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覆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兼廣州衛戍總司令楊希閔呈報廣州市商團因行使手票擊斃所部排長蔡海清等情形乞令有司嚴密防範令
核覆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兼廣州衛戍總司令楊希閔呈報廣州市商團因行使手票擊斃所部排長蔡海清等情形乞令有司嚴密防範令
公牘
013/02/08
1924/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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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兼廣州衛戍總司令楊希閔呈報廣州市商團因行使手票擊斃所部排長蔡海清等情形乞令有司嚴密防範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八日呈悉。已令行廣東省長認真查究矣。仰即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民國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大元帥指令第一一五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053-054
呈及組織大綱均悉。鹽稅加減,全屬鹽務行政範圍,百貨徵稅,非可輕易附加。際此民力艱難,兵災連年,尤宜體恤下情,以維持人民生計。所請設局抽收鹽觔及百貨臨時附加捐,着毋庸議。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一一三號。
核覆廣東高等審判廳廳長陳融呈解該廳十二年十一二月各職員提俸充
餉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七日
呈及附表均悉。該廳解來十二年十一、十二兩月所屬職員提俸充餉之款三千三百元,業飭會計司如數核收,並由該司發給收據矣。仰即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四號大元帥指令第一一四號。
着將上海分部改為上海第一分部手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八日
原有上海分部着改為上海第一分部,所有原任該分部各職員,一律照此名稱按原職加委,其任期仍合以前當選之日計算,着總務部遵照辦理。孫文。二月八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1/337)。原件無年代,按其內容,應為民國十三年。
核覆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兼廣州衛戍總司令楊希閔呈報廣州市商團因
行使手票擊斃所部排長蔡海清等情形乞令有司嚴密防範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八日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二月 五三
呈悉。已令行廣東省長認真查究矣。仰即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民國十三年二月二十日)大元帥指令第一一五號。
飭查究商團鎗殺持用短期手票之滇軍排長班長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八日
令廣東省長廖仲愷。為令遵事:據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兼廣州衛戍總司令楊閔呈稱:「案據職部警衛二團團長劉廷珍於二月四日午後八時呈稱:『為呈報事:竊職團於本日請領薪餉,領獲短期手票八百元,深慮此項紙票初次發行,市面尚未週知,驟然發給士兵行使,難免不無衝突,乃先派一排長李忍持票試用能否通行。既據該排長歸報,初至小市街口英美烟公司分銷處購物,該舖始則拒絕,嗣經該處商團開導,曉以此票係經財政委員會、商會、及各善堂議決,政府核准,市面一律通用,言明後該舖即已收受。職團又再三審慎,仍恐發交士兵致生他慮,令各士兵將欲購物品報請本屬長官代為出外購取,防患未然,不為不周。乃以二連三排長蔡海清、三班長張升平兩人,於本日午後六時徒手持票同至雙門底品南茶店三元錢舖兌換銀錢,以資採買各物。詎該店主堅持不收,聲稱此係滇軍偽造,彼此互相口角,該店主遽鳴笛召團,是時商團巡街者絡繹不絕,一聞笛聲,蜂擁而來,不問是非,不明皂白,遽然開鎗孱射,竟將該排長蔡海清、班長張升平登時當場擊斃。時也一排長李忍亦徒手出街購物,道經該處,該商團丁見其身着軍服,又率爾開槍亂射,該排長回首便跑,以至頭部僅受重傷。職團聞警,當即派員前往調查,但見該排長及軍士死屍橫陳,血肉狼藉,慘不忍言。隨檢該屍袋中尚有血漬原票二張,於是全團官兵覩此現像,憤不欲生,命謂我等軍人為國戰死,死固其宜,今以行使政府頒發紙票之故,遂被該團丁擊斃,自斯以往,團丁益橫行,吾輩其危矣,免死狐悲,物傷其類,願得一拼死命以報手足冤仇等語。職團見其憤激如此,極力制止,喻以凡事自有長官作主,靜待解決,萬勿躁動。職團自蒙委任,其於軍紀風紀,罔不極力講求,乃不意禍從天降,竟至於此,惟有叩懇鈞長向彼商團嚴重交涉,非將該兇犯歸案抵罪,萬不足以得其平而安將士,理合呈請衡核施行。計附呈血漬原票二張等情。據此同時又據職部副官長報稱:職處聞警時,即派上尉差遣伍繼曾速往調查,該差遣還稱:職至永漢馬路,崗警引職到警察第五區署面會鮑區員,詢其詳情,據云午後六
國父全集五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