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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被難記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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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敦被難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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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倫敦被難記

生平歷程
興中會的成立
文件類型

論著

民國日期

-015

西元日期

1897

國父年歲

32

作者
孫中山
全文內容

倫敦被難記(譯文)(註一) 民前十五年(一八九七年)於倫敦自序
近來我在倫敦中國公使館被逮,頗惹起當世之注意。並因此我得結交許多良友,歐西學者借此為法律問題的討論者更多。設我不將本案中的實情宣告當世,那麼我是未能盡職;但對於英文著述,非我所長,惟望讀者恕其譾陋而弗加以督責。書中所述,得我友助力不少,否則亦未敢貿然出版問世也。西曆一八九七年、孫文序於倫敦。一、被難原因西曆一千八百九十二年,余居澳門,以醫為業。初不料四年後竟被幽於倫敦中國使館;更不料此轟動政界,甚且由英政府出而干涉,以要求彼使館之見釋。雖然,予之知有政治生涯實始於是年;予之以奔走國事,而使姓名喧騰於英人之口,實始於是地。
當一千八百八十六年時,予學醫於廣州之英美傳道會,主政者為醫學博士戈爾 Dr. Kerr (註二)。次年,聞香港創立醫科大學,遂決計赴香港肄業。閱五年而畢業,得醫學博士文憑。
澳門一埠隸屬葡萄牙,已三百六十年,政柄雖屬歐人,而居民多為華籍;即其自稱為葡人者,亦大半為本地之歐亞雜種。
予既居澳門,澳門中國醫局之華董所以提攜而噓拂之者無所不至,除給予醫室及病房外,更為予購置藥材及器械於倫敦。
此事有大可注意者一端,則自中國有醫局以來,其主事官紳對於西醫從未有正式的提倡;有之,自澳門始。予既任事於醫局,求治者頗眾,而尤以外科為繁。然亞東閉塞,甫見開通,而歐西之妒燄,已起而相迫。蓋葡人定律凡行醫於葡境內者,必須持有葡國文憑,澳門葡醫以此相為難。始則禁阻予不得為葡人治病,繼則飭令藥房見有他國醫生所定藥方,不得為之配合。因此予之醫業進行猝遭頓挫,雖極力運動,終歸無效。但予赴澳時,初不料其如是,資本損失不少,乃即遷至廣州。
予在澳門始知有一種政治運動,其宗旨在改造中國,故名之曰「興中會」。其黨有見於中國之政體不合於時勢之所需,故欲以和平手段、漸進方法,請願於朝廷,俾倡行新政。其最要者,則在改行立憲政體,以代專制及腐敗的政治。予當時深表同情,即投身為黨員,自信固為國利民福計耳。
至中國現行政治,可以數語賅括之曰:無論為朝廷之事,為國民之事,甚至為地方之事,百姓均無發言或與聞之權。其身為官吏者,操有審判之全權,人民身受冤枉,無所籲訴,且官場一語,等於法律。上下相蒙相結,有利則各飽其私囊,有害則各委其責任。貪婪勒索之風,已成習慣,賣官鬻爵,賄賂公行。間有一二被政府懲治或斥革者,皆不善自謀者;然經一番之懲治或斥革之後,而其弊害乃尤甚。至官場俸額之微,真非英人所能夢及,如兩廣總督所治區域,人口之眾,過於全英,然其一歲俸祿,合英金六十鎊而已。所以一行作吏,即以婪索及枉法為事。就教育而言,士惟以科第為榮,姓名一登榜上,即有做官之望,於是納賄當道,出而任事。彼既不能以官俸自養,而每年之貢獻於上官者又至多,安得不貪乎?況有政府以為其貪黷之後盾,設非癡騃,更安肯清廉?且宦囊既飽,不數年又可斥其一分之資,以謀高位,為計之便,無過於此。此種民賊,即後日最高級上官,而一切社會政治、刑律事件,均彼等所取決。夫滿政府既藉科斂苞苴賣官鬻爵以自存,則正如糞土之壤,其存愈久,而其穢愈甚,彼人民怨望之潮,又何怪其潛滋而暗長耶?至其堵塞人民之耳目,錮蔽人民之聰明,尤可駭者,凡政治書多不得流覽,報紙尤懸為厲禁,是以除本國外,世界之大事若何?人民若何?均非所知。國家之法律,非人民所能與聞。兵書不特為禁品之一,有研究者,甚或不免於一死。至於創造新器,發明新學,人民以懼死刑,不敢從事,所以中國人民無一非被困於黑暗之中。即政府有時微透一二消息,然其所透者,皆自私自利耳。雖然,華人之被桎梏,雖極酷烈,而其天生之性靈,深沉之智力,到底不可磨滅。凡歐人之熟知華事者,多如此評論,且謂其往往有超出歐人之處,不幸中國政體專制已久,士人束髮受書後,所誦習者不外四書五經,及其箋註之文字。然其中有不合於奉令承教一味服從之義者,則任意刪節,或曲為解說,以養成其盲從之性。學者如此,平民可知。此所以中國之政治無論仁暴美惡,而國民對於現行法律典章,不敢違反,惟有凜遵而已。近日本提兵調將,侵入國土,除居住戰地之人外,鮮有知中日開釁之學者。彼內地之民或並不知世界有日本國,即使微有風傳,得聞一二,亦必曰:「是外夷之犯上國」,斷不信其為敵國之相侵也。
中國睡夢至此,維新之機,苟非發之自上,殆無可望,此興中會之所由設也。興中會之所以偏重於請願、上書等方法,冀萬乘之尊或一垂聽,政府之或可奮起。且近年以來,北京當道諸人與各國外交團接觸(註三)較近,其於外國憲政當必略有所知,以是吾黨黨員本利國福民之誠意,會合全體聯名上書。時則日本正以雄師進逼北京,在吾黨固欲利用此時機,而在朝廷亦恐以懲治新黨,失全國之心,遂暫擱不報。但中日戰事既息,和議告成,而朝廷即悍然下詔,不特對於上書請願者加以叱責,且云此等陳請變法條陳,以後不得擅上云云。
吾黨於是憮然長嘆,知和平方法無可復施。然望治之心愈堅,要求之念愈切,積漸而知和平之手段,不得不稍易以強迫。且同志之人,所在皆是。其上等社會,多不滿意於海陸軍人之腐敗貪黷,平時驕奢淫佚,外患既逼,則一敗塗地。因此人民怨望之心,愈推愈遠,愈積愈深,多有慷慨自矢,徐圖所以傾覆而變更之者。
興中會總部設上海,而會員用武之地,則定廣州。當一千八百九十五年北方戰事既息,廣州軍隊被政府遣散者約四分之三,此等軍隊多散而為流民盜賊,即其未解散者亦多憤懣不平,皆謂欲解散,則全體解散,欲留用,則全體留用,然當事者充耳弗聞也。吾黨於是急起而運動之,冀收為己用,各軍士皆欣然從命。願效死力,由是而吾黨之武力略具矣。
時正巡防隊肇事,棄其軍服,四出劫掠,百姓憤極,起而合捕之,囚其為首若干人於會館。豈知巡防局員率眾而出,撲攻會館,既將被囚諸人一律釋放,並將館中所有劫掠一空。於是居民特開會議,議決以代表一千人赴訴於巡撫衙門。當事者斥為犯上作亂,下領袖代表於獄,餘人悉被驅散,於日民怨日深,而投身入興中會者益眾。
當時兩廣總督李瀚章,即李鴻章之弟,在粤桂兩省之內創行一種新例:凡官場之在任或新補缺者,均須納官費若干於督署,是又一間接剝奪民脂民膏,官吏既多此額外之費,勢不得不取償於百姓。且中國官場每逢誕辰,其僚屬必集資以獻。時兩廣官場以值李督生日,醵金至一百萬兩以充賀禮,此一百萬兩者,無非以誘嚇兼施、笑啼並作之法,取之於人民較富者;而同時督署中,又有出賣科第,私通關節等事,每名定費三千兩。因此而富者怨,學者亦憤。以上所述,皆足以增興中會勢力而促吾黨起事者也。
於是而興中會起事之計畫定矣。定計於廣州突舉義旗,佔據省城,盡逐官吏。舉事之際,不特須極秘密,使倉卒不及備,且須力主鎮靜,不以殺戮為能。因於汕頭及西江沿岸,募集兩軍,同時向廣州進逼;蓋以汕頭及沿江之人,與廣州有主客之分。汕頭在廣州之北,雖相距僅一百八十英里,而語言之不同,無異英國之於意大利。所以用客軍進取者,因其與土人不相習,無牽率之慮,可一意以爭勝利。萬一客軍中途變計,相率潰散,則事後蹤跡易顯,斷不能存身於廣州。凡此皆所以逼其進取,而為戰略上不得已之作用。
兩軍期於西曆一千八百九十五年十月某日,一由西南、一由東北同時向廣州進發。吾黨籌備進行甚覺滿意,興中會會員且時時集議,所需軍械藥彈以及炸藥等,隨時屯積於大本營者甚多。除汕頭及西江兩軍外,又有四百人自香港馳至。及會兵期已至,各軍與省城之距離,軍行約四小時可達。又有衛隊百名,身藏利器,巡行於興中會之四周。又有急使三十人,奉會員命分赴各邑,令黨人於翌晨同時起事。豈料會員部署略定,忽有密電馳至,謂西南、東北兩軍中途被阻;兩軍既不得進,則應援之勢已孤,即起事之謀已敗。然急使既遣,萬難召回。一面又連接警報,謂兩軍萬難進行,幸彼此各自為謀,未盡覆沒。於是黨員急起而消滅種種形跡,燬文籍,藏軍械,且連電香港,令緩發師。然香港黨員接電之時,已在港軍盡發之後。港軍乘輪舟赴粤,並挈有大宗鎗械,分儲若干箱。黨員接電後,非特不將港軍暫行遣散,且追蹤至粤,於是該黨員及其部眾盡投於羅網。至廣州諸黨魁,亦紛紛四散,予於奔避之際,屢次遇險,後幸得一小汽船,乘之走澳門,在澳門留二十四小時,即赴香港,略訪故人,並投康德黎君 Mr. James Cantlie之門,康德黎者,予之師而兼友也。康德黎君聞予出奔之故,即令予往見香港某律師,就商此後之行止。二、被誘狀況康德黎所令予就教者為達尼思律師 Mr. Dennis 。達尼思詢悉顛末,即令余速離本地,毋以逗遛致禍。時予至香港已二日矣,聞達尼思言,不及與康德黎君握別,即匆匆乘日本汽船赴神戶。居神戶數日,又至橫濱。在橫濱即購日人所製之歐服數襲,盡易舊裝,留鬚割辮。一二日後,由橫濱乘輪赴哈威夷羣島,就寓於火納魯魯。火納魯魯多予之親故及同志,相處甚歡。予生平每經一地如日本、如火納魯魯、如美利堅,與華僑相晉接,覺其中之聰明而有識者,殆無一不抱有維新之志願。且若輩亦深望母國能革除專制,而創行代議政體也。
予在火納魯魯時,偶於道上遇康德黎君及其家屬,康蓋率眷回英國,而道出火納魯魯也。渠等見予已不復識,而其同行之日本乳媼,且以予為日本人而改易歐裝者,遂以日本語與予道鄉情,此為予易服後數遇不鮮之事。蓋日本人多以予為同鄉,必啟口而後始悟其非是也。
予於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六月,離火納魯魯赴舊金山。舊金山之華人與予均極融洽,所以相遇者甚厚。閱一月,遊歷至美利堅,在美三月,乘輪船麥竭斯的號 S. S. Majestic (註四)東行至英國之利物浦 Liverpool 。方予在紐約時,友人咸來相戒曰:中國駐美公使為滿洲人,其與漢人本無感情,而惡新黨尤甚,故必宜小心謹慎云。
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予始抵倫敦,投宿於斯屈朗 Strand(倫敦路名)之赫胥旅館。翌日即至波德蘭 PortlandPlace(倫敦區名)覃文省街 Devonshire Street 四十六號康德黎君之寓所相訪。康君夫婦招待甚殷,並為予覓相近之舍館曰葛蘭旅店 Gray's Inn 使徙止焉。予自是即暫居。每日獨處無聊,輒往倫敦博物院遊覽,或訪各處之遺蹟,觀其車馬之盛,貿易之繁,而來往道途,絕不如東方之喧譁紛擾。且警察敏活,人民和易,在在均足使人怦怦嚮往也。予無日不造訪康德黎君,每至必取其藏書,讀而消遣。一日,予飯於其家。康德黎君戲謂中國使館與伊家為鄰,盍過訪之,因相視而笑。康德黎夫人戒曰:「子毋然,彼公使館中人覩子之面,行當出而相捕,械送回國耳。」予聞夫人言,益相與大笑,初不料後日竟成實事也。一夕,孟生醫學博士 Dr. Manson 邀余往餐。孟生君亦予香港舊識,曾授予醫學者。君亦笑謂予曰:「慎勿行近中國使館,致墮陷阱。」予以是於中國使館之可畏,及其相距之不遠,歷經良友之告誡(註五),非全措意者。然予至倫敦,為日猶淺,途逕未熟,彼良友之告誡,於予初無所濟也。
是年十月十一日,適值星期,予於上午十點半鐘時,自葛蘭旅店(葛蘭旅店在倫敦霍爾龐 Holborn 之葛蘭旅店街。霍爾龐區名)赴覃文省街,意欲隨康德黎君等赴禮拜堂祈禱。正躑躅間,一華人悄然自後至,操英語問予曰:「君為日本人歟?抑中國人歟?」予答曰:「予中國人也」。其人叩予以何省籍,予答曰:「廣東」。其人仍操英語曰:「然則我與君為同鄉,我亦來自廣州者也」。夫中國盛行不規則之英語,名曰 Pidgin (註六)英語,意即商業英語也。華人雖同隸一國,而言語多相扞格,譬如汕頭之與廣州,相距僅一百八十英里,視倫敦之與利物浦猶相近,然其商人之言語,乃彼此不相通,以是不得不藉商業英語相通款。彼汕頭人與廣州人之商於香港者,多以英語相晉接,此足以見我國言語之歧雜矣。
予途遇之華人,既知予為粤產,始以粤語相談,且行且語,步履頗舒緩。俄而又一華人來,與予輩交談,於是予之左右,乃有二人相並而行矣。二人且堅請予過其所居,謂當烹茶進點,略敘鄉誼。予婉卻之,遂相與竚立於道旁階砌。未幾,又有一華人至,其最先與予相遇者,即迤邐去。於是此留而未去之二人,或推予,或挽予,必欲強予過從,其情意誠摯非常。予是時已及(註七)於階砌傍屋之側,正趦趄間,忽聞鄰近之屋門砉然而闢,左右二人挾予而入;其形容態度又似諧謔,又似周旋。一紛擾間,而予已入,門已閉,鍵已下矣。然予尚未知此屋為誰之所居,故中心無所疑懼。初予之所以猶豫不即入者,蓋急欲往訪康德黎君及孟博士冀同往禮拜堂,恐中途遲回而不及耳。迨予既入門,覩其急遽之狀,且屋宇若是寬廣,公服之華人若是眾多,因陡然動念曰:是殆即中國使館乎?又憶中國使館在覃文省街之鄰,意者予向時躑躅之所,必中國使館左右之道途也。
予入門後,被引至一室。室中有一二人與予接談數語,又自相磋商數語,遂遣二人挾予登樓,予亦不之抗。既登樓,復入一室,令予坐候。未幾,而二人又至,更挾予上,是為第二層樓,仍令入一室中,其室有窗,護以鐵柵,窗外即使館之屋後也。須臾來一鬚髮俱白之老人,施施然饒有官氣,一入室即謂予曰:「汝到此即到中國,此間即中國也。」
言已就坐,徐徐詢予曰:「汝即孫文乎?」予曰:「然。」
其人曰:「實告汝,予得駐美使臣來電,謂汝乘麥竭斯的號輪船游歷至英,故令我拘汝於此。」
予問曰:「拘予何為耶?」
其人曰:「汝前嘗上策於總理衙門,請其轉奏朝廷,汝策良佳。惟今者總理衙門急欲得汝,因令余暫相覊留,以待朝廷之命。」
予曰:「然則予之留此,可告吾友乎?」
曰:「否!是不能。惟旅館中之行李,汝可草一函,此間人當為汝取之。」
予告以欲致書於孟生博士,其人乃命人給予紙筆,予書中大意謂此身已被禁於中國使館,請轉告康德黎君,俾取予之行李帶下云云。其人閱竟。曰:「函中何能書及被禁二字,汝可別繕一函。」予乃另繕曰:「頃予在中國使館,乞告康德黎君,為予送行李至此」云云。
是老人者,予初不知為何許人,厥後而始知其即聲名鼎盛之馬凱尼 Sir Halliday Macartney (註八)也。
馬凱尼君一轉念間,忽又謂予可逕函告旅館,不必託友代取。予答以予所寓者並非旅館,除康德黎君外無知者,因以改繕之函授之。馬凱尼唯唯,許為代寄。馬凱尼之所以忽然轉念者,蓋欲藉是以搜予行篋,或能得吾同黨之姓名及往來之函耳,計誠狡哉。三、被禁詳情馬凱尼君臨去時,即闔予室之門,並下鍵焉,自是予遂遭幽禁矣。未幾,聞門外有匠人施斧鑿之聲,則於原鍵外更增一鍵也。且特遣中西人各一監守門外,有時或於二監者之外更添一人。當最初之二十四小時內,其中國監守二人,時或入室與予相語,其於被禁之原因,雖無一語宣洩,予亦不之問。然曾告予以頃者相見之老人即馬大爺,予審為馬凱尼也。大爺者,官場通俗之尊稱,猶當時駐英公使龔某之稱龔大人也。使臣與外人酬酢不用真名,遂使外國人人稱之曰大人,時不知英政府牘上之往還,亦稱龔大人否耳。中國官場及外交禮節,往往有以一字之微,而易尊重為侮慢者,西人之於中國文學風俗未經殫心研究者,實難明瞭,故彼外交官輒喜於晉接之間,以言語文字愚弄外國人,偶或佔勝,即洋洋然自得曰:「洋鬼子被屈於我矣」,其可笑一至於此。
予被禁後數小時,忽有一監守者入,謂奉馬凱尼君之命,搜檢予身,因探取予鑰匙、鉛筆、小刀等物;然幸予另有一衣袋,中藏鈔票數紙,未被檢取,故彼所挈以去者,僅無重大關係之文件數紙而已。監守者復詢予需何飲食,予僅令取牛乳少許而已。
是日,有英國僕役二人入室燃火爐,除灑掃外,並置煤於室,以供燃火之用。予授書於先至之英僕,令為寓書於覃文省街四十六號康德黎家,僕唯唯。迨後至之英僕來,予亦託之如前。此二僕者,厥後並稱已將予信遞寄,然所言殊未足信也。是晚,有一英婦入,為予設臥具,予未與語。及夜和衣而臥,然中心愁悵,徹旦不能入夢。
翌晨即星期一,為十月十二號,二英僕又以煤料、清水、食物等畀余。其一人曰:「君書已代遞矣」。其一人名柯爾 Cole 者則曰:「予不能出公使館,故尚未能為君寄書也。」
星期二(即十月十三日),予復絮絮以寄書事詢英僕,此僕年齒較少,非柯爾也。答稱確已代遞,且已面晤康德黎君,康德黎君讀後,即遣去之曰:「是耳」。僕言之鑿鑿,且以天日自矢。予是時已無片紙寸楮在手,遂裂所用手巾,急書數語,乞其再付康德黎君,並以小金錢一枚為壽(註九),再三期勿相誤,僕雖諾諾承命,而詎知其一出予室,即馳報於使館中人,盡情宣洩無遺矣。
被禁之第四日晨,有一自稱唐先生者來視予,彼蓋誘予入使館之人也。唐先生就坐,慠然曰:「前日之強君至此,乃公事公辦,義不容辭;今日之來,則所以盡一己之私情。我意君不如直認為孫文,諱亦無益,蓋此間均已定奪一切;且君在中國卓有聲望,皇上及總理衙門,均稔知汝之為人,君姓名已震鑠寰球,即死亦可以無憾。總之,君在此間實生死所關,君知之乎?」
予曰:「不然,此間為英國轄境,非中國之屬地,公等將何以處吾?按諸國際交犯之例,公等必先將拘予(註十)之事聞於英政府。予意英政府必不能任公等隨意處置也。」
唐答曰:「吾儕不願更與英政府為正式之授受,今已事事停妥,輪舟亦已僱定,屆時當箝君口,束君肢體,畀赴舟上,而置於嚴密之所。及輪抵香港,當有中國礮艦泊於港口之外,即以君移交彼艦,載往廣州,聽官吏鞫審,並明正典刑。」
予曰:「公等此舉,未免草率過甚。蓋予在舟中,或得乘機與在舟英人通消息也。」唐微笑曰:「否否,君雖萬能,亦難出此。蓋君登舟之後,即有人嚴密監視,與在此無異。苟有可與外人通消息之處,吾等必先事杜絕,決不使君有絲毫間隙可乘也。」予又曰:「舟中員司,未必與使館沆瀣一氣,其中安知無矜憫我而為我援應者?」
唐曰:「愚哉君也。是輪船公司乃馬凱尼君所深識者。該公司人員自當遵馬君之命而行,決不為吾輩梗。」
唐又續曰:「是輪船者,屬於格來公司 Glen,本星期內未必啟程,(按唐某與予談話之日為十月十四日即星期三)蓋公使為經濟起見,不欲專僱是船,因令其先載貨物,而行旅之費,則由使館全認。迨次星期,裝載貨物既竟,君亦須附載以行矣。」
予謂:「此等計劃,欲見諸實行亦良難。」
唐曰:「此着如不果行,則予儕亦不妨戮汝於此,藉免周折。蓋此間即中國,凡使館中所為之事,決非他人所能干涉者也。」
唐言已,又侃侃然舉高麗某志士事,為我勸慰,並資啟迪。蓋某志士自高麗出奔至日本,被其同國人誘赴上海,戕斃於英租界內,由華人將志士遺骸運往高麗,高麗政府戮屍示懲。而其戕斃志士之兇徒,則獲重賞並擢高位焉,唐口述時,手舞足蹈,意興甚豪,蓋彼以為此次捕予有功,將來中國政府亦必加以重賞,錫以高位也。
予問曰:「予殊不解公等何殘忍若是?」
唐曰:「皇上有命,凡能生致汝,或取汝死命者,皇上均當加以不次之賞。」
予又進逼曰:「君須知高麗志士之案,即中日開釁之一因。今公等致予於此,或招起極大之交涉,未可知也。將來英政府對於使館中人,不免要求中國政府,全數懲治。況君為粤人,吾黨之在粤省者甚多,他日必出而為予復仇,豈第君之一身可慮,甚或累及君之家族,其時君將追悔莫及矣。」
唐某聞予言,不覺色變;頓易其豪悍之口吻曰:「凡我所為,皆公使之命,我此來不過為彼此私情計,俾君知前途之危險耳。」四、幽囚求援是夜十二點鐘時,唐又至吾室,與我談話。
予曰:「君如真為我友,則將何以援我?」
唐答曰:「此即我之所以來也。我當竭盡吾力,希望脫君於厄。吾今方令匠人密製二鑰。一可啟此室之門,一可啟使館之前門。我之所以如此者,因掌鑰者係公使之親隨,決不肯授我以鑰也。」
余問以出險當在何時?唐答稱:「必須俟諸次日即星期五。(按此時已在禮拜三夜十二點鐘以後,已為星期四,故所謂次日即星期五。)星期五清晨二點鐘時,我或能乘隙而來,援君出此羅網,未可知也。」
當唐辭出時,又告我星期五清晨必來相援,汝可預備云云。然唐去後,予仍取片紙,書數語,俟星期四(即十月十五日)上午授於英僕,乞其密交康德黎先生。及下午,唐又來云:「此紙已由英僕徑呈使館,馬凱尼君見之,即向我大肆詬詈,謂不應以使館密謀告汝。是在吾雖有援救之心,而汝此舉實足破壞吾計畫,未免自誤。」
