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汪兆銘等囑盡力維持民報電
致汪兆銘等囑盡力維持民報電
函電
-005/10/07
1907/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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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汪兆銘等囑盡力維持民報電(註一) 民前五年十月七日(一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日本來函必欲派一人回東,以維報局(註二),而固人心。已與克、展(註三)兄詳議,電復公等勉支報事。精衛準西年底回東籌款,如何?電覆。
(註一) 據「中華民國革命秘笈」影印先生致萱野長知原函所引電文。
(註二) 報局,指民報社。
(註三) 克、展,指黃興(字克強)、胡漢民(字展堂)。
國父全集
第四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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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汪兆銘等囑盡力維持民報電(註一) 民前五年十月七日(一九○七年十一月十二日)
日本來函必欲派一人回東,以維報局(註二),而固人心。已與克、展(註三)兄詳議,電復公等勉支報事。精衛準西年底回東籌款,如何?電覆。
(註一) 據「中華民國革命秘笈」影印先生致萱野長知原函所引電文。
(註二) 報局,指民報社。
(註三) 克、展,指黃興(字克強)、胡漢民(字展堂)。
致張永福囑轉要信函(註一) 民前五年十月二十四日(一九○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永福兄閣下臺鑒:比得精衛兄來信,言至坡備蒙照拂,曷勝感慰。不審坡眾同志熱力如何?能傾助義儾若干?大抵凡事貴有提倡,兄前茲固已盡力,然苟能為助之處,尚望當仁不讓也。茲有要信一函係與精衛者,請為轉交。如信到時,精衛君已離叻,且已定不再來叻者(若暫往他埠仍歸叻者則留交),則望兄即立將此函寄回弟處,因函中緊要秘密之故,費神至謝。專此,即請仁安。弟孫文謹啟。十一月二十九日。
(註一) 據「南洋與創立民國」原件影印。
復汪兆銘可再商回東事電(註一) 民前五年十月下旬(一九○七年十一月下旬)(註二)
收。偕往,及得款回,可再商回東事。近事複雜,無關運動,故未回書。德事略滯,待款急。
(註一) 據「中華民國革命秘笈」影印先生致萱野長知原函所引電文。
(註二) 此為十一月二十六日收到汪兆銘來電後的復電,復電時間據此酌定。
國父全集 五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