贛南徵發事宜細則
贛南徵發事宜細則
規章
013/10/10
19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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贛南徵發事宜細則第一條此次大軍北伐,大元帥既有軍令令各軍保衛地方秩序,不准直接拉伕、籌款,騷擾人民,所有行軍必需之伕役、米食等件,凡軍隊經過之地方,紳商先行辦妥,方不貽誤軍機,並可維持地方秩序;軍隊不經之地
,預籌款項,以裕軍餉。所有一切徵發事宜,悉照左則辦理。第 二 條 此次徵發之物品,均係有償性質,其種類如左:
甲、現洋;
乙、伕役;
丙、米食;
丁、草鞋、柴木、廚具、房舍等,因地方之力量,妥為預備。第 三 條 上列各種之徵發物品,除現洋外,由經過之軍隊長官與地方知事或法定團體代表、正大紳耆、徵發所所長、運轉所所長、及贛南善後委員長派出之督催員、調查員等,當時估定價格,填三聯單,以昭信用。必須
現洋給付之處,由法定團體代表、正大紳耆、徵發所所長、運轉所所長先向公款公堂或借商民私款墊付,
務使勞力小民,踴躍從公,地方秩序,實深利賴。第 四 條 此次徵發之現洋及墊款,指定民國十四年度、十五年度贛南十七屬之地丁、錢糧、關釐、稅卡各項收入以為擔保,分四期勻數清償,不足之數,由贛南善後委員會設法籌足。第五條徵發票由大元帥印刷,交付各軍長官及贛南善後委員長,遵照下開手續辦理。但由軍隊自辦者,只徵發夫役、米食、其他物品,不徵現金。
大元帥發官印刷所用此式:
收據 由徵發、運轉所所長交債權人收執。
存查 由徵發、運轉所所長登記於簿,兩所長另立登記簿之後,原票交縣署保存;
存根
甲、由各軍辦理者,由該軍隊呈交該軍總部轉交贛南善後委員會保存;
乙、由贛南善後委員長交各知事辦理者,仍由該知事呈送贛南善後委員會保存。
格上左側填「某軍總司令部」字樣者,大元帥將徵發票交各軍總部,各軍總部先蓋某軍字樣,再發交該軍
前方長官。
由知事辦理者,不填。
騎縫中
甲、交各軍自辦者,各軍總部於收到此票,先蓋『某軍』字樣,再行發下;
乙、由知事辦理者,填各縣縣名(如定南縣,則填定南二字)。
騎縫中縣知事印及縣知事名章,可於收到後補蓋。
某地徵發、運轉所所長名章,臨時簽蓋。
未收之物品欄內,當時圈破(如僅收現洋一種,其餘三種未收,當時圈破);一欄中未收之數格,當時圈
破(如僅收二元,則元上之百千字、元下之毫字上一格,當時圈破)。
凡賠償損害之物品價格,皆在其他欄內。
知事私章,既經存有印鑑,凡未蓋縣印先蓋私章之徵發票,概生效力。但以後必須補蓋縣印。債權人收到
收據,有要求徵發所所長、運轉所所長將其收據號碼登記之權利,該所長有必須登記之義務。如該票遺失
,債權人(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別人無效)到所長處聲明,其票即作無效,債權人之債額仍屬有效。
徵發、運轉所所長保存登記簿至全數償清為止。
存查、存根萬一有一聯遺失,只存一聯,其號碼債額與登記簿相符者,仍有效力。
存查、收據兩聯,連同交付徵發、運轉所所長。第 六 條 各軍前線長官、贛南善後委員會委員、各縣知事、各督催員、調查員(統稱「甲方」)等初到一地,先將大元帥佈告、各軍佈告、贛南善後委員長佈告同時張貼一方,速覓商會、教育會、農會、保衛團(自治局
等地方團體名義均同)、正紳殷富(統稱「乙方」)商定經過軍隊前後共約若干,該縣該區設徵發所幾處
,運轉所幾處,預備長夫若干名,短僱若干名,谷米若干斤,運交何處,行李送至何處,其徵發所、運轉
所即時成立,不得延遲。
上述各軍前線長官、善後委員、知事、督催員、調查員等不必同時皆到,但有一軍隊長官(不限階級)或