予乃問以尚有一線生機否?唐曰:「生機尚未盡絕,但君以後必須依我命而行,切勿再誤。」
唐乃勸我致書公使,求其相宥。吾從之。唐立命西僕柯爾取紙筆墨水至,吾請換中國文具。因上書公使應用漢文,未便作西字也。
唐曰:「否。英文甚好,因此間大權均操於馬凱尼之手,公使不過座擁虛名而已。君之此書,宜畀馬凱尼也。」
予問書中宜如何寫法?唐曰:「君必須極力表白,謂身係良民,並非亂黨;祇以華官誣陷至被嫌疑,因親到使館,意在籲求昭雪」云云。
予即在唐某之前,照其授意書成一長函。摺疊既畢,照例應於紙背標明受書人之姓名,唐乃為予讀馬凱尼姓名之拚法曰:「Sir Halliday Macartney」。蓋此時予但知其姓氏之音為馬凱尼,而猶未知其拚法。既而吾授信於唐,唐懷之而去,此後遂不再見此人之面矣。
吾此舉實墮入唐某之奸計,可謂愚極。蓋書中有親至使館籲求昭雪等語,豈非授以口實,謂吾之至使館,乃出於自願,而非由誘劫耶?雖然,人當陷入深淵之時,苟有毫髮可以憑藉者,即不惜攀援以登,初不遑從容審擇,更何能辦其為奸偽耶?
唐曾告我,凡我所書各函,均由僕人出首於使館,並未達於諸友。此時吾自思希望已絕,惟有坐以待斃耳。
此星期內,予苟覓得片紙,即以被難情形疾書其上。令英僕為予擲於窗外;冀有人拾得,或有萬一之望。吾被禁之室,雖有窗,並不臨街,故不得不乞僕代投。既而知僕之愚弄也,遂擬自起為之。因於幽居室之窗中,一再外擲。一次,幸及於鄰家鉛簷,然紙團力所及不遠,故始則裹以銅幣,銅幣竭則繼之以銀。此錢幣者,乃吾密藏身畔,幸未於搜檢時被獲者也。及所擲之紙及於鄰屋,竊意鄰家或萬一能拾視之矣。然同時另有一紙,擲出時誤觸於繩,中道被阻,而徑落於室之窗外,因命一西僕往拾之。此西僕即二僕中之少者,非柯爾也。彼聞命後,非特不往拾取,反告監守者。於是監守者往拾,並留心四望,而鉛簷上之紙團纍纍,亦為所見。彼等攀登鄰屋,取歸呈於使館,自此吾一線僅存之希望亦絕。
於是使館之防我較前更密,窗上均加螺旋釘,不再能自由啟閉,藐茲一身,真墮落於窮谷中而不克自拔矣。惟有一意祈禱,聊以自慰,當時之所以未成狂疾者,賴有此耳。及星期五(十月十六日)上午,予祈禱既畢,起立後,覺心神一舒,一若所禱者已上達天聽,因決計再盡人力,俟英僕柯爾來,又向之哀求脫險。
予向柯爾曰:「君能為我盡力乎?」
柯爾反詰我曰:「君為何如人也?」
吾曰:「吾為中國之國事犯而出亡於海外者。」
柯爾於國事犯之名稱,若未能領會。予乃問其嘗聞阿美尼亞人之歷史否?柯爾點頭。予遂迎機利導,告以中國皇帝之欲殺我,猶土耳其蘇丹之欲殺阿美尼亞人,土耳其蘇丹之所疾視者,乃阿美尼亞之基督徒,故欲聚而殺之。中國皇帝之所疾視者,為中國之基督徒,故欲捕而殺之。吾即中國基督徒之一,且曾盡力以謀政治之改革者。凡英國人民,咸表同情於阿美尼亞人,故吾之生平及目前狀況,苟為英國人所知,則其表同情於我,可不言而可決也。
柯爾云:「不識英政府亦肯援助否?」予曰:「英政府之樂於相助,無待贅言;不然中國使館祇須明告英政府請其捕我,而交與中國可也,又何必幽禁於斯,且恐外人聞之,加以扃鐍耶?」
吾更進迫之曰:「吾之生命,實懸君手,君若能以此事聞於外,則吾命獲全;否則予惟有束手受縛,任其殺戮耳。君試思救人於死,與致人於死,其善惡之相去幾何?又試思吾人盡職於上帝為重乎?抑盡職於雇主為重乎?更試思保全正直無私之英政府為重乎?抑袒助腐敗之中國政府為重乎?請三思之!並望於下次相見時,以君之決心示我!」
翌晨,柯爾取煤來,投煤爐後,復以手微指煤簍。予見其所指者為一紙,不覺中心跳盪不已;蓋吾之生死,全賴此片紙所書也。及柯爾既出,急取而讀之,其詞曰:「吾當為君遞書於君友,惟君書時切勿據案而坐,因監守者伺察極嚴,得於鑰中窺見君之所為。幸君伏於臥榻書之為要。」
予於是伏臥榻上,取出名片一紙,面壁疾書,致康德黎君。晌午,柯爾復來,取是書去,予酬以二十鎊,自此而予囊罄矣。既而柯爾又持煤簍至,以目示意,予待其去後,急搜煤簍,得一紙,讀之,大喜過望。其詞曰:「勉之!毋自餒!吾政府正為君盡力,不日即可見釋。」
因此予知祈禱之誠,果能上達於天,而上帝固默加呵護也。計自被逮後,衣未嘗解帶,夜未嘗安睡,至此始得酣眠,及旦而醒。
予之所惴惴以懼者,目前之生命事小,將來之政體事大。萬一吾果被遞解回國,清政府必宣示全國,吾之被逮回華,實由英政府正式移交,自是以後,中國國事犯將永無在英存身之地。吾黨一聞此言,必且回想金田軍起義之後,政府實賴英人扶助之力,始奏凱旋。國人又見吾之被逮於英而被戮於華,亦必且以為近日革命事業之失敗,仍出英國相助之功。自是而吾中華革命主義,永無成功之望矣。且予在旅館中行李之外,尚有文件若干,如為中國使館所得,則株連之禍,不知伊於胡底;幸康德黎夫人能為予預料及此,毅然赴旅館,盡取予書牘之類,捆載而歸,付之一炬,是其識力,誠大有造於吾黨也。
吾被幽使館中,但覺飲食之可厭,而並未念及飲食中可以置毒,故尚日食牛乳、咖啡少許,或食鷄卵一枚,得以苟延殘喘,以待良友之營救。後接康德黎君來信,於是食量大增,睡眠益適,不覺其身在幽禁室矣。五、師友營救自星期五即(即十月十六日)後,英僕柯爾始為我效奔走,力求脫我於難。柯爾之妻尤為盡力,彼於星期六(即十月十七日)密告康德黎君之書,即柯爾之妻所寄。康德黎君接書,已在是日夜間十一點鐘時,書曰:
「君有友自前星期日來,被禁於中國使館中,使館即擬將其遞解回華,處以死刑。君友遭此,情實可憐,如不急起營救,必將罹難。其雖不敢自具真名,然所言均屬實情。君友之名,某知其為林行仙 Lin Yin Sen」。
康德黎君得書後之情態若何?可以不言而喻。時雖深夜,然恐營救無及之故,急起而檢查馬凱尼君之住址;住址既得,即匆匆出門,馳往求見。夫此等不名譽之舉動,馬凱尼實主其謀,而予友不知;反馳往哈蘭區 Harley Place 三號之屋,向之求助,時已禮拜六夜十一點一刻鐘。予友既抵其處,則見重門緊閉,闃若無人。不得已悵然而退至梅爾蓬路Marylebone Road 中,乃見一值夜之警察。予友因以該屋詢,警察謂:「此屋現係空閉,屋中人均往鄉間,將於六月後返此云云。」予友叩以何能詳悉若是?警察悻悻然答曰:「三日前有盜夜破是屋,聞於警署,警署因而查悉屋中人之姓名及其現在之蹤跡。余謂六閱月後始回者,必不汝欺也。」康德黎君聞言,遂驅車直達梅爾蓬巷 Marylebone Lane警署,以予被拘事呈訴於值日警監。繼復至蘇格蘭場警署,在私室中獲見偵探長,當蒙允其呈訴一切,以便存案。惟此等事,實出常情之外,雖康德黎君言之鑿鑿,殊難令人據信。偵探長靜聽既畢,即謂此事關係重大,非渠所能主持云云。迨康德黎君別偵探長而出時,已為夜半後一點鐘,然所事則毫無成就也。
翌晨康德黎早餐後,即馳至甘星敦 Kensington 就商於其友,意欲往見現寓倫敦之中國稅務司某,乞其以私情往告中國公使,使知私捕人犯之事,必致引起國際交涉,宜三思而行云云。
康德黎君之友頗不以此策為然,於是康君復往哈蘭區三號屋,其意以為屋中人雖往鄉間,乃有一二留守之人,或可藉此訪得馬凱尼君之蹤跡及其通信處。不料此行結果,除於盜劫之事更聞一週,及覩一二斧鑿散棄地土外,更不能別獲絲毫之消息,以蹤跡彼與東亞同化之外交家。
康德黎君無策,乃往訪孟生博士,才及門,見有一人趦趄門外,狀若有所待,詢之則中國使館之西僕柯爾也。蓋柯爾是日決計躬往康德黎君之家,將以中國使館拘予之密史,盡吐予友之前。康德黎君家人告以予友已往訪孟生博士,柯爾乃復疾趨至孟生博士之門外,意欲俟康德黎之來,而並謁孟生博士。
柯爾既隨康德黎君入,即出予函,是函係予以名片二紙繕成者。康德黎君乃與孟生博士同閱之,文曰:
「予於前禮拜日,被二華人始則使以誘騙,繼復驟加強暴,將予幽禁於中國使館中。一二日後,使館將特僱一船,解予回國,回國後必被斬首,奈何?」
孟生博士既備聞斯情,即毅然願助康德黎君從事營救。康德黎君嘆曰:「設馬凱尼君未下鄉,則此事必易為力,不幸馬凱尼又他出,吾儕當於何處求耶?」
柯爾聞言,即實告曰:「馬凱尼君近固無日不赴中國使館,遠出者妄耳。幽孫氏於其室中者,馬凱尼實主其謀;以孫氏付於吾,而令吾嚴密防守,勿使兔脫者,亦即馬凱尼也。」康孟二君聞柯爾言,不禁大為駭愕!且此事既由馬凱尼主謀,則營救自必更難,措置益須加慎,勢必就商於政府中之秉政者不可矣。
柯爾經孟、康二君詰問後,又答稱:「中國使館將詭稱孫氏為瘋漢,擬於二日後即下禮拜二日,雇舟押解回國,雖舟名不得確知,然倫敦城中有名麥奇谷 Mc Gregor者,柯爾知其必嘗與聞斯事也。又謂本星期內,忽有中國兵三四名,來止使館中,使館向無此等人物,是必亦關起解孫氏之事也。」
康、孟二君各以名刺一紙,令柯爾歸而轉授於予;蓋一則藉此可以稍慰予心,一則證明柯爾之確已為予奔走也。柯爾既去,孟、康二博士復往蘇格蘭場警署,再請警察出而干涉,以維人道。值日之偵探長謂康德黎君曰:「君於昨日夜半後十二點半鐘時嘗來此陳訴,今為時未久而君又來,我輩實不及有所為也。」
孟、康二博士既出警署,熟籌再三,乃決計姑往外部一試。抵部後,部中人告以可於下午五點鐘時復來,當令值日員司接見。如期復往,書記員招待甚有禮,而於二君陳訴之辭,仍不免疑信參半。既而謂:「本日適值星期,停止辦公,一時無可設法,當於翌日轉達上官」云云。二博士無如何,既思時期已極迫促,設中國使館即於是夜實行其計畫,予必無救,況更可慮者,彼使館所雇之舟,或係他國商船,則英政府雖欲搜檢,亦非其能力所及。蓋人犯既已被解,輪舟既已開行,設為英國船,則不及搜索於倫敦,尚可截之於蘇彝士河;若為外國船,則一去而不可留矣。二君因毅然變計,決先往中國使館,告以孫某被拘事,已為外人所知;英政府及倫敦警署亦已洞悉使館擬將孫某遞解處以死刑云云,俾中國使館聞之,或有所畏憚而不敢遽行。孟生博士以中國使館中人,稔知康德黎君與予相習,故決計隻身前往。
於是孟生博士即獨赴波德蘭區四十九號,叩中國使館之門,令門外守兵招一能操英語之華人出見。俄而一中國通譯員出,其人即始則捕予於途,繼則餌予於使館之唐某也。孟生博士啟口第一語,即曰:「某欲一見孫逸仙」。唐某忸怩半晌,口中喃喃自語曰:「孫…孫…」,一若不知斯名之誰屬者?既而答曰:「此間並無此人」,孟生博士即謂:「余如孫某確在是間,無庸諱飾;今英國外務部已知此事,而蘇格蘭警署且已派員澈查。」然唐某氣不稍沮,竭力剖辨,謂此種消息純屬子虛,言下態度從容,鎮靜若無事,雖以旅居中國至二十二年,善厦門方言,其熟如流,而於華人之性情習俗又號稱洞悉之孟生博士,亦不覺為所搖惑,幾疑予被拘之事之全非事實矣。若唐某者,洵不愧為中國外交界之人材,將來出其善作誑語之才力,何難取卿相而列臺閣哉?孟生博士歸為康德黎君言,當其辨白之時,形容極坦率,辭氣極質直,甚且謂某被拘之信息,或出孫某之自行揑造,冀以達其不可測度之目的焉。
康、孟二君為予往來奔走營救,至是晚(即禮拜日)下午七點鐘時,始各分袂。然二君均以所謀無當,意殊鬱鬱。且恐中國使館,既知事為政府所聞,或即於是夜實行遞解,否則亦必將移禁他處。果然不出二君所慮,若非當時之所謂曾侯(按即曾紀澤,龔使之前任也。)者自倫敦返國時不將居宅退賃者,使館中人必將予改禁於曾宅中,而反請英政府赴使館檢查,以闢外間之流言,而示推誠相與之態度矣。雖然改禁之計,雖可無慮;而遞解之期,既定於禮拜二日,則承載之輪舟,是時必已安泊於船塢可知。彼使館或託詞押解瘋漢,在夜深人靜後,即納予於船塢,又未可知,此予友之所以惴惴然為予危也。六、訪求偵探康德黎君再三思維,終不能釋然於心;計惟有在中國使館之外,遣人密伺,藉以偵探其行動。因急往訪其友某,友即告以思蘭德號 Slater's firm(註十六)之所在。思蘭德號者,英國私家偵探設於倫敦本區(所謂倫敦本區者,即倫敦全境若干區分之一,亦名倫敦城。)以待雇者也。顧是日為禮拜日。康德黎君既抵佩星和爾街 Basinghall Street,見有花剛石所建之華屋,審為思蘭德號,即按其鈴,不應;撾其門,亦無聲;後乃大聲以呼,而屋中終闃然無應者;蓋以禮拜日循例休業。然則英國於禮拜日無應辦之案乎?曰:非也。所謂禮拜星期者,不過藉人為之力,強分一月為若干部份,藉以取便於世俗而已。彼犯案者,又何嘗因禮拜日與非禮拜日而分別哉?
康德黎君不得已,而與途中之巡警相商,且亦引御者同相研討。此御者已知中國使館之案,而頗欲盡力馳驅者也。既而定計再往最近警署,康德黎君入見,具陳中國使館之事,警官曰:「君必先言所欲偵察之地。」
予友曰:「即西境之波德蘭區。」
警官曰:「嘻!若是則君盍回西境謀之,本署係屬倫敦本區者,不能無端涉及西境事也。」
康德黎君固亦知東境與西境之警署,同一無濟,因復請曰:「可否由貴署遣一偵探,往伺中國使館否?」
警官曰:「是不能,倫敦本區之警察,不能與聞西境之事,此定律也。」
康德黎君曰:「然則貴署可否以更事既久而今已退閒之警察介紹與予?使盡微勞,以邀少許之酬謝者乎?」
警官曰:「可。予當為君搜索之。」
警署中人乃互相商議,冀以一相當之人充數。既而一人曰:「得之矣,有某某者似可以膺斯任也。」
予友遂欣然叩其人之居址,則曰:「斯人寓藍籐斯敦 Leytonstone 君今夜恐無從訪得之;蓋今為禮拜日,固君所知也。」予友聞言,意仍不愜。警署中人因又聚議良久,始又得一相當之人,其所居在伊士林敦Islington之吉勃斯屯場 Gibston Square ,既以其姓名居址見告,予友乃興辭而出。
予友既出門,思先往報館,以予被逮事告諸新聞記者,請為宣布,而後再赴伊士林敦訪偵探。意決,即驅車至太晤士報館,謁其副主筆。館人出會客啟一紙,令予友將請見之緣由填明,予友大書曰:「中國使館之誘捕案」。時已夜九點鐘矣,館人約以十點鐘時再往相見。
於是予友逕赴伊士林敦,訪警署介紹之偵探。既抵其境,又經多時之訪問,始得吉勃斯屯場。其地少燈火,幽暗不易辨字跡,予友按戶檢查,始得警署所示之某號,遂叩關入。所謂某偵探者固自不誤,而其人又以他事不能從請,願轉薦一人為代。予友不得已諾之,持(註十七)其所薦者之居址,須求諸其人之名刺,於是傾箱(註十八)倒篋,並破衣敗絮之中,亦復搜尋殆徧,約一小時許始見一紙,謂予友曰:「得之矣。」雖然,此人現方任倫敦本區某旅館之守護,毋庸至其家相訪之也。
予友躊躇者再,既見偵探室中,有數童子在,乃請偵探,速具一函,遣一童徑送其人之家。予友復偕同偵探親訪其人於某旅館,如是兩者必遇其一矣。部署既定,予友與偵探驅車至某旅館,館在巴畢干(即古堡)鄰近,顧探索良久,迄未見是人蹤影。既而知其人須於十一點鐘旅館閉門時始來服職。康德黎君無奈,因令同行之偵探在旅館外候其友,而己則復馳赴太晤士報館,盡以予被捕事告記者,記者取筆而記,繕成一紙,而登載與否,則尚須聽報館之主裁。康德黎君是日直至夜間十一點半鐘,始行回寓;及十二點鐘而擬雇之偵探尚未至,康德黎君雖覺事不順利,心甚焦悶,而其一腔熱血,曾不稍減。計惟有親往偵守於中國使館之門外,果有潛解人犯事,可立起而干涉。因以此意告諸康德黎夫人,與夫人握手而出。
康德黎君甫出門,即與一人相值,審知即適間所約守護旅館之偵探。乃偕彼赴中國使館,是時已十二點鐘半,而使館中燈火猶明,人影幢幢,是可知孟生博士晝間一言,實足致個中人之驚擾也。康德黎君令偵探伺於一亨生車內,車在渭墨街 Weymouth Street街南屋宇下,介於波德蘭區及波德蘭路之間。是夜月明如晝,凡於中國使館二門出入者,車中人並可瞭見。萬一予於深夜被押解出,則車中人可駕車馳逐於後,以蹤跡予之所往,無虞不及也。
予友康德黎君之歸寢,已在二點鐘時矣。此一日間先則稟諸政府,訴諸警署,告諸報館,而終則密遣偵探,伺察於使館之外。予友一日之心力竭,而予命亦賴是以獲全。予書至此,不禁感極而泣矣!七、英政府之干涉禮拜一之晨(即十月十九日),康德黎君復往思蘭德號雇一偵探,令旦夕伺於中國使館之外。及午,康德黎君奉本國外部之命,將此案始末繕成稟牘上諸部。蓋英外部之意,欲籌一非正式之辦法,冀中國使館就此釋予,免致釀成國際上不堪收拾之交涉。況予被逮之消息,純出傳聞,或得諸密訴,尚無確實之證據,故當事者,初皆謂不用正式交涉為宜。迨英政府質諸格來輪船公司,而知中國使館確曾有定雇船艙之舉,於是始明不特私捕人犯為非虛,且實行遞解亦屬實,於是英政府遂正式從事,而予友之責任始寬。
英政府首遣偵探六人密伺於中國使館之外,並分飭附近警署加意防守。且以予之歐裝小影一幀(係游美時所攝寫者)發交警吏,藉資辨認。蓋外國人未嘗赴華遊歷者,其視華人面目,幾於彼此相同,無甚分別,故予平時所攝之影,殊不足資英警察之用。若此照則不特身服西裝,且有短鬢,即額上髮亦梳成歐式。吾中華雖為早婚之國,而留鬚極遲,其有此資格者,大抵身為人父或為人祖父;若予當時,則行年猶未及三十也。 及星期四(即十月二十二日)英政府繕就保護人權之令,擬飭中國使館或馬凱尼將人犯交出審訊,後以中央刑事裁判所不允,遂未見實行。
是日(十月二十二日)下午,有地球報 Globe特派訪員,往見康德黎君,問以中國使館誘捕之某華人,其生平行事及本案情節。康君盡以所知相告,並稱嘗於五日前即星期日(即十月十八日)以孫某事告於泰晤士報館,繼又於星期日(即十月十九日)續往報告,故康君之意,此案宜向泰晤士報首先發表。既而康君又謂地球報訪員曰:「雖然,君試以筆錄者為吾一誦之,吾當為君正之。」於是訪員以所草之稿,向康君誦畢。康德黎曰:「甚是,君可即以此登報,惟稿中不可述康德黎之姓名。」
此案於未經刊布之前,知者已不乏人。當星期二日(即十月二十日),至少已及二三百之數。然彼到處諮詢隨事探訪之報館訪員,則至星期四之下午始有所聞,亦可異也。及報界風聞,則事難隱,更自地球報揭露此可驚可愕異聞,而波德蘭區覃文省街四十六號康氏之屋,幾乎戶限為穿,老友康德黎君,遂覺應接不暇矣。
地球報發行後,不及二小時,中央新聞及每日郵報各有訪員一人,登康氏之門,咨訪此事。予友雖力主緘默,然於本案大概情形,仍舉一二以告。兩訪員興辭後,逕往中國使館求晤孫某,其出接者即彼機變環生之唐某。唐某力稱使館並不知有孫某,於是訪員示以地球報所刊新聞。唐大笑曰:「是皆欺人之談,純係憑空揑造」。中央新聞訪員乃正告之曰:「君無庸諱飾,彼孫某被幽於此,若不立行釋放,則明晨將見有數千百市民,圍繞使館;義憤所發,誠不知其所極耳。」唐某仍聲色不動,且狡獪更甚於前。
既而訪員等四出以求馬凱尼之蹤跡,得諸米狄蘭旅館 Midland Hotel(註十九),其與訪員問答之辭,詳見英國各報紙。今轉錄如次:
中國使館參贊馬凱尼勳爵於昨日下午三點半鐘赴外部,面陳一切。
馬凱尼答某報訪員之問曰:「某甲被留於中國使館一事,除報紙已載之消息外,我殊不能更有所陳述。」
訪員曰:「外部刊有布告,謂外部大臣薩里斯倍 Lord Salisbury 已照會中國公使,請其將拘留之人釋放矣。」
馬凱尼曰:「誠然。」
訪員曰:「敢問此照會之結果若何?」
馬凱尼答曰:「某甲自當釋放。然釋放之時,須力顧公使館之權利,勿使稍受侵害。」
厥後又有某報訪員晉謁馬凱尼,馬凱尼謂之曰:「彼拘留於本使館之華人,並非孫逸仙,此人之果為誰?及其抵英國後之一舉一動,本使館洞悉無遺。彼之赴使館,係出自己意,並非由使館之引誘或強迫或拘捕。蓋華人之來倫敦者,獨居無聊,人地生疎,而至使館問訊,或與使館中人聚語,固屬常有之事。特此人之來,其形跡似有所窺伺,且自恃使館中無識其人者,故敢為之而無忌。初時由使館某員接見,既而介紹於我(馬凱尼自謂)。談言酬酢之中,彼無意傾吐一二語,始疑及此人者殆即本使館所伺其舉動之某某也。及次日又來,而其人之為某某,確已徵實,遂拘留於此。俟中國政府訓令既至,乃量為置處。」
馬凱尼之論國際問題,則曰:「某甲華人也,非英人也。中國之公使館,不啻為中國之領土,其有統治權者,惟中國公使一人而已。華人之赴公使館,既出自其人之本意,而公使館以其罪案嫌疑之故,即加以拘留,此在外人,實無干涉之權。設其人而在使館門外,則辦法即從而大異;蓋門外為英國之領土,公使館非先請拘票,即不能逮捕也。」
馬凱尼又答曰:「某甲雖被拘留,然使館並不視為囚犯,起居飲食,均甚優待。外間所稱某甲或受非刑,或遭虐遷等語,殊屬可笑。」馬凱尼又謂:「英國外部已來函質問,公使館擬即備文答覆云云。」
中央新聞曰:「馬凱尼勳爵自外部回中國使館後,即趨至龔大人(按即清駐英公使龔照瑗)之寢室,告以外部大臣薩里斯倍必欲將孫逸仙釋出使館之種種理由。」
馬凱尼之所言所行,是否正當?非予所欲言,直宜聽諸公論,並質諸其一己之良心而已。在馬凱尼之意,以為彼之舉動亦自具有理由,然在頭腦清醒者當不出此;而況馬凱尼又身為使館參贊,其職位至為重要乎?且不特身為參贊而已,彼唐先生不云乎?中國公使,僅擁虛名,使署大權,則盡操諸其手也。
