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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焦易堂告北伐軍改用名義函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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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焦易堂告北伐軍改用名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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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復焦易堂告北伐軍改用名義函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13/10/08

西元日期

1924/10/08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復焦易堂告北伐軍改用名義函(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八日
易堂兄鑒:九月二十七日函悉。經畫西北,具見周詳,毅力熱誠,殊堪嘉尚。際此滬蘇酣戰,奉師南下,我軍長驅,直搗洪都,尤望西北各省乘機響應,使賊首尾不相顧。至北伐各軍名稱,西南各省多數主張用建國軍名義;吾黨早有建國方略、建國大綱之宣布,當然改為建國聯軍,以期一致。此復,順頌勛祺。孫文、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八日。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325)。

相關人名
焦易堂
相關地名
相關專有名詞
建國大綱建國方略建國軍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五冊

頁次

539-540

檢索詞出現頁次

為此故,我更要今日之軍人捨去其故習,而服從我之制度,斯將來乃能服從我之命令,聽從我指揮也。如果今日教學生則存一成見,教成之後,何能使之為革命軍負革命之任務。試觀北洋之軍隊訓練非不精,補充非不備,而作戰則遠不如敗殘之楊化昭、臧致平,以彼二人曾與南方稍有革命行動之軍隊接觸,而無形中學得一二革命之戰術也。此間今日所練之軍隊,如果將來能聽我指揮,則我必導之去以一攻十或以一攻百也,此等任務更非尋常兵法所有。倘今日開練之始,不行我制,待至練成時,謂能聽指揮,我決不信也。此致。軍官學校教員學生同此不另。孫文。
  並附步兵編制表一分。其餘砲兵、飛兵(代騎)、工兵、輜重車、機關槍、甲砲車未定。
      革命軍步兵編制
    六人  為一伍  兵數        六    官          ○
    六伍  為一列  兵數       三六    官          一
    三列  為一連  兵數      一○八    官          四
    六連  為一營  兵數      六四四    官(附二人)    二一
    六營  為一團  兵數    三、八八八    官(附二人)   一二九
    三團  為一旅  兵數   一一、六六四    官        三八八
    三旅  為一師  兵數   三八、九九二    官      一、一六二
  此表人數定實,官數可酌量再加。
(註一) 據黨史會藏「總理遺墨」。並見「民十五前蔣先生」。

復焦易堂告北伐軍改用名義函(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八日
  易堂兄鑒:九月二十七日函悉。經畫西北,具見周詳,毅力熱誠,殊堪嘉尚。際此滬蘇酣戰,奉師南下,我軍長驅,直搗洪都,尤望西北各省乘機響應,使賊首尾不相顧。至北伐各軍名稱,西南各省多數主張用建國軍名義;吾黨早有
函電(下)民國十三年十月五三九

建國方略、建國大綱之宣布,當然改為建國聯軍,以期一致。此復,順頌勛祺。孫文、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八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325)。

致蔣中正指示成立革命委員會及有關黃埔械彈處理事宜函(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九日
  革命委員會當要馬上成立,以對付種種非常之事。漢民、精衛不加入,未嘗不可。蓋今日革命非學俄國不可,而漢民已失此信仰,當然不應加入,於事乃為有濟。若必加入,反多妨礙而兩失其用,此固不容客氣也。精衛本亦非俄派之革命,不加入亦可。我黨今後之革命,非以俄為師,斷無成就。而漢民、精衛恐皆不能降心相從,且二人性質俱長於調和現狀,不長於澈底解決。現在之不生不死局面,有此二人,當易於維持。若另開新局,非彼之長,故只好各用所長,則兩有裨益;若混合做之,則必兩無所成。所以現在局面,由漢民、精衛維持調護之。若至維持不住,一旦至於崩潰,當出快刀斬亂麻,成敗有所不計。今之革命委員會,則為籌備以出此種手段,此固非漢民、精衛之所宜也。故當分途以做事,不宜拖泥帶水以敷衍也。此復。
  再明日果有罷市之事,則必當火速對黃埔所有械彈運韶,再圖辦法。如無罷市,則先運我貨前來,商械當必照所定條件分交各戶可也。若兄煩於保管,可運至兵工廠或河南行營暫存俱可。即候毅安。孫文。
(註一) 據黨史會藏「總理遺墨」(049/15)。原件無日期,參見「國父年譜」。原函未指明收件人,惟文中提及「火速將黃埔所有械彈 運韶……」一事,參見同日致蔣中正各函一再關切此事,據以推斷應係致蔣中正函。

致蔣中正告黃埔械彈運韶事着陳興漢來幫函(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九日
  介石兄鑒:茲着陳興漢來幫手,盡將黃埔械彈運韶,以速為妙。孫文、十月九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15)。

國父全集 五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