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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軍人不得干涉司法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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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軍人不得干涉司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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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軍人不得干涉司法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02/13

西元日期

1924/02/13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飭軍人不得干涉司法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令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楊希閔、湘軍總司令譚延闓、豫軍討賊軍總司令樊鍾秀、桂軍總司令劉震寰、粵軍總司令許崇智、中央直轄第一軍軍長朱培德、中央直轄第二軍軍長黃明堂、中央直轄第三軍軍長盧師諦、中央直轄第七軍軍長劉玉山、西江善後督辦李濟深。為令遵事:案據廣東高等審判廳廳長陳融魚日代電稱:「據廣州地審廳呈報:『張開儒與天順祥王儀因債務涉訟一案,原告人張開儒聲請假扣押,經三審決定照准,由職廳派員前赴該店調查賬目,抗不受理。旋經原告張開儒將該店司理人潘少亭扭解到廳,當庭諭令覓店取保,未據遵辦。詎于支日下午七時,突有滇軍第三軍第七師武裝軍隊數十人闖入職廳,指名索交潘少亭,聲勢洶洶,毆警滋鬧,時已散值,復率隊轉往職廳長住宅圍困,時職廳長在外,聞報當即分電衛戍司令部、公安局第三警區派隊制止,一面將潘少亭一名,交由該被告律師保出候訊,時已十二時,該軍隊始行散去。』等情。據此,伏查民事訴訟,迭遵功令,向不拘留被告,雖經扭解,仍准保釋,該潘少亭既經該廳飭令取保,自應遵照,乃不循法定手續,竟以武力干與,殊屬妨礙法權。」等情,呈請令飭禁止前來。查軍人干與司法,迭經令禁,據呈前情,不獨妨礙法權,抑亦有干軍紀,合亟嚴令禁止,通飭遵照,嗣後各軍對於法庭處理訴訟事件,毋得干涉,以維司法而肅軍紀。除分令外,仰該軍長、總司令、督辦即便轉飭所屬一體遵照。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七號。

相關人名
王儀朱培德李濟深張開儒許崇智陳融黃明堂楊希閔劉玉劉玉山劉震寰樊鍾秀潘少亭盧師諦譚延闓
相關地名
山西公安玉山西江廣州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湘軍廣東高等審判廳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064-065

檢索詞出現頁次

前赴各屬趕緊開辦,以期早裕餉源。惟查各屬軍隊異常龐雜,竊恐間有將收入款項截留之事發生,似於財政統一前途不無窒礙,督辦竊以為慮。經即提出署務會議,與各會幫辦公同討論,僉以應呈請大元帥明令各屬各軍長官,於職署所屬各屬分局所收入款項,毋得藉詞截留,俾早收財政統一之效,業經一致贊同通過在案。理合備文呈請察核,伏乞俯准施行」等情。據此,除指令照准並分令外,合行仰該軍長、總司令、督辦查照辦理,並轉飭所屬一體遵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五六號。

核覆豫軍總司令樊鍾秀呈報該部兵士董福昌因行使手票失踪情形暨布
告該軍暫不行用手票以維秩序等情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指令第一三五號。

核覆兩廣鹽運使趙士覲呈報遵令組織兩廣鹽政會議成立日期及討論宗
旨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十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指令第一三七號。兩廣鹽政會議成立於民國十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飭軍人不得干涉司法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國父全集 六四

令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楊希閔、湘軍總司令譚延闓、豫軍討賊軍總司令樊鍾秀、桂軍總司令劉震寰、粵軍總司令許崇智、中央直轄第一軍軍長朱培德、中央直轄第二軍軍長黃明堂、中央直轄第三軍軍長盧師諦、中央直轄第七軍軍長劉玉山、西江善後督辦李濟深。為令遵事:案據廣東高等審判廳廳長陳融魚日代電稱:「據廣州地審廳呈報:『張開儒與天順祥王儀因債務涉訟一案,原告人張開儒聲請假扣押,經三審決定照准,由職廳派員前赴該店調查賬目,抗不受理。
旋經原告張開儒將該店司理人潘少亭扭解到廳,當庭諭令覓店取保,未據遵辦。詎于支日下午七時,突有滇軍第三軍第七師武裝軍隊數十人闖入職廳,指名索交潘少亭,聲勢洶洶,毆警滋鬧,時已散值,復率隊轉往職廳長住宅圍困,時職廳長在外,聞報當即分電衛戍司令部、公安局第三警區派隊制止,一面將潘少亭一名,交由該被告律師保出候訊,時已十二時,該軍隊始行散去。』等情。據此,伏查民事訴訟,迭遵功令,向不拘留被告,雖經扭解,仍准保釋,該潘少亭既經該廳飭令取保,自應遵照,乃不循法定手續,竟以武力干與,殊屬妨礙法權。」等情,呈請令飭禁止前來。查軍人干與司法,迭經令禁,據呈前情,不獨妨礙法權,抑亦有干軍紀,合亟嚴令禁止,通飭遵照,嗣後各軍對於法庭處理訴訟事件,毋得干涉,以維司法而肅軍紀。除分令外,仰該軍長、總司令、督辦即便轉飭所屬一體遵照。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二月十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五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七號。

核覆大本營建設部部長林森呈擬權度法及其附屬法令均定自十三年六
月一日在廣州市區內施行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二月十四日
  呈悉。劃一權度,以杜侵欺,洵屬國家要政,而廣州市乃政府所在地,尤為中外觀瞻所繫,應准如所請,將權度法、權度營業特許法、權度法施行細則,及官用權度器具頒發條例,均定自民國十三年六月一日於廣州市區內施行。並將權度法施行細則第五十二條權度器具之暫准行用期限,定為於廣州市區內得縮短為一年,以期首善之區,積習先革,次
公牘(下)民國十三年二月六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