當時吾友所以營救者,幾於無計不施,錄新聞紙一則,亦足以見其大概也。
「現訪得孫逸仙之友,曾籌備一勇悍之策,以為援救。後由外部及蘇格蘭警署向某等担保,謂孫某在中國使館決不至受荼毒,其策因以作罷。蓋孫君之友已請於鮑華斯谷子爵 Viscount Powerscourt ,擬登爵家(註二十)之屋頂,攀緣以達中國使館,破孫君所居室之窗,挾之而出。子爵家在波德蘭區五十一號,與中國使館比鄰。某等並將此計密達孫君。孫君雖被中國使館加以桎梏,行動不得自由,然仍密報其友,謂如蒙相援,當於室內用力,毀去窗櫺,以期出險等語。其友輩並備一車,候於中國使館側,待孫君既出,即乘車疾馳至其友家。」
報紙所載,雖不盡無因,然與事實略有異同。蓋英僕柯爾於十月十九號致書康德黎君,謂某於今夕當有一絕妙機會,可使孫君攀緣至波德蘭區鄰屋之巔,藉以出險。君如以此計為可行,則請商准鄰屋主人,遣一人待於其室,藉資援手,並望賜覆以定進止云云。康君既接此書,即持赴蘇格蘭場警署,乞遣一巡警,與彼偕往波德蘭區,用相協助。惟警署中人,以為此等計畫,未免損失威嚴,殊非正辦,故力勸吾友勿行,並謂孫某必能於一二日後省釋,從容以出中國公使館正門云。八、省釋十月二十二日(星期四),柯爾攜煤簍入,略示意於我。待其既出,就簍中檢得一紙,則剪自地球報者。其載予被逮情形,頗稱詳盡,即觀其標題已足駭人心目。如曰:「可驚可駭之新聞」,曰:「革命家被誘於倫敦」;曰「公使館之拘囚」。予急讀一過,知英國報界既出干涉,則吾之生命,當可無害。當時欣慰之情,真似臨刑者之忽逢大赦也。
星期五日(即十月二十三日)自朝至午,仍幽居室中,未見有何發動。及傍晚四點半鐘,彼監守吾之使館衛兵,一中人,一西人,忽發扃而入,謂吾曰:「馬凱尼君在樓下待汝。」旋令予進履戴冠,並加外褂,既畢,即導至最下層。予意英政府或將遣一人搜檢,故若輩欲藏吾於地窟中,未可知也。守兵雖告吾省釋在即,然予終未敢遽信。既而忽覩吾友康德黎君,又見有與吾友偕至者二人,予心始為之一舒,方知省釋之言非謬矣。
與吾友偕至者,一為蘇格蘭場之偵探長;一則年事已老,則英外部之使者也。馬凱尼當諸人之前,將搜去各物一一還予。並對偵探長及外部使者為簡短之說辭曰:「某今以此人交付君等,某之為此,期在使本公使館之特別主權及外交權利,兩不受損云云。」吾當時方寸激擾,更不能深辦其言之意味。然在今日觀之,則其所云云,豈非毫無意旨而又童騃之甚者哉。
既而馬凱尼告吾,謂予已恢復自由。遂與吾儕一一握手,啟使館之側門,肅吾儕出。吾儕於是出門下階,由使館屋後,而入於回默街中矣。此事雖微,然以英政府之代表,而竟令從後門出;在中國外交家,方且自誇其交涉之間,又得一勝利,其為有意簡慢,固無可諱言。彼馬凱尼雖非華人,然固同化於華俗,而又於東方風氣之中,深得其江河日下之一部分者也。倘外人以此相責,想馬凱尼又必有隨機應變之詭辭;如謂使館前廳,既為報館訪員所佔,而使館大門之外,又為許多市民所圍繞。當時英國外部之意,急欲將此案暗中了結,勿使張揚;則使者雖由後門而出,於英國當道之用心,固不失為體貼盡致也。
英國人觀念與中國人不同,在英國人方以為外交之勝利,而中國使館祇須於省釋時之舉動間略加播弄,即不難一變而為中國外交之勝利。故予之省釋,在中、英兩方面固各有其可慰者在也。
予省釋前,外部使者於衣囊中探一紙授馬凱尼。馬凱尼纔一展閱,即盡知其內容。是可知此紙所書僅寥寥數語,而吾之生死,固繫於是矣。
既出使館門,則回默街中之環而待者,甚見擁擠。彼報館訪員見我,即欲邀予敘話。偵探長急擁吾入一四輪車,與吾友康德黎及外部使者,同驅至蘇格蘭場。偵探長名喬福斯,在車中正色危言,向予誥誡,甚且呼吾為頑童,謂此後務宜循規蹈矩,不可復入會黨,從事革命。車抵白宮區某旅館前,忽而停輪,吾輩自車中出,立於道旁,瞬息間,各報訪員已繞吾而立。吾儕自波德蘭區馳騁至此,已半英里有餘。而各訪員又何能突然出現於此?中有一人,予見其曾躍登御人之側,與御人共坐而來。然此外尚有十餘人,豈盤踞於予輩車頂而偕來者耶?各報訪員慮吾一入蘇格蘭場警署,或不免有稍久之盤桓,因邀吾於某旅館前,俟吾出,即擁予至旅館之後屋,其為勢之強,較唐某等曳吾入使館時為尤甚。而各訪員等之渴欲探吾消息,較諸中國使館之渴欲得吾頭顱為尤甚也。吾既入旅館,被圍於眾人之中,有問即答。各訪員隨答隨寫,其速如飛。予觀其所書,心竊異之,蓋予當時猶未知其所用者為速記法也。予言既窮,無可復語,忽聞吾友康德黎呼曰:「諸君乎,時至矣!」予仍被擁入車,向蘇格蘭場進發。警署之視吾直同一無知少年,觀於偵探長喬福斯可見。蓋喬福斯誠摯之容色,坦白之言辭,長者之對於卑幼如是也。予既至警署,即將前後所遭,歷述一過。警官錄畢,向吾宣讀:讀畢,命署名紙末,所歷約一小時,乃偕吾友康德黎君告辭而出。
康德黎君挈吾歸,相見之悲喜,接待之殷摯,自不待言,康德黎君夫婦等,咸舉杯為吾頭顱壽。是晚,求見者弗絕,至深夜始得就寢。此一宵睡夢之酣,實為予有生以來所罕有,連睡至九小時,忽為樓上羣兒跳號之聲所警醒。但聞康德黎君之長子名坎斯者謂其弟妹曰:「柯靈,汝扮作孫逸仙。南兒,汝扮作馬凱尼,我則為援救孫逸仙者。」未幾,喧嘩雜沓之聲大作,馬凱尼被撲於地矣。孫逸仙被援出險矣,於是笛聲鳴鳴,鼓聲鼕鼕,以示大赦罪之意,而合唱一歌,名曰:「不列顛之先鋒隊」。
星期六(即十月二十四日),來訪者仍終日不絕,吾與康德黎君一一應答,幾舌敝脣焦。且來訪者無不急急問訊康德黎、孟生二博士何以能得此消息?設吾儕漫應曰:「賴使館中人之密為傳遞。」則使館中人之厚待我者,反不免因是而被嫌疑,遭擯斥,是大不可也。乃英僕柯爾自此案既白,即毅然辭退,不願復役於中國使館。是則以一身之去,免餘人於嫌疑;而吾儕亦可以道破實情,謂居間通信,乃出於柯爾之力也。至外間謂予厚賂柯爾,因得脫險,實非事實。予以密信授柯爾,並酬以二十鎊,固謂柯爾為吾效奔走,不得不稍酬其勞。詎知柯爾即於得金之次日,轉授於吾友康德黎君,謂此係孫某之物,請代為收貯。及予既歸,始知其事,乃以二十鎊力迫柯爾受之。吾當時財力止此,故所贈亦止此;揆諸衷心,殊覺未甚滿意也。先是,當十月十八日(星期日)下午,柯爾為吾投書康德黎家時,既已按鈴入門,達於廳事,知吾友已外出,乃請見康德黎夫人,僕閒言,入白夫人。柯爾獨立廳中,瞥見廳之一隅有一華人竚立而望,因大驚失色;自思此來必已為使館所知,故遣人尾隨至此。及夫人出,柯爾即以所疑告,夫人急慰解之,令其無恐。蓋立於室隅者,實一塑成之中國人,其大小與人身相似,康德黎君在香港行道時,賞其塑製之工,遂購歸設於廳事。驟見者往往怪詫,而柯爾心膽既虛,故惶恐更甚也。
予當日遭逢,大略盡是。是時英議院尚未屆召集之期,故不知議院云何。然予自出險後,相識者漸眾,倫敦及倫敦以外之英人,多因此謬相推愛,頗極一時賓朋酬酢之樂云。附錄當時英國報紙,關於此案之記載評論,謹擇要附錄於下:
其最先投函於倫敦泰晤士報者,為荷蘭教授 Professor Holland,文曰:
孫逸仙案
記者足下,因孫逸仙案而發生之問題有二:(一)中國公使之拘留孫某,是否為違法舉動?(二)設其為違法舉動,而又不允釋放,則宜用何種適當方法將孫某釋出?
第一問題之答語,固無庸遠求;蓋自一千六百零三年,法國蘇蘭 Sully為駐英公使時,雖有將某隨員判定死罪,移請倫敦市尹正法之事;然此後凡公使者,罕或行使其國內裁判權,即對於使館中人,亦久不行用此權。惟一千六百四十二年,葡萄牙駐荷公使藍鞱氏 Leitao 以見欺於馬販某,將該馬販拘禁於使館,終至激起荷人之暴動,將公使館搜劫一空。當時荷人威寬福氏 Wicquefort 對於藍鞱此舉,深致評駁,蓋藍鞱固嘗在大庭廣眾中,演說萬國公法,非不知法律者也。今孫逸仙既在英國,自當受英國法律之保護;乃公使館忽加拘禁,是其侵犯吾英國之主權者大矣。
第二問題雖不若第一問題簡單,然解決之方,要亦無甚困難。中國公使如不允將孫某釋出,則英國藉此理由,已足咨會該公使退出英境。如因事機急迫,恐飭令該(註二十一)公使回國尚不免遲緩,則以本案情節而論,即令倫敦警察入搜使館,亦不必疑其無正當理由也。或又謂使館應享有治外法權,此治外法權一語,過於簡括。實則其意義不過謂使館之於駐在國,為某種緣由之故,間有非該駐在國通常法權所能及耳。然此等享有權,歷來相習成風,業已限制甚嚴。且證諸成案,而於通行之享有權外,實不能復有所增益也。證諸一千七百十七年裘倫堡 Gyllenburg 之案,可見使臣駐節他國,苟犯有潛謀不利於該國之嫌疑,則該國政府得拘捕其人,搜檢其使館。又證諸一千八百二十七年嘉來丁 Mr. Gallatin 之御人一案,祇須駐在國之政府,以和平有禮之通牒報告使館之後,即可遣派警察,赴該使館拘逮犯案之僕役。又除西班牙及南美洲各共和國之外,凡使館已不復能藏匿犯人;即政事犯亦不得藉此為逋逃藪,是又各國所公許者也。至於公使館而擅行逮捕人犯,私加拘禁,則駐在國之地方警察,惟有斟酌情勢所需,為實力之干涉,以資解決而已。
今孫逸仙堅稱被中國公使館誘劫於道途,且將畀赴輪舶,以便解送返華,是中國官場對於此案所負之責任,固無庸深詰。中國官場悍然出此,豈尚能有辯護之餘地乎?萬一誘劫之情果屬非虛,押解之謀見諸實行;則此案案情之嚴重,不言可知,而其出於公使館僚屬之急於邀功,尤可洞見。麥丁博士 Dr. Martin 在北京同文館教授國際法有年,使臣在外,應遵何道以行,中國政府豈猶茫然未之知耶?十月二十四日荷蘭由奧克斯甫發。
楷文狄希 Mr. Cavendish者,生平於國際交犯之法律,最極研究有素,其語某君之語曰:
孫逸仙一案,以予記憶所及,實無其他相同之例案可資引證。昔者柴西巴 Zanzibar (東非洲國名)謀篡君位之人犯,係自行走避於倫敦德國領事署,挾德政府相厚之情冀為庇護。既而國際法之問題起,德人不允交出,遂移往歐洲大陸之德屬境內,此與本案截然不同。蓋孫逸仙係中國籍之國民,其所入者係本國之使館,其逮者係本國之使臣,其罪名則係謀覆本國之政府。凡此所述,如悉係事實,則祇須由英國外務部出而為外交上之陳辭,而無須為法律上之辦理。蓋按諸法律,實無可引之條例也。
胡特氏 Mr. James G. Wood為荷蘭教授所建之議,亦投函泰晤士報為法律問題之討論曰:
荷蘭教授(註二十二)所擬第二問題,雖揆諸情勢,幸已無甚重要,然此端實大可研究。竊謂該教授所擬答語,殊不足令人滿意也。
該教授論及中國公使萬一不肯將人犯釋放條下有云:以本案情節而論,即令倫敦警察入搜使館,亦不必疑其無正當理由云云。該教授既曰不必疑,則必有其可疑者可知。至於可疑者究竟何在?則該教授未嘗解釋明白也。以該教授之所答,並不能謂為解決問題,祇可謂之猜測而得一解決法耳。公使館即或違法而拘留人犯,然倫敦警察,並無入公使館釋放人犯之職權;萬一有入公使館而為此舉動者,公使儘可以強力拒敵之,揆諸法律,無不合也。以吾所聞,公使館果有私拘人犯之事,則揆諸法律所可以行用之手續,惟有頒發交犯審訊之諭 habeas corpus(註二十三)(即保護人權之令。若拘捕後不即交審,可發此諭交由公堂訊判;如無罪,則二十四小時後即應保釋。)而已。但事實上有難行者,則此諭將交諸公使乎?抑交諸公使館中之員役乎?設交諸公使或員役,而彼乃置諸不問,則可施以藐視公堂之處斷乎?以吾所知,實無成案可以援引也。
荷蘭教授又謂公使之所居,應享有治外法權;其實公使館與輪舶不同,彼享有此權者,乃公使之本身而非公使館也。相傳公使之本身及其家屬隨員等,於民事訴訟得享有完全捐免權。是以此等問題者,乃個人問題,而非居處問題。乃若者可施若者不可施諸公使及其家屬隨員等之問題,而非若者可施若者不可施諸公使館之問題也,惟其然也,故吾所擬頒布交犯審訊令之辦法,似不免牽涉而有礙邦交也。
至引用成案,謂警察得持拘票入公使館拘捕在他處犯有罪案之人犯,如荷蘭教授所謂:公使館而擅行逮捕人犯,私加拘禁,則地方警察惟有為實力之干涉云云。斯言也,實亦不足為萬全之計;蓋此等成案與孫逸仙案並無共同之點也。十月二十七日胡特氏發。
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香港支那郵報有論云:
孫逸仙者,即近日被逮於倫敦中國公使館擬置諸典刑,視同叛逆者也。但此人他日似未必不為歷史中之重要人物,然未經正當之法庭加以審訊,自不得謂為與會黨有關;且不得謂該會黨之舉動,確在傾覆中國朝廷也。彼以孫逸仙為叛逆者,僅出於倫敦中國使館,與夫廣東官場之擬議耳。然孫君固非尋常人物,以開通之智識,而目擊中國數百兆人民之流離困苦。固當慨然動念,而奮然興起矣。據中國官場宣告,謂此等華人曾於一千八百九十五年十月間起而作亂,孫逸仙即其領袖也。中國之不免於變亂,人人能言之;而其變亂期之迫於眉睫,則無論居於外國之外人不能知,即寓於遠東之外人,亦鮮有能知之者也。及廣州之變既作,以事機不密,遽爾傾覆,而當事者仍漠然不動於心,至可哂也。他日變起,其可危當必更甚於昔日之金田軍。蓋其新穎之組織,文明之基礎,較金田軍尤過數倍。總之領袖諸人,以事機未熟,故暫圖偃伏,非以偶然失敗之故,而遂盡棄其革命計畫也。至革命派之緣起,雖無由追溯,而其大致要由不滿意於清廷之行事。近中日一戰,而此派遂嶄然露其頭角。孫逸仙博士輩之初意,原欲以和平手段,要求立憲政體之創行,迨至和平無效,始不得不出於強力。然歷觀中國歷史中之崛起隴畝謀覆舊朝者,其精神意氣,大都豪悍不馴。而孫氏則獨不然,秉其堅毅之心志,不特欲調和中國各黨派;且將使華人與西人,中國與外國亦得於權利之間悉無衝突焉。然而事有至難解決者,則一舉之後,必有種種繼起之困難,而此等困難最足使任事者窮於應付。孫氏豈不知有大興作,不得不藉外國之國家與個人為之援助。然而中華全國,方無處不為排外之精神所貫徹,是則欲泯除而開導之,固不能不有需乎時日也,總之此等事業,其性質至為宏大,而其舉動又至艱難。惟孫氏則本其信心,謂他日欲救中國,勢不能不出乎此;而目前則惟有黽勉以圖,冀其終底於成功而已。孫氏誕生於火奴魯魯(按此有誤,孫氏實生於廣東翠亨村(註二十四)。)受有英國完美之教育。且於歐美二洲游歷甚廣,其造詣亦至深。昔嘗學醫於天津(按當作廣州、香港),繼復執業於香港(按當作澳門),其軀幹適中,肌膚瘦挺,容貌秀美,性情伶俐而爽直,舉動毫無矯矜,而言語又極懇摯;至其知覺之敏捷,處事之果敢,尤足使人油然生信仰之心,是誠不可謂非漢族中傑出者也。中國今日,正與各國在專制時代無異,凡主張創行新政,革除腐敗者,概加以叛逆之名。故有志之士,欲傳播其主義,勢不得不出以慎密。孫氏於千八百九十五年之始,著有政治性質之文字,發行於香港,而傳播於中國南省,其於良政府與惡政府,描寫極為盡致,兩兩相較,自足使人知所去取。然而措辭至為留意,雖以彼狠若狼虎、善於吹求之中國官吏,亦復無從指摘之。中國人士得讀此書,無不慨然動念。未幾,遂有秘密會社之發生,則孫氏與焉。當中日戰事未起以前,中國水陸兩軍,以上官之遏抑,已多懷怨望,即文官亦非無表同意者,況中國伏莽遍地,響應尤易。其初次起事之期,定於本年三月間,時則火奴魯魯、新嘉坡、澳洲等處紛紛輸資回華。然人才尚缺乏,軍需亦未足,遂改期至十月間,此時軍械彈藥已陸續購備,香港黨人亦赴粤以攻廣州矣。餉糈亦甚富足,外國之參謀官及軍事家亦已延聘,日本政府雖無明白之答覆,而黨人則已請其援應矣,凡起事之謀,可謂應有盡有。不幸為奸人所算,洩其謀於當事,卒至全功盡覆。蓋當時有僑寓香港之中國某富商附和新黨,知於集資購械等事,可緣以為利,遂居然以富商而為志士。既而知起事期迫,該商方為中日戰後某財政團之一,經營中國路礦等事,恐干戈一起,則權利將受影響,遂不惜舉黨人之謀盡洩於粤省官廳而仍緣以為利。黨人之計既被所傾覆,孫氏即出奔異國。此次以嫌疑被戮者凡四五十人,並懸賞通緝孫氏(按此即中山第一次革命失敗,在清光緒二十一年,西一八九五年)。孫氏由香港至火奴魯魯,復由火奴魯魯至美國,駐美中國公使館中人聞孫氏之言論,頗有志於革新。既而赴倫敦,思欲以鼓吹駐美使館者,更鼓吹駐英使館,而不意美使館有陽為贊成革命、陰欲繼(註二十六)香港富商之志亦思緣以為利者,密白其事於駐英使館,而孫逸仙被使館誘劫之案,遂因以演成矣。此案雖由馬凱尼一再辯護,而孫氏之始則被劫,繼則拘禁,固已無可諱言。至孫氏之得免於禍,實賴友人康德黎博士之力云。
當時英人士討論此案,多集矢於馬凱尼。泰晤士報首先著論掊擊之,文曰:
「歐洲各國,方以目前為邦交輯睦彼此相安無事之時;而豈知倫敦中國公使館突然發見一案,其以破壞法律及成例,而足以惹起國際之交涉者,關係至大。孫逸仙被幽禁於中國公使館中,幸其財力猶足以暗通消息,俾其英國友人得施營救之計。英警署既派遣偵探密伺於公使館之外,使該使館無從將孫氏運解至船。而外務大臣薩里斯伯又要求該使館立即釋放。幸而此案早破,得以無事;否則孫氏既被遞解,就刑戮於中國,英之外務部,必且致責言於中國政府,而勒令將本案有關之人一一懲辦,其損害於邦交為何如耶?孫氏既被誘劫入公使館,即由馬凱尼勳爵出見,旋即被錮一室,直至英外部出而干涉,始克見釋。夫馬凱尼英人也,乃亦躬與於此案。此案之失敗,固可預料,即幸而獲免,然他日與於此案者亦必同受巨創。馬凱尼此舉,不亦可異乎?聞中國公使當釋放孫氏之時,謂彼之釋放此人,期無損於使臣應有之權利。噫!此等權利,似決非文明國所欲享有者;設竟或使用此等權利,則其為不可恕,又豈待言!昔者土耳其使臣在倫敦誘亞美尼亞人入使館,意在縛其體塞其口,而畀送登舟,遞解回國,冀為土耳其皇之犧牲。孫氏之案,毋乃有類於是乎?」
馬凱尼既覩此論,即覆書該報曰:
貴報評論向極公正,乃本日社論中,評某華人被誘於中國使館一案,詞連及我,殊失貴報公正之素旨。彼華人之自稱姓名甚多,而孫逸仙其一也。貴報既歷敘使館與孫逸仙所述之案情,而對於吾之行為則頗致微辭,是明明以孫逸仙之所言為可信,而以使館之所言為不足據也。貴報引土耳其使臣在倫敦誘阿摩尼亞人事為佐證,殊不知本案並無所謂誘劫,彼原名孫文偽名孫逸仙所供之辭,如謂被捕於道途,被挾入使館等語,皆至不足信者也。孫逸仙之至使館,係出己意,且為使館中人所不料。其初次之來,在星期六(十月十日),二次之來,在星期日(十月十一日)。治國際法學者對於孫逸仙被使館拘留一節,無論作何評論,抱何見解,然必先知本案並無所謂誘騙,即其入使館時,亦並未嘗施以強力或欺詐;此為本案之事實,而亦至可憑信者也。
觀馬凱尼此書,其云孫逸仙姓名甚多,是明明將以此肆其誣衊,使外國知予非正人。而不知中國人習俗,多有以一人而兼三四名者,此在馬凱尼要無不知之稔也。華人自有生以後,襁褓中父母所呼之名,一也;稍長從師,學塾中師長所授之名,二也,既而身入社會,則有所謂字者,有所謂號者。惟名字屢易,而姓從不變。彼馬凱尼之在中國,有稱為馬大爺者,有稱為馬凱尼者,有稱為馬晉山者,以此相比例,無二理也。
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思比克報 The Speaker亦刊一論,其標題為「波德蘭區之牢獄」。詞曰:
馬凱尼者,中國公使館之參贊也。彼以不滿意於泰晤士報之評斥,而投函更正,是亦猶土耳其大僚華資氏 WoodsPasha為土政府辯護之故,而現身於英國之報紙也。然此事出於真正之東方人,則不特為情理所宜然,而亦足徵其性質之特別;若出於假託之東方人,則適足以供嘲笑而已。馬凱尼之布告天下,謂孫逸仙醫士之入公使館,並非由於誘劫。然使孫逸仙當時習知彼延接者、招待者為何如人?孫氏固肯步入彼波德蘭區之牢獄(以公使館在倫敦之波德蘭區故名)而絕無趦趄縮瑟乎?馬凱尼於此語,乃不置一答辭何也?況馬凱尼既覩孫氏之被捕,而乃絕不設法以冀省釋;直待外務部,出而為堅毅之要求,始得出獄,抑又何也?夫公使館苟不欲解孫氏回國,何必幽禁於使館中?馬凱尼身在倫敦,且以迫於責任之故,遂不得不陷入此可憐之地位。若此事而發現於中國之廣州,固不失為循法而行,至正至當也。馬凱尼既遭失敗,將使北京當道者病其無能,固應緘口結舌,自比於中國人之所為;而乃猶舞弄筆墨,論列是非於倫敦之泰晤士報乎?且使此次被劫者而為德國人或法國人,則事之嚴重,將不可問?幸而其人籍隸中國,聞者不過一笑置之。而報紙之對於此事,亦僅如聞李鴻章之忽而畀以相位,忽而以未奉召命擅自入宮被太后之譴責而已!然而自今以往,凡過波德蘭區之牢獄者,不得不竦然以懼,啞然以笑也。(下略)予得省釋後,即投書各報館,申謝英政府及英報紙相援之盛情。書曰:
予此次被幽禁於中國公使館,賴英政府之力得蒙省釋。並承報界共表同情,及時援助。予於英人之崇尚公德,力持正義,素所欽仰!身受其惠,益堪徵信。且予從此益知立憲政體及文明國人之真價值,敢不益竭其愚,以謀吾祖國之進步,並謀所以(註二十七)開通吾橫被壓抑之親愛同胞乎?爰馳寸簡,敬鳴謝悃。孫文緘於波德蘭區覃文省街之四十六號。(按此為康德黎君住宅,時中山暫寓於此。)

