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元帥通告駐華各國公使書
大元帥通告駐華各國公使書
宣言及文告
007/04/23
191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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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元帥通告駐華各國公使書(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註二)
中華民國軍政府為通告事:民國不幸,叛督稱兵,陳師近畿,脅迫元首,於民國六年六月十二日遂以非法命令解散國會。繼以復辟之變,黎大總統出走,而中華民國根據法律由國會組織之政府,忽焉中斷。各省興師討逆,兵未及發,而段祺瑞乘機竊據北京,自稱總理。黎大總統尚在北京,尚未向國會辭職,亦非不能視事,乃不迎之復位,而擅召馮國璋於南京,使以副總統而代理大總統。國之重器,私相授受,又不恢復非法解散之國會,而任意指派數十人傅會職權終止之臨時參議院(參照臨時約法第二十八條),壞法亂紀,予智自雄,泯泯棼棼,莫知底止,洵為袁世凱稱帝以後,以武力亂國實行武人專制第二之奇變矣。共和國之根本在法律,而法律之命脈在國會,中華民國元年臨時約法(以後簡稱約法)為民國最高之法律,在憲法未施行以前,其效力與憲法等(參照約法第五十四條),凡為民國之人,皆當遵守無敢或違者也。按照臨時約法,大總統無解散國會之職權,國會亦無可解散之規定,繩諸命令牴觸法律則命令無效之通例,六年六月十二日非法命令與約法牴觸當然無效。國會雖被阻遏,不能在北京繼續開會,然國會之本體依然存在,此民國全國人民所認為應恢復國會原狀之理由也。本屆國會,厥為民國第一次國會,中經袁世凱、段祺瑞兩次以武方阻遏開會,不能行使職權,議員任期實未終止,此又國會繼續開會仍應召集舊議員集會之理由也。國人痛大法之陵替,懼民國之淪亡,一致要求取消非法解散國會之命令,俾國會繼續開會,而國之大事,一依法律解決。乃北京非法政府,置若罔聞,而非法之代理總統、非法之國務員、叛亂之督軍團、以及非法參預國政之私人,公然以北洋派號召,視民國為北洋派之私有,思以武力征服全國,非法締結借外債及軍火之契約(參照約法之第十九條四款第三十五條),以逞其殘殺國人之毒燄,乃對川、湘首先用兵,粤、桂、滇、黔不得已而起護法之軍,宣佈自主。海軍第一艦隊,亦宣言以恢復約法、恢復國會、懲辦禍首三事為救國之要圖。當是時國無政治中心,護法討逆之功莫由建立,於是國會應廣東省議會之請求,遂開非常會議於廣州,於民國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由國會非常會議公布中華民國軍政府組織大綱,爰為自主各省組織一戡定叛亂恢復臨時約法之軍政府(參照本大綱第一條)自時厥後,自主各省莫不宣言護法,川湘逆(軍次)第盪平,其他各省聞風傾嚮,凡我國內及國外之人,乃莫不曉然於護法戰爭之大義,而本軍政府之職志遂以大白。北京非法政府,曾不悔禍,雖長岳之戰,北方慕義軍人不甘為私人效命,相率退卻,又重以長江三督軍之聯名要求,暫免段祺瑞之職。而段祺瑞方且利用特殊之參戰督辦名義,陽託對外參戰,實行對內用兵,不惜欺蒙協約各國,而自虧人格。乃馮國璋者,又思自樹勢力,一面以停戰議和緩義軍之進攻武漢;一面命令曹錕、張懷芝、張敬堯南下,積極備戰,仇視義軍,行同鬼蜮(參照馮國璋青電)。此和議之所以不終,而復出於戰也。惟馮段各具私心,遂生內訌,段派督軍團會議再現,而張作霖、徐樹錚領兵入關,自由行動。段派叛督之橫暴,雖段莫能制,長此不振,民國將成為無法紀、無政府並無人道之國,一任不法之武人割據稱雄,分崩離析,其將何以為國?今段祺瑞復任非法總理,逞忿岳長,縱兵燒殺淫擄,絕無和議之可言,此則本軍政府因護法而救國救民不得已而用兵之苦衷,當為寰球所共諒者也。國家不可一日無政府,國會非常會議鑒於現時暴力強據北京者為非法政府,是以有軍政府之組織;故軍政府於約法效力未恢復前,實為執行中華民國行政權之惟一政府(參照軍政府組織大綱第三條)。