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和順以「中華國民軍南軍都督」名義,公告革命軍起義宗旨
王和順以「中華國民軍南軍都督」名義,公告革命軍起義宗旨
民國紀元前五年
丁未
一九○七年
七月二十六日
九月三日
42
是日,王和順正式以「中華國民軍南軍都督」名義,發表「告同盟諸兄弟暨吾鄉父老書」, 宣布其奉先生之命以起義師之旨。略曰:「本都督少居父母之邦,長懷四海之志。……及從孫 文先生遊,得與聞治國之大本,始知民族主義足以復國,未足以強國,必兼樹國民主義,以自 由平等博愛為根本,掃專制不平之政治,建民主立憲之政體,行土地國有之制度,使四萬萬人 無一不得其所。自守此主義之後,驅除之志愈切。今者以孫文先生十數年之經營,民黨勢力, 日益充實,虜廷罪惡,既已貫盈,革命之軍,風起雲合,義旗一舉,四方響應。本都督適於此 時統率義師,誓當與我國民,以驅醜胡,以立新國,捲土重來,山河變色,慷壯有志之士,以 救國為職者,其可不投袂而起乎!」和順並宣示其四言布告於下:
革命軍起,驅逐滿清。茲將大義,布告人民。自彼滿清,奪我中國。生民無依,慘受暴虐。 租稅抽剝,刑罰苛繁,貪官污吏,毒如豺狼。內則肆虐,外則負侮,割地棄民,旦夕不保。嗟 我同胞,死傷憔悴,同心合力,弔民伐罪。萬眾一心,各省紛起,立軍政府,合眾共治。義師 所指,我武維揚,驅彼韃虜,還我河山,維我父老,與諸弟昆,激發忠義,除舊佈新。戰士奮 勇,閭閻饋糧,拯民水火,取彼兇殘,以申天討,風起雲從,其各自勗,成此大功。(註三十三)和順復於同日發表文告,招降清軍將士,其所定條件有四:(一)以城鎮鄉村或軍隊反正來歸者,除按賞典論功行賞外,並照現在廉俸,加倍賞給,至於終身;如其才可用,另有任使者,其所得官俸,不在此限。(二)軍到即降者,保護其身家,願留營者,量才器使,願還鄉者,厚給資斧,護送歸鄉。(三)力盡始降者,僅予免死,以俘虜處分之。(四)不降者殺無赦。(註三十四)
(註三十三) 丁未(一九○七)九月初二日新加坡「中興日報」。
(註三十四) 「中華國民軍南軍都督招降滿洲將士佈告」(丁未九月初五日新加坡「中興日報」)。
國父年譜
上冊
0333-0334
馮自由及長崎萱野長知,令速運械至白龍港起岸。(註三十一)惟因自日本運械至欽,輾轉需時,和順以事機成熟,迫不及待,遂於是日率革命軍舉義於欽州之王光山。一舉大破清軍。法蘭西新聞論之曰:「此處革命軍,不知用何戰術,能一戰而去敵兵四分之三,可稱奇捷。」(註三十二)此為先生領導之第五次革命起義。
七月二十六日(九月三日)王和順以「中華國民軍南軍都督」名義,公告革命軍起義宗旨。
是日,王和順正式以「中華國民軍南軍都督」名義,發表「告同盟諸兄弟暨吾鄉父老書」,宣布其奉先生之命以起義師之旨。略曰:「本都督少居父母之邦,長懷四海之志。……及從孫文先生遊,得與聞治國之大本,始知民族主義足以復國,未足以強國,必兼樹國民主義,以自由平等博愛為根本,掃專制不平之政治,建民主立憲之政體,行土地國有之制度,使四萬萬人無一不得其所。自守此主義之後,驅除之志愈切。今者以孫文先生十數年之經營,民黨勢力,日益充實,虜廷罪惡,既已貫盈,革命之軍,風起雲合,義旗一舉,四方響應。本都督適於此時統率義師,誓當與我國民,以驅醜胡,以立新國,捲土重來,山河變色,慷壯有志之士,以
(註三十一)鄧慕韓:「孫中山先生傳記」;馮自由:「中華民國開國前革命史」(二),一七五──一七七頁。
(註三十二) 先生丁未九月二日為防城之役致鄧澤如函(「國父全集」第四冊,四九頁)。
國父年譜 民元前五年(一九○七) 四十二歲 三三三
救國為職者,其可不投袂而起乎!」和順並宣示其四言布告於下:
革命軍起,驅逐滿清。茲將大義,布告人民。自彼滿清,奪我中國。生民無依,慘受暴虐。
租稅抽剝,刑罰苛繁,貪官污吏,毒如豺狼。內則肆虐,外則負侮,割地棄民,旦夕不保。嗟我同胞,死傷憔悴,同心合力,弔民伐罪。萬眾一心,各省紛起,立軍政府,合眾共治。義師所指,我武維揚,驅彼韃虜,還我河山,維我父老,與諸弟昆,激發忠義,除舊佈新。戰士奮勇,閭閻饋糧,拯民水火,取彼兇殘,以申天討,風起雲從,其各自勗,成此大功。(註三十三)和順復於同日發表文告,招降清軍將士,其所定條件有四:(一)以城鎮鄉村或軍隊反正來歸者,除按賞典論功行賞外,並照現在廉俸,加倍賞給,至於終身;如其才可用,另有任使者,其所得官俸,不在此限。(二)軍到即降者,保護其身家,願留營者,量才器使,願還鄉者,厚給資斧,護送歸鄉。(三)力盡始降者,僅予免死,以俘虜處分之。(四)不降者殺無赦。(註三十四)
七月二十七日(九月四日)王和順攻佔廉州府屬之防城,後以接濟不至,轉迫欽州。
革命軍乘勝進攻廉州府屬之防城,清軍劉耀廷、李耀堂二哨,立即反正,乃一鼓破城。生擒
(註三十三)丁未(一九○七)九月初二日新加坡「中興日報」。
(註三十四) 「中華國民軍南軍都督招降滿洲將士佈告」(丁未九月初五日新加坡「中興日報」)。
國父年譜 民元前五年(一九○七) 四十二歲 三三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