一委員、一知事、一督催員、一調查員到時,即可遵章行使全部職權。
上述商會、教育會、農會、保衛團(自治局等同),正紳殷富等,不必同地皆有,但有一商會或一教育會
一農會、一保衛團、一正紳、一殷富、甚至一村、一族、一家以上,皆有遵章組織徵發所、運轉所之義務
,無商量延宕餘地。
軍隊過多地方居民太少之地,各軍隊自當特別原諒,不使求過於供,但(甲方)須急派人向軍隊附近之五
十里內促其急設徵發所、運轉所,(乙方)有將四圍五十里內之(乙方)姓名住址開示於(甲方)及派人
同去尋覓之義務。
(甲方)如已兩次派人至各(乙方)催促成立徵發所、運轉所,(乙方)尚懷疑延宕,不即照章成立,(
甲方)可要求派軍隊同往催促。第 七 條 督催員、調查員初到一地照上辦理之後,即歸其地之徵發、運轉所所長負責照約辦理,該員速分向五十里內之地方催促成立,五十里內既成立,速向百里以內之地催促成立,至該縣境全體成立為止。第八條離軍隊經過地點之五十里內,對於夫役、米食兩種,徵發居多,不另徵現洋;百里以內,對於米食、現洋兩種居多,百里以外現洋居多;便於運輸之處,略徵谷米,務使全縣平均負擔。所徵之現洋,悉數繳解於
善後委員長所在地(或待提解),夫役悉數送於軍隊經過之要地(何處居民較多,由甲乙兩方臨時指定)
。如派定之米谷,軍隊過盡,尚有餘存,責成徵發、運轉所所長運至贛城,交贛南善後委員會查收。
凡派墊之數,悉合現洋價格。
甲、現洋自一元以上者,皆填徵發票,均以毫洋為本位,大洋照時價升水;
乙、夫役一名,每日不得過五角;
丙、五十里內來往以一日計算,五十里以上百里以內,來往以二日計算。
運輸之長夫名額及時期,由徵發所所長酌定,軍隊過盡,即須裁撤。伕站設置地點,由前方軍隊長官酌定
,通知於督催員及徵發所運轉所所長照辦(伕站即伕住宿處)。
伕站距離,由四十里至六十里為度,按照指定地點遞送,不與軍隊同行,由輸送隊長督責,如有遺失,惟
輸送隊長是問。
各軍用品行李等件,為數過多,可分次運送,至運完為止。
軍隊自僱之長夫,不得扯夫役代運,士兵之一槍一砲,不得勉強拉運或搭載。
凡甲站運至乙站,須即時放回,不得扣留阻礙,如軍隊違章,所長可不負責任。
因軍事變化,須將徵發所運轉所伕站徙至他處時,軍隊長官須先一日通知。
丁、米谷:
子、米每百斤之價不得過八元;
丑、谷每百斤之價不得過四元。
米谷之價,由督催員、調查員,斟酌地方米谷時價定之。
送米挑力,照上五十里內百里內之夫價辦理。
運米船費及押運人員之公薪,據實開報。
如須軍隊保護同行,所長得請求駐紮該地之軍隊長官,或請求縣知事,轉請派相當兵數保護。第 九 條 地方設備招待長官之一切器具,及兵士暫用之鍋甑、水桶、鋪板等零星物件,不得任意搬去,致損軍隊名義。第十條住屋之門窗、戶壁,兵士不得拆作焚具。第十一條草鞋一雙不得過二角,能力可及,則代辦。第十二條柴木定價,由所長酌量本地情形定之。第十三條本細則未定之損失,非經縣知事查驗屬實,不得擅請賠償。第十四條各軍領取夫役、米食等,由現經過軍隊長官開具人數,官佐、士兵夫,每員每日領米一斤,夫役若干,地方力量不及借辦之物品,不得強索。第十五條善後委員、知事、督催員等,可先與軍隊長官商定大軍必由之地,何處設徵發所,何處設轉運所,何處設伕站,以便上站、下站,一氣聯絡。第十六條因戰事變化,軍隊至未立徵發等所之地,又無善後委員、知事、督催員在場,該軍隊長官得照章邀同乙方辦理。第十七條非大軍通過之縣,照章同一辦理。地方如有藉端延宕情節,知事得請駐紮該縣之軍隊派兵協同催促,如期成立,如額徵發。第十八條宣傳員所到之地,即時聚眾(不拘人數)演說,務使羣眾知革命有益於己,富者出錢,貧者出力,以助革命事業之成功。每日至少演說二次,地點自行酌定。第十九條徵發所所長一人,幹事如庶務、會計、徵發員(現金)、催伕員(派定夫役,必使到所)、催糧員(派定米數,速使運所)、運糧隊長(押送米穀)、輸送員(如有多數米穀必間數人,不使夫役逃走,米谷遺失