易言之,則為約法上行使統治權存亡繼絕之機關(參照同大綱第十二條)。現在本軍政府已繼續行使昔時北京政府之職權,與昔時北京政府無異,並非新發生之別一建設。誠恐友邦各國尚未了解,自應即日通告友邦各國,並鄭重聲明:本軍政府承認切實履行中華民國六年六月十二日國會解散前中華民國與各國所締結之國際及其他一切條約,並承認各有約國人在中華民國內享有條約所許及依國法並成例准許之一切權利。惟北京非法政府違背約法而與各國締結之一切契約借款或其他允行之責任,本軍政府概不承認。謹布於友邦各國駐華公使,請煩轉達於各貴國政府,尚望維持正義,承認本軍政府,共敦睦誼,永固邦交,實所厚幸。謹此通告。中華民國軍政府海陸軍大元帥孫文、署理外交總長林森。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七十五號(民國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註二) 原件未載時間,此為「公報」出版日期。
國父全集
第二冊
071-073
廣州國會非常會議、莫督軍、李省長、伍外交總長、林海軍總司令、張陸軍總長、汕頭陳總司令、潮州許司令、廣西陸元帥、雲南劉代督、唐衛戍總司令、畢節唐元帥并轉顧、黃、趙各軍長、重慶黃、盧總、副司令、章太炎先生、夏宣慰使、順慶石招討使、成都熊督軍、呂衛戍總司令、保甯陳總司令、大竹陳總司令、貴陽劉督軍、王總司令、長沙譚聯軍總司令、覃理鳴先生、趙師長、劉鎮守使、林旅長、岳州程總司令、常德張、周、胡各司令、津市李總司令、歸州黎總司令、三原曹、胡兩司令、南京李督軍、南昌陳督軍、湖北王督軍、王汝賢、范國障兩師長、武穴馮旅長、上海孫伯蘭、唐少川兩總長、岑雲階、譚組庵、譚石屏、柏烈武先生、各報館鈞鑒:莫督軍江電,發現王克敏等假七年公債,蠹國肥私,種種黑幕,實堪髮指;譚聯軍總司令微電,聲罪致討,均屬義正詞嚴。北京非法政府根本違法,絕對無發行七年公債之權,其宵小僉壬,因緣為奸,尤屬絕對無效。此項公債,非法政府冀以供其殘殺國人,我國民自應一致反對,其王克敏等應得之罪,俟國法效力恢復之日,再行盡法懲治。尚希諸公,對於七年公債根本否認,以免人民受愚,幸甚!孫文、佳印。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五十五號(民國七年三月十三日)。原標題為「大元帥反對偽政府發行七年公債通電」。
着各鹽商應按向章向廣東中國銀行繳納鹽稅布告(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三月十七日
大元帥布告:照得鹽稅一項,歸中央收入,近查北京非法政府有將兩廣鹽稅撥給龍濟光之用,殊堪痛恨。現軍政府已將鹽稅收入直接收回,以期統一財政而杜亂源。此後各鹽商應繳鹽稅,仰仍按照向章,向廣東中國銀行繳納,倘違抗命令,或故意延繳者,定行截緝懲辦。仰各該鹽商一體遵照辦理,毋得故違干咎,特此佈告。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七年三月十七日),時間為報紙刊出日期。
大元帥通告駐華各國公使書(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註二)
中華民國軍政府為通告事:民國不幸,叛督稱兵,陳師近畿,脅迫元首,於民國六年六月十二日遂以非法命令解散
宣言及文告民國七年三月──四月七一
國會。繼以復辟之變,黎大總統出走,而中華民國根據法律由國會組織之政府,忽焉中斷。各省興師討逆,兵未及發,而段祺瑞乘機竊據北京,自稱總理。黎大總統尚在北京,尚未向國會辭職,亦非不能視事,乃不迎之復位,而擅召馮國璋於南京,使以副總統而代理大總統。國之重器,私相授受,又不恢復非法解散之國會,而任意指派數十人傅會職權終止之臨時參議院(參照臨時約法第二十八條),壞法亂紀,予智自雄,泯泯棼棼,莫知底止,洵為袁世凱稱帝以後,以武力亂國實行武人專制第二之奇變矣。共和國之根本在法律,而法律之命脈在國會,中華民國元年臨時約法(以後簡稱約法)為民國最高之法律,在憲法未施行以前,其效力與憲法等(參照約法第五十四條),凡為民國之人,皆當遵守無敢或違者也。