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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財政部查照承認中華銀行為商銀行並予補助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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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財政部查照承認中華銀行為商銀行並予補助令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01/02/29

西元日期

1912/02/29

國父年歲

47

全文內容

飭財政部查照承認中華銀行為商銀行並予補助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臨時大總統令:據中華銀行股東郭輝等呈稱:「竊商等前以本行墊發滬軍公款太多,力不能支,請照原定章程,頒給公股洋壹百貳拾伍萬元,並公舉代表江上青君叩謁鈞座,面陳一切,荷函致陳財政長籌款照撥。惟陳財政長以此行未經中央組織,頗有難意。伏念滬軍起義之時,中央政府尚未成立,當此金融阻(註二)塞,百事待舉之際,必先籌設財政機關,以資挹注。於是滬軍陳都督特命沈財政長從速籌辦,七日告成,當訂招股章程,公股商股各半。商等以此行為經濟要素,民國首基,不惜鬻產舉債,以附股份。當此之時,蘇軍甫經反正,張軍尚踞金陵,大局甚危,人心未定,滬上兵民,一夕數驚。若非本行拄撑,肆應其間,事變之生,未可逆料。是滬督之創此行,非為滬民計,實為民國全局計;商等之樂附股本,非為滬軍計,實為熱心共和計。竊意政府成立之後,必將本行原訂章程宣布承認。特別保護,以示獎勵而勸國民。乃一再禀陳,雖蒙鈞座俯鑒下忱,優諭慰允,一則飭撥巨款,設立南京分行,再則准照原章,撥發公股資本,無如當事者每以財政困難無力應付為言。在當局者,自有苦衷。然本行辦事之人,既已嘔心絞腦數月之久,中華之名稱亦已中外皆知,商等力雖微薄,斷不忍坐聽其澌滅。現惟有趕緊招集商股,以鞏基礎,一面先在南京設立分行,以擴營業。至本行性質究居何等,從前滬軍府原訂章程,是否仍行承認,應請大總統俯賜察核批示遵行。又南京分行,刻擬即日先行設立,應懇令知財政部立案,確予保護」等情前來。
查該行係在滬上光復之時,由滬軍陳都督飭令滬財政長等所組織。在當時中央政府尚未成立,金融阻塞,商旅束手。滬軍當東南之要衝,徵兵轉餉,時機危迫,間不容髮,賴該行之功,遂得應付裕如。是陳都督籌劃之勞,該行維持之力,均不可掩。為此,令仰該部查照,認該行為商銀行之性質,由國家補助股份一半。其辦法如日本銀行之對於正金銀行。如目前無現金,可給以公債票壹百貳拾伍萬作抵。庶政策既不因之違碍,商本亦賴以維持矣。此令。財政部總長陳錦濤知照。孫文。中華民國元年二月二十九日。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抄件。
(註二) 原文作「沮」,今改正。下同。

相關人名
江上青郭輝陳財陳錦陳錦濤
相關地名
日本金陵南京
相關專有名詞
中華銀行正金銀行臨時大總統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033-034

