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加拿大雲高華埠民國維持會來函
批加拿大雲高華埠民國維持會來函
公牘
003/11/23
191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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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加拿大雲高華埠民國維持會來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由黨務部(註二)再致函鼓勵,並寄章程、誓約,及由總務部第三局循例通告各近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962)。日期據收文日期。原函郵戳為是年十一月十四日。
(註二) 增一「部」字。
國父全集
第六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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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詞出現頁次
批劉崛為在廣西大舉請撥款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答以現款難得,臨時軍費,因糧為必要。地方一切貨物錢財,悉發收據,定以時價,盡為收買,由我管藏之,則民間亦當向我取求,而錢銀自歸於我矣。我有貨物如鹽、米、油、茶、烟、酒、布帛等大宗養命必需之貨在掌把之中,則紙票可通行無礙矣。此物此間已印就,一得地點,能交通海外,當能直送到也。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860)。來函僅書二十四日,應在民國三年十月。
批吳宗明來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港款當匯交鄧頌仁收,葉君當照告乃合。今公等竟匯與葉君收,當由貴處函促葉向鄧君將收款之數詳報前來,弟當發給收條也。以後若欲早得收條,即請將款直匯至東京弟收,弟一到即發收條也。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57)。
批芙蓉某君來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覆函:由橫濱匯款儘可,不必匯至東京;擋打銀行,到處可以通匯。
(註一) 據「黃本」。
批加拿大雲高華埠民國維持會來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由黨務部(註二)再致函鼓勵,並寄章程、誓約,及由總務部第三局循例通告各近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962)。日期據收文日期。原函郵戳為是年十一月十四日。
(註二) 增一「部」字。
公牘(上) 民國三年十月──十一月 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