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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檀香山致紐約同志函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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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檀香山致紐約同志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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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在檀香山致紐約同志函

生平歷程
革命起義再接再厲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02/02/29

西元日期

1910/04/08

國父年歲

45

全文內容

在檀香山致紐約同志函(註一) 民前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一九一○年四月八日)
紐約同盟會列位義兄公鑒:弟由金山往檀(註二),前已函達,想經入覽。今抵檀埠,已逾一週。前禮拜日同志假座埠中戲院大開歡迎會,到者二千餘人,人心極為踴躍,大非昔日之比。自開歡迎會後,每晚在自由新報館樓上開會聯盟,惟地方有阻,故所請人每晚百數位,而到者皆樂於聯盟,爭先恐後,以足證人心之進步,可為革命前途賀也。前同盟會各地所訂章程盟書,皆當親筆填寫,其不能寫字者,則由介紹人代寫,本人簽名,或蓋指模為據。今於檀埠每晚來入盟者眾,人人要親筆填寫,則用數點鐘之時候,尚不能寫完,其一二晚竟有寫盟書至一兩點鐘,故於工商各人,殊為不便,是以變更辦理,將盟書印就,聯盟者只填寫籍貫及其姓名日子,如此,則人多亦能不阻時候。此辦法一檀埠為創始,以一晚過百人入會,亦為他處向來所未有也。然今後人心進步日速,風潮一日千丈,將來各處亦必有如檀地者,故檀地之法,亦可推行於他方也。前寄上盟書底數處,可任便照行也。檀會單創之初,各事未定,俟二、三禮拜擇舉職員妥當之後,當有公函通告也。此請,即候大安不一。弟孫文謹啟。庚戌(註三)西四月八日。

注釋

(註一) 據「胡本」。原標題為「庚戌(一九一○年)在檳榔嶼致美洲紐約同志書」。按國父此時在檀香山(見「國父年譜」)。今標題
    據「會本」。
(註二) 原文為「檳」,今據「會本」改,下同。
(註三) 據「會本」增「戌」字。

相關地名
金山香山紐約檀香山
相關專有名詞
同盟會自由新報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四冊

頁次

113-114

檢索詞出現頁次

致布司告以與D. Y. 君晤談情形函(譯文)(註一)民前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一九一○年四月五日)
布司先生:三月二十四日大札,所附紐約世界報(New York World)、拉福立茲報(La Follettes)之剪報及D. Y. 君來函均悉。余讀紐約世界報之文,甚覺興趣,現將原件隨書奉還。
  余確曾以吾黨會議事告知 D. Y. 君,但未詳細言之。並謂閣下不日東往,俾將詳情告彼。惟此事尚待閣下定奪。
  小兒一切均好,刻在此間求學,期其異日得赴美國大陸,趨前叩候。此覆,即候安好。孫逸仙、四月五日於檀香山。
(註一) 譯自黨史會藏英文原函照片。

自檀香山致侄孫昌函(譯文)(註一) 民前二年二月二十六日(一九一○年四月五日)
  賢侄如悉:叔已於一週前安抵此間,得欣晤諸老友,均屬康寧。汝堂弟科現在聖路易斯學院求學,並在自由日報擔任編譯之職。彼之中文程度甚佳,而軀體亦漸高大,儼然一青年矣。叔近已開始籌款,藉供汝等回國之需,不料今日接到汝父電報,謂祖母病重,須立匯去銀錢若干,因循其請,已先行遵照辦理,擬於明日匯去港幣一千元,故對於汝方所需,不得不稍延,因叔之經濟能力不克同時負擔也。叔逸仙字。四月五日。
(註一) 譯自黨史會藏英文原函影印(049/60)。

在檀香山致紐約同志函(註一) 民前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一九一○年四月八日)
  紐約同盟會列位義兄公鑒:弟由金山往檀(註二),前已函達,想經入覽。今抵檀埠,已逾一週。前禮拜日同志假座埠中戲院大開歡迎會,到者二千餘人,人心極為踴躍,大非昔日之比。自開歡迎會後,每晚在自由新報館樓上開會聯盟,惟地方有阻,故所請人每晚百數位,而到者皆樂於聯盟,爭先恐後,以足證人心之進步,可為革命前途賀也。前同盟會各
函電(上)民前二年二月一一三

地所訂章程盟書,皆當親筆填寫,其不能寫字者,則由介紹人代寫,本人簽名,或蓋指模為據。今於檀埠每晚來入盟者眾,人人要親筆填寫,則用數點鐘之時候,尚不能寫完,其一二晚竟有寫盟書至一兩點鐘,故於工商各人,殊為不便,是以變更辦理,將盟書印就,聯盟者只填寫籍貫及其姓名日子,如此,則人多亦能不阻時候。此辦法一檀埠為創始,以一晚過百人入會,亦為他處向來所未有也。然今後人心進步日速,風潮一日千丈,將來各處亦必有如檀地者,故檀地之法,亦可推行於他方也。前寄上盟書底數處,可任便照行也。檀會單創之初,各事未定,俟二、三禮拜擇舉職員妥當之後,當有公函通告也。此請,即候大安不一。弟孫文謹啟。庚戌(註三)西四月八日。
(註一) 據「胡本」。原標題為「庚戌(一九一○年)在檳榔嶼致美洲紐約同志書」。按國父此時在檀香山(見「國父年譜」)。今標題據「會本」。
(註二) 原文為「檳」,今據「會本」改,下同。
(註三) 據「會本」增「戌」字。

致孫昌促速回國函(譯文)(註一) 民前二年三月十六日(一九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昌侄入覽:自抵此間,迄未得信,不知何故?汝眷在巴克斯非文如何生活?念念。茲附來五百元匯票一紙,藉作汝全家渡海回國之用。此際叔已盡其全力所能及,汝接此信後,應即動身無延,因祖母病危,日夕盼汝等回國,俾得在死前一晤也,事應趕緊,無使祖母汝父及叔失望為要。叔費盡心力,得此一筆款,汝用此款,亦應如叔所期望,速搭自美或自坎離埠之第一班輪船回國。若動身前,必須償還若干債務,此款亦足敷用,餘債可與債主商妥,在最近當由叔代為償付;惟須服從叔命,速整裝回國而後可。汝父現在香港置有田產,生活較適,叔不久以助以一臂之力,購一寬舒之住宅,俾汝等得合家團聚也。倘你抵香港後,叔亦當盡力使汝升學香港大學,續作醫藥研究,速遵叔命,切切毋違為要。
叔逸仙字。四月二十五日。
(註一) 譯自黨史會藏英文原函影印(049/59)。

國父全集 一一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