)需若干員,由所長酌定,並可指派某人為某員。所長之產出,公推(二人以上公推有效)、自任均可,
其姓名、年歲、鄉里、有無出身經驗之履歷,以一份自交縣知事註冊,以一份交督催員轉交贛南善後委員
會註冊,一切人員之公費,不得超過六級職員之數(即每日公費不得超過五毫,其公費或由自墊,或向人
借墊,由所長填徵發票為憑)。一切簿記,由所長負責保存。
徵發所所在地點,由所長佈置一切。第二十 條 運轉所所長一人,公推(二人以上有效)、自任或由徵發所長指定均可。幹事如輸送隊長(押運行李負收交之責)、督伕員(每隊行李,必間數人,以防行李遺失,伕役逃走)若干,由所長酌定,並可指定每人
為每員。
一切人員之公費,一切簿記,照上條辦理。
運轉所及伕站所在地,或由軍隊長官指定,或由運轉所長酌量地勢報告於軍隊長官均可。
運轉所長之履歷,照上條辦理。
運轉所長辦理運轉各事,可要請徵發所長協助。第二十一條 應加添伕役,或裁減伕役,兩所長可先向軍隊長官、或縣知事、或督催員請示辦理,不得擅自添減。第二十二條 兩所至何時裁撤,應俟最後經過軍隊長官之命令,及贛南善後委員會最後派出之督催員到時,方准裁撤。第二十三條 善後委員會收到各軍、各縣交呈之票,已填額者,照額核計數目榜示各縣,未填額者,截角備案。第二十四條 甲所夫伕願再至乙所應役,乙所所長願承受,甲乙兩處所長可隨時協商。第二十五條 徵發員(專管徵發現洋、夫役、米食等事)、監察員(專催各所現洋、夫役、米食),縣知事隨時酌定名額。第二十六條善後委員會無論在何縣境,與知事同處辦事,遇特別情形,不妨分任一方,縣知事一切佈置,事先禀承善後委員之意處理,事後報告情節。第二十七條善後委員無論經過何縣,有糾察一切,並防範流弊權限。第二十八條善後委員關於徵發事宜交辦之事,縣知事隨時執行。第二十九條各縣及各鄉區商會會長、保衛團團長等,縣知事可委為該縣一等督催員,未受督催員名義者,縣知事得隨時呈請發本會各名義(參議、咨議)。第三十條凡各所及各級人員公費、夫馬,概先籌墊。填徵發票時,填明某縣某區某所職員姓名、辦公日期、合計洋若干,不得與現洋、夫役、米食等混填,致難稽核。第三十一條預計必須作戰之地,由軍隊長官先通知該地之知事或督催員、徵發、運轉所所長,將兩所及伕站,預移於離作戰若干里之地。第三十二條徵解得力之各級人員酌予升獎:
甲、呈請傳令嘉獎;
乙、呈請獎給徽章;
丙、最得力者(上述督催員及商會會長等皆在內),以儘先派署知事稅差存記,次得力者,以候補知事稅
員存記,再次得力者記大功一次;
大功三次者,保候補知事稅差存記,小功三次者,為一大功。第三十三條 徵解不力或辦理不善人員,分別懲戒:
甲、撤差;
乙、記過。
如有捲逃、侵吞、中飽各情弊,照江西地方官吏任用暫行條例辦理外,仍照數追繳,有保證人者,並向保
證人追繳。
各上級人員發現各下級人員以上情弊,得隨時報告知事、委員、或委員長查辦。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善後委員及縣知事,得隨時因地制宜,酌定細則,但不得與本細則相抵觸,並隨時呈報。(圖表:履歷式方八寸)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號(民國十三年十月三十日)。
國父全集
第九冊
459-467
(圖表:職員階級表)
贛南徵發事宜細則
第 一 條 此次大軍北伐,大元帥既有軍令令各軍保衛地方秩序,不准直接拉伕、籌款,騷擾人民,所有行軍必需之伕役、米食等件,凡軍隊經過之地方,紳商先行辦妥,方不貽誤軍機,並可維持地方秩序;軍隊不經之地
規章民國十三年十月四五九
,預籌款項,以裕軍餉。所有一切徵發事宜,悉照左則辦理。
