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致蔣中正告關於處置商團槍械事件各函(四件) detail

:::

致蔣中正告關於處置商團槍械事件各函(四件)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115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致蔣中正告關於處置商團槍械事件各函(四件)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13/10/10

西元日期

1924/10/10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致蔣中正告關於處置商團槍械事件各函(四件)(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十、十一、十二日(一)(註一)介石兄鑒:如明日果有罷市反攻之事,則商團槍彈,亦當與我貨一齊運韶,為革命之用。蓋有械豈愁無人運到,我自有辦法也。酌之。孫文、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十日。(二)(註二)介石兄鑒:函電皆悉。今先答函:槍彈運韶,決不瓜分各軍,乃用來練我衛隊之用。汝為亦不能給以一枝,如有必要,只可將黃埔前時之槍給他。此八千一式之槍,一枝不可分散,到韶後甚多地方可以貯藏,我在此斷無人敢起心來搶也。至於運來時途上之保護,只在黃沙一段要小心;其他一路,則甲車與數百人便足,可由學生任之。黃沙並小坪一帶,可用張民達之隊以保護之。其法着張假作出發韶關,集於車站,黃沙大部,小坪小部,布置妥當,槍彈即上車,與學生同來便可。至於款項,現當將黃埔學校收束,俟到韶關再酌可也。答電如下:北伐必可成功。無款亦出,決不回顧廣州。望兄速捨長洲來韶,因有某軍欲刼械,並欲殺兄,故暫宜避之,以待衛隊練成再講話。陳賊來攻,我可放去,由爭食之軍自相殘殺可也。亂無可平,只有速避耳。或更邀汝為同帶其可用之部隊齊來尤好,望為商之。如何?速答。此復,即候毅安。孫文、十月十一日。(三)(註三)介石兄鑒:新到之武器,當用以練一支決死之革命軍;其兵員當向廣東之農團、工團並各省之堅心革命同志招集,用黃埔學生為骨幹,練兵場在韶關。故望兄照前令辦理,將武器速運來韶,以免意外,至要至要。此意請轉知鮑顧問,並請他向各專門家代籌妥善計畫,及招致特種兵之人才為荷。文、十月十一日。(四)介石兄鑒:運械來韶,如不能立辦到,則其次為分給我同志中之隊伍,肯為我殺奸殺賊者(此指官長與士兵皆一致者而言);請兄與汝為細查其各部,何部有此決心,不為奸商所搖動者,如有則合集之。要兄與汝為對彼眾要約立決死之誓,必盡滅省中之奸兵奸商,以維持革命之地盤。此事當要部隊一萬人以上,上下一心;又要汝為先有決心,毫無猶豫,負完全責任,為我一幹,便可將黃埔之械悉數給之,立即起義殺賊,決無反顧。如汝為不能決斷,則無論如何艱難危險,仍將械運來韶關,以練我之衛隊。此事可與汝兄切實磋商,立即決斷施行為要。商團之七九彈,則運來北伐之用可也。孫文、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總理遺墨」(050/143)。原件無年月,據「國父年譜」民國十三年九月四日盧永祥來電定。

相關人名
汝為張民達蔣中正
相關地名
長洲黃沙黃埔韶關廣州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革命軍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五冊

頁次

542-543

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一) 據黨史會藏親筆原件(012/153)。

致蔣中正告關於處置商團槍械事件各函(四件)(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十、十一、十二日(一)(註一)
  介石兄鑒:如明日果有罷市反攻之事,則商團槍彈,亦當與我貨一齊運韶,為革命之用。蓋有械豈愁無人運到,我自有辦法也。酌之。孫文、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十日。
(二)(註二)
  介石兄鑒:函電皆悉。今先答函:槍彈運韶,決不瓜分各軍,乃用來練我衛隊之用。汝為亦不能給以一枝,如有必要,只可將黃埔前時之槍給他。此八千一式之槍,一枝不可分散,到韶後甚多地方可以貯藏,我在此斷無人敢起心來搶也。至於運來時途上之保護,只在黃沙一段要小心;其他一路,則甲車與數百人便足,可由學生任之。黃沙並小坪一帶,可用張民達之隊以保護之。其法着張假作出發韶關,集於車站,黃沙大部,小坪小部,布置妥當,槍彈即上車,與學生同來便可。至於款項,現當將黃埔學校收束,俟到韶關再酌可也。答電如下:北伐必可成功。無款亦出,決不回顧廣州。望兄速捨長洲來韶,因有某軍欲刼械,並欲殺兄,故暫宜避之,以待衛隊練成再講話。陳賊來攻,我可放去,由爭食之軍自相殘殺可也。亂無可平,只有速避耳。或更邀汝為同帶其可用之部隊齊來尤好,望為商之。如何?速答。此復,即候毅安。孫文、十月十一日。
(三)(註三)
  介石兄鑒:新到之武器,當用以練一支決死之革命軍;其兵員當向廣東之農團、工團並各省之堅心革命同志招集,用黃埔學生為骨幹,練兵場在韶關。故望兄照前令辦理,將武器速運來韶,以免意外,至要至要。此意請轉知鮑顧問,並請他向各專門家代籌妥善計畫,及招致特種兵之人才為荷。文、十月十一日。

國父全集 五四二

(四)
  介石兄鑒:運械來韶,如不能立辦到,則其次為分給我同志中之隊伍,肯為我殺奸殺賊者(此指官長與士兵皆一致者而言);請兄與汝為細查其各部,何部有此決心,不為奸商所搖動者,如有則合集之。要兄與汝為對彼眾要約立決死之誓,必盡滅省中之奸兵奸商,以維持革命之地盤。此事當要部隊一萬人以上,上下一心;又要汝為先有決心,毫無猶豫,負完全責任,為我一幹,便可將黃埔之械悉數給之,立即起義殺賊,決無反顧。如汝為不能決斷,則無論如何艱難危險,仍將械運來韶關,以練我之衛隊。此事可與汝兄切實磋商,立即決斷施行為要。商團之七九彈,則運來北伐之用可也。孫文、十三年十月十二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總理遺墨」(050/143)。原件無年月,據「國父年譜」民國十三年九月四日盧永祥來電定。

復廖仲愷着將槍彈運韶函(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十月十一日
  仲愷兄鑒:函電皆悉。今先答函,槍彈運韶,決不瓜分各軍,乃用來練我衛隊之用,汝為亦不能給以一枝,如有必要,只可將黃埔前時之槍給他可也。十月十一日。孫文。
(註一) 據「孫中山先生畫冊」,彩色圖版二十二號。函為先生親書,無標點,茲酌為標定。

致廣州各公團告知已令廣東省長胡漢民等嚴行查辦商團電(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廣州。分送工人代表會、工團軍、農民自衛軍、警衛軍、講武堂、海員工會、粤漢路工人、油業工會、建築工會、圖強產科女校、勞工女子學校等四十餘團體鑒:灰電悉。已令胡省長、許總司令、民團統率處李處長(註二)嚴行查辦矣。
孫文、真、印。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十月十八日)「叛形已露之廣州商團軍」條。

函電(下) 民國十三年十月 五四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