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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護法各省通緝附逆國會議員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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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護法各省通緝附逆國會議員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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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着護法各省通緝附逆國會議員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2/10/05

西元日期

1923/10/05

國父年歲

58

全文內容

着護法各省通緝附逆國會議員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五日
大元帥令:此次國賊曹錕輸金國會議員。以賄成選,妄干大位,業經宣布罪狀,申命討伐。而所謂國會議員,多以非法分子濫行列席,穢德腥聞,彰播遠邇。議員職責,在代表人民,監督政府,乃貪賕受賂,危害國家,法律紀綱,斬焉俱盡,不有嚴懲重罰,無以禁貪邪而儆淫頑。着護法各省區長官,將此次附逆國會議員,一律查明,通緝懲辦,以昭炯戒,而立國紀。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五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三號大元帥令。

相關人名
大元帥曹錕
相關專有名詞
護法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432

檢索詞出現頁次

核覆大本營建設部長林森呈繳暫行工藝品獎勵章程請鑒核明令施行令(註一)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四日呈及章程均悉。准如所擬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二號,大元帥指令第四九二號。

着護法各省通緝附逆國會議員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五日
  大元帥令:此次國賊曹錕輸金國會議員。以賄成選,妄干大位,業經宣布罪狀,申命討伐。而所謂國會議員,多以非法分子濫行列席,穢德腥聞,彰播遠邇。議員職責,在代表人民,監督政府,乃貪賕受賂,危害國家,法律紀綱,斬焉俱盡,不有嚴懲重罰,無以禁貪邪而儆淫頑。着護法各省區長官,將此次附逆國會議員,一律查明,通緝懲辦,以昭炯戒,而立國紀。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十月五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三號大元帥令。

飭孫科暫行接收保管軍用公債券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十月五日
  令廣州市市長孫科。據前大本營審計局局長劉紀文呈稱:「竊紀文前由林業明附來軍用公債券一箱共十一包,內五元券五包,每包五百張,由三千零一號起至五千五百號止,計二千五百張;一十元券五包,每包五百張,由二千五百零一號起至五千號止,計二千五百張;一百元券一包,共五百張,由四萬一千零零一號起至四萬一千五百號止。該券附到後,經即通訊各處,請將原收條改換。計到換者由三千零零一號起至三千零四十八號止。簡崇光經手,共換去四十八張十元券,由二千五百零一號起至二千五百二十九號止;簡崇光、陳迫清、戴金華等經手,共換去二十九張一百元券,由四萬一千零零二號起至四萬一千零一十三號止;簡崇光、吳慶餘經手,共換去十二張。其餘存貯者,計五元券由三千零
國父全集四三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