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飭大本營會計司司長余和鴻從二月十一日起所有暫留前方參謀參軍兩處人員每月薪津暨軍需總局經費統由該司分別照案發給令 detail

:::

飭大本營會計司司長余和鴻從二月十一日起所有暫留前方參謀參軍兩處人員每月薪津暨軍需總局經費統由該司分別照案發給令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108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大本營會計司司長余和鴻從二月十一日起所有暫留前方參謀參軍兩處人員每月薪津暨軍需總局經費統由該司分別照案發給令

生平歷程
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4/02/19

西元日期

1925/02/19

國父年歲

60

全文內容

飭大本營會計司司長余和鴻從二月十一日起所有暫留前方參謀參軍兩處人員每月薪津暨軍需總局經費統由該司分別照案發給令(註一)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九日令大本營會計司司長余和鴻。為令遵事:案據大本營軍需總局局長羅翼群呈:「以現韶州大本營雖告結束,惟前方參軍、參謀兩處每月薪津及職局經費,每日由鹽運使署撥付之一百六十元,現經奉令改解大本營會計司核收。應請由本月十一日起將前方參軍、參謀兩處每月薪津及職局之經費,令飭該司分別給領,照案辦理」等情。除指令外,合行令仰該司長遵照,從本月十一日起,所有暫留前方參謀、參軍兩處人員每月薪津暨大本營軍需總局經費,統由該司分別照案發給。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十九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五八號。

相關人名
余和鴻羅翼群
相關地名
韶州
相關專有名詞
大本營大本營軍需總局大本營會計司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503-504

檢索詞出現頁次

搭客,即女眷乘車亦復包庇,甚至強取柴物,驅逐搭客,索卡運貨,希圖漁利。種種弊端,不勝枚舉。現值軍事時期,餉糈孔急。職路每日收入車利提撥四成軍費,負擔已重,所獲僅餘六成,為數無多。即使將來軍費或可核減,而公司逐日必需之煤油雜項,萬不能不予清給。惟清給又時形不足,東挪西湊,應付術窮。似此竭澤而漁,必有停車之日。若再任令包攬強橫,而不設法制止,則直接損失車利收入,即間接影響各軍軍需,而于公司現狀尤難維持。茲據呈滇軍總部頒發軍人乘車免票,係為防範流弊而設,本屬妥善。但未審其他各軍能否一律照辦,且僅持免費票,仍似未盡完備。茲特妥定『軍人乘車辦法』三條,並擬由湘、滇、桂各軍總司令部每部各按月輪派得力專員二人常駐公司,逐日登車,協同車隊驗票,認真稽查,庶收入日見增加,積弊可期禁革。至每員月致伕馬費五十元,以資辦公,務使軍行、路政兩無妨礙。除函各軍總司令部查照辦理外,理合連同辦法,具文呈請帥座察核,俯賜通令各軍總司令轉飭所部一體遵照」等情。據此,查所擬辦法尚屬可行,除指令照准並通令外,合行鈔錄原件令仰該總司令、軍長、司令即便轉飭所屬一體遵照。此令。計抄發「軍人乘車辦法」一紙。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七號。

飭大本營會計司司長余和鴻從二月十一日起所有暫留前方參謀參軍兩
處人員每月薪津暨軍需總局經費統由該司分別照案發給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九日令大本營會計司司長余和鴻。為令遵事:案據大本營軍需總局局長羅翼群呈:「以現韶州大本營雖告結束,惟前方參軍、參謀兩處每月薪津及職局經費,每日由鹽運使署撥付之一百六十元,現經奉令改解大本營會計司核收。應請由本月十一日起將前方參軍、參謀兩處每月薪津及職局之經費,令飭該司分別給領,照案辦理」等情。除指令外,合行令仰該司長遵照,從本月十一日起,所有暫留前方參謀、參軍兩處人員每月薪津暨大本營軍需總局經費,統由該司分別照案
公牘(下)民國十四年二月五○三

發給。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五八號。

核覆財政委員會主席委員胡漢民古應芬呈報議決派員清查各機關收支
數目請鑒核施行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呈悉。准如所議施行。已令派大本營秘書黃子聰協同審計處先行清查財政部收支數目矣。仰即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四一號。

着建國滇軍總司令楊希閔完全取消該軍獨立旅勒令商民黃奕楠所簽字
據並出示發貼黃祥華店內以安商業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二月二十日
  令建國滇軍總司令楊希閔。為令飭事:據廣州商號黃祥華店東黃伯臣呈稱:「竊民父黃奕楠被滇軍獨立旅部楊旅長拘留,旋奉滇軍總部令行提釋。該旅長奉令後,知計不得逞,復繕備字據洋洋千言,迫令民父簽名據內。民父驚惶過度,年老心忙,急圖脫身,所簽字據內幕若何至今懵然。該旅部架禍有心,仍恃得有迫簽字據,猶復派兵駐店,未允罷休。幸蒙楊總司令洞察隱衷,立飭撤退駐兵,復回營業。仰見愛護人民,保全商務,五中感激,莫可言宣。無如是非已白,疑案未消,究竟當日旅部勒簽字據用意奚若,至今思之不寒而慄。若不迅予吊消,後患堪虞。況民店黃祥華在市開業數十餘年,商場貿易早著信用,疑案所關,影響極大。用特具呈,呈請帥座令行滇軍總司令准予銷案,並出示發貼民店,以安商業而定人心,無任感激待命之至」等情。據此,查此案該總司令辦理本甚得宜。惟該商以字據未銷,慮成後患
國父全集五○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