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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內務司法部通飭所屬禁止體罰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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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內務司法部通飭所屬禁止體罰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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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內務司法部通飭所屬禁止體罰令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01/03/11

西元日期

1912/03/11

國父年歲

47

全文內容

飭內務司法部通飭所屬禁止體罰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一日
近世各國刑罰,對於罪人,或奪其自由,或絕其生命,從未有濫加刑威,虐及身體,如體罰之甚者。蓋民事案件,有賠償損害回復原狀之條,刑事案件,有罰金拘留禁錮大辟之律,稱情以施,方得其平。乃有圖宣告之輕便,執行之迅速,逾越法律,擅用職權,漫施笞杖之刑,致多枉縱之獄者,甚為有司不取也。夫體罰制度,為萬國所屏棄,中外所譏評,前清末葉,雖懸為禁令,而督率無方,奉行不力。頃聞上海南市裁判所審訊案件,猶用戒責,且施之婦女,以滬上開通最早、四方觀聽所繫之地,而員司猶踵故習,則其他各省官吏,難(註二)保無有乘民國初成、法令未具之際復萌故態者,亟宜申明禁令,迅予革除。為此令仰該部速行通飭所屬,不論司法行政各官署審理及判決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號及他項不法刑具。其罪當笞杖枷號者,悉改科罰金拘留,詳細規定,俟之他日法典。此令。

注釋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三十五號。
(註二) 據「會本」增「難」字。

相關地名
上海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052-053

檢索詞出現頁次

准財政部鼓鑄紀念幣及新幣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一日
  據該部呈稱:「擬另刊新模,鼓鑄紀念幣,就中一千萬元上刊第一期大總統肖像,流通遐邇,垂為美談。其餘通用新幣,花紋式樣亦應一律更改,請將花紋酌定頒發,分令各省造幣廠鼓鑄,以資遵守」等情前來。查幣制改良,新民耳目,自屬要圖,所請以一千萬元上刊第一期大總統肖像以為紀念一節,應准照行。其餘通用新幣,花紋中間,應繪五穀模型,取豐歲足民之義,垂勸農務本之規。為此訓令該部,即便遵照,速將新模印就,分令各省造幣廠照式鼓鑄可也。
此令。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三十五號(民國元年三月十一日)。原標題為「大總統令財政部准照鑄紀念幣並教示新幣花紋文」。

批准陸軍部所擬軍官學校條例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一日
  呈悉。發揚國威,端賴軍隊,軍隊骨幹,全在軍官。該部成立之初,即請設陸軍軍官學校,為造就初級軍官之所,自係為亟圖民國軍事進行起見,殊堪嘉慰。茲閱所呈陸軍軍官學校暫行條例二十八條,胥屬妥洽,自應照准,仰即遵照辦理可也。此批。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三十五號。

飭內務司法部通飭所屬禁止體罰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一日
  近世各國刑罰,對於罪人,或奪其自由,或絕其生命,從未有濫加刑威,虐及身體,如體罰之甚者。蓋民事案件,有賠償損害回復原狀之條,刑事案件,有罰金拘留禁錮大辟之律,稱情以施,方得其平。乃有圖宣告之輕便,執行之迅速,逾越法律,擅用職權,漫施笞杖之刑,致多枉縱之獄者,甚為有司不取也。夫體罰制度,為萬國所屏棄,中外所譏評,前清末葉,雖懸為禁令,而督率無方,奉行不力。頃聞上海南市裁判所審訊案件,猶用戒責,且施之婦女,以滬上
國父全集五二

開通最早、四方觀聽所繫之地,而員司猶踵故習,則其他各省官吏,難(註二)保無有乘民國初成、法令未具之際復萌故態者,亟宜申明禁令,迅予革除。為此令仰該部速行通飭所屬,不論司法行政各官署審理及判決民刑案件,不准再用笞杖枷號及他項不法刑具。其罪當笞杖枷號者,悉改科罰金拘留,詳細規定,俟之他日法典。此令。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三十五號。
(註二) 據「會本」增「難」字。

飭內務部轉飭遵照參議院議決南京府官制辦理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茲據參議院咨到同意議決之南京府官制一案,合行令仰該部轉飭遵照辦理可也。官制並發。此令。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三十六號。(民國元年三月十二日)

咨參議院提議唐紹儀與財政部會商借到四國銀行款二百萬兩先行備案
文(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案據財政部總長陳錦濤呈稱:「二月二十六七日迭接北京袁世凱、唐紹儀等來電,因民國南方需用甚急,已與四國銀行商妥即交二百萬兩,以後再可陸續商量交付,暫以民國財政部收據作保,將來由大批外債扣還。至利息及各條件,現因緊急用款,一時未及妥訂,俟妥訂後再交參議院通過等語。因軍需孔急,已於二十八日由四國銀行領到現銀二百萬兩,應請咨交參議院備案,俟有大批借款時,再行並案交院通過。」等因前來。相應咨行貴院,即煩查照備案可也。此咨。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三十六號。

公牘(上) 民國元年三月 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