,今為懇切之忠告,若不切實警戒約束,不惟貽笑外人,後患何堪設想?該報所載下級軍官及高級之官終必同受其危險者,誠非過慮,為此令仰陸軍部速即頒行軍令,令責成各軍司令以下將校切實奉行,以後各負其責任。並附譯該報所論之文,給與各軍將校傳閱。須知紀律嚴明,訓練有素,然後能保軍人之名譽,壯民國之干城。我金陵軍隊不乏愛國健兒,斷不容以少數不規則之行為,致壞我軍人全體之名譽也。速將此義通告知之。
(註一) 據胡漢民編「總理全集」(以下簡稱「胡本」)。原件無標題,今標題據「會本」。
(註二) 原件無日期,應在民元年一月間。
國父全集
第六冊
007-008
為此備文呈請大總統,伏乞飭令法制院從速籌議,見覆施行」等由。據此,當經令行法制局,將本京巡警及京外地方官制妥速編訂。去後,茲據法制局局長宋教仁呈擬南京府官制草案二十二條前來,合照臨時政府組織大綱第五條,咨請貴院議決咨復,以便督飭施行。又查臨時政府現已成立,而民國組織之法尚未制定,茲據法制局局長宋教仁呈擬中華民國臨時組織法草案五十五條前來,合併咨送貴院,以資參考編訂。此咨。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三號。原標題為「大總統咨參議院南京政府官制草案請議決咨覆並中華民國臨時組織法草案」。
(註二) 原文為「令」,今據「會本」改。
統一鹽政事權通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一月
臨時政府成立,委任張謇為實業部總長,仍兼江蘇兩淮鹽政總理,所有江蘇省松太與淮南淮北各鹽廠、湘鄂皖贛向行淮鹽與蘇五域凡關涉運銷之事、用人行政,通歸總理督率辦理。鹽課為餉項大宗,必須事權統一,總收總支。以後應待鹽課鹽釐加價等項,由總局統收,解交財政部,分別援照從前成案。關於賠償洋款者,剔除備用,惟歸各省者一律照撥,餘俟政府指撥。各省都督、各軍政府、各司令務各顧念大局。產鹽、運鹽各地方有須駐警保護者,務當協力相助,保商業即以顧餉源。毋忽。此令。
(註一) 據「會本」。
飭陸軍部速頒軍令以肅軍紀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一月(註二)
頃據上海太晤士報載南京之兵士現象,均係實情。該報向表同情於民國,今為懇切之忠告,若不切實警戒約束,不惟貽笑外人,後患何堪設想?該報所載下級軍官及高級之官終必同受其危險者,誠非過慮,為此令仰陸軍部速即頒行軍令,令責成各軍司令以下將校切實奉行,以後各負其責任。並附譯該報所論之文,給與各軍將校傳閱。須知紀律嚴明,訓練有素,然後能保軍人之名譽,壯民國之干城。我金陵軍隊不乏愛國健兒,斷不容以少數不規則之行為,致壞我軍人
公牘(上)民國元年一月七
全體之名譽也。速將此義通告知之。
(註一) 據胡漢民編「總理全集」(以下簡稱「胡本」)。原件無標題,今標題據「會本」。
(註二) 原件無日期,應在民元年一月間。
附錄:飭陸軍部及衛戍總督速頒軍令以肅軍紀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一月
陸軍部及衛戍總督須立即頒行軍令,責成各軍司令以下將校,切實奉行,以後各有其責任。併將下所譯論文,給與各軍將校閱看,俾知警省。須知軍紀嚴明,訓練有素,然後能保軍人之名譽,作民國之干城。我南京軍隊不乏愛國男兒,亦斷不容以少數不規則之行為,壞全體之名譽也。宜將此義諭知之。
(註一) 據「中華民國臨時政府新法令」第二冊(民國元年二月上海自由社初版)。原標題為「大總統飭遵軍律令」。
飭內務部編印曆書令(附原緘)(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一月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令:按照改用陽曆,前經本總統派員交參議院公議,當由該院全員議決,並通電各省在案。茲准參議院緘稱:「應即頒布曆書,以崇正朔,而便日用」,並由該院開會議決編曆辦法四條,等因到府。合即令行貴部查照,斟酌美備,趕於陰曆十二月前編印成書,以便頒發各省施行。至要。此令。內務部知照。計抄發參議院原緘一件。
附:參議院原緘
敬啟者:改用陽曆,前經大總統派員交議,當經本院議決,並通電各省,令即應頒布歷書,以崇正朔,而便日用。
茲經本院開會議決如下:
一、由政府於陰曆十二月前制定曆書,頒發各省。
二、新舊二曆並存。
三、新曆下附星期,舊曆下附節氣。
國父全集 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