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府官制
南京府官制
規章
001/03/10
1912/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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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府官制(註二)第一條民國臨時政府所在地方,設南京府,以原有之上元、江甯二縣為區域,直隸於內務部。第二條南京府置府知事一人,薦任,受內務總長之指揮監督,於各部事務,受各部總長之指揮監督,執行法律命令,管理所屬行政事務,統轄所屬各員,並分別任免之。第三條府知事於所屬行政事務得依其職權或特別委任,於其管轄內發布命令。第四條府知事有認為必要時,得停止下級地方官之命令,或取消之。第五條府知事得以其職權內事務,委任一部於下級地方官。第六條府知事得制定府署內辦事細則。第七條南京府得置秘書廳,掌管機要,典守印信,編製統計紀錄,所屬職員進退之冊籍,收發並纂輯公文函件。第八條南京府置左列各科:
民治科。
勸業科。
主計科。
庶務科。第 九 條 民治科掌事務如下:
一、關於監督下級地方官及地方團體公共團體之行政事項;
二、關於選舉事項;
三、關於教育學藝事項;
四、關於公益善舉事項;
五、關於宗教寺廟行政事項;
六、關於戶籍事項。第十條
勸業科掌事務如下:
一、關於農工商業事項;
二、關於漁獵及水產事項;
三、關於度量衡事項;
四、關於山林土地事項。第十一條
主計科掌事務如下:
一、關於監督下級地方官及地方團體公共團體之財政事項;
二、關於本府庫儲會計事項;
三、關於本府財政會計事項;
四、關於本府賦稅徵收事項。第十二條
庶務科掌事務如下:
一、關於土木行政事項;
二、關於公用徵收事項;
三、關於地理事項;
四、關於兵事事項;
五、關於衛生事項;
六、關於保存古蹟事項;
七、其他不屬於各科事項。第十三 條 南京府知事下置職員如左:
秘書長一人
秘書 二人
科長 四人
科員 八人
視學 二人
工師
工手
錄事
前項秘書長由府知事推薦,呈請內務總長委任,其餘各職員,均由府知事自行委任。第十四 條 秘書長承府知事之命,掌管機要文書,並總理秘書廳事務,府知事有事故時,得代理其職。第十五 條 秘書承上官之命,分掌秘書廳事務。第十六 條 科長承府知事之命,主掌一科之事務,監督科員以下各職員。第十七 條 科員承上官之命分掌事務。第十八 條 視學承上官之命,掌視察學校事務。第十九 條 工師工手皆承上官之命,掌技術事務。第二十 條 錄事承上官之命,繕寫文件,料理庶務。第二十一條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三十四號(民國元年三月十日)。
(註二) 本冊規章類凡遇有頒行令文時,除規章內容外,將令文并列於前,以明來源,以下同。
國父全集
第九冊
264-267
大總統公布南京府官制(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十日
茲准參議院咨送已經同意議決之南京府官制二十二條前來,合行公布。孫文。印。
南京府官制(註二)
第 一 條 民國臨時政府所在地方,設南京府,以原有之上元、江甯二縣為區域,直隸於內務部。
第 二 條 南京府置府知事一人,薦任,受內務總長之指揮監督,於各部事務,受各部總長之指揮監督,執行法律命令,管理所屬行政事務,統轄所屬各員,並分別任免之。
第 三 條 府知事於所屬行政事務得依其職權或特別委任,於其管轄內發布命令。
第 四 條 府知事有認為必要時,得停止下級地方官之命令,或取消之。
第 五 條 府知事得以其職權內事務,委任一部於下級地方官。
第 六 條 府知事得制定府署內辦事細則。
第 七 條 南京府得置秘書廳,掌管機要,典守印信,編製統計紀錄,所屬職員進退之冊籍,收發並纂輯公文函件。
第 八 條 南京府置左列各科:
民治科。
勸業科。
主計科。
庶務科。
第 九 條 民治科掌事務如下:
一、關於監督下級地方官及地方團體公共團體之行政事項;
國父全集 二六四
二、關於選舉事項;
三、關於教育學藝事項;
四、關於公益善舉事項;
五、關於宗教寺廟行政事項;
六、關於戶籍事項。
第十條 勸業科掌事務如下:
一、關於農工商業事項;
二、關於漁獵及水產事項;
三、關於度量衡事項;
四、關於山林土地事項。
第十一條 主計科掌事務如下:
一、關於監督下級地方官及地方團體公共團體之財政事項;
二、關於本府庫儲會計事項;
三、關於本府財政會計事項;
四、關於本府賦稅徵收事項。
第十二條 庶務科掌事務如下:
一、關於土木行政事項;
二、關於公用徵收事項;
三、關於地理事項;
四、關於兵事事項;
規章 民國元年三月 二六五
五、關於衛生事項;
六、關於保存古蹟事項;
七、其他不屬於各科事項。
第十三 條 南京府知事下置職員如左:
秘書長一人
秘書 二人
科長 四人
科員 八人
視學 二人
工師
工手
錄事
前項秘書長由府知事推薦,呈請內務總長委任,其餘各職員,均由府知事自行委任。
第十四 條 秘書長承府知事之命,掌管機要文書,並總理秘書廳事務,府知事有事故時,得代理其職。
第十五 條 秘書承上官之命,分掌秘書廳事務。
第十六 條 科長承府知事之命,主掌一科之事務,監督科員以下各職員。
第十七 條 科員承上官之命分掌事務。
第十八 條 視學承上官之命,掌視察學校事務。
第十九 條 工師工手皆承上官之命,掌技術事務。
第二十 條 錄事承上官之命,繕寫文件,料理庶務。
國父全集 二六六
第二十一條 本制自公布日施行。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三十四號(民國元年三月十日)。
(註二) 本冊規章類凡遇有頒行令文時,除規章內容外,將令文并列於前,以明來源,以下同。
大總統頒行陸軍補官任職免官免職草案及暫行補官簡章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十日
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令:陸軍補官任職及免職令着准此頒行。孫文。印。中華民國元年三月十日。
陸軍人員補官任職令草案
第一節 總綱
第 一 條 陸軍官佐,均應終身服役,與文官解職後即退為平民者不同。故任職而外,必應補官,始能各專責成,慎厥職守。
第 二 條 凡已補官者,如非受免官之處分,雖停職、休職或退歸續後備役,仍可保有其官位。
第 三 條 凡各軍職,均有一定之階級,應以相當之官,任相當之職,不得越級充任,亦不得降級充任。但規定軍職有兩階級者,該二級均可充當該軍職。
第 四 條 既受免官處分人員,不得任一切軍職。
第二節 補官
第 五 條 陸軍官佐補官辦法分為四項:
規章 民國元年三月 二六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