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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范石生廖行超指示處理謀叛商團辦法電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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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范石生廖行超指示處理謀叛商團辦法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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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致范石生廖行超指示處理謀叛商團辦法電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13/10/10

西元日期

1924/10/10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致范石生廖行超指示處理謀叛商團辦法電(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十日
(廣州分送范軍長、廖師長、□密)小泉、品卓兩兄鑒:商人不肯就政府所定條例領槍,且供給陳逆以百五十萬,約定罷市反攻同時並舉,此非叛逆尚何為叛逆?我當當機立斷,為嚴正之解決,先將著名最反對政府之團店警告,如再不從,則先將逆商貨屋悉行充公,以警效尤。若猶不能制止,則仰兩兄出示,令西關居民限三日內遷移出西關,免遭意外可也。孫文、蒸辰。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十日。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親筆原件(012/153)。

相關人名
范石生廖行超
相關地名
西關廣州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五冊

頁次

541-542

檢索詞出現頁次

復蔣中正囑將所有槍彈及學生速運韶關為北伐之孤注電(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九日
  萬萬火急。黃埔蔣校長鑒:□密。兩函俱悉。以我推測,或不至如此危急;然我來韶之始,便有寧棄廣州為破斧沉舟之北伐;今兄已覺得廣州有如此危險,望即捨去黃埔一孤島,將所有槍彈並學生,一齊速來韶關,為北伐之孤注。此事電到即行,切勿留戀,蓋我心不回救廣州也。當機立斷,切勿遲疑。孫文、青亥。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九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親筆原件(012/151)。

致胡漢民等令勿姑息叛變商團電(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十日
  萬萬火急。(廣州分送胡省長、楊總司令、許總司令、劉總司令、古部長、蔣校長、李軍長、李公安局長)漢民、紹基、汝為、顯丞、湘芹、介石、登同、朗如諸兄同鑒:□密。商人罷市與敵反攻同時並舉,是叛跡顯露,萬難再事姑息,生死關頭,惟有當機立斷。如果確有其事,則用幹部及其他學生協同福軍忠勇之士,臨門勸告,如有不從,即日將貨舖充公。此事當向西關最反對政府之店戶辦起,並請將能作衣服之貨物,先行運韶。此事務乞照辦,萬勿猶豫,以招自殺。陳賊與逆商本不足平,只要諸兄心決膽定,勿為物議所搖,則革命前途幸甚。孫文、蒸辰。
(註一) 據黨史會藏親筆原件(012/152)。

致范石生廖行超指示處理謀叛商團辦法電(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十日
  (廣州分送范軍長、廖師長、□密)小泉、品卓兩兄鑒:商人不肯就政府所定條例領槍,且供給陳逆以百五十萬,約定罷市反攻同時並舉,此非叛逆尚何為叛逆?我當當機立斷,為嚴正之解決,先將著名最反對政府之團店警告,如再不從,則先將逆商貨屋悉行充公,以警效尤。若猶不能制止,則仰兩兄出示,令西關居民限三日內遷移出西關,免遭意外可也。孫文、蒸辰。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十日。

函電(下) 民國十三年十月 五四一

(註一) 據黨史會藏親筆原件(012/153)。

致蔣中正告關於處置商團槍械事件各函(四件)(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十、十一、十二日(一)(註一)
  介石兄鑒:如明日果有罷市反攻之事,則商團槍彈,亦當與我貨一齊運韶,為革命之用。蓋有械豈愁無人運到,我自有辦法也。酌之。孫文、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十日。
(二)(註二)
  介石兄鑒:函電皆悉。今先答函:槍彈運韶,決不瓜分各軍,乃用來練我衛隊之用。汝為亦不能給以一枝,如有必要,只可將黃埔前時之槍給他。此八千一式之槍,一枝不可分散,到韶後甚多地方可以貯藏,我在此斷無人敢起心來搶也。至於運來時途上之保護,只在黃沙一段要小心;其他一路,則甲車與數百人便足,可由學生任之。黃沙並小坪一帶,可用張民達之隊以保護之。其法着張假作出發韶關,集於車站,黃沙大部,小坪小部,布置妥當,槍彈即上車,與學生同來便可。至於款項,現當將黃埔學校收束,俟到韶關再酌可也。答電如下:北伐必可成功。無款亦出,決不回顧廣州。望兄速捨長洲來韶,因有某軍欲刼械,並欲殺兄,故暫宜避之,以待衛隊練成再講話。陳賊來攻,我可放去,由爭食之軍自相殘殺可也。亂無可平,只有速避耳。或更邀汝為同帶其可用之部隊齊來尤好,望為商之。如何?速答。此復,即候毅安。孫文、十月十一日。
(三)(註三)
  介石兄鑒:新到之武器,當用以練一支決死之革命軍;其兵員當向廣東之農團、工團並各省之堅心革命同志招集,用黃埔學生為骨幹,練兵場在韶關。故望兄照前令辦理,將武器速運來韶,以免意外,至要至要。此意請轉知鮑顧問,並請他向各專門家代籌妥善計畫,及招致特種兵之人才為荷。文、十月十一日。

國父全集 五四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