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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粵滇黔川桂湘各省都督省長促出師討逆電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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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粵滇黔川桂湘各省都督省長促出師討逆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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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致粵滇黔川桂湘各省都督省長促出師討逆電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06/06/08

西元日期

1917/06/08

國父年歲

52

全文內容

致粵滇黔川桂湘各省都督省長促出師討逆電(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六月八日
廣州陳督軍鑒、並轉陸巡閱使、滇、黔、川、桂、湘各省督軍、省長、議會公鑒(註二):倪逆等舉兵,謀另組政府,為復辟先聲。繼以西南各省宣言擁護中央,外交團亦皆反對,於是藉口調和,希圖解散國會,推翻憲法。國會為民國中心,憲法為立國根本,公等既忠誠愛國,擁護中央,即應以擁護國會與憲法為惟一任務。今日法律已失制裁之力,非以武力聲罪致討,殲滅羣逆,不足以清亂源,定大局。倪逆等所謂調和者,於進退失據之時,猶作以退為進之計。民國與叛逆不能兩存,擁護國會與調和不可兼得,望公等主持正義,剋日誓師,救此危局,作民保障。孫文。庚。

注釋

(註一) 據邵元冲遺著「總理護法實錄」(見「黨義研究半月刊」第十八期,民國三十一年七月一日桂林建設書店發行)。
(註二) 銜據「會本」。

相關地名
法國廣州
相關專有名詞
復辟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四冊

頁次

486-487

檢索詞出現頁次

習,首重名器,若褫其官位,彼自無所藉手,部曲離散,焉能久長?願大總統秉至公以待有功,嚴誅譴以懲有罪;信賞必罰,勿事調停,人心助順,自無不克。兩院諸公宜與憲法共死生,勿惶遽奔散,稍存讓步,以保民國代表之尊嚴。若方針不定,進退失據,則賊燄愈張,而正人喪氣矣。危疑之間,亟待決斷。孫文、章炳麟。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0/250)。

與章炳麟聯名致唐繼堯應與川和好聯合出師電(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五月
  黃陂已屬張勳、李經羲調和,是即降于叛黨。陸公持重如陶侃,怠于勤王。公護國首功,有殊餘子,若不投袂急起,與川和好,聯合出師,非獨民國淪亡,將來蠶食所及,西南亦無以自保,及今早圖,庶無後悔:一不應中央亂命;二不必與陸公先商。孫文、章炳麟。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0/258)。

與章炳麟聯名對倪嗣冲叛亂嚴斥中立通電(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六月六日
  南寧陸巡閱使、並轉雲南唐督軍及西南各省督軍師長公鑒:倪逆叛亂,附者八省,亦有意圖規避宣告中立者。督軍、省長受任命於元首,當服從教令,不得自言中立,進退失據。按中立者,即脫離中央關係之謂,其與獨立,唯舉兵不舉兵之異,然為竊地拒命一也。昔袁氏稱帝,各省或力不能抗,於是宣告中立,以中立為脫離帝制可也。今之所謂中立者,果脫離何國何人何政府耶?若脫離民國,固當為四萬萬人所擯棄;若脫離總統政府,亦與叛逆不殊。巧避作賊之名,以為叛人壅遏義師,是即謀叛各省之屏蔽,不應聽其巧詐,回避不攻,使叛人有所蔭庇。孫文、章炳麟。魚。
(註一) 據黨史會藏親筆原件(012/181)。

致粵滇黔川桂湘各省都督省長促出師討逆電(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六月八日

國父全集 四八六

廣州陳督軍鑒、並轉陸巡閱使、滇、黔、川、桂、湘各省督軍、省長、議會公鑒(註二):倪逆等舉兵,謀另組政府,為復辟先聲。繼以西南各省宣言擁護中央,外交團亦皆反對,於是藉口調和,希圖解散國會,推翻憲法。國會為民國中心,憲法為立國根本,公等既忠誠愛國,擁護中央,即應以擁護國會與憲法為惟一任務。今日法律已失制裁之力,非以武力聲罪致討,殲滅羣逆,不足以清亂源,定大局。倪逆等所謂調和者,於進退失據之時,猶作以退為進之計。民國與叛逆不能兩存,擁護國會與調和不可兼得,望公等主持正義,剋日誓師,救此危局,作民保障。孫文。庚。
(註一) 據邵元冲遺著「總理護法實錄」(見「黨義研究半月刊」第十八期,民國三十一年七月一日桂林建設書店發行)。
(註二) 銜據「會本」。

復陳蕙堂謝致送陳其美賻儀並告以挽救共和為重函(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六月十日
  蕙堂先生鑒:連接來書,並致陳公賻儀四拾元(原單港銀折實滬洋叁拾六元一角一分),已照收到。承各同志熱心相助,特代陳公家屬道謝;俟陳公家屬照領後,當另具謝帖,續行寄上。民生主義本在籌辦中,現值時局已非,共和國家被倪逆等推倒,刻以挽救為重,須俟共和恢復,當繼辦民生。素稔公等愛國至深,挽救之方,尚希協助為幸。先此函復,並頌義安。孫文啟。六月十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19)。

與章炳麟聯名主張清除禍國罪魁徐世昌等通電(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六月十日
  兩廣陸巡閱使、廣東陳督軍、朱省長、李將軍、陳將軍,廣西譚督軍、劉省長,雲南唐督軍、貴州劉督軍、湖南譚督軍、四川羅將軍、劉將軍公鑒:近知天津偽政府不得列國承認,形見勢絀,不得已復求蔭庇於黎公,張勳、熊希齡身任調停,倪嗣冲、湯化龍復稱翊戴。調停戰事之人,即主張復辟之人;擁護元首之人,即主張廢立之人;譸張為幻,至於此極。蓋自去歲帝制罪魁未及懲治,雖有通緝之令,而往來腹地如故,是以奸人反覆,綽有餘裕,若復任其調和,以
函電(上)民國六年六月四八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