第 二 條 此次徵發之物品,均係有償性質,其種類如左:
甲、現洋;
乙、伕役;
丙、米食;
丁、草鞋、柴木、廚具、房舍等,因地方之力量,妥為預備。
第 三 條 上列各種之徵發物品,除現洋外,由經過之軍隊長官與地方知事或法定團體代表、正大紳耆、徵發所所長、運轉所所長、及贛南善後委員長派出之督催員、調查員等,當時估定價格,填三聯單,以昭信用。必須現洋給付之處,由法定團體代表、正大紳耆、徵發所所長、運轉所所長先向公款公堂或借商民私款墊付,務使勞力小民,踴躍從公,地方秩序,實深利賴。
第 四 條 此次徵發之現洋及墊款,指定民國十四年度、十五年度贛南十七屬之地丁、錢糧、關釐、稅卡各項收入以為擔保,分四期勻數清償,不足之數,由贛南善後委員會設法籌足。
第 五 條 徵發票由大元帥印刷,交付各軍長官及贛南善後委員長,遵照下開手續辦理。但由軍隊自辦者,只徵發夫役、米食、其他物品,不徵現金。
大元帥發官印刷所用此式:
收據 由徵發、運轉所所長交債權人收執。
存查 由徵發、運轉所所長登記於簿,兩所長另立登記簿之後,原票交縣署保存;
存根
國父全集 四六○
甲、由各軍辦理者,由該軍隊呈交該軍總部轉交贛南善後委員會保存;
乙、由贛南善後委員長交各知事辦理者,仍由該知事呈送贛南善後委員會保存。
格上左側填「某軍總司令部」字樣者,大元帥將徵發票交各軍總部,各軍總部先蓋某軍字樣,再發交該軍前方長官。
由知事辦理者,不填。
騎縫中
甲、交各軍自辦者,各軍總部於收到此票,先蓋『某軍』字樣,再行發下;
乙、由知事辦理者,填各縣縣名(如定南縣,則填定南二字)。
騎縫中縣知事印及縣知事名章,可於收到後補蓋。
某地徵發、運轉所所長名章,臨時簽蓋。
未收之物品欄內,當時圈破(如僅收現洋一種,其餘三種未收,當時圈破);一欄中未收之數格,當時圈破(如僅收二元,則元上之百千字、元下之毫字上一格,當時圈破)。
凡賠償損害之物品價格,皆在其他欄內。
知事私章,既經存有印鑑,凡未蓋縣印先蓋私章之徵發票,概生效力。但以後必須補蓋縣印。債權人收到收據,有要求徵發所所長、運轉所所長將其收據號碼登記之權利,該所長有必須登記之義務。如該票遺失,債權人(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別人無效)到所長處聲明,其票即作無效,債權人之債額仍屬有效。
徵發、運轉所所長保存登記簿至全數償清為止。
存查、存根萬一有一聯遺失,只存一聯,其號碼債額與登記簿相符者,仍有效力。
存查、收據兩聯,連同交付徵發、運轉所所長。
第 六 條 各軍前線長官、贛南善後委員會委員、各縣知事、各督催員、調查員(統稱「甲方」)等初到一地,先將
規章民國十三年十月四六一
大元帥佈告、各軍佈告、贛南善後委員長佈告同時張貼一方,速覓商會、教育會、農會、保衛團(自治局等地方團體名義均同)、正紳殷富(統稱「乙方」)商定經過軍隊前後共約若干,該縣該區設徵發所幾處,運轉所幾處,預備長夫若干名,短僱若干名,谷米若干斤,運交何處,行李送至何處,其徵發所、運轉所即時成立,不得延遲。
上述各軍前線長官、善後委員、知事、督催員、調查員等不必同時皆到,但有一軍隊長官(不限階級)或一委員、一知事、一督催員、一調查員到時,即可遵章行使全部職權。
上述商會、教育會、農會、保衛團(自治局等同),正紳殷富等,不必同地皆有,但有一商會或一教育會一農會、一保衛團、一正紳、一殷富、甚至一村、一族、一家以上,皆有遵章組織徵發所、運轉所之義務,無商量延宕餘地。
軍隊過多地方居民太少之地,各軍隊自當特別原諒,不使求過於供,但(甲方)須急派人向軍隊附近之五十里內促其急設徵發所、運轉所,(乙方)有將四圍五十里內之(乙方)姓名住址開示於(甲方)及派人同去尋覓之義務。
(甲方)如已兩次派人至各(乙方)催促成立徵發所、運轉所,(乙方)尚懷疑延宕,不即照章成立,(甲方)可要求派軍隊同往催促。
