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飭不得越權濫委護沙清佃局長令 detail

上一筆
:::

飭不得越權濫委護沙清佃局長令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83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不得越權濫委護沙清佃局長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4/25

西元日期

1924/04/25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飭不得越權濫委護沙清佃局長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令西路討賊軍總司令劉震寰。為令遵事:據廣東全省沙田清理處處長許崇灝電呈稱:「據寶安清佃局總辦兼護沙局主任陳強報稱:職奉委兼辦護沙,當於縣屬沙井地方設局開辦,遵章收費。詎被土豪陳炳南狡串防軍,瞞請西路討賊軍第三師長黎鼎鑑委充護沙局長,以籌餉為名,霸收沙費,且揚言不論何處委員均予拿解等語,請示辦法前來。正核辦間,又據西路討賊軍第三路啟民寒日電稱:敝部文日克復寶安縣城,寶安全屬沙捐兼清佃局長,經委李佩劍接充,除飭遵章辦理外,仍請貴處加委等由。查派各局清佃護沙,均屬本處職權,寶安總辦陳強原為林前處長所委,崇灝接事後,以其熟悉情形,故予加委,實為籌餉緊急因事擇人起見。乃西路第三師既委護沙局,第三路又佔委清佃局,不外藉口籌濟軍食。伏思統一財政,早奉明令切實進行,無論何軍給養,均由財政委員會暨中央軍需處分別支配,本處收入款項亦係照案支撥。如果駐防軍紛紛將徵收機關佔據,不特本處按月負擔二十餘萬之餉項將歸無着,更何統一之可言。且查西路軍隊前此進駐東莞時,佔委該縣清佃總辦,迨經照准加委之後,所有收款分文未據解處,嗣是虎門一帶應徵護沙費,先經與虎門廖司令湘芸、譚司令啟秀商定,撥給五成為防軍伙食,而廖司令旋復派委徵收,往復磋商,迄無解決。現在佔據寶安清佃護沙者,又復出於第三師所部,相率效尤,大碍徵收,惟有仰懇大元帥明令制止,並請劉總司令嚴令該管長官,將所派人員尅日撤銷,以重權限而維統一,仍乞大元帥、省長、劉總司令分電祇遵」等情前來。查財政統一,早經明令切實進行,該寶安縣護沙局長,及全屬沙捐兼清佃局長等職,既屬沙田範圍,應由廣東沙田清理處處長委充,方符定制。該西路討賊軍第三師長黎鼎鑑等逾越職權,濫委各局長,不獨累亂章制,並且破壞財政統一,殊屬不合,仰該總司令即轉飭該師長等,將所派人員尅日撤委,並令行所屬,嗣後勿得再侵奪各行政機關,致干究辦。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二號大元帥訓令第一八三號。

相關人名
大元帥李佩劍許崇灝陳炳南陳強劉震寰黎鼎鑑
相關地名
沙田東莞虎門廣東寶安
相關專有名詞
中央軍需處西路討賊軍廣東全省沙田清理處寶安清佃局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182-183

檢索詞出現頁次

  特令周師長之貞,着即將拘留鄉民提解來省,以憑分別訊釋。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帥令提解桑麻鄉民來省」條。中央直轄第二師周之貞部於四月中與順德縣桑麻鄉發生衝突,拘留鄉民數十人,先生派員調查,並着將所拘鄉民解省訊釋。

核覆財政委員會主席委員葉恭綽楊庶堪呈請撤銷虎門沙局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呈悉。照准。已令行廖司令遵照矣。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二號大元帥指令第三八八號。令中之廖司令為虎門要塞司令廖湘芸。

飭不得越權濫委護沙清佃局長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令西路討賊軍總司令劉震寰。為令遵事:據廣東全省沙田清理處處長許崇灝電呈稱:「據寶安清佃局總辦兼護沙局主任陳強報稱:職奉委兼辦護沙,當於縣屬沙井地方設局開辦,遵章收費。詎被土豪陳炳南狡串防軍,瞞請西路討賊軍第三師長黎鼎鑑委充護沙局長,以籌餉為名,霸收沙費,且揚言不論何處委員均予拿解等語,請示辦法前來。正核辦間,又據西路討賊軍第三路啟民寒日電稱:敝部文日克復寶安縣城,寶安全屬沙捐兼清佃局長,經委李佩劍接充,除飭遵章辦理外,仍請貴處加委等由。查派各局清佃護沙,均屬本處職權,寶安總辦陳強原為林前處長所委,崇灝接事後,以其熟悉情形,故予加委,實為籌餉緊急因事擇人起見。乃西路第三師既委護沙局,第三路又佔委清佃局,不外藉口籌濟軍食。伏思統一財政,早奉明令切實進行,無論何軍給養,均由財政委員會暨中央軍需處分別支配,本處收入款項亦係照案支撥。如果駐防軍紛紛將徵收機關佔據,不特本處按月負擔二十餘萬之餉項將歸無着,更何統一之可言。且查西路軍隊前此進駐東莞時,佔委該縣清佃總辦,迨經照准加委之後,所有收款分文未據解處,嗣是虎門一帶應徵護沙費,先經與虎門廖司令湘芸、譚司令啟秀商定,撥給五成為防軍伙食,而廖司令旋復派委徵收,往復磋商,迄無解決。現在佔
國父全集一八二

據寶安清佃護沙者,又復出於第三師所部,相率效尤,大碍徵收,惟有仰懇大元帥明令制止,並請劉總司令嚴令該管長官,將所派人員尅日撤銷,以重權限而維統一,仍乞大元帥、省長、劉總司令分電祇遵」等情前來。查財政統一,早經明令切實進行,該寶安縣護沙局長,及全屬沙捐兼清佃局長等職,既屬沙田範圍,應由廣東沙田清理處處長委充,方符定制。該西路討賊軍第三師長黎鼎鑑等逾越職權,濫委各局長,不獨累亂章制,並且破壞財政統一,殊屬不合,仰該總司令即轉飭該師長等,將所派人員尅日撤委,並令行所屬,嗣後勿得再侵奪各行政機關,致干究辦。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二號大元帥訓令第一八三號。

核覆財政委員會請令蔣軍長停止抽收芳村花地等處筵席捐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呈悉。省河水陸筵席捐,既經指定全數撥充省市教育經費,而芳村、花地等處,均在永春公司原定承抽區域之內,自不能另由滇軍招商攙收,致妨教育。仰候令行蔣軍長,將核准福利公司承收三五眼橋花地上下芳村崇文二十四鄉等處筵席捐之案即日撤銷可也。附件存。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二號大元帥指令第三九一號。

通令各軍將沿路官兵一律撤退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過令各軍將住在沿路車站各官兵一概撤退,並嚴禁各官兵不得干涉行車事宜。此令。孫文。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註一) 據「總理遺墨」第三輯。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四月 一八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