注釋

(註一) 據胡漢民編「總理全集」(民國十九年上海民智書局出版,以下簡稱「胡本」)譯文。黃季陸編「總理全集」(民國三十二年眾
    志書局版,及民國三十三年近芬書屋版,以下簡稱「黃本」)標題作「倫敦蒙難記」。英文本原標題為 Kidnapped in London
    ( Bristol: J. W. Arrowsmith, 11 Quay Street, London, 1897)。中文係甘作霖譯,民國元年五月初版,由上海商務印書館印行
    。以後各翻印本均本此。
(註二) 「胡本」原文為「Dr. Keu,」,「黃本」作「Crken」,今據英文本校。
(註三) 原文為「觸接」,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註四) 「胡本」原文為 S. S. Maiestic,「會本」作 S. S. majeastic, 今據英文本校。
(註五) 原文為「告誠」,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註六) 「胡本」原文為 Pigeon,「黃本」因之,今據英文本校。
(註七) 原文為「已於」,今據「黃本」增「及」字。
(註八) 「胡本」原文為 Marcartney,「黃本」因之,今據英文本校。
(註九) 原文及「黃本」均為「為壽」,英文本為 hoped for the best.。
(註十) 原為「予拘」,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註十一) 原文在此句下有「(室圖見前)」字句,今據「黃本」及「會本」刪。
(註十二) 原文為「事事」,今據「黃本」改。
(註十三) 「胡本」及「黃本」原文為 Kensinton, 今據英文本校。
(註十四) 原文為「康德使館」,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註十五) 原文為「告於可以」,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註十六) 「胡本」及「黃本」原文為 Flrm,今據英文本校。
(註十七) 原文為「特」,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註十八) 原文為「傾篋」,「黃本」為「傾筐」,今據「會本」改。
(註十九) 「胡本」原文為 Midiland Hotel,「黃本」為 Mididland Hotel, 今據英文本校。
(註二十) 原文為「登家」,今據「黃本」增「爵」字。
(註二十一) 原文為「該令」,今據「黃本」改。
(註二十二) 「胡本」及「黃本」為「荷蘭學士」,今據英文本校。
(註二十三) 「胡本」及「黃本」為 Habeus Corpus, 今據英文本校。
(註二十四) 原文為「翠亨」,今據「黃本」及「會本」增「村」字。
(註二十五) 「胡本」為「很」,今據「會本」改。
(註二十六) 原文為「欲志」,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註二十七) 原文為「所之」,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相關人名
戈爾利其李鴻章李瀚李瀚章孟生威寬福氏柯爾柯靈胡特胡特氏孫逸仙馬凱尼康德黎康德黎夫人康德黎博士陳中陳述麥丁博士喬福斯曾有奧克斯甫楷文狄希達尼思嘉來丁鮑華斯谷子爵總理藍鞱嚴重龔照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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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二冊

頁次

193-223

其切慕耶穌之道,恐文進教,為親督責,着令回華,是十八歲時也。抵家後,親亦無所督責,隨其所慕。居鄉數月,即往香港,再習英文,先入拔粹書室 Diacison Home,(註七) Hongkong數月之後,轉入香港書院 Queen's College H. K.。
又數月,因家事離院,再往夏島 H. I. ,數月而回。自是停習英文,復治中國經史之學。二十一歲改習西醫,先入廣東省城美教士所設之博濟醫院 Canton Hospital 肄業,次年轉入香港新創之西醫書院,College of Medicine for Chinese,Hongkong 。五年滿業,考拔前茅,時二十六歲矣,此從師游學之大略也。文早歲志窺遠大,性慕新奇,故所學多博雜不純,於中學則獨好三代兩漢之文,於西學則雅癖達文之道(Darwinism),而格致政事,亦常流覽。至於教則崇耶穌,於人則仰中華之湯武暨美國華盛頓焉。 See London and China Telegraph, 26, Oct. 1896.(註一)據黨史會藏「國父手書自傳」原稿(030/39)。
(註二) 黨史會編「國父全集」(以下簡稱「會本」,民國五十四年十一月紀念國父百年誕辰籌備委員會出版)作「簡師」,並加按語:
    「指康德黎,國父致香港道濟會堂區鳳池長老書,稱康曰簡地利。」
(註三) 原文為「未藏」,今據「會本」改。
(註四) 原文為「variant-characters-w017.gif然」,今據「會本」改。
(註五) 原文為「握腕」,今據「會本」改。
(註六) 原文為「藉」,今據「會本」改。
(註七) 原文為 Diacison Home,應為 Diocesen School,此乃一所與 Iolanic College地位相當之英國教會學校。(參考 LyonShorman; Sun Yat-sen: His Life and Its meaning, p. 19, First published in 1934, by the John Day Co. Inc.,Reissued in 1968, by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California, U.S.A.)
倫敦被難記(譯文)(註一)民前十五年(一八九七年)於倫敦
自序
  近來我在倫敦中國公使館被逮,頗惹起當世之注意。並因此我得結交許多良友,歐西學者借此為法律問題的討論者更多。設我不將本案中的實情宣告當世,那麼我是未能盡職;但對於英文著述,非我所長,惟望讀者恕其譾陋而弗加以
論著民前十六年十月──十五年一九三

