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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軍隊點驗條例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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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軍隊點驗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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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公布軍隊點驗條例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規章

民國日期

013/07/07

西元日期

1924/07/07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公布軍隊點驗條例(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七日第一條凡大本營所轄之軍隊,須遵照本令受軍政部呈派定之委員,施行嚴格認真之驗點,即以點得槍砲實數,為編制該部之基礎。第二條凡軍隊遵照本令實行點驗,經大元帥核定編制餉額者,按月發給餉項,按季給與戎裝。第三條點驗日期,由大元帥明令定之。第四條凡被派充點驗軍隊任務者,概稱為點驗委員,由軍政部長就左列機關中選擇陸軍出身人員,呈大元帥明令派充之。
一、軍政部部員。
二、參謀處之高級參謀。
三、參軍處之參軍副官。
四、各軍之參謀顧問參議。第 五 條 點驗委員之驗組,及其點驗之部隊,由軍政部長開單定之,但每組須指定資深者一員為長,以資領率。第 六 條 點驗委員,須遵照大元帥令定之時日,到達指定之部隊,認真點驗。第 七 條 凡部隊於點驗委員到達時,應聽該組點驗委員長區處,嚴格施行。第 八 條 各部隊長官於點驗委員到達時,即須呈出所部官兵花名槍砲種類號碼冊於點驗委員長,或點驗委員,花名冊式樣(略)。第九條各軍長官於點驗該軍部隊時,宜親自蒞臨監受點驗,並有事先嚴切督率準備點驗之責,如各軍隊散處各地除在最前線任警戒勤務者外,宜按營預為集合,並派遣要員,隨同點驗委員前往軍隊駐紮地,指揮各部遵
照受點。第 十 條 各軍長官,於點驗日期及人員派定後,即宜派出要員與該組點驗委員長,商定關於點驗之事項。第十一 條 凡在同一方向之部隊,須分頭同時點驗。第十二 條 點驗委員,宜注意軍隊槍砲之種類號碼,按冊點驗明確,有註記之必要者,應詳加註記。第十三 條 官兵花名冊內應將槍砲種類號碼填寫清楚,如無號碼之槍砲各部隊長官應飭於未點驗前於槍variant-characters-w058.gif上用火印烙編號碼造冊點驗。第十四條點驗之槍枝,以五響單九響村田駁variant-characters-w058.gif左輪各式機關槍為限,其他用粉藥之槍、獵槍等,概不列冊報點,砲須有砲閂裝置者方能合格。第十五條點驗所得之槍砲號碼,如有重複時,以先點者為實,後點者為虛。第十六條各組點驗委員長應於點驗後即將名冊點驗情形呈報大元帥及軍政部長。第十七條官兵花名冊,步砲工兵以每營為冊,其他無營編制者,以及總軍師旅團部各為一冊。第十八條點驗委員之旅費,按照陸軍旅行章程辦理,由大元帥令撥款項交軍政部分別發給。第十九條各點驗委員有徇情虛冒行為,致槍砲數目不實在時,治以溺職之罪。第三十條本令由公布日施行。

注釋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七月八日)。

相關人名
大元帥
相關專有名詞
大本營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九冊

頁次

420-422

檢索詞出現頁次

准予所擬施行,仰即由部通行遵照可也。條例及誓詞均存。此令。

軍人宣誓詞
  某誓以至誠實行三民主義,服從長官命令,捍衛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軍人天職。此誓。

軍人宣誓條例
第 一 條 軍人宣誓禮節及方法依本條例施行。
第 二 條 軍政部各級司令部及各軍事機關由各該官長先行宣誓,然後監督所屬各員依次行之。
第 三 條 各部隊每團或營連為一組,由團長或營連長先行宣誓,然後監督各員兵依次行之。
第 四 條 軍人宣誓時,向國旗黨旗脫帽行三鞠躬禮,高聲宣讀誓詞,宣畢鞠躬禮退下。
第 五 條 部隊宣誓時,整隊向國旗及軍旗脫帽行三鞠躬禮,由右翼第一名起依次高聲宣讀誓詞,讀畢行鞠躬禮退下。
第 六 條 各部隊宣誓後,將宣誓日期並造箕斗名冊報告直屬長官。
第 七 條 各級司令部及各軍事機關長官於所屬全部宣誓完畢後,將箕斗冊彙送軍政部存案。
第 八 條 軍政部長於全體宣誓完畢後,將辦理情形呈報大元帥。
第 九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六月三十日)。

