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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賴天球率部開赴和平擔任警戒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以東江陳軍現紛向後方退卻,着該司令即率所部分駐澄江之第二、三旅,開赴和平警戒,相機兜剿,毋任竄擾。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四月十五日)「帥令賴天球開赴和平警戒」條。
作戰時期前方將領不得擅自旋省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現方作戰時期,凡在前方各將領不得擱置職務,擅自旋省。希即轉飭一體遵照。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帥令各軍注重職守」條。
核覆廣東高等審判廳廳長陳融呈請援舊案會同高檢廳將粵省一切司法
收入概作維持司法及改良監獄之需不准提作別用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呈悉。准如所請辦理。仰候令行大理院及廣東省長查照備案可也,仍咨高檢廳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十五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一號大元帥指令第三五四號。
飭將粵省一切司法收入留作維持司法及改良監獄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令大理院長呂志伊、廣東省長楊庶堪。為令飭事:案據廣東高等審判廳廳長陳融會同廣東高等檢察廳檢察長林雲陔呈稱:「為呈請事:竊職檢察長前奉鈞帥面諭,飭擬具改良粤省司法制度意見,呈候採擇等因,經會同職審判廳長遵照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四月一六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