督責。書中所述,得我友助力不少,否則亦未敢貿然出版問世也。西曆一八九七年、孫文序於倫敦。

一、被難原因
  西曆一千八百九十二年,余居澳門,以醫為業。初不料四年後竟被幽於倫敦中國使館;更不料此轟動政界,甚且由英政府出而干涉,以要求彼使館之見釋。雖然,予之知有政治生涯實始於是年;予之以奔走國事,而使姓名喧騰於英人之口,實始於是地。
  當一千八百八十六年時,予學醫於廣州之英美傳道會,主政者為醫學博士戈爾 Dr. Kerr (註二)。次年,聞香港創立醫科大學,遂決計赴香港肄業。閱五年而畢業,得醫學博士文憑。
  澳門一埠隸屬葡萄牙,已三百六十年,政柄雖屬歐人,而居民多為華籍;即其自稱為葡人者,亦大半為本地之歐亞雜種。
  予既居澳門,澳門中國醫局之華董所以提攜而噓拂之者無所不至,除給予醫室及病房外,更為予購置藥材及器械於倫敦。
  此事有大可注意者一端,則自中國有醫局以來,其主事官紳對於西醫從未有正式的提倡;有之,自澳門始。予既任事於醫局,求治者頗眾,而尤以外科為繁。然亞東閉塞,甫見開通,而歐西之妒燄,已起而相迫。蓋葡人定律凡行醫於葡境內者,必須持有葡國文憑,澳門葡醫以此相為難。始則禁阻予不得為葡人治病,繼則飭令藥房見有他國醫生所定藥方,不得為之配合。因此予之醫業進行猝遭頓挫,雖極力運動,終歸無效。但予赴澳時,初不料其如是,資本損失不少,乃即遷至廣州。
  予在澳門始知有一種政治運動,其宗旨在改造中國,故名之曰「興中會」。其黨有見於中國之政體不合於時勢之所需,故欲以和平手段、漸進方法,請願於朝廷,俾倡行新政。其最要者,則在改行立憲政體,以代專制及腐敗的政治。
予當時深表同情,即投身為黨員,自信固為國利民福計耳。

國父全集 一九四

至中國現行政治,可以數語賅括之曰:無論為朝廷之事,為國民之事,甚至為地方之事,百姓均無發言或與聞之權。其身為官吏者,操有審判之全權,人民身受冤枉,無所籲訴,且官場一語,等於法律。上下相蒙相結,有利則各飽其私囊,有害則各委其責任。貪婪勒索之風,已成習慣,賣官鬻爵,賄賂公行。間有一二被政府懲治或斥革者,皆不善自謀者;然經一番之懲治或斥革之後,而其弊害乃尤甚。至官場俸額之微,真非英人所能夢及,如兩廣總督所治區域,人口之眾,過於全英,然其一歲俸祿,合英金六十鎊而已。所以一行作吏,即以婪索及枉法為事。就教育而言,士惟以科第為榮,姓名一登榜上,即有做官之望,於是納賄當道,出而任事。彼既不能以官俸自養,而每年之貢獻於上官者又至多,安得不貪乎?況有政府以為其貪黷之後盾,設非癡騃,更安肯清廉?且宦囊既飽,不數年又可斥其一分之資,以謀高位,為計之便,無過於此。此種民賊,即後日最高級上官,而一切社會政治、刑律事件,均彼等所取決。夫滿政府既藉科斂苞苴賣官鬻爵以自存,則正如糞土之壤,其存愈久,而其穢愈甚,彼人民怨望之潮,又何怪其潛滋而暗長耶?至其堵塞人民之耳目,錮蔽人民之聰明,尤可駭者,凡政治書多不得流覽,報紙尤懸為厲禁,是以除本國外,世界之大事若何?人民若何?均非所知。國家之法律,非人民所能與聞。兵書不特為禁品之一,有研究者,甚或不免於一死。至於創造新器,發明新學,人民以懼死刑,不敢從事,所以中國人民無一非被困於黑暗之中。即政府有時微透一二消息,然其所透者,皆自私自利耳。雖然,華人之被桎梏,雖極酷烈,而其天生之性靈,深沉之智力,到底不可磨滅。凡歐人之熟知華事者,多如此評論,且謂其往往有超出歐人之處,不幸中國政體專制已久,士人束髮受書後,所誦習者不外四書五經,及其箋註之文字。然其中有不合於奉令承教一味服從之義者,則任意刪節,或曲為解說,以養成其盲從之性。學者如此,平民可知。此所以中國之政治無論仁暴美惡,而國民對於現行法律典章,不敢違反,惟有凜遵而已。近日本提兵調將,侵入國土,除居住戰地之人外,鮮有知中日開釁之學者。彼內地之民或並不知世界有日本國,即使微有風傳,得聞一二,亦必曰:「是外夷之犯上國」,斷不信其為敵國之相侵也。
  中國睡夢至此,維新之機,苟非發之自上,殆無可望,此興中會之所由設也。興中會之所以偏重於請願、上書等方法,冀萬乘之尊或一垂聽,政府之或可奮起。且近年以來,北京當道諸人與各國外交團接觸(註三)較近,其於外國憲政當必
論著民前十五年一九五

略有所知,以是吾黨黨員本利國福民之誠意,會合全體聯名上書。時則日本正以雄師進逼北京,在吾黨固欲利用此時機,而在朝廷亦恐以懲治新黨,失全國之心,遂暫擱不報。但中日戰事既息,和議告成,而朝廷即悍然下詔,不特對於上書請願者加以叱責,且云此等陳請變法條陳,以後不得擅上云云。
  吾黨於是憮然長嘆,知和平方法無可復施。然望治之心愈堅,要求之念愈切,積漸而知和平之手段,不得不稍易以強迫。且同志之人,所在皆是。其上等社會,多不滿意於海陸軍人之腐敗貪黷,平時驕奢淫佚,外患既逼,則一敗塗地。因此人民怨望之心,愈推愈遠,愈積愈深,多有慷慨自矢,徐圖所以傾覆而變更之者。
  興中會總部設上海,而會員用武之地,則定廣州。當一千八百九十五年北方戰事既息,廣州軍隊被政府遣散者約四分之三,此等軍隊多散而為流民盜賊,即其未解散者亦多憤懣不平,皆謂欲解散,則全體解散,欲留用,則全體留用,然當事者充耳弗聞也。吾黨於是急起而運動之,冀收為己用,各軍士皆欣然從命。願效死力,由是而吾黨之武力略具矣。
  時正巡防隊肇事,棄其軍服,四出劫掠,百姓憤極,起而合捕之,囚其為首若干人於會館。豈知巡防局員率眾而出,撲攻會館,既將被囚諸人一律釋放,並將館中所有劫掠一空。於是居民特開會議,議決以代表一千人赴訴於巡撫衙門。當事者斥為犯上作亂,下領袖代表於獄,餘人悉被驅散,於日民怨日深,而投身入興中會者益眾。
  當時兩廣總督李瀚章,即李鴻章之弟,在粤桂兩省之內創行一種新例:凡官場之在任或新補缺者,均須納官費若干於督署,是又一間接剝奪民脂民膏,官吏既多此額外之費,勢不得不取償於百姓。且中國官場每逢誕辰,其僚屬必集資以獻。時兩廣官場以值李督生日,醵金至一百萬兩以充賀禮,此一百萬兩者,無非以誘嚇兼施、笑啼並作之法,取之於人民較富者;而同時督署中,又有出賣科第,私通關節等事,每名定費三千兩。因此而富者怨,學者亦憤。以上所述,皆足以增興中會勢力而促吾黨起事者也。
  於是而興中會起事之計畫定矣。定計於廣州突舉義旗,佔據省城,盡逐官吏。舉事之際,不特須極秘密,使倉卒不及備,且須力主鎮靜,不以殺戮為能。因於汕頭及西江沿岸,募集兩軍,同時向廣州進逼;蓋以汕頭及沿江之人,與廣州有主客之分。汕頭在廣州之北,雖相距僅一百八十英里,而語言之不同,無異英國之於意大利。所以用客軍進取者,
國父全集一九六

因其與土人不相習,無牽率之慮,可一意以爭勝利。萬一客軍中途變計,相率潰散,則事後蹤跡易顯,斷不能存身於廣州。凡此皆所以逼其進取,而為戰略上不得已之作用。
  兩軍期於西曆一千八百九十五年十月某日,一由西南、一由東北同時向廣州進發。吾黨籌備進行甚覺滿意,興中會會員且時時集議,所需軍械藥彈以及炸藥等,隨時屯積於大本營者甚多。除汕頭及西江兩軍外,又有四百人自香港馳至。及會兵期已至,各軍與省城之距離,軍行約四小時可達。又有衛隊百名,身藏利器,巡行於興中會之四周。又有急使三十人,奉會員命分赴各邑,令黨人於翌晨同時起事。豈料會員部署略定,忽有密電馳至,謂西南、東北兩軍中途被阻;兩軍既不得進,則應援之勢已孤,即起事之謀已敗。然急使既遣,萬難召回。一面又連接警報,謂兩軍萬難進行,幸彼此各自為謀,未盡覆沒。於是黨員急起而消滅種種形跡,燬文籍,藏軍械,且連電香港,令緩發師。然香港黨員接電之時,已在港軍盡發之後。港軍乘輪舟赴粤,並挈有大宗鎗械,分儲若干箱。黨員接電後,非特不將港軍暫行遣散,且追蹤至粤,於是該黨員及其部眾盡投於羅網。至廣州諸黨魁,亦紛紛四散,予於奔避之際,屢次遇險,後幸得一小汽船,乘之走澳門,在澳門留二十四小時,即赴香港,略訪故人,並投康德黎君 Mr. James Cantlie之門,康德黎者,予之師而兼友也。康德黎君聞予出奔之故,即令予往見香港某律師,就商此後之行止。

二、被誘狀況
  康德黎所令予就教者為達尼思律師 Mr. Dennis 。達尼思詢悉顛末,即令余速離本地,毋以逗遛致禍。時予至香港已二日矣,聞達尼思言,不及與康德黎君握別,即匆匆乘日本汽船赴神戶。居神戶數日,又至橫濱。在橫濱即購日人所製之歐服數襲,盡易舊裝,留鬚割辮。一二日後,由橫濱乘輪赴哈威夷羣島,就寓於火納魯魯。火納魯魯多予之親故及同志,相處甚歡。予生平每經一地如日本、如火納魯魯、如美利堅,與華僑相晉接,覺其中之聰明而有識者,殆無一不抱有維新之志願。且若輩亦深望母國能革除專制,而創行代議政體也。
  予在火納魯魯時,偶於道上遇康德黎君及其家屬,康蓋率眷回英國,而道出火納魯魯也。渠等見予已不復識,而其
論著民前十五年一九七

同行之日本乳媼,且以予為日本人而改易歐裝者,遂以日本語與予道鄉情,此為予易服後數遇不鮮之事。蓋日本人多以予為同鄉,必啟口而後始悟其非是也。
  予於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六月,離火納魯魯赴舊金山。舊金山之華人與予均極融洽,所以相遇者甚厚。閱一月,遊歷至美利堅,在美三月,乘輪船麥竭斯的號 S. S. Majestic (註四)東行至英國之利物浦 Liverpool 。方予在紐約時,友人咸來相戒曰:中國駐美公使為滿洲人,其與漢人本無感情,而惡新黨尤甚,故必宜小心謹慎云。
  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十月一日,予始抵倫敦,投宿於斯屈朗 Strand(倫敦路名)之赫胥旅館。翌日即至波德蘭 PortlandPlace(倫敦區名)覃文省街 Devonshire Street 四十六號康德黎君之寓所相訪。康君夫婦招待甚殷,並為予覓相近之舍館曰葛蘭旅店 Gray's Inn 使徙止焉。予自是即暫居。每日獨處無聊,輒往倫敦博物院遊覽,或訪各處之遺蹟,觀其車馬之盛,貿易之繁,而來往道途,絕不如東方之喧譁紛擾。且警察敏活,人民和易,在在均足使人怦怦嚮往也。予無日不造訪康德黎君,每至必取其藏書,讀而消遣。一日,予飯於其家。康德黎君戲謂中國使館與伊家為鄰,盍過訪之,因相視而笑。康德黎夫人戒曰:「子毋然,彼公使館中人覩子之面,行當出而相捕,械送回國耳。」予聞夫人言,益相與大笑,初不料後日竟成實事也。一夕,孟生醫學博士 Dr. Manson 邀余往餐。孟生君亦予香港舊識,曾授予醫學者。君亦笑謂予曰:「慎勿行近中國使館,致墮陷阱。」予以是於中國使館之可畏,及其相距之不遠,歷經良友之告誡(註五),非全措意者。然予至倫敦,為日猶淺,途逕未熟,彼良友之告誡,於予初無所濟也。
  是年十月十一日,適值星期,予於上午十點半鐘時,自葛蘭旅店(葛蘭旅店在倫敦霍爾龐 Holborn 之葛蘭旅店街。
霍爾龐區名)赴覃文省街,意欲隨康德黎君等赴禮拜堂祈禱。正躑躅間,一華人悄然自後至,操英語問予曰:「君為日本人歟?抑中國人歟?」予答曰:「予中國人也」。其人叩予以何省籍,予答曰:「廣東」。其人仍操英語曰:「然則我與君為同鄉,我亦來自廣州者也」。夫中國盛行不規則之英語,名曰 Pidgin (註六)英語,意即商業英語也。華人雖同隸一國,而言語多相扞格,譬如汕頭之與廣州,相距僅一百八十英里,視倫敦之與利物浦猶相近,然其商人之言語,乃彼此不相通,以是不得不藉商業英語相通款。彼汕頭人與廣州人之商於香港者,多以英語相晉接,此足以見我國言語之歧
國父全集一九八

雜矣。
  予途遇之華人,既知予為粤產,始以粤語相談,且行且語,步履頗舒緩。俄而又一華人來,與予輩交談,於是予之左右,乃有二人相並而行矣。二人且堅請予過其所居,謂當烹茶進點,略敘鄉誼。予婉卻之,遂相與竚立於道旁階砌。
未幾,又有一華人至,其最先與予相遇者,即迤邐去。於是此留而未去之二人,或推予,或挽予,必欲強予過從,其情意誠摯非常。予是時已及(註七)於階砌傍屋之側,正趦趄間,忽聞鄰近之屋門砉然而闢,左右二人挾予而入;其形容態度又似諧謔,又似周旋。一紛擾間,而予已入,門已閉,鍵已下矣。然予尚未知此屋為誰之所居,故中心無所疑懼。初予之所以猶豫不即入者,蓋急欲往訪康德黎君及孟博士冀同往禮拜堂,恐中途遲回而不及耳。迨予既入門,覩其急遽之狀,且屋宇若是寬廣,公服之華人若是眾多,因陡然動念曰:是殆即中國使館乎?又憶中國使館在覃文省街之鄰,意者予向時躑躅之所,必中國使館左右之道途也。
  予入門後,被引至一室。室中有一二人與予接談數語,又自相磋商數語,遂遣二人挾予登樓,予亦不之抗。既登樓,復入一室,令予坐候。未幾,而二人又至,更挾予上,是為第二層樓,仍令入一室中,其室有窗,護以鐵柵,窗外即使館之屋後也。須臾來一鬚髮俱白之老人,施施然饒有官氣,一入室即謂予曰:「汝到此即到中國,此間即中國也。」
  言已就坐,徐徐詢予曰:「汝即孫文乎?」予曰:「然。」
  其人曰:「實告汝,予得駐美使臣來電,謂汝乘麥竭斯的號輪船游歷至英,故令我拘汝於此。」
  予問曰:「拘予何為耶?」
  其人曰:「汝前嘗上策於總理衙門,請其轉奏朝廷,汝策良佳。惟今者總理衙門急欲得汝,因令余暫相覊留,以待朝廷之命。」
  予曰:「然則予之留此,可告吾友乎?」
  曰:「否!是不能。惟旅館中之行李,汝可草一函,此間人當為汝取之。」
  予告以欲致書於孟生博士,其人乃命人給予紙筆,予書中大意謂此身已被禁於中國使館,請轉告康德黎君,俾取予
論著民前十五年一九九

之行李帶下云云。其人閱竟。曰:「函中何能書及被禁二字,汝可別繕一函。」予乃另繕曰:「頃予在中國使館,乞告康德黎君,為予送行李至此」云云。
  是老人者,予初不知為何許人,厥後而始知其即聲名鼎盛之馬凱尼 Sir Halliday Macartney (註八)也。
  馬凱尼君一轉念間,忽又謂予可逕函告旅館,不必託友代取。予答以予所寓者並非旅館,除康德黎君外無知者,因以改繕之函授之。馬凱尼唯唯,許為代寄。馬凱尼之所以忽然轉念者,蓋欲藉是以搜予行篋,或能得吾同黨之姓名及往來之函耳,計誠狡哉。

三、被禁詳情
  馬凱尼君臨去時,即闔予室之門,並下鍵焉,自是予遂遭幽禁矣。未幾,聞門外有匠人施斧鑿之聲,則於原鍵外更增一鍵也。且特遣中西人各一監守門外,有時或於二監者之外更添一人。當最初之二十四小時內,其中國監守二人,時或入室與予相語,其於被禁之原因,雖無一語宣洩,予亦不之問。然曾告予以頃者相見之老人即馬大爺,予審為馬凱尼也。大爺者,官場通俗之尊稱,猶當時駐英公使龔某之稱龔大人也。使臣與外人酬酢不用真名,遂使外國人人稱之曰大人,時不知英政府牘上之往還,亦稱龔大人否耳。中國官場及外交禮節,往往有以一字之微,而易尊重為侮慢者,西人之於中國文學風俗未經殫心研究者,實難明瞭,故彼外交官輒喜於晉接之間,以言語文字愚弄外國人,偶或佔勝,即洋洋然自得曰:「洋鬼子被屈於我矣」,其可笑一至於此。
  予被禁後數小時,忽有一監守者入,謂奉馬凱尼君之命,搜檢予身,因探取予鑰匙、鉛筆、小刀等物;然幸予另有一衣袋,中藏鈔票數紙,未被檢取,故彼所挈以去者,僅無重大關係之文件數紙而已。監守者復詢予需何飲食,予僅令取牛乳少許而已。
  是日,有英國僕役二人入室燃火爐,除灑掃外,並置煤於室,以供燃火之用。予授書於先至之英僕,令為寓書於覃文省街四十六號康德黎家,僕唯唯。迨後至之英僕來,予亦託之如前。此二僕者,厥後並稱已將予信遞寄,然所言殊未
國父全集二○○