公布軍隊點驗條例(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七日
第 一 條 凡大本營所轄之軍隊,須遵照本令受軍政部呈派定之委員,施行嚴格認真之驗點,即以點得槍砲實數,為編制該部之基礎。

國父全集 四二○

第 二 條 凡軍隊遵照本令實行點驗,經大元帥核定編制餉額者,按月發給餉項,按季給與戎裝。
第 三 條 點驗日期,由大元帥明令定之。
第 四 條 凡被派充點驗軍隊任務者,概稱為點驗委員,由軍政部長就左列機關中選擇陸軍出身人員,呈大元帥明令派充之。
      一、軍政部部員。
      二、參謀處之高級參謀。
      三、參軍處之參軍副官。
      四、各軍之參謀顧問參議。
第 五 條 點驗委員之驗組,及其點驗之部隊,由軍政部長開單定之,但每組須指定資深者一員為長,以資領率。
第 六 條 點驗委員,須遵照大元帥令定之時日,到達指定之部隊,認真點驗。
第 七 條 凡部隊於點驗委員到達時,應聽該組點驗委員長區處,嚴格施行。
第 八 條 各部隊長官於點驗委員到達時,即須呈出所部官兵花名槍砲種類號碼冊於點驗委員長,或點驗委員,花名冊式樣(略)。
第 九 條 各軍長官於點驗該軍部隊時,宜親自蒞臨監受點驗,並有事先嚴切督率準備點驗之責,如各軍隊散處各地除在最前線任警戒勤務者外,宜按營預為集合,並派遣要員,隨同點驗委員前往軍隊駐紮地,指揮各部遵照受點。
第 十 條 各軍長官,於點驗日期及人員派定後,即宜派出要員與該組點驗委員長,商定關於點驗之事項。
第十一 條 凡在同一方向之部隊,須分頭同時點驗。
第十二 條 點驗委員,宜注意軍隊槍砲之種類號碼,按冊點驗明確,有註記之必要者,應詳加註記。
第十三 條 官兵花名冊內應將槍砲種類號碼填寫清楚,如無號碼之槍砲各部隊長官應飭於未點驗前於槍variant-characters-w058.gif上用火印烙
規章民國十三年七月四二一

      編號碼造冊點驗。
第十四 條 點驗之槍枝,以五響單九響村田駁variant-characters-w058.gif左輪各式機關槍為限,其他用粉藥之槍、獵槍等,概不列冊報點,砲須有砲閂裝置者方能合格。
第十五 條 點驗所得之槍砲號碼,如有重複時,以先點者為實,後點者為虛。
第十六 條 各組點驗委員長應於點驗後即將名冊點驗情形呈報大元帥及軍政部長。
第十七 條 官兵花名冊,步砲工兵以每營為冊,其他無營編制者,以及總軍師旅團部各為一冊。
第十八 條 點驗委員之旅費,按照陸軍旅行章程辦理,由大元帥令撥款項交軍政部分別發給。
第十九 條 各點驗委員有徇情虛冒行為,致槍砲數目不實在時,治以溺職之罪。
第三十 條 本令由公布日施行。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七月八日)。

大本營收解新幣章程(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七月三十日
第 一 條 政府為杜絕私鑄起見,中央徵政機關對於商民繳納田賦稅捐及其他公款,均須一律收用造幣廠新鑄之十三年國幣,除該項新幣外,不得收納他種銀幣。
第 二 條 各徵收機關或承商公司,將公款呈解主管廳時,應一律以十三年新幣呈解,如以憑單或支票呈解者,仍應商定該付款處以新幣交付,並單於據內注明十三年新幣字樣。
第 三 條 各徵收機關對於田賦稅餉厘捐及其他公款,如係官廳自行直接徵收者,由該管長官或縣長或總辦派員查察,如由承商公司徵收者,即由主管官廳所派之監辦員或收款員隨時查察。
第 四 條 各徵收機關或各承商公司如有兼收舊幣情事,應即由各該主管長官或監辦員等隨時舉呈報最高級主管官長,科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之罰金。

國父全集 四二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