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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軍律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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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軍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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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革命方略:同盟會革命方略 軍律

生平歷程
革命起義再接再厲
文件類型

革命方略

民國日期

-004

西元日期

1908

全文內容

軍律(一)不聽號令者殺。(二)反奸者殺。(三)降敵被獲者殺。(四)私通軍情於敵者殺。(五)洩漏軍情者殺。(六)臨陣退縮者殺。(七)臨戰逃潰者殺。(八)造謠者殺。(九)私逃者殺。(十)任意擄掠者殺。(十一)強姦婦女者殺。(十二)焚殺良民者殺。(十三)殺外國人、焚拆教堂者殺。(十四)勒索強買者,論情抵罪。(十五)私鬥殺傷者,論情抵罪。(十六)遺失軍械資糧量者,論情抵罪。(十七)獲敵軍資糧軍械藏匿不報者罰。(十八)私入良民家宅者罰。(十九)盜竊者罰。(二十)賭博者罰。(二十一)吃鴉片者罰。(二十二)縱酒行凶者罰。

相關專有名詞
同盟會革命方略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一冊

頁次

0238-0239

檢索詞出現頁次

以上記大功及記功者,由軍政府議定行賞。為豉勵戰士起見,軍都督有隨時行賞之權。
(三)凡當兵者,至革命大功告成時,一律照本人現餉,賞食長糧,養至終身。

第二 恤典
(一)凡交戰受傷,以政殘疾不能任職者,其退伍後,照本人現餉現俸賞給終身。
(二)凡在軍身故者,無論將校兵士,均查明本人之父母妻子女,每月給養贍費,父母妻養至終身,子女養至二十歲 。所給之費,兵士視其立功多寡,將校視其官職高下。

軍律
(一)不聽號令者殺。
(二)反奸者殺。
(三)降敵被獲者殺。
(四)私通軍情於敵者殺。
(五)洩漏軍情者殺。
(六)臨陣退縮者殺。
(七)臨戰逃潰者殺。
(八)造謠者殺。
(九)私逃者殺。
(十)任意擄掠者殺。
(十一)強姦婦女者殺。

國父全集 二三八

(十二)焚殺良民者殺。
(十三)殺外國人、焚拆教堂者殺。
(十四)勒索強買者,論情抵罪。
(十五)私鬥殺傷者,論情抵罪。
(十六)遺失軍械資糧量者,論情抵罪。
(十七)獲敵軍資糧軍械藏匿不報者罰。
(十八)私入良民家宅者罰。
(十九)盜竊者罰。
(二十)賭博者罰。
(二十一)吃鴉片者罰。
(二十二)縱酒行凶者罰。

招軍章程
第一條 凡有志願充當國民軍軍人者,通常以十八歲以上、四十歲以下者為合格。
第二條 凡有當國民軍軍人者,於入營之始,要親具誓表。宣誓之後,領回軍約收執,於誓章及軍約本人名字之下,皆要印取左手大指指模,以憑認別真偽。
第三條 凡有清朝兵勇來投降國民軍者,除照招降條件處待之外,入營之始,亦一概令填寫誓表,領收軍約,如上條辦法。

革命方略 同盟會革命方略 二三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