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江西地方暫行官吏任用條例 detail

:::

江西地方暫行官吏任用條例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108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江西地方暫行官吏任用條例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規章

民國日期

013/10/10

西元日期

1924/10/10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江西地方暫行官吏任用條例第一條江西地方大小官吏,除簡任職外,由江西善後委員會就左列人員中,選擇資格相當者,分別薦請大本營委署:
一、大元帥發交任用者;
二、各軍從軍官佐有相當資格學力勞績者,但現職軍官不得兼任;
三、在江西地方素著聲望,曾在高等專門大學畢業,情殷為本軍效力者。第 二 條 凡官吏之不稱職者,委員會得隨時呈報大本營撤換。第 三 條 官吏任期以十個月為一任。第 四 條 官吏有貪賍枉法者,以軍法懲治。第 五 條 本條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呈請修正。第 六 條 本條例於公布日施行。

相關人名
大元帥
相關地名
江西
相關專有名詞
大本營大學江西地方暫行官吏任用條例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九冊

頁次

457

檢索詞出現頁次

      一、本地聲望素著之正紳。
      督催員、宣傳員、調查員及關係人,均得到會聲明事實。
第 二 條 凡有左列資格之一者,得呈請為善後委員會委員:
      一、地方聲望素著,曾在高等專門大學畢業者;
      一、曾任省議會議員者;
      一、曾任縣知事以上無劣跡者。
第 三 條 善後會議由秘書處先列議題,會議時由書記官作議事大略。

江西地方暫行官吏任用條例
第 一 條 江西地方大小官吏,除簡任職外,由江西善後委員會就左列人員中,選擇資格相當者,分別薦請大本營委署:
      一、大元帥發交任用者;
      二、各軍從軍官佐有相當資格學力勞績者,但現職軍官不得兼任;
      三、在江西地方素著聲望,曾在高等專門大學畢業,情殷為本軍效力者。
第 二 條 凡官吏之不稱職者,委員會得隨時呈報大本營撤換。
第 三 條 官吏任期以十個月為一任。
第 四 條 官吏有貪賍枉法者,以軍法懲治。
第 五 條 本條例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呈請修正。
第 六 條 本條例於公布日施行。

規章 民國十三年十月 四五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