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中日交涉復北京學生書
為中日交涉復北京學生書
函電
004/05
1915/05
50
為中日交涉復北京學生書(註一) 民國四年(一九一五年)五月
得覽手書,知君等於勤學之際,憂國不忘,至足感佩。關於此事,各方面來書頗多,而君等言之尤為婉摯。雖然,惜君等未嘗知交涉之內容也,知之則必不如來函所云云,而憤慨之情,將無異弟。蓋弟平日愛國家愛平和之志,自信不居人後,常不惜有重大之犧牲。故當第一次革命,解職推袁,以免流血之禍;張方之難,身自入都而為之解,宜言十年不預政治,俾國人專心信託之;即東遊一月,不啻為袁氏游說也。迨宋案發生,弟始翻然悟彼奸人非恆情所測,且必有破壞共和之心,而後動於惡,故一念主張討賊,以愛國之故,不能復愛和平也。彼戰勝而驕,益無忌憚,二年以來,莫非倒行逆施,國人憔悴於虐政之下,至不可言狀。歐洲戰爭,不遑東顧,乃乘間僭帝,而求助於日本,此次交涉,實由彼請之。日人提出條件,彼知相當之報酬為不可卻,則思全以秘密從事。迨外報發表,輿論沸騰,所親如段馮亦出反對,乃不得不遷延作態,俟日人增加強硬之態度,然後承認,示人以國力無可如何。由日本要求條件觀之,如山東、如滿洲、如東蒙、如福建、如漢冶萍煤鐵,皆為利權之重大者,而袁於未得最後通牃以前,固已無甚齟齬。至第五項,則我國實為第二高麗,城下之盟,局外亦訝其非(註二)。因日本審國民都無戰意,而國際上宜取圓滑之手段,故假為讓步,謂俟他日協商。何期袁氏回答文中乃有左之一節:
第五號五項(即顧問、軍器、學校、病院、南滿鐵道、宗教五問題)承認日本政府之提案,惟民國政府希望中日兩國永遠平和,願將此等一切懸案速為解決。(見萬朝報十二日報)
是山東、滿蒙、福建廿一條件,日人所急欲得者,固承認不遑;即其為暫時之讓步者,亦惟恐其不速攫取以去,是真別有肺腸者矣。上海大陸報云:「據北京電報,中日條約于公布外,有密約四條。」蓋倣中俄密約之先例。日本報紙亦云:「此次條件,以條約及附屬公文、宣言書三種,為約束條文中一部分,從支那政府之希望,為密約不公布。」(見十二日時事新報等)就以上觀之,則袁氏以求僭帝位之故,甘心賣國而不辭,禍首罪魁,豈異人任