按照臨時約法,大總統無解散國會之職權,國會亦無可解散之規定,繩諸命令牴觸法律則命令無效之通例,六年六月十二日非法命令與約法牴觸當然無效。國會雖被阻遏,不能在北京繼續開會,然國會之本體依然存在,此民國全國人民所認為應恢復國會原狀之理由也。本屆國會,厥為民國第一次國會,中經袁世凱、段祺瑞兩次以武方阻遏開會,不能行使職權,議員任期實未終止,此又國會繼續開會仍應召集舊議員集會之理由也。國人痛大法之陵替,懼民國之淪亡,一致要求取消非法解散國會之命令,俾國會繼續開會,而國之大事,一依法律解決。乃北京非法政府,置若罔聞,而非法之代理總統、非法之國務員、叛亂之督軍團、以及非法參預國政之私人,公然以北洋派號召,視民國為北洋派之私有,思以武力征服全國,非法締結借外債及軍火之契約(參照約法之第十九條四款第三十五條),以逞其殘殺國人之毒燄,乃對川、湘首先用兵,粤、桂、滇、黔不得已而起護法之軍,宣佈自主。海軍第一艦隊,亦宣言以恢復約法、恢復國會、懲辦禍首三事為救國之要圖。當是時國無政治中心,護法討逆之功莫由建立,於是國會應廣東省議會之請求,遂開非常會議於廣州,於民國六年八月三十一日,由國會非常會議公布中華民國軍政府組織大綱,爰為自主各省組織一戡定叛亂恢復臨時約法之軍政府(參照本大綱第一條)自時厥後,自主各省莫不宣言護法,川湘逆(軍次)第盪平,其他各省聞風傾嚮,凡我國內及國外之人,乃莫不曉然於護法戰爭之大義,而本軍政府之職志遂以大白。北京非法政府,曾不悔禍,雖長岳之戰,北方慕義軍人不甘為私人效命,相率退卻,又重以長江三督軍之聯名要求,暫免段祺瑞之職。而段祺瑞方且利用特殊之參戰督辦名義,陽託對外參戰,實行對內用兵,不惜欺蒙協約各國,而自虧人格。乃馮國
國父全集七二
璋者,又思自樹勢力,一面以停戰議和緩義軍之進攻武漢;一面命令曹錕、張懷芝、張敬堯南下,積極備戰,仇視義軍,行同鬼蜮(參照馮國璋青電)。此和議之所以不終,而復出於戰也。惟馮段各具私心,遂生內訌,段派督軍團會議再現,而張作霖、徐樹錚領兵入關,自由行動。段派叛督之橫暴,雖段莫能制,長此不振,民國將成為無法紀、無政府並無人道之國,一任不法之武人割據稱雄,分崩離析,其將何以為國?今段祺瑞復任非法總理,逞忿岳長,縱兵燒殺淫擄,絕無和議之可言,此則本軍政府因護法而救國救民不得已而用兵之苦衷,當為寰球所共諒者也。國家不可一日無政府,國會非常會議鑒於現時暴力強據北京者為非法政府,是以有軍政府之組織;故軍政府於約法效力未恢復前,實為執行中華民國行政權之惟一政府(參照軍政府組織大綱第三條)。易言之,則為約法上行使統治權存亡繼絕之機關(參照同大綱第十二條)。現在本軍政府已繼續行使昔時北京政府之職權,與昔時北京政府無異,並非新發生之別一建設。誠恐友邦各國尚未了解,自應即日通告友邦各國,並鄭重聲明:本軍政府承認切實履行中華民國六年六月十二日國會解散前中華民國與各國所締結之國際及其他一切條約,並承認各有約國人在中華民國內享有條約所許及依國法並成例准許之一切權利。惟北京非法政府違背約法而與各國締結之一切契約借款或其他允行之責任,本軍政府概不承認。謹布於友邦各國駐華公使,請煩轉達於各貴國政府,尚望維持正義,承認本軍政府,共敦睦誼,永固邦交,實所厚幸。謹此通告。中華民國軍政府海陸軍大元帥孫文、署理外交總長林森。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七十五號(民國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註二) 原件未載時間,此為「公報」出版日期。
向非常國會辭大元帥職通電(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五月四日
(銜略)慨自國會非法解散,中更復辟之變,民國已無依法成立之政府。使馮段兩氏果有悔禍之心,雖爭個人權利,苟能撤銷非法解散國會之命令,使國會繼續開會,則與一言興邦何異,夫誰得而議其後者。乃必思以北洋兵力,征服全國,遂致釁啟川湘,而全國之統一已破。其時桂滇之師皆由地方問題而起,而所謂宣告自主者,其態度猶屬曖昧,似
宣言及文告民國七年四月──五月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