足信也。是晚,有一英婦入,為予設臥具,予未與語。及夜和衣而臥,然中心愁悵,徹旦不能入夢。
  翌晨即星期一,為十月十二號,二英僕又以煤料、清水、食物等畀余。其一人曰:「君書已代遞矣」。其一人名柯爾 Cole 者則曰:「予不能出公使館,故尚未能為君寄書也。」
  星期二(即十月十三日),予復絮絮以寄書事詢英僕,此僕年齒較少,非柯爾也。答稱確已代遞,且已面晤康德黎君,康德黎君讀後,即遣去之曰:「是耳」。僕言之鑿鑿,且以天日自矢。予是時已無片紙寸楮在手,遂裂所用手巾,急書數語,乞其再付康德黎君,並以小金錢一枚為壽(註九),再三期勿相誤,僕雖諾諾承命,而詎知其一出予室,即馳報於使館中人,盡情宣洩無遺矣。
  被禁之第四日晨,有一自稱唐先生者來視予,彼蓋誘予入使館之人也。唐先生就坐,慠然曰:「前日之強君至此,乃公事公辦,義不容辭;今日之來,則所以盡一己之私情。我意君不如直認為孫文,諱亦無益,蓋此間均已定奪一切;且君在中國卓有聲望,皇上及總理衙門,均稔知汝之為人,君姓名已震鑠寰球,即死亦可以無憾。總之,君在此間實生死所關,君知之乎?」
  予曰:「不然,此間為英國轄境,非中國之屬地,公等將何以處吾?按諸國際交犯之例,公等必先將拘予(註十)之事聞於英政府。予意英政府必不能任公等隨意處置也。」
  唐答曰:「吾儕不願更與英政府為正式之授受,今已事事停妥,輪舟亦已僱定,屆時當箝君口,束君肢體,畀赴舟上,而置於嚴密之所。及輪抵香港,當有中國礮艦泊於港口之外,即以君移交彼艦,載往廣州,聽官吏鞫審,並明正典刑。」
  予曰:「公等此舉,未免草率過甚。蓋予在舟中,或得乘機與在舟英人通消息也。」唐微笑曰:「否否,君雖萬能,亦難出此。蓋君登舟之後,即有人嚴密監視,與在此無異。苟有可與外人通消息之處,吾等必先事杜絕,決不使君有絲毫間隙可乘也。」予又曰:「舟中員司,未必與使館沆瀣一氣,其中安知無矜憫我而為我援應者?」
  唐曰:「愚哉君也。是輪船公司乃馬凱尼君所深識者。該公司人員自當遵馬君之命而行,決不為吾輩梗。」

論著 民前十五年 二○一

唐又續曰:「是輪船者,屬於格來公司 Glen,本星期內未必啟程,(按唐某與予談話之日為十月十四日即星期三)蓋公使為經濟起見,不欲專僱是船,因令其先載貨物,而行旅之費,則由使館全認。迨次星期,裝載貨物既竟,君亦須附載以行矣。」
  予謂:「此等計劃,欲見諸實行亦良難。」
  唐曰:「此着如不果行,則予儕亦不妨戮汝於此,藉免周折。蓋此間即中國,凡使館中所為之事,決非他人所能干涉者也。」
  唐言已,又侃侃然舉高麗某志士事,為我勸慰,並資啟迪。蓋某志士自高麗出奔至日本,被其同國人誘赴上海,戕斃於英租界內,由華人將志士遺骸運往高麗,高麗政府戮屍示懲。而其戕斃志士之兇徒,則獲重賞並擢高位焉,唐口述時,手舞足蹈,意興甚豪,蓋彼以為此次捕予有功,將來中國政府亦必加以重賞,錫以高位也。
  予問曰:「予殊不解公等何殘忍若是?」
  唐曰:「皇上有命,凡能生致汝,或取汝死命者,皇上均當加以不次之賞。」
  予又進逼曰:「君須知高麗志士之案,即中日開釁之一因。今公等致予於此,或招起極大之交涉,未可知也。將來英政府對於使館中人,不免要求中國政府,全數懲治。況君為粤人,吾黨之在粤省者甚多,他日必出而為予復仇,豈第君之一身可慮,甚或累及君之家族,其時君將追悔莫及矣。」
  唐某聞予言,不覺色變;頓易其豪悍之口吻曰:「凡我所為,皆公使之命,我此來不過為彼此私情計,俾君知前途之危險耳。」

四、幽囚求援
  是夜十二點鐘時,唐又至吾室,與我談話。
  予曰:「君如真為我友,則將何以援我?」

國父全集 二○二

唐答曰:「此即我之所以來也。我當竭盡吾力,希望脫君於厄。吾今方令匠人密製二鑰。一可啟此室之門,一可啟使館之前門。我之所以如此者,因掌鑰者係公使之親隨,決不肯授我以鑰也。」
  余問以出險當在何時?唐答稱:「必須俟諸次日即星期五。(按此時已在禮拜三夜十二點鐘以後,已為星期四,故所謂次日即星期五。)星期五清晨二點鐘時,我或能乘隙而來,援君出此羅網,未可知也。」
  當唐辭出時,又告我星期五清晨必來相援,汝可預備云云。然唐去後,予仍取片紙,書數語,俟星期四(即十月十五日)上午授於英僕,乞其密交康德黎先生。及下午,唐又來云:「此紙已由英僕徑呈使館,馬凱尼君見之,即向我大肆詬詈,謂不應以使館密謀告汝。是在吾雖有援救之心,而汝此舉實足破壞吾計畫,未免自誤。」
  予乃問以尚有一線生機否?唐曰:「生機尚未盡絕,但君以後必須依我命而行,切勿再誤。」
  唐乃勸我致書公使,求其相宥。吾從之。唐立命西僕柯爾取紙筆墨水至,吾請換中國文具。因上書公使應用漢文,未便作西字也。
  唐曰:「否。英文甚好,因此間大權均操於馬凱尼之手,公使不過座擁虛名而已。君之此書,宜畀馬凱尼也。」
  予問書中宜如何寫法?唐曰:「君必須極力表白,謂身係良民,並非亂黨;祇以華官誣陷至被嫌疑,因親到使館,意在籲求昭雪」云云。
  予即在唐某之前,照其授意書成一長函。摺疊既畢,照例應於紙背標明受書人之姓名,唐乃為予讀馬凱尼姓名之拚法曰:「Sir Halliday Macartney」。蓋此時予但知其姓氏之音為馬凱尼,而猶未知其拚法。既而吾授信於唐,唐懷之而去,此後遂不再見此人之面矣。
  吾此舉實墮入唐某之奸計,可謂愚極。蓋書中有親至使館籲求昭雪等語,豈非授以口實,謂吾之至使館,乃出於自願,而非由誘劫耶?雖然,人當陷入深淵之時,苟有毫髮可以憑藉者,即不惜攀援以登,初不遑從容審擇,更何能辦其為奸偽耶?
  唐曾告我,凡我所書各函,均由僕人出首於使館,並未達於諸友。此時吾自思希望已絕,惟有坐以待斃耳。

論著 民前十五年 二○三

此星期內,予苟覓得片紙,即以被難情形疾書其上。令英僕為予擲於窗外;冀有人拾得,或有萬一之望。吾被禁之室,雖有窗,並不臨街,故不得不乞僕代投。既而知僕之愚弄也,遂擬自起為之。因於幽居室之窗中,一再外擲。一次,幸及於鄰家鉛簷,然紙團力所及不遠,故始則裹以銅幣,銅幣竭則繼之以銀。此錢幣者,乃吾密藏身畔,幸未於搜檢時被獲者也。及所擲之紙及於鄰屋,竊意鄰家或萬一能拾視之矣。然同時另有一紙,擲出時誤觸於繩,中道被阻,而徑落於室之窗外,因命一西僕往拾之。此西僕即二僕中之少者,非柯爾也。彼聞命後,非特不往拾取,反告監守者。於是監守者往拾,並留心四望,而鉛簷上之紙團纍纍,亦為所見。彼等攀登鄰屋,取歸呈於使館,自此吾一線僅存之希望亦絕。
  於是使館之防我較前更密,窗上均加螺旋釘,不再能自由啟閉,藐茲一身,真墮落於窮谷中而不克自拔矣。惟有一意祈禱,聊以自慰,當時之所以未成狂疾者,賴有此耳。及星期五(十月十六日)上午,予祈禱既畢,起立後,覺心神一舒,一若所禱者已上達天聽,因決計再盡人力,俟英僕柯爾來,又向之哀求脫險。
  予向柯爾曰:「君能為我盡力乎?」
  柯爾反詰我曰:「君為何如人也?」
  吾曰:「吾為中國之國事犯而出亡於海外者。」
  柯爾於國事犯之名稱,若未能領會。予乃問其嘗聞阿美尼亞人之歷史否?柯爾點頭。予遂迎機利導,告以中國皇帝之欲殺我,猶土耳其蘇丹之欲殺阿美尼亞人,土耳其蘇丹之所疾視者,乃阿美尼亞之基督徒,故欲聚而殺之。中國皇帝之所疾視者,為中國之基督徒,故欲捕而殺之。吾即中國基督徒之一,且曾盡力以謀政治之改革者。凡英國人民,咸表同情於阿美尼亞人,故吾之生平及目前狀況,苟為英國人所知,則其表同情於我,可不言而可決也。
  柯爾云:「不識英政府亦肯援助否?」予曰:「英政府之樂於相助,無待贅言;不然中國使館祇須明告英政府請其捕我,而交與中國可也,又何必幽禁於斯,且恐外人聞之,加以扃鐍耶?」
  吾更進迫之曰:「吾之生命,實懸君手,君若能以此事聞於外,則吾命獲全;否則予惟有束手受縛,任其殺戮耳。

國父全集 二○四

君試思救人於死,與致人於死,其善惡之相去幾何?又試思吾人盡職於上帝為重乎?抑盡職於雇主為重乎?更試思保全正直無私之英政府為重乎?抑袒助腐敗之中國政府為重乎?請三思之!並望於下次相見時,以君之決心示我!」
  翌晨,柯爾取煤來,投煤爐後,復以手微指煤簍。予見其所指者為一紙,不覺中心跳盪不已;蓋吾之生死,全賴此片紙所書也。及柯爾既出,急取而讀之,其詞曰:「吾當為君遞書於君友,惟君書時切勿據案而坐,因監守者伺察極嚴,得於鑰中窺見君之所為。幸君伏於臥榻書之為要。」
  予於是伏臥榻上,取出名片一紙,面壁疾書,致康德黎君。晌午,柯爾復來,取是書去,予酬以二十鎊,自此而予囊罄矣。既而柯爾又持煤簍至,以目示意,予待其去後,急搜煤簍,得一紙,讀之,大喜過望。其詞曰:「勉之!毋自餒!吾政府正為君盡力,不日即可見釋。」
  因此予知祈禱之誠,果能上達於天,而上帝固默加呵護也。計自被逮後,衣未嘗解帶,夜未嘗安睡,至此始得酣眠,及旦而醒。
  予之所惴惴以懼者,目前之生命事小,將來之政體事大。萬一吾果被遞解回國,清政府必宣示全國,吾之被逮回華,實由英政府正式移交,自是以後,中國國事犯將永無在英存身之地。吾黨一聞此言,必且回想金田軍起義之後,政府實賴英人扶助之力,始奏凱旋。國人又見吾之被逮於英而被戮於華,亦必且以為近日革命事業之失敗,仍出英國相助之功。自是而吾中華革命主義,永無成功之望矣。且予在旅館中行李之外,尚有文件若干,如為中國使館所得,則株連之禍,不知伊於胡底;幸康德黎夫人能為予預料及此,毅然赴旅館,盡取予書牘之類,捆載而歸,付之一炬,是其識力,誠大有造於吾黨也。
  吾被幽使館中,但覺飲食之可厭,而並未念及飲食中可以置毒,故尚日食牛乳、咖啡少許,或食鷄卵一枚,得以苟延殘喘,以待良友之營救。後接康德黎君來信,於是食量大增,睡眠益適,不覺其身在幽禁室矣。

五、師友營救

論著 民前十五年 二○五

自星期五即(即十月十六日)後,英僕柯爾始為我效奔走,力求脫我於難。柯爾之妻尤為盡力,彼於星期六(即十月十七日)密告康德黎君之書,即柯爾之妻所寄。康德黎君接書,已在是日夜間十一點鐘時,書曰:
  「君有友自前星期日來,被禁於中國使館中,使館即擬將其遞解回華,處以死刑。君友遭此,情實可憐,如不急起營救,必將罹難。其雖不敢自具真名,然所言均屬實情。君友之名,某知其為林行仙 Lin Yin Sen」。
  康德黎君得書後之情態若何?可以不言而喻。時雖深夜,然恐營救無及之故,急起而檢查馬凱尼君之住址;住址既得,即匆匆出門,馳往求見。夫此等不名譽之舉動,馬凱尼實主其謀,而予友不知;反馳往哈蘭區 Harley Place 三號之屋,向之求助,時已禮拜六夜十一點一刻鐘。予友既抵其處,則見重門緊閉,闃若無人。不得已悵然而退至梅爾蓬路Marylebone Road 中,乃見一值夜之警察。予友因以該屋詢,警察謂:「此屋現係空閉,屋中人均往鄉間,將於六月後返此云云。」予友叩以何能詳悉若是?警察悻悻然答曰:「三日前有盜夜破是屋,聞於警署,警署因而查悉屋中人之姓名及其現在之蹤跡。余謂六閱月後始回者,必不汝欺也。」康德黎君聞言,遂驅車直達梅爾蓬巷 Marylebone Lane警署,以予被拘事呈訴於值日警監。繼復至蘇格蘭場警署,在私室中獲見偵探長,當蒙允其呈訴一切,以便存案。惟此等事,實出常情之外,雖康德黎君言之鑿鑿,殊難令人據信。偵探長靜聽既畢,即謂此事關係重大,非渠所能主持云云。迨康德黎君別偵探長而出時,已為夜半後一點鐘,然所事則毫無成就也。
  翌晨康德黎早餐後,即馳至甘星敦 Kensington 就商於其友,意欲往見現寓倫敦之中國稅務司某,乞其以私情往告中國公使,使知私捕人犯之事,必致引起國際交涉,宜三思而行云云。
  康德黎君之友頗不以此策為然,於是康君復往哈蘭區三號屋,其意以為屋中人雖往鄉間,乃有一二留守之人,或可藉此訪得馬凱尼君之蹤跡及其通信處。不料此行結果,除於盜劫之事更聞一週,及覩一二斧鑿散棄地土外,更不能別獲絲毫之消息,以蹤跡彼與東亞同化之外交家。
  康德黎君無策,乃往訪孟生博士,才及門,見有一人趦趄門外,狀若有所待,詢之則中國使館之西僕柯爾也。蓋柯爾是日決計躬往康德黎君之家,將以中國使館拘予之密史,盡吐予友之前。康德黎君家人告以予友已往訪孟生博士,柯
國父全集二○六

爾乃復疾趨至孟生博士之門外,意欲俟康德黎之來,而並謁孟生博士。
  柯爾既隨康德黎君入,即出予函,是函係予以名片二紙繕成者。康德黎君乃與孟生博士同閱之,文曰:
  「予於前禮拜日,被二華人始則使以誘騙,繼復驟加強暴,將予幽禁於中國使館中。一二日後,使館將特僱一船,解予回國,回國後必被斬首,奈何?」
  孟生博士既備聞斯情,即毅然願助康德黎君從事營救。康德黎君嘆曰:「設馬凱尼君未下鄉,則此事必易為力,不幸馬凱尼又他出,吾儕當於何處求耶?」
  柯爾聞言,即實告曰:「馬凱尼君近固無日不赴中國使館,遠出者妄耳。幽孫氏於其室中者,馬凱尼實主其謀;以孫氏付於吾,而令吾嚴密防守,勿使兔脫者,亦即馬凱尼也。」康孟二君聞柯爾言,不禁大為駭愕!且此事既由馬凱尼主謀,則營救自必更難,措置益須加慎,勢必就商於政府中之秉政者不可矣。
  柯爾經孟、康二君詰問後,又答稱:「中國使館將詭稱孫氏為瘋漢,擬於二日後即下禮拜二日,雇舟押解回國,雖舟名不得確知,然倫敦城中有名麥奇谷 Mc Gregor者,柯爾知其必嘗與聞斯事也。又謂本星期內,忽有中國兵三四名,來止使館中,使館向無此等人物,是必亦關起解孫氏之事也。」
  康、孟二君各以名刺一紙,令柯爾歸而轉授於予;蓋一則藉此可以稍慰予心,一則證明柯爾之確已為予奔走也。柯爾既去,孟、康二博士復往蘇格蘭場警署,再請警察出而干涉,以維人道。值日之偵探長謂康德黎君曰:「君於昨日夜半後十二點半鐘時嘗來此陳訴,今為時未久而君又來,我輩實不及有所為也。」
  孟、康二博士既出警署,熟籌再三,乃決計姑往外部一試。抵部後,部中人告以可於下午五點鐘時復來,當令值日員司接見。如期復往,書記員招待甚有禮,而於二君陳訴之辭,仍不免疑信參半。既而謂:「本日適值星期,停止辦公,一時無可設法,當於翌日轉達上官」云云。二博士無如何,既思時期已極迫促,設中國使館即於是夜實行其計畫,予必無救,況更可慮者,彼使館所雇之舟,或係他國商船,則英政府雖欲搜檢,亦非其能力所及。蓋人犯既已被解,輪舟既已開行,設為英國船,則不及搜索於倫敦,尚可截之於蘇彝士河;若為外國船,則一去而不可留矣。二君因毅然變計
論著民前十五年二○七

,決先往中國使館,告以孫某被拘事,已為外人所知;英政府及倫敦警署亦已洞悉使館擬將孫某遞解處以死刑云云,俾中國使館聞之,或有所畏憚而不敢遽行。孟生博士以中國使館中人,稔知康德黎君與予相習,故決計隻身前往。
  於是孟生博士即獨赴波德蘭區四十九號,叩中國使館之門,令門外守兵招一能操英語之華人出見。俄而一中國通譯員出,其人即始則捕予於途,繼則餌予於使館之唐某也。孟生博士啟口第一語,即曰:「某欲一見孫逸仙」。唐某忸怩半晌,口中喃喃自語曰:「孫…孫…」,一若不知斯名之誰屬者?既而答曰:「此間並無此人」,孟生博士即謂:「余如孫某確在是間,無庸諱飾;今英國外務部已知此事,而蘇格蘭警署且已派員澈查。」然唐某氣不稍沮,竭力剖辨,謂此種消息純屬子虛,言下態度從容,鎮靜若無事,雖以旅居中國至二十二年,善厦門方言,其熟如流,而於華人之性情習俗又號稱洞悉之孟生博士,亦不覺為所搖惑,幾疑予被拘之事之全非事實矣。若唐某者,洵不愧為中國外交界之人材,將來出其善作誑語之才力,何難取卿相而列臺閣哉?孟生博士歸為康德黎君言,當其辨白之時,形容極坦率,辭氣極質直,甚且謂某被拘之信息,或出孫某之自行揑造,冀以達其不可測度之目的焉。
  康、孟二君為予往來奔走營救,至是晚(即禮拜日)下午七點鐘時,始各分袂。然二君均以所謀無當,意殊鬱鬱。
且恐中國使館,既知事為政府所聞,或即於是夜實行遞解,否則亦必將移禁他處。果然不出二君所慮,若非當時之所謂曾侯(按即曾紀澤,龔使之前任也。)者自倫敦返國時不將居宅退賃者,使館中人必將予改禁於曾宅中,而反請英政府赴使館檢查,以闢外間之流言,而示推誠相與之態度矣。雖然改禁之計,雖可無慮;而遞解之期,既定於禮拜二日,則承載之輪舟,是時必已安泊於船塢可知。彼使館或託詞押解瘋漢,在夜深人靜後,即納予於船塢,又未可知,此予友之所以惴惴然為予危也。

六、訪求偵探
  康德黎君再三思維,終不能釋然於心;計惟有在中國使館之外,遣人密伺,藉以偵探其行動。因急往訪其友某,友即告以思蘭德號 Slater's firm(註十六)之所在。思蘭德號者,英國私家偵探設於倫敦本區(所謂倫敦本區者,即倫敦全境若
國父全集二○八

