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禁奸商向主管財政機關外之其他機關瞞承各項稅捐令
嚴禁奸商向主管財政機關外之其他機關瞞承各項稅捐令
公牘
013/04/01
1924/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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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奸商向主管財政機關外之其他機關瞞承各項稅捐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一日
令大本營財政部長葉恭綽。為令飭事:案據廣東地方善後委員會呈稱:「呈為奸商藐法,財政糾紛,籲請嚴令查拿以重職權而資統一事。竊自軍興以來,財政枯竭已達極點,幸賴我大元帥力謀統一,各軍將領一致贊同,凡我人民同深盼禱。惟是統一本旨,貴求實效,不慕虛名,查近日各項稅捐,仍有奸商混向別機關瞞請承辦,紊亂財政,莫此為甚,委員等耳目所及,不敢壅於上聞,經於三月二十日第三十五次會期提出討論,眾議所有捐項屬於中央者應由財政部主持,屬於全省者應由財政廳主持,屬於廣州市者應由市政廳主持,倘有混向別機關瞞承者,我全粤人民決不公認。擬請帥座明令頒布,如有上項情事,即將該奸商盡法懲辦,以符統一財政之本旨,全粤幸甚,大局幸甚」等情。據此,當經指令呈悉,查軍隊擅抽雜捐,早經明令禁止,並聲明奸商承辦者應一體從重治罪在案。至原有各項稅捐,自應由各主管機關主持,有奸商敢向別機關瞞承者,事與向軍隊承辦雜捐無異,自應一律嚴懲,以免紊亂財政,候即令行財政部長布告禁止,並通行軍政各機關遵照可也。此令。等語,除指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部即便遵照布告嚴禁,並由部分別咨令軍政各機關一體遵照,仍將遵辦情形報查。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號大元帥訓令第一二九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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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奸商向主管財政機關外之其他機關瞞承各項稅捐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一日
令大本營財政部長葉恭綽。為令飭事:案據廣東地方善後委員會呈稱:「呈為奸商藐法,財政糾紛,籲請嚴令查拿以重職權而資統一事。竊自軍興以來,財政枯竭已達極點,幸賴我大元帥力謀統一,各軍將領一致贊同,凡我人民同深盼禱。惟是統一本旨,貴求實效,不慕虛名,查近日各項稅捐,仍有奸商混向別機關瞞請承辦,紊亂財政,莫此為甚,委員等耳目所及,不敢壅於上聞,經於三月二十日第三十五次會期提出討論,眾議所有捐項屬於中央者應由財政部主持,屬於全省者應由財政廳主持,屬於廣州市者應由市政廳主持,倘有混向別機關瞞承者,我全粤人民決不公認。擬請帥座明令頒布,如有上項情事,即將該奸商盡法懲辦,以符統一財政之本旨,全粤幸甚,大局幸甚」等情。據此,當經指令呈悉,查軍隊擅抽雜捐,早經明令禁止,並聲明奸商承辦者應一體從重治罪在案。至原有各項稅捐,自應由各主管機關主持,有奸商敢向別機關瞞承者,事與向軍隊承辦雜捐無異,自應一律嚴懲,以免紊亂財政,候即令行財政部長布告禁止,並通行軍政各機關遵照可也。此令。等語,除指令印發外,合行令仰該部即便遵照布告嚴禁,並由部分別咨令軍政各機關一體遵照,仍將遵辦情形報查。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一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號大元帥訓令第一二九號。
核覆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擬議賠償法商麻奢輪船船價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二日
呈悉。應照准。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號大元帥指令第三一○號。大本營兵站部曾於民國十二年九月,因軍事需要,租借法國志利洋行商船「麻奢」輪,十一月五日該輪在東莞石龍附近之龍叫被焚,軍政部呈議賠償法商船價二萬元。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四月 一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