第 七 條 督催員、調查員初到一地照上辦理之後,即歸其地之徵發、運轉所所長負責照約辦理,該員速分向五十里內之地方催促成立,五十里內既成立,速向百里以內之地催促成立,至該縣境全體成立為止。
第 八 條 離軍隊經過地點之五十里內,對於夫役、米食兩種,徵發居多,不另徵現洋;百里以內,對於米食、現洋兩種居多,百里以外現洋居多;便於運輸之處,略徵谷米,務使全縣平均負擔。所徵之現洋,悉數繳解於善後委員長所在地(或待提解),夫役悉數送於軍隊經過之要地(何處居民較多,由甲乙兩方臨時指定)。如派定之米谷,軍隊過盡,尚有餘存,責成徵發、運轉所所長運至贛城,交贛南善後委員會查收。
國父全集 四六二
凡派墊之數,悉合現洋價格。
甲、現洋自一元以上者,皆填徵發票,均以毫洋為本位,大洋照時價升水;
乙、夫役一名,每日不得過五角;
丙、五十里內來往以一日計算,五十里以上百里以內,來往以二日計算。
運輸之長夫名額及時期,由徵發所所長酌定,軍隊過盡,即須裁撤。伕站設置地點,由前方軍隊長官酌定,通知於督催員及徵發所運轉所所長照辦(伕站即伕住宿處)。
伕站距離,由四十里至六十里為度,按照指定地點遞送,不與軍隊同行,由輸送隊長督責,如有遺失,惟輸送隊長是問。
各軍用品行李等件,為數過多,可分次運送,至運完為止。
軍隊自僱之長夫,不得扯夫役代運,士兵之一槍一砲,不得勉強拉運或搭載。
凡甲站運至乙站,須即時放回,不得扣留阻礙,如軍隊違章,所長可不負責任。
因軍事變化,須將徵發所運轉所伕站徙至他處時,軍隊長官須先一日通知。
丁、米谷:
子、米每百斤之價不得過八元;
丑、谷每百斤之價不得過四元。
米谷之價,由督催員、調查員,斟酌地方米谷時價定之。
送米挑力,照上五十里內百里內之夫價辦理。
運米船費及押運人員之公薪,據實開報。
如須軍隊保護同行,所長得請求駐紮該地之軍隊長官,或請求縣知事,轉請派相當兵數保護。
第 九 條 地方設備招待長官之一切器具,及兵士暫用之鍋甑、水桶、鋪板等零星物件,不得任意搬去,致損軍隊名
規章民國十三年十月四六三
義。
第 十 條 住屋之門窗、戶壁,兵士不得拆作焚具。
第十一 條 草鞋一雙不得過二角,能力可及,則代辦。
第十二 條 柴木定價,由所長酌量本地情形定之。
第十三 條 本細則未定之損失,非經縣知事查驗屬實,不得擅請賠償。
第十四 條 各軍領取夫役、米食等,由現經過軍隊長官開具人數,官佐、士兵夫,每員每日領米一斤,夫役若干,地方力量不及借辦之物品,不得強索。
第十五 條 善後委員、知事、督催員等,可先與軍隊長官商定大軍必由之地,何處設徵發所,何處設轉運所,何處設伕站,以便上站、下站,一氣聯絡。
第十六 條 因戰事變化,軍隊至未立徵發等所之地,又無善後委員、知事、督催員在場,該軍隊長官得照章邀同乙方辦理。
第十七 條 非大軍通過之縣,照章同一辦理。地方如有藉端延宕情節,知事得請駐紮該縣之軍隊派兵協同催促,如期成立,如額徵發。
第十八 條 宣傳員所到之地,即時聚眾(不拘人數)演說,務使羣眾知革命有益於己,富者出錢,貧者出力,以助革命事業之成功。每日至少演說二次,地點自行酌定。
第十九 條 徵發所所長一人,幹事如庶務、會計、徵發員(現金)、催伕員(派定夫役,必使到所)、催糧員(派定米數,速使運所)、運糧隊長(押送米穀)、輸送員(如有多數米穀必間數人,不使夫役逃走,米谷遺失)需若干員,由所長酌定,並可指派某人為某員。所長之產出,公推(二人以上公推有效)、自任均可,其姓名、年歲、鄉里、有無出身經驗之履歷,以一份自交縣知事註冊,以一份交督催員轉交贛南善後委員會註冊,一切人員之公費,不得超過六級職員之數(即每日公費不得超過五毫,其公費或由自墊,或向人
國父全集四六四
借墊,由所長填徵發票為憑)。一切簿記,由所長負責保存。