干區分之一,亦名倫敦城。)以待雇者也。顧是日為禮拜日。康德黎君既抵佩星和爾街 Basinghall Street,見有花剛石所建之華屋,審為思蘭德號,即按其鈴,不應;撾其門,亦無聲;後乃大聲以呼,而屋中終闃然無應者;蓋以禮拜日循例休業。然則英國於禮拜日無應辦之案乎?曰:非也。所謂禮拜星期者,不過藉人為之力,強分一月為若干部份,藉以取便於世俗而已。彼犯案者,又何嘗因禮拜日與非禮拜日而分別哉?
  康德黎君不得已,而與途中之巡警相商,且亦引御者同相研討。此御者已知中國使館之案,而頗欲盡力馳驅者也。
既而定計再往最近警署,康德黎君入見,具陳中國使館之事,警官曰:「君必先言所欲偵察之地。」
  予友曰:「即西境之波德蘭區。」
  警官曰:「嘻!若是則君盍回西境謀之,本署係屬倫敦本區者,不能無端涉及西境事也。」
  康德黎君固亦知東境與西境之警署,同一無濟,因復請曰:「可否由貴署遣一偵探,往伺中國使館否?」
  警官曰:「是不能,倫敦本區之警察,不能與聞西境之事,此定律也。」
  康德黎君曰:「然則貴署可否以更事既久而今已退閒之警察介紹與予?使盡微勞,以邀少許之酬謝者乎?」
  警官曰:「可。予當為君搜索之。」
  警署中人乃互相商議,冀以一相當之人充數。既而一人曰:「得之矣,有某某者似可以膺斯任也。」
  予友遂欣然叩其人之居址,則曰:「斯人寓藍籐斯敦 Leytonstone 君今夜恐無從訪得之;蓋今為禮拜日,固君所知也。」予友聞言,意仍不愜。警署中人因又聚議良久,始又得一相當之人,其所居在伊士林敦Islington之吉勃斯屯場 Gibston Square ,既以其姓名居址見告,予友乃興辭而出。
  予友既出門,思先往報館,以予被逮事告諸新聞記者,請為宣布,而後再赴伊士林敦訪偵探。意決,即驅車至太晤士報館,謁其副主筆。館人出會客啟一紙,令予友將請見之緣由填明,予友大書曰:「中國使館之誘捕案」。時已夜九點鐘矣,館人約以十點鐘時再往相見。
  於是予友逕赴伊士林敦,訪警署介紹之偵探。既抵其境,又經多時之訪問,始得吉勃斯屯場。其地少燈火,幽暗不
論著民前十五年二○九

易辨字跡,予友按戶檢查,始得警署所示之某號,遂叩關入。所謂某偵探者固自不誤,而其人又以他事不能從請,願轉薦一人為代。予友不得已諾之,持(註十七)其所薦者之居址,須求諸其人之名刺,於是傾箱(註十八)倒篋,並破衣敗絮之中,亦復搜尋殆徧,約一小時許始見一紙,謂予友曰:「得之矣。」雖然,此人現方任倫敦本區某旅館之守護,毋庸至其家相訪之也。
  予友躊躇者再,既見偵探室中,有數童子在,乃請偵探,速具一函,遣一童徑送其人之家。予友復偕同偵探親訪其人於某旅館,如是兩者必遇其一矣。部署既定,予友與偵探驅車至某旅館,館在巴畢干(即古堡)鄰近,顧探索良久,迄未見是人蹤影。既而知其人須於十一點鐘旅館閉門時始來服職。康德黎君無奈,因令同行之偵探在旅館外候其友,而己則復馳赴太晤士報館,盡以予被捕事告記者,記者取筆而記,繕成一紙,而登載與否,則尚須聽報館之主裁。康德黎君是日直至夜間十一點半鐘,始行回寓;及十二點鐘而擬雇之偵探尚未至,康德黎君雖覺事不順利,心甚焦悶,而其一腔熱血,曾不稍減。計惟有親往偵守於中國使館之門外,果有潛解人犯事,可立起而干涉。因以此意告諸康德黎夫人,與夫人握手而出。
  康德黎君甫出門,即與一人相值,審知即適間所約守護旅館之偵探。乃偕彼赴中國使館,是時已十二點鐘半,而使館中燈火猶明,人影幢幢,是可知孟生博士晝間一言,實足致個中人之驚擾也。康德黎君令偵探伺於一亨生車內,車在渭墨街 Weymouth Street街南屋宇下,介於波德蘭區及波德蘭路之間。是夜月明如晝,凡於中國使館二門出入者,車中人並可瞭見。萬一予於深夜被押解出,則車中人可駕車馳逐於後,以蹤跡予之所往,無虞不及也。
  予友康德黎君之歸寢,已在二點鐘時矣。此一日間先則稟諸政府,訴諸警署,告諸報館,而終則密遣偵探,伺察於使館之外。予友一日之心力竭,而予命亦賴是以獲全。予書至此,不禁感極而泣矣!

七、英政府之干涉
  禮拜一之晨(即十月十九日),康德黎君復往思蘭德號雇一偵探,令旦夕伺於中國使館之外。及午,康德黎君奉本
國父全集二一○

國外部之命,將此案始末繕成稟牘上諸部。蓋英外部之意,欲籌一非正式之辦法,冀中國使館就此釋予,免致釀成國際上不堪收拾之交涉。況予被逮之消息,純出傳聞,或得諸密訴,尚無確實之證據,故當事者,初皆謂不用正式交涉為宜。迨英政府質諸格來輪船公司,而知中國使館確曾有定雇船艙之舉,於是始明不特私捕人犯為非虛,且實行遞解亦屬實,於是英政府遂正式從事,而予友之責任始寬。
  英政府首遣偵探六人密伺於中國使館之外,並分飭附近警署加意防守。且以予之歐裝小影一幀(係游美時所攝寫者)發交警吏,藉資辨認。蓋外國人未嘗赴華遊歷者,其視華人面目,幾於彼此相同,無甚分別,故予平時所攝之影,殊不足資英警察之用。若此照則不特身服西裝,且有短鬢,即額上髮亦梳成歐式。吾中華雖為早婚之國,而留鬚極遲,其有此資格者,大抵身為人父或為人祖父;若予當時,則行年猶未及三十也。
及星期四(即十月二十二日)英政府繕就保護人權之令,擬飭中國使館或馬凱尼將人犯交出審訊,後以中央刑事裁判所不允,遂未見實行。
  是日(十月二十二日)下午,有地球報 Globe特派訪員,往見康德黎君,問以中國使館誘捕之某華人,其生平行事及本案情節。康君盡以所知相告,並稱嘗於五日前即星期日(即十月十八日)以孫某事告於泰晤士報館,繼又於星期日(即十月十九日)續往報告,故康君之意,此案宜向泰晤士報首先發表。既而康君又謂地球報訪員曰:「雖然,君試以筆錄者為吾一誦之,吾當為君正之。」於是訪員以所草之稿,向康君誦畢。康德黎曰:「甚是,君可即以此登報,惟稿中不可述康德黎之姓名。」
  此案於未經刊布之前,知者已不乏人。當星期二日(即十月二十日),至少已及二三百之數。然彼到處諮詢隨事探訪之報館訪員,則至星期四之下午始有所聞,亦可異也。及報界風聞,則事難隱,更自地球報揭露此可驚可愕異聞,而波德蘭區覃文省街四十六號康氏之屋,幾乎戶限為穿,老友康德黎君,遂覺應接不暇矣。
  地球報發行後,不及二小時,中央新聞及每日郵報各有訪員一人,登康氏之門,咨訪此事。予友雖力主緘默,然於本案大概情形,仍舉一二以告。兩訪員興辭後,逕往中國使館求晤孫某,其出接者即彼機變環生之唐某。唐某力稱使館
論著民前十五年二一一

並不知有孫某,於是訪員示以地球報所刊新聞。唐大笑曰:「是皆欺人之談,純係憑空揑造」。中央新聞訪員乃正告之曰:「君無庸諱飾,彼孫某被幽於此,若不立行釋放,則明晨將見有數千百市民,圍繞使館;義憤所發,誠不知其所極耳。」唐某仍聲色不動,且狡獪更甚於前。
  既而訪員等四出以求馬凱尼之蹤跡,得諸米狄蘭旅館 Midland Hotel(註十九),其與訪員問答之辭,詳見英國各報紙。
今轉錄如次:
  中國使館參贊馬凱尼勳爵於昨日下午三點半鐘赴外部,面陳一切。
  馬凱尼答某報訪員之問曰:「某甲被留於中國使館一事,除報紙已載之消息外,我殊不能更有所陳述。」
  訪員曰:「外部刊有布告,謂外部大臣薩里斯倍 Lord Salisbury 已照會中國公使,請其將拘留之人釋放矣。」
  馬凱尼曰:「誠然。」
  訪員曰:「敢問此照會之結果若何?」
  馬凱尼答曰:「某甲自當釋放。然釋放之時,須力顧公使館之權利,勿使稍受侵害。」
  厥後又有某報訪員晉謁馬凱尼,馬凱尼謂之曰:「彼拘留於本使館之華人,並非孫逸仙,此人之果為誰?及其抵英國後之一舉一動,本使館洞悉無遺。彼之赴使館,係出自己意,並非由使館之引誘或強迫或拘捕。蓋華人之來倫敦者,獨居無聊,人地生疎,而至使館問訊,或與使館中人聚語,固屬常有之事。特此人之來,其形跡似有所窺伺,且自恃使館中無識其人者,故敢為之而無忌。初時由使館某員接見,既而介紹於我(馬凱尼自謂)。談言酬酢之中,彼無意傾吐一二語,始疑及此人者殆即本使館所伺其舉動之某某也。及次日又來,而其人之為某某,確已徵實,遂拘留於此。俟中國政府訓令既至,乃量為置處。」
  馬凱尼之論國際問題,則曰:「某甲華人也,非英人也。中國之公使館,不啻為中國之領土,其有統治權者,惟中國公使一人而已。華人之赴公使館,既出自其人之本意,而公使館以其罪案嫌疑之故,即加以拘留,此在外人,實無干涉之權。設其人而在使館門外,則辦法即從而大異;蓋門外為英國之領土,公使館非先請拘票,即不能逮捕也。」

國父全集 二一二

馬凱尼又答曰:「某甲雖被拘留,然使館並不視為囚犯,起居飲食,均甚優待。外間所稱某甲或受非刑,或遭虐遷等語,殊屬可笑。」馬凱尼又謂:「英國外部已來函質問,公使館擬即備文答覆云云。」
  中央新聞曰:「馬凱尼勳爵自外部回中國使館後,即趨至龔大人(按即清駐英公使龔照瑗)之寢室,告以外部大臣薩里斯倍必欲將孫逸仙釋出使館之種種理由。」
  馬凱尼之所言所行,是否正當?非予所欲言,直宜聽諸公論,並質諸其一己之良心而已。在馬凱尼之意,以為彼之舉動亦自具有理由,然在頭腦清醒者當不出此;而況馬凱尼又身為使館參贊,其職位至為重要乎?且不特身為參贊而已,彼唐先生不云乎?中國公使,僅擁虛名,使署大權,則盡操諸其手也。
  當時吾友所以營救者,幾於無計不施,錄新聞紙一則,亦足以見其大概也。
  「現訪得孫逸仙之友,曾籌備一勇悍之策,以為援救。後由外部及蘇格蘭警署向某等担保,謂孫某在中國使館決不至受荼毒,其策因以作罷。蓋孫君之友已請於鮑華斯谷子爵 Viscount Powerscourt ,擬登爵家(註二十)之屋頂,攀緣以達中國使館,破孫君所居室之窗,挾之而出。子爵家在波德蘭區五十一號,與中國使館比鄰。某等並將此計密達孫君。孫君雖被中國使館加以桎梏,行動不得自由,然仍密報其友,謂如蒙相援,當於室內用力,毀去窗櫺,以期出險等語。其友輩並備一車,候於中國使館側,待孫君既出,即乘車疾馳至其友家。」
  報紙所載,雖不盡無因,然與事實略有異同。蓋英僕柯爾於十月十九號致書康德黎君,謂某於今夕當有一絕妙機會,可使孫君攀緣至波德蘭區鄰屋之巔,藉以出險。君如以此計為可行,則請商准鄰屋主人,遣一人待於其室,藉資援手,並望賜覆以定進止云云。康君既接此書,即持赴蘇格蘭場警署,乞遣一巡警,與彼偕往波德蘭區,用相協助。惟警署中人,以為此等計畫,未免損失威嚴,殊非正辦,故力勸吾友勿行,並謂孫某必能於一二日後省釋,從容以出中國公使館正門云。

八、省釋

論著 民前十五年 二一三

十月二十二日(星期四),柯爾攜煤簍入,略示意於我。待其既出,就簍中檢得一紙,則剪自地球報者。其載予被逮情形,頗稱詳盡,即觀其標題已足駭人心目。如曰:「可驚可駭之新聞」,曰:「革命家被誘於倫敦」;曰「公使館之拘囚」。予急讀一過,知英國報界既出干涉,則吾之生命,當可無害。當時欣慰之情,真似臨刑者之忽逢大赦也。
  星期五日(即十月二十三日)自朝至午,仍幽居室中,未見有何發動。及傍晚四點半鐘,彼監守吾之使館衛兵,一中人,一西人,忽發扃而入,謂吾曰:「馬凱尼君在樓下待汝。」旋令予進履戴冠,並加外褂,既畢,即導至最下層。
予意英政府或將遣一人搜檢,故若輩欲藏吾於地窟中,未可知也。守兵雖告吾省釋在即,然予終未敢遽信。既而忽覩吾友康德黎君,又見有與吾友偕至者二人,予心始為之一舒,方知省釋之言非謬矣。
  與吾友偕至者,一為蘇格蘭場之偵探長;一則年事已老,則英外部之使者也。馬凱尼當諸人之前,將搜去各物一一還予。並對偵探長及外部使者為簡短之說辭曰:「某今以此人交付君等,某之為此,期在使本公使館之特別主權及外交權利,兩不受損云云。」吾當時方寸激擾,更不能深辦其言之意味。然在今日觀之,則其所云云,豈非毫無意旨而又童騃之甚者哉。
  既而馬凱尼告吾,謂予已恢復自由。遂與吾儕一一握手,啟使館之側門,肅吾儕出。吾儕於是出門下階,由使館屋後,而入於回默街中矣。此事雖微,然以英政府之代表,而竟令從後門出;在中國外交家,方且自誇其交涉之間,又得一勝利,其為有意簡慢,固無可諱言。彼馬凱尼雖非華人,然固同化於華俗,而又於東方風氣之中,深得其江河日下之一部分者也。倘外人以此相責,想馬凱尼又必有隨機應變之詭辭;如謂使館前廳,既為報館訪員所佔,而使館大門之外,又為許多市民所圍繞。當時英國外部之意,急欲將此案暗中了結,勿使張揚;則使者雖由後門而出,於英國當道之用心,固不失為體貼盡致也。
  英國人觀念與中國人不同,在英國人方以為外交之勝利,而中國使館祇須於省釋時之舉動間略加播弄,即不難一變而為中國外交之勝利。故予之省釋,在中、英兩方面固各有其可慰者在也。
  予省釋前,外部使者於衣囊中探一紙授馬凱尼。馬凱尼纔一展閱,即盡知其內容。是可知此紙所書僅寥寥數語,而
國父全集二一四

吾之生死,固繫於是矣。
  既出使館門,則回默街中之環而待者,甚見擁擠。彼報館訪員見我,即欲邀予敘話。偵探長急擁吾入一四輪車,與吾友康德黎及外部使者,同驅至蘇格蘭場。偵探長名喬福斯,在車中正色危言,向予誥誡,甚且呼吾為頑童,謂此後務宜循規蹈矩,不可復入會黨,從事革命。車抵白宮區某旅館前,忽而停輪,吾輩自車中出,立於道旁,瞬息間,各報訪員已繞吾而立。吾儕自波德蘭區馳騁至此,已半英里有餘。而各訪員又何能突然出現於此?中有一人,予見其曾躍登御人之側,與御人共坐而來。然此外尚有十餘人,豈盤踞於予輩車頂而偕來者耶?各報訪員慮吾一入蘇格蘭場警署,或不免有稍久之盤桓,因邀吾於某旅館前,俟吾出,即擁予至旅館之後屋,其為勢之強,較唐某等曳吾入使館時為尤甚。而各訪員等之渴欲探吾消息,較諸中國使館之渴欲得吾頭顱為尤甚也。吾既入旅館,被圍於眾人之中,有問即答。各訪員隨答隨寫,其速如飛。予觀其所書,心竊異之,蓋予當時猶未知其所用者為速記法也。予言既窮,無可復語,忽聞吾友康德黎呼曰:「諸君乎,時至矣!」予仍被擁入車,向蘇格蘭場進發。警署之視吾直同一無知少年,觀於偵探長喬福斯可見。蓋喬福斯誠摯之容色,坦白之言辭,長者之對於卑幼如是也。予既至警署,即將前後所遭,歷述一過。警官錄畢,向吾宣讀:讀畢,命署名紙末,所歷約一小時,乃偕吾友康德黎君告辭而出。
  康德黎君挈吾歸,相見之悲喜,接待之殷摯,自不待言,康德黎君夫婦等,咸舉杯為吾頭顱壽。是晚,求見者弗絕,至深夜始得就寢。此一宵睡夢之酣,實為予有生以來所罕有,連睡至九小時,忽為樓上羣兒跳號之聲所警醒。但聞康德黎君之長子名坎斯者謂其弟妹曰:「柯靈,汝扮作孫逸仙。南兒,汝扮作馬凱尼,我則為援救孫逸仙者。」未幾,喧嘩雜沓之聲大作,馬凱尼被撲於地矣。孫逸仙被援出險矣,於是笛聲鳴鳴,鼓聲鼕鼕,以示大赦罪之意,而合唱一歌,名曰:「不列顛之先鋒隊」。
  星期六(即十月二十四日),來訪者仍終日不絕,吾與康德黎君一一應答,幾舌敝脣焦。且來訪者無不急急問訊康德黎、孟生二博士何以能得此消息?設吾儕漫應曰:「賴使館中人之密為傳遞。」則使館中人之厚待我者,反不免因是而被嫌疑,遭擯斥,是大不可也。乃英僕柯爾自此案既白,即毅然辭退,不願復役於中國使館。是則以一身之去,免餘
論著民前十五年二一五

人於嫌疑;而吾儕亦可以道破實情,謂居間通信,乃出於柯爾之力也。至外間謂予厚賂柯爾,因得脫險,實非事實。予以密信授柯爾,並酬以二十鎊,固謂柯爾為吾效奔走,不得不稍酬其勞。詎知柯爾即於得金之次日,轉授於吾友康德黎君,謂此係孫某之物,請代為收貯。及予既歸,始知其事,乃以二十鎊力迫柯爾受之。吾當時財力止此,故所贈亦止此;揆諸衷心,殊覺未甚滿意也。先是,當十月十八日(星期日)下午,柯爾為吾投書康德黎家時,既已按鈴入門,達於廳事,知吾友已外出,乃請見康德黎夫人,僕閒言,入白夫人。柯爾獨立廳中,瞥見廳之一隅有一華人竚立而望,因大驚失色;自思此來必已為使館所知,故遣人尾隨至此。及夫人出,柯爾即以所疑告,夫人急慰解之,令其無恐。蓋立於室隅者,實一塑成之中國人,其大小與人身相似,康德黎君在香港行道時,賞其塑製之工,遂購歸設於廳事。驟見者往往怪詫,而柯爾心膽既虛,故惶恐更甚也。
  予當日遭逢,大略盡是。是時英議院尚未屆召集之期,故不知議院云何。然予自出險後,相識者漸眾,倫敦及倫敦以外之英人,多因此謬相推愛,頗極一時賓朋酬酢之樂云。

