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陸望華請恤陸皓東遺屬函
批陸望華請恤陸皓東遺屬函
公牘
006/04
1917/04
52
批陸望華請恤陸皓東遺屬函(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四、五月間
答以:已電省城同時追悼,政府若有撫恤到時,當力言之。至其妻母,俟不日回鄉時,當另設法妥恤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388)。原件無年月,按來函內云「共和再造……廣東開黃花崗七十二先烈追悼大會」等語,似在民國六年
四、五月間。
國父全集
第六冊
140-141
荷。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1056)。日期據來函。
批答某君無力資助(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春
代答以:本黨既經一次解散發款,於所屬之各領分發以後,尚有源源而來,以請賙恤,前後皆盡力應付,至今已力盡款缺,先生擔負海外華僑借款二百萬(註二)餘尚未□,更難再行籌借,實在困難之中,無從為力。□既非貧士,家自有資,請由家中自行設法,此亦間接助黨之一臂也。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1217)。來函未見,批在空信封上,按其內容,應在民國六年春。
(註二) 今增一「萬」字。
批李墨西函請午餐演說事(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四月十四日
代答謝之,云是日適有他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427)。
批加入協約國為復辟之手段(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二至五月間
答函鼓勵,並時事日非,恐大亂將作,蓋政府以加入協約國為復辟 之手段也。
(註一) 據黨史會藏抄件(052/1258)。原件無年月,當在民國六年二至五月間。
(註二) 原文為「回辟」,應即「復辟」。
批陸望華請恤陸皓東遺屬函(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四、五月間
國父全集 一四○
答以:已電省城同時追悼,政府若有撫恤到時,當力言之。至其妻母,俟不日回鄉時,當另設法妥恤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388)。原件無年月,按來函內云「共和再造……廣東開黃花崗七十二先烈追悼大會」等語,似在民國六年四、五月間。
批保定軍校學生努力學問結交志士(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四、五月間
代答以來函先生閱悉,甚慰。並屬代答以努力學問,結交志士,抱持救國拯民為天職,至死不變,是先生久所望也。先生近專從事於提倡實業,以為國民謀生計,而暇時則從事於國民教育,近著有會議通則,茲寄□十本,請分送同志研習可也。保定校中之學生如何,同學之志氣如何,先生甚欲詳知,有暇請常常見告。中國存亡問題印起可多寄些。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1181)。原批僅在空信封,無來函及年月。按其內容,當在民國六年四、五月間,係批保定軍校學生來函。
批寄贈李宗黃會議通則及存亡問題(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五月
酌答謝之云:大局未定,暫不能遠游,俟之他日。並寄會議通則百本,托送要人並各界;及存亡問題若干本,着他在滇翻印。
(註一) 據黨史會藏抄件(052/1246)。覆李宗黃函於民國六年五月二十三日發出(見函電類),故此批當在六年五月間。
諭交孫洪伊洋壹萬元令(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六月五日
交孫伯蘭洋壹萬元正。六年六月五日。孫文經手。
(註一) 據「國父墨蹟」。原件係「中華革命黨本部用箋」。
公牘(上) 民國六年四月――六月 一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