徵發所所在地點,由所長佈置一切。
第二十 條 運轉所所長一人,公推(二人以上有效)、自任或由徵發所長指定均可。幹事如輸送隊長(押運行李負收交之責)、督伕員(每隊行李,必間數人,以防行李遺失,伕役逃走)若干,由所長酌定,並可指定每人為每員。
一切人員之公費,一切簿記,照上條辦理。
運轉所及伕站所在地,或由軍隊長官指定,或由運轉所長酌量地勢報告於軍隊長官均可。
運轉所長之履歷,照上條辦理。
運轉所長辦理運轉各事,可要請徵發所長協助。
第二十一條 應加添伕役,或裁減伕役,兩所長可先向軍隊長官、或縣知事、或督催員請示辦理,不得擅自添減。
第二十二條 兩所至何時裁撤,應俟最後經過軍隊長官之命令,及贛南善後委員會最後派出之督催員到時,方准裁撤。
第二十三條 善後委員會收到各軍、各縣交呈之票,已填額者,照額核計數目榜示各縣,未填額者,截角備案。
第二十四條 甲所夫伕願再至乙所應役,乙所所長願承受,甲乙兩處所長可隨時協商。
第二十五條 徵發員(專管徵發現洋、夫役、米食等事)、監察員(專催各所現洋、夫役、米食),縣知事隨時酌定名額。
第二十六條 善後委員會無論在何縣境,與知事同處辦事,遇特別情形,不妨分任一方,縣知事一切佈置,事先禀承善後委員之意處理,事後報告情節。
第二十七條 善後委員無論經過何縣,有糾察一切,並防範流弊權限。
第二十八條 善後委員關於徵發事宜交辦之事,縣知事隨時執行。
第二十九條 各縣及各鄉區商會會長、保衛團團長等,縣知事可委為該縣一等督催員,未受督催員名義者,縣知事得隨
規章民國十三年十月四六五
時呈請發本會各名義(參議、咨議)。
第三十 條 凡各所及各級人員公費、夫馬,概先籌墊。填徵發票時,填明某縣某區某所職員姓名、辦公日期、合計洋若干,不得與現洋、夫役、米食等混填,致難稽核。
第三十一條 預計必須作戰之地,由軍隊長官先通知該地之知事或督催員、徵發、運轉所所長,將兩所及伕站,預移於離作戰若干里之地。
第三十二條 徵解得力之各級人員酌予升獎:
甲、呈請傳令嘉獎;
乙、呈請獎給徽章;
丙、最得力者(上述督催員及商會會長等皆在內),以儘先派署知事稅差存記,次得力者,以候補知事稅員存記,再次得力者記大功一次;
大功三次者,保候補知事稅差存記,小功三次者,為一大功。
第三十三條 徵解不力或辦理不善人員,分別懲戒:
甲、撤差;
乙、記過。
如有捲逃、侵吞、中飽各情弊,照江西地方官吏任用暫行條例辦理外,仍照數追繳,有保證人者,並向保證人追繳。
各上級人員發現各下級人員以上情弊,得隨時報告知事、委員、或委員長查辦。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未盡事宜,善後委員及縣知事,得隨時因地制宜,酌定細則,但不得與本細則相抵觸,並隨時呈報。
國父全集 四六六
(圖表:履歷式方八寸)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號(民國十三年十月三十日)。
公布贛中善後條例暨其他三種細則(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大元帥令:茲制定贛中善後條例、贛中善後會議暫行細則、贛中善後委員會各職員之職責及公費暫行細則、贛中徵發事宜細則公布之。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二月四日。
贛中善後條例
第 一 條 贛中區域,由軍政時期至訓政時期,設贛中善後委員會,直隸於大元帥,辦理贛中全區一切善後事宜。
第 二 條 贛中善後委員會委員長,由大元帥任命之。
規章 民國十三年十月――十二月 四六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