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國會非常會議請設大理院文
咨國會非常會議請設大理院文
公牘
007/02/18
1918/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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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國會非常會議請設大理院文(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二月十八日
為咨行事:案據內政部呈稱:竊維司法機關,原為保護人民而設。使設置未臻完善,即不足以實踐保護之責任,而貫徹法之精神。查司法機關有三審四級之別,其最高終審機關設於中央。惟是中央政府今既非法罔民,失其威信,各省相繼獨立自主。當此中央與護法各省關係斷絕之秋,人民遇民刑訴訟事件,無最高終審機關為之處理。在押犯人,有久困囹圄,法外受刑者;有含冤茹痛,末由申訴者。夫以護法之人,處護法之時,而轉令人民失其法律之保護,為政不仁,莫此為甚。故欲期克盡保護人民之責任,為人民謀享受法律保護之幸福,舍從速設立最高終審機關之大理院,其道無由。考大理院之組織,文明各國,各有不同。我國今日憲法猶未成立,應根據何種方法,為組織大理院之標準,此誠非片言可能解決。惟準情察勢,我國既稱共和,自無妨採取共和先進國之成例。查美國大理院長由國會組織選舉,我國現在既無成法可為依據,似宜鑒時勢之要求,採鄰邦之法制。請鈞座咨請國會,即行提議,籌設大理院並選舉大理院長。庶人民無不伸之公理,國家具法治之規模。所有擬請咨由國會提議設立大理院並選舉院長緣由,是否有當,理合備文呈請等情。據此,相應咨行貴會查照議決施行。此咨。國會非常會議。海陸軍大元帥孫文。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七年三月四日)「軍政府籌設大理院」條。
國父全集
第六冊
147-148
批答民黨對日態度(註一) 民國六年(一九一七年)
答以時局誠如來書所言,日人之眼光遠之士,皆主聯結民黨,共維東亞大局;其眼光短少之野心家,則另有肺腑也。現在民黨當以(註二)聯日為態度。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1273)。原件無年月,據「國父墨蹟」當在民國六年。
(註二) 原文為「與」字,今改為「以」。
批徐永豐介紹與鈕永建共辦蘇事名片(註一) 民國六、七年間
作函介紹見紐惕生(註二),共同辦蘇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13)。無年月,可能在民國六、七年間。
(註二) 按紐惕生應作「鈕惕生」,鈕永建字。
核覆李錫熙等陳辦各節令(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二月八日
令海軍學校學生李錫熙等。呈悉,所陳各節,現正派員查辦,候查復後再行核辦可也。此令。大元帥孫文。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1/359)。
咨國會非常會議請設大理院文(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二月十八日
為咨行事:案據內政部呈稱:竊維司法機關,原為保護人民而設。使設置未臻完善,即不足以實踐保護之責任,而貫徹法之精神。查司法機關有三審四級之別,其最高終審機關設於中央。惟是中央政府今既非法罔民,失其威信,各省相繼獨立自主。當此中央與護法各省關係斷絕之秋,人民遇民刑訴訟事件,無最高終審機關為之處理。在押犯人,有久
公牘(上)民國六年――七年二月一四七
困囹圄,法外受刑者;有含冤茹痛,末由申訴者。夫以護法之人,處護法之時,而轉令人民失其法律之保護,為政不仁,莫此為甚。故欲期克盡保護人民之責任,為人民謀享受法律保護之幸福,舍從速設立最高終審機關之大理院,其道無由。考大理院之組織,文明各國,各有不同。我國今日憲法猶未成立,應根據何種方法,為組織大理院之標準,此誠非片言可能解決。惟準情察勢,我國既稱共和,自無妨採取共和先進國之成例。查美國大理院長由國會組織選舉,我國現在既無成法可為依據,似宜鑒時勢之要求,採鄰邦之法制。請鈞座咨請國會,即行提議,籌設大理院並選舉大理院長。
庶人民無不伸之公理,國家具法治之規模。所有擬請咨由國會提議設立大理院並選舉院長緣由,是否有當,理合備文呈請等情。據此,相應咨行貴會查照議決施行。此咨。
國會非常會議。海陸軍大元帥孫文。
(註一) 據上海「民國日報」(民國七年三月四日)「軍政府籌設大理院」條。
准內政部呈請明令撤銷地方行政長官監督司法以維司法獨立令(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大元帥令:內政部呈請明令撤(註二)銷地方行政長官監督司法,以維司法獨立。查三權分立,約法具有明文,以行政長官監督司法,實為司法獨立之障礙。軍政府以護法為職志,自宜遵守約法上之規定,所請撤銷地方行政長官監督司法,應即照准,至司法行政及籌備司法事務,應暫由內政部管理。此令。中華民國七年二月二十三日。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五十號(民國七年二月二十八日)。
(註二) 原文作「徹」,今改正。
為選舉海軍總長咨國會非常會議文(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為咨行事:海軍總長程璧光於本月二十六日被刺身故,所有軍政府海軍總長一職,按照中華民國軍政府組織大綱,
國父全集一四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