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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李明揚率部開往新豐和平一帶堵截陳軍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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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李明揚率部開往新豐和平一帶堵截陳軍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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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李明揚率部開往新豐和平一帶堵截陳軍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4/14

西元日期

1924/04/14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飭李明揚率部開往新豐和平一帶堵截陳軍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令督率所部開往新豐、和平一帶,堵截陳軍北竄。

注釋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李明揚進駐新豐」條,敵「遂於十五日星夜向惠州退卻」,推定此令應在十
    四日之前,暫以十四日為命令日期。陳軍係指陳炯明軍隊也。

相關人名
李明李明揚
相關地名
和平新豐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166

檢索詞出現頁次

元,民力有限,聚斂無穹,當經本月二十二日通電陳明,請予援照省城先例,撤銷沿河保護費用,以蘇民困,並請大元帥明令清鄉,以除匪患。現在沿河賊匪均向各軍長官領旂繳費,包收保護費用,軍隊藉土匪以推廣保護費,土匪藉軍隊為護身符,每領一旂即分設保護卡口七八處,收保護費者在此,議被擄人價目者在此,贖被留柴杉竹排者在此,說行水者在此,商等財穹力盡,不得不集行停業,以待解決。惟念柴薪為民生日用之品,停業過久,即鬧柴荒,今照上開四十處繳納保護費,每元賣柴四十斤,尚須缺本,若再遷延不理,古人薪桂之喻,即在目前。伏乞鈞會體念民瘼,迅下明令撤銷沿河護商機關,挽已去之人心,救將絕之民命,不勝屏營待命之至。除通呈外,謹呈等情。據此,竊思軍興而後,河道梗塞,商旅戒途,究厥原因,無非各軍隊受人欺蒙,遍設機關,假護商之美名,行剝民之暴行,據呈各節,多屬實情,當於四月三日第三十九次常會提出討論,經眾議決據情代達,理合備文呈請帥座迅下明令,將沿河護商強收保費各機關刻日撤銷,以利交通而維商業。」等情。據此,當經指令呈悉,仰候令行廣東省長查明,何處護商機關係何項軍隊所設,傳喻各該軍官遵照迭次命令,即日一律裁撤,如敢違抗,即商請該管上級官或呈由本大元帥派隊前往勒令撤銷,並將違令之軍官拿辦,以肅軍紀。其匪徒勒收行水,應如何(註二)剿辦,以利交通,並候飭由省長督飭地方團警商同防軍協力妥辦可也。此令。等語,除指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省長即便遵照妥辦,仍將辦理情形報查。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一號大元帥訓令第一五四號。
(註二) 原文為「行」,今改。

飭李明揚率部開往新豐和平一帶堵截陳軍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十四日
  令督率所部開往新豐、和平一帶,堵截陳軍北竄。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李明揚進駐新豐」條,敵「遂於十五日星夜向惠州退卻」,推定此令應在十四日之前,暫以十四日為命令日期。陳軍係指陳炯明軍隊也。

國父全集 一六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