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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兵站總監等廣九路火車應按規定時刻行駛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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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兵站總監等廣九路火車應按規定時刻行駛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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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兵站總監等廣九路火車應按規定時刻行駛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2/08/07

西元日期

1923/08/07

國父年歲

58

全文內容

飭兵站總監等廣九路火車應按規定時刻行駛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八月七日
令大本營兵站總監羅翼羣、廣九鐵路軍車管理處長馮啟民。查廣九路火車業經定有開車時刻及來往次數,嗣後除各軍運兵准予隨時開用專車外,其他辦事各員因公往來,當乘定期來往各車,不得勒用專車,以示限制,而利交通。除分令各軍長官飭屬一律遵照外,合行令仰該總監、處長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八月七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四號大元帥訓令第二五四號。

相關人名
馮啟民羅翼羣
相關地名
開車
相關專有名詞
大本營廣九鐵路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374

檢索詞出現頁次

飭兵站總監等廣九路火車應按規定時刻行駛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八月七日
  令大本營兵站總監羅翼羣、廣九鐵路軍車管理處長馮啟民。查廣九路火車業經定有開車時刻及來往次數,嗣後除各軍運兵准予隨時開用專車外,其他辦事各員因公往來,當乘定期來往各車,不得勒用專車,以示限制,而利交通。除分令各軍長官飭屬一律遵照外,合行令仰該總監、處長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八月七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四號大元帥訓令第二五四號。

着廣東省長廖仲愷轉飭財政廳查辦江門東口會河厘金廠承商雙包案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八月七日令廣東省長廖仲愷。據大本營內政部次長楊西巖呈稱:「案據承商馮耀南呈稱:竊商前奉次長任財政廳任內批准,年認大洋餉銀拾貳萬元,承辦江門東口會河厘金廠,以兩年為期,奉給示諭,經於四月二日接辦,呈報有案。嗣又接四月五日訓令內開:大本營駐江辦事處批准恒源公司商人郭民發承辦江門東口會河厘廠,令廳給諭一事,業經轉呈大元帥察核,飭令取銷在案。現奉大元帥令:『呈悉,所請應即照准,仰候令行大本營駐江辦事處遵照辦理可也。等因,奉此。合就轉行該商知照,此令。』等因在案。乃接辦未及一旬,忽接大本營駐江辦事處四月十一日令,着即移交郭民發接辦。溯商接辦之初,大本營駐江辦事處曾通飭駐江各軍,予以實力保護,嗣又半途縱令郭民發憑藉武力威迫交代,朝令夕更,破壞信守,雖經電訴,未蒙示復,迫得交代。嗣大本營駐江辦事處,接奉大元帥令,着取銷郭民發承辦之諭。隨即呈復略謂:現下軍需極急,該廳如欲收回該廠,須即發現銀拾萬元,亦可遵辦,否則未便洵該廳所請等語。旋奉大元帥批示:着予暫緩交還。故郭民發遂強佔至今,令商未得接辦,以致所繳按預餉,茫無着落,血本所關,殊深痛切。方今大局敉平,軍事行將結束,應請據情呈請大元帥,俯恤商艱,迅予令行財政廳暨駐江辦事處,轉飭郭商,從速將強佔江門厘廠交回商辦,以保血本,而昭威信,實為紉感等情前來。查該商所陳,係本次長在財政廳長任內未完之手續,若
國父全集三七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