檢索詞出現頁次

飭財政部查照承認中華銀行為商銀行並予補助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臨時大總統令:據中華銀行股東郭輝等呈稱:「竊商等前以本行墊發滬軍公款太多,力不能支,請照原定章程,頒給公股洋壹百貳拾伍萬元,並公舉代表江上青君叩謁鈞座,面陳一切,荷函致陳財政長籌款照撥。惟陳財政長以此行未經中央組織,頗有難意。伏念滬軍起義之時,中央政府尚未成立,當此金融阻(註二)塞,百事待舉之際,必先籌設財政機關,以資挹注。於是滬軍陳都督特命沈財政長從速籌辦,七日告成,當訂招股章程,公股商股各半。商等以此行為經濟要素,民國首基,不惜鬻產舉債,以附股份。當此之時,蘇軍甫經反正,張軍尚踞金陵,大局甚危,人心未定,滬上兵民,一夕數驚。若非本行拄撑,肆應其間,事變之生,未可逆料。是滬督之創此行,非為滬民計,實為民國全局計;商等之樂附股本,非為滬軍計,實為熱心共和計。竊意政府成立之後,必將本行原訂章程宣布承認。特別保護,以示獎勵而勸國民。乃一再禀陳,雖蒙鈞座俯鑒下忱,優諭慰允,一則飭撥巨款,設立南京分行,再則准照原章,撥發公股資本,無如當事者每以財政困難無力應付為言。在當局者,自有苦衷。然本行辦事之人,既已嘔心絞腦數月之久,中華之名稱亦已中外皆知,商等力雖微薄,斷不忍坐聽其澌滅。現惟有趕緊招集商股,以鞏基礎,一面先在南京設立分行,以擴營業。至本行性質究居何等,從前滬軍府原訂章程,是否仍行承認,應請大總統俯賜察核批示遵行。又南京分行,刻擬即日先行設立,應懇令知財政部立案,確予保護」等情前來。
  查該行係在滬上光復之時,由滬軍陳都督飭令滬財政長等所組織。在當時中央政府尚未成立,金融阻塞,商旅束手。滬軍當東南之要衝,徵兵轉餉,時機危迫,間不容髮,賴該行之功,遂得應付裕如。是陳都督籌劃之勞,該行維持之力,均不可掩。為此,令仰該部查照,認該行為商銀行之性質,由國家補助股份一半。其辦法如日本銀行之對於正金銀行。如目前無現金,可給以公債票壹百貳拾伍萬作抵。庶政策既不因之違碍,商本亦賴以維持矣。此令。財政部總長陳錦濤知照。孫文。中華民國元年二月二十九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抄件。

公牘(上) 民國元年二月 三三

(註二) 原文作「沮」,今改正。下同。

飭陸軍部轉飭所屬劃一領取軍需公債辦法(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一日
  據財政部總長陳錦濤呈稱:「准公債司呈為公債募集不宜雜亂以杜流弊而免厲民事。竊維公債之擔負在於國民,公債之利病視乎辦法,發行有方,則償還可必,經理畫一,則募集不紊。此次發行軍需公債定章,祇准各省都督分任募集,業經咨明各督在案。查此項公債,原以集鉅款而助軍需,惟不便聽令各軍隊逕(註二)行來部請領債票以為軍餉,蓋如是則紛歧可免,辦理有條,庶流弊不生,投資應募及納稅任還者皆得減輕其擔負,而於民國共和之治、總統民生之義不相違背。乃今各處軍隊紛紛以出發購械為詞,來部領票,殊乖定章,於公債前途,實多窒碍,應請呈明大總統飭下陸軍部及各省都督,毋許軍隊逕行來部請領公債票或預約券,須由該管各都督備咨轉領發給,以昭劃一,伏請裁斷施行等因。准此,查原呈所稱各節,係為慎重債務起見,除分咨各省都督外,理合據情轉呈鈞府鑒核,伏乞迅令陸軍部查照,轉飭所屬一體遵辦」等情。為此合行令仰該部查照,並飭所屬一體遵行,以重公債而昭劃一。切切。此令。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二十六號(民國元年三月一日)。原標題為「大總統令陸軍部遵照財政部公債票定章並飭所屬一體遵行由」。
(註二) 原文為「進行」,今據「會本」改。下同。

飭財政部與交通內務兩部協商張人傑褚民誼等輸款事宜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一日
  據交通部轉呈商人張人傑、褚民誼等呈稱:「目擊時艱,情殷輸助,願輸集款項十萬兩,報效政府。當經財政部核議,據稱尚屬可行」等情前來。合行令仰該部,按照該商原稟所列各條,詳加研求其中有無磋商之處,亦由該部協商交通部、內務部籌度情形,逕與該商等妥擬辦法,務期有裨國帑,無害政策。切切。此令。

國父全集 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