附錄
  當時英國報紙,關於此案之記載評論,謹擇要附錄於下:
  其最先投函於倫敦泰晤士報者,為荷蘭教授 Professor Holland,文曰:
      孫逸仙案
  記者足下,因孫逸仙案而發生之問題有二:(一)中國公使之拘留孫某,是否為違法舉動?(二)設其為違法舉動,而又不允釋放,則宜用何種適當方法將孫某釋出?
  第一問題之答語,固無庸遠求;蓋自一千六百零三年,法國蘇蘭 Sully為駐英公使時,雖有將某隨員判定死罪,移請倫敦市尹正法之事;然此後凡公使者,罕或行使其國內裁判權,即對於使館中人,亦久不行用此權。惟一千六百四十二年,葡萄牙駐荷公使藍鞱氏 Leitao 以見欺於馬販某,將該馬販拘禁於使館,終至激起荷人之暴動,將公使館搜劫一
國父全集二一六

空。當時荷人威寬福氏 Wicquefort 對於藍鞱此舉,深致評駁,蓋藍鞱固嘗在大庭廣眾中,演說萬國公法,非不知法律者也。今孫逸仙既在英國,自當受英國法律之保護;乃公使館忽加拘禁,是其侵犯吾英國之主權者大矣。
  第二問題雖不若第一問題簡單,然解決之方,要亦無甚困難。中國公使如不允將孫某釋出,則英國藉此理由,已足咨會該公使退出英境。如因事機急迫,恐飭令該(註二十一)公使回國尚不免遲緩,則以本案情節而論,即令倫敦警察入搜使館,亦不必疑其無正當理由也。或又謂使館應享有治外法權,此治外法權一語,過於簡括。實則其意義不過謂使館之於駐在國,為某種緣由之故,間有非該駐在國通常法權所能及耳。然此等享有權,歷來相習成風,業已限制甚嚴。且證諸成案,而於通行之享有權外,實不能復有所增益也。證諸一千七百十七年裘倫堡 Gyllenburg 之案,可見使臣駐節他國,苟犯有潛謀不利於該國之嫌疑,則該國政府得拘捕其人,搜檢其使館。又證諸一千八百二十七年嘉來丁 Mr. Gallatin 之御人一案,祇須駐在國之政府,以和平有禮之通牒報告使館之後,即可遣派警察,赴該使館拘逮犯案之僕役。又除西班牙及南美洲各共和國之外,凡使館已不復能藏匿犯人;即政事犯亦不得藉此為逋逃藪,是又各國所公許者也。至於公使館而擅行逮捕人犯,私加拘禁,則駐在國之地方警察,惟有斟酌情勢所需,為實力之干涉,以資解決而已。
  今孫逸仙堅稱被中國公使館誘劫於道途,且將畀赴輪舶,以便解送返華,是中國官場對於此案所負之責任,固無庸深詰。中國官場悍然出此,豈尚能有辯護之餘地乎?萬一誘劫之情果屬非虛,押解之謀見諸實行;則此案案情之嚴重,不言可知,而其出於公使館僚屬之急於邀功,尤可洞見。麥丁博士 Dr. Martin 在北京同文館教授國際法有年,使臣在外,應遵何道以行,中國政府豈猶茫然未之知耶?十月二十四日荷蘭由奧克斯甫發。
  楷文狄希 Mr. Cavendish者,生平於國際交犯之法律,最極研究有素,其語某君之語曰:
  孫逸仙一案,以予記憶所及,實無其他相同之例案可資引證。昔者柴西巴 Zanzibar (東非洲國名)謀篡君位之人犯,係自行走避於倫敦德國領事署,挾德政府相厚之情冀為庇護。既而國際法之問題起,德人不允交出,遂移往歐洲大陸之德屬境內,此與本案截然不同。蓋孫逸仙係中國籍之國民,其所入者係本國之使館,其逮者係本國之使臣,其罪名則係謀覆本國之政府。凡此所述,如悉係事實,則祇須由英國外務部出而為外交上之陳辭,而無須為法律上之辦理。蓋
論著民前十五年二一七

按諸法律,實無可引之條例也。
  胡特氏 Mr. James G. Wood為荷蘭教授所建之議,亦投函泰晤士報為法律問題之討論曰:
  荷蘭教授(註二十二)所擬第二問題,雖揆諸情勢,幸已無甚重要,然此端實大可研究。竊謂該教授所擬答語,殊不足令人滿意也。
  該教授論及中國公使萬一不肯將人犯釋放條下有云:以本案情節而論,即令倫敦警察入搜使館,亦不必疑其無正當理由云云。該教授既曰不必疑,則必有其可疑者可知。至於可疑者究竟何在?則該教授未嘗解釋明白也。以該教授之所答,並不能謂為解決問題,祇可謂之猜測而得一解決法耳。公使館即或違法而拘留人犯,然倫敦警察,並無入公使館釋放人犯之職權;萬一有入公使館而為此舉動者,公使儘可以強力拒敵之,揆諸法律,無不合也。以吾所聞,公使館果有私拘人犯之事,則揆諸法律所可以行用之手續,惟有頒發交犯審訊之諭 habeas corpus(註二十三)(即保護人權之令。若拘捕後不即交審,可發此諭交由公堂訊判;如無罪,則二十四小時後即應保釋。)而已。但事實上有難行者,則此諭將交諸公使乎?抑交諸公使館中之員役乎?設交諸公使或員役,而彼乃置諸不問,則可施以藐視公堂之處斷乎?以吾所知,實無成案可以援引也。
  荷蘭教授又謂公使之所居,應享有治外法權;其實公使館與輪舶不同,彼享有此權者,乃公使之本身而非公使館也。相傳公使之本身及其家屬隨員等,於民事訴訟得享有完全捐免權。是以此等問題者,乃個人問題,而非居處問題。乃若者可施若者不可施諸公使及其家屬隨員等之問題,而非若者可施若者不可施諸公使館之問題也,惟其然也,故吾所擬頒布交犯審訊令之辦法,似不免牽涉而有礙邦交也。
  至引用成案,謂警察得持拘票入公使館拘捕在他處犯有罪案之人犯,如荷蘭教授所謂:公使館而擅行逮捕人犯,私加拘禁,則地方警察惟有為實力之干涉云云。斯言也,實亦不足為萬全之計;蓋此等成案與孫逸仙案並無共同之點也。
十月二十七日胡特氏發。
  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十二月三日,香港支那郵報有論云:

國父全集 二一八

孫逸仙者,即近日被逮於倫敦中國公使館擬置諸典刑,視同叛逆者也。但此人他日似未必不為歷史中之重要人物,然未經正當之法庭加以審訊,自不得謂為與會黨有關;且不得謂該會黨之舉動,確在傾覆中國朝廷也。彼以孫逸仙為叛逆者,僅出於倫敦中國使館,與夫廣東官場之擬議耳。然孫君固非尋常人物,以開通之智識,而目擊中國數百兆人民之流離困苦。固當慨然動念,而奮然興起矣。據中國官場宣告,謂此等華人曾於一千八百九十五年十月間起而作亂,孫逸仙即其領袖也。中國之不免於變亂,人人能言之;而其變亂期之迫於眉睫,則無論居於外國之外人不能知,即寓於遠東之外人,亦鮮有能知之者也。及廣州之變既作,以事機不密,遽爾傾覆,而當事者仍漠然不動於心,至可哂也。他日變起,其可危當必更甚於昔日之金田軍。蓋其新穎之組織,文明之基礎,較金田軍尤過數倍。總之領袖諸人,以事機未熟,故暫圖偃伏,非以偶然失敗之故,而遂盡棄其革命計畫也。至革命派之緣起,雖無由追溯,而其大致要由不滿意於清廷之行事。近中日一戰,而此派遂嶄然露其頭角。孫逸仙博士輩之初意,原欲以和平手段,要求立憲政體之創行,迨至和平無效,始不得不出於強力。然歷觀中國歷史中之崛起隴畝謀覆舊朝者,其精神意氣,大都豪悍不馴。而孫氏則獨不然,秉其堅毅之心志,不特欲調和中國各黨派;且將使華人與西人,中國與外國亦得於權利之間悉無衝突焉。然而事有至難解決者,則一舉之後,必有種種繼起之困難,而此等困難最足使任事者窮於應付。孫氏豈不知有大興作,不得不藉外國之國家與個人為之援助。然而中華全國,方無處不為排外之精神所貫徹,是則欲泯除而開導之,固不能不有需乎時日也,總之此等事業,其性質至為宏大,而其舉動又至艱難。惟孫氏則本其信心,謂他日欲救中國,勢不能不出乎此;而目前則惟有黽勉以圖,冀其終底於成功而已。孫氏誕生於火奴魯魯(按此有誤,孫氏實生於廣東翠亨村(註二十四)。)受有英國完美之教育。且於歐美二洲游歷甚廣,其造詣亦至深。昔嘗學醫於天津(按當作廣州、香港),繼復執業於香港(按當作澳門),其軀幹適中,肌膚瘦挺,容貌秀美,性情伶俐而爽直,舉動毫無矯矜,而言語又極懇摯;至其知覺之敏捷,處事之果敢,尤足使人油然生信仰之心,是誠不可謂非漢族中傑出者也。中國今日,正與各國在專制時代無異,凡主張創行新政,革除腐敗者,概加以叛逆之名。故有志之士,欲傳播其主義,勢不得不出以慎密。孫氏於千八百九十五年之始,著有政治性質之文字,發行於香港,而傳播於中國南省,其於良政府與惡政府,描寫極為盡致,兩兩相較,自足
論著民前十五年二一九

使人知所去取。然而措辭至為留意,雖以彼狠若狼虎、善於吹求之中國官吏,亦復無從指摘之。中國人士得讀此書,無不慨然動念。未幾,遂有秘密會社之發生,則孫氏與焉。當中日戰事未起以前,中國水陸兩軍,以上官之遏抑,已多懷怨望,即文官亦非無表同意者,況中國伏莽遍地,響應尤易。其初次起事之期,定於本年三月間,時則火奴魯魯、新嘉坡、澳洲等處紛紛輸資回華。然人才尚缺乏,軍需亦未足,遂改期至十月間,此時軍械彈藥已陸續購備,香港黨人亦赴粤以攻廣州矣。餉糈亦甚富足,外國之參謀官及軍事家亦已延聘,日本政府雖無明白之答覆,而黨人則已請其援應矣,凡起事之謀,可謂應有盡有。不幸為奸人所算,洩其謀於當事,卒至全功盡覆。蓋當時有僑寓香港之中國某富商附和新黨,知於集資購械等事,可緣以為利,遂居然以富商而為志士。既而知起事期迫,該商方為中日戰後某財政團之一,經營中國路礦等事,恐干戈一起,則權利將受影響,遂不惜舉黨人之謀盡洩於粤省官廳而仍緣以為利。黨人之計既被所傾覆,孫氏即出奔異國。此次以嫌疑被戮者凡四五十人,並懸賞通緝孫氏(按此即中山第一次革命失敗,在清光緒二十一年,西一八九五年)。孫氏由香港至火奴魯魯,復由火奴魯魯至美國,駐美中國公使館中人聞孫氏之言論,頗有志於革新。既而赴倫敦,思欲以鼓吹駐美使館者,更鼓吹駐英使館,而不意美使館有陽為贊成革命、陰欲繼(註二十六)香港富商之志亦思緣以為利者,密白其事於駐英使館,而孫逸仙被使館誘劫之案,遂因以演成矣。此案雖由馬凱尼一再辯護,而孫氏之始則被劫,繼則拘禁,固已無可諱言。至孫氏之得免於禍,實賴友人康德黎博士之力云。
  當時英人士討論此案,多集矢於馬凱尼。泰晤士報首先著論掊擊之,文曰:
  「歐洲各國,方以目前為邦交輯睦彼此相安無事之時;而豈知倫敦中國公使館突然發見一案,其以破壞法律及成例,而足以惹起國際之交涉者,關係至大。孫逸仙被幽禁於中國公使館中,幸其財力猶足以暗通消息,俾其英國友人得施營救之計。英警署既派遣偵探密伺於公使館之外,使該使館無從將孫氏運解至船。而外務大臣薩里斯伯又要求該使館立即釋放。幸而此案早破,得以無事;否則孫氏既被遞解,就刑戮於中國,英之外務部,必且致責言於中國政府,而勒令將本案有關之人一一懲辦,其損害於邦交為何如耶?孫氏既被誘劫入公使館,即由馬凱尼勳爵出見,旋即被錮一室,直至英外部出而干涉,始克見釋。夫馬凱尼英人也,乃亦躬與於此案。此案之失敗,固可預料,即幸而獲免,然他日與於
國父全集二二○

此案者亦必同受巨創。馬凱尼此舉,不亦可異乎?聞中國公使當釋放孫氏之時,謂彼之釋放此人,期無損於使臣應有之權利。噫!此等權利,似決非文明國所欲享有者;設竟或使用此等權利,則其為不可恕,又豈待言!昔者土耳其使臣在倫敦誘亞美尼亞人入使館,意在縛其體塞其口,而畀送登舟,遞解回國,冀為土耳其皇之犧牲。孫氏之案,毋乃有類於是乎?」
  馬凱尼既覩此論,即覆書該報曰:
  貴報評論向極公正,乃本日社論中,評某華人被誘於中國使館一案,詞連及我,殊失貴報公正之素旨。彼華人之自稱姓名甚多,而孫逸仙其一也。貴報既歷敘使館與孫逸仙所述之案情,而對於吾之行為則頗致微辭,是明明以孫逸仙之所言為可信,而以使館之所言為不足據也。貴報引土耳其使臣在倫敦誘阿摩尼亞人事為佐證,殊不知本案並無所謂誘劫,彼原名孫文偽名孫逸仙所供之辭,如謂被捕於道途,被挾入使館等語,皆至不足信者也。孫逸仙之至使館,係出己意,且為使館中人所不料。其初次之來,在星期六(十月十日),二次之來,在星期日(十月十一日)。治國際法學者對於孫逸仙被使館拘留一節,無論作何評論,抱何見解,然必先知本案並無所謂誘騙,即其入使館時,亦並未嘗施以強力或欺詐;此為本案之事實,而亦至可憑信者也。
  觀馬凱尼此書,其云孫逸仙姓名甚多,是明明將以此肆其誣衊,使外國知予非正人。而不知中國人習俗,多有以一人而兼三四名者,此在馬凱尼要無不知之稔也。華人自有生以後,襁褓中父母所呼之名,一也;稍長從師,學塾中師長所授之名,二也,既而身入社會,則有所謂字者,有所謂號者。惟名字屢易,而姓從不變。彼馬凱尼之在中國,有稱為馬大爺者,有稱為馬凱尼者,有稱為馬晉山者,以此相比例,無二理也。
  一千八百九十六年十月三十一日思比克報 The Speaker亦刊一論,其標題為「波德蘭區之牢獄」。詞曰:
  馬凱尼者,中國公使館之參贊也。彼以不滿意於泰晤士報之評斥,而投函更正,是亦猶土耳其大僚華資氏 WoodsPasha為土政府辯護之故,而現身於英國之報紙也。然此事出於真正之東方人,則不特為情理所宜然,而亦足徵其性質之特別;若出於假託之東方人,則適足以供嘲笑而已。馬凱尼之布告天下,謂孫逸仙醫士之入公使館,並非由於誘劫。

論著 民前十五年 二二一

然使孫逸仙當時習知彼延接者、招待者為何如人?孫氏固肯步入彼波德蘭區之牢獄(以公使館在倫敦之波德蘭區故名)而絕無趦趄縮瑟乎?馬凱尼於此語,乃不置一答辭何也?況馬凱尼既覩孫氏之被捕,而乃絕不設法以冀省釋;直待外務部,出而為堅毅之要求,始得出獄,抑又何也?夫公使館苟不欲解孫氏回國,何必幽禁於使館中?馬凱尼身在倫敦,且以迫於責任之故,遂不得不陷入此可憐之地位。若此事而發現於中國之廣州,固不失為循法而行,至正至當也。馬凱尼既遭失敗,將使北京當道者病其無能,固應緘口結舌,自比於中國人之所為;而乃猶舞弄筆墨,論列是非於倫敦之泰晤士報乎?且使此次被劫者而為德國人或法國人,則事之嚴重,將不可問?幸而其人籍隸中國,聞者不過一笑置之。而報紙之對於此事,亦僅如聞李鴻章之忽而畀以相位,忽而以未奉召命擅自入宮被太后之譴責而已!然而自今以往,凡過波德蘭區之牢獄者,不得不竦然以懼,啞然以笑也。(下略)
  予得省釋後,即投書各報館,申謝英政府及英報紙相援之盛情。書曰:
  予此次被幽禁於中國公使館,賴英政府之力得蒙省釋。並承報界共表同情,及時援助。予於英人之崇尚公德,力持正義,素所欽仰!身受其惠,益堪徵信。且予從此益知立憲政體及文明國人之真價值,敢不益竭其愚,以謀吾祖國之進步,並謀所以(註二十七)開通吾橫被壓抑之親愛同胞乎?爰馳寸簡,敬鳴謝悃。孫文緘於波德蘭區覃文省街之四十六號。(按此為康德黎君住宅,時中山暫寓於此。)
(註一) 據胡漢民編「總理全集」(民國十九年上海民智書局出版,以下簡稱「胡本」)譯文。黃季陸編「總理全集」(民國三十二年眾志書局版,及民國三十三年近芬書屋版,以下簡稱「黃本」)標題作「倫敦蒙難記」。英文本原標題為 Kidnapped in London( Bristol: J. W. Arrowsmith, 11 Quay Street, London, 1897)。中文係甘作霖譯,民國元年五月初版,由上海商務印書館印行。以後各翻印本均本此。
(註二) 「胡本」原文為「Dr. Keu,」,「黃本」作「Crken」,今據英文本校。
(註三) 原文為「觸接」,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註四) 「胡本」原文為 S. S. Maiestic,「會本」作 S. S. majeastic, 今據英文本校。
(註五) 原文為「告誠」,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註六) 「胡本」原文為 Pigeon,「黃本」因之,今據英文本校。

國父全集 二二二

(註七) 原文為「已於」,今據「黃本」增「及」字。
(註八) 「胡本」原文為 Marcartney,「黃本」因之,今據英文本校。
(註九) 原文及「黃本」均為「為壽」,英文本為 hoped for the best.。
(註十) 原為「予拘」,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註十一) 原文在此句下有「(室圖見前)」字句,今據「黃本」及「會本」刪。
(註十二) 原文為「事事」,今據「黃本」改。
(註十三) 「胡本」及「黃本」原文為 Kensinton, 今據英文本校。
(註十四) 原文為「康德使館」,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註十五) 原文為「告於可以」,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註十六) 「胡本」及「黃本」原文為 Flrm,今據英文本校。
(註十七) 原文為「特」,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註十八) 原文為「傾篋」,「黃本」為「傾筐」,今據「會本」改。
(註十九) 「胡本」原文為 Midiland Hotel,「黃本」為 Mididland Hotel, 今據英文本校。
(註二十) 原文為「登家」,今據「黃本」增「爵」字。
(註二十一) 原文為「該令」,今據「黃本」改。
(註二十二) 「胡本」及「黃本」為「荷蘭學士」,今據英文本校。
(註二十三) 「胡本」及「黃本」為 Habeus Corpus, 今據英文本校。
(註二十四) 原文為「翠亨」,今據「黃本」及「會本」增「村」字。
(註二十五) 「胡本」為「很」,今據「會本」改。
(註二十六) 原文為「欲志」,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註二十七) 原文為「所之」,今據「黃本」及「會本」改。

中國之現狀與未來(譯文)(註一) 民前十五年一月二十八日(一八九七年三月一日)於倫敦
  ──革命黨籲請英國善持中立
一般人都認為中國之現狀及其未來的展望,殊難令人滿意。但是,以我所見,尚沒有歐洲人能充分認清中國腐敗之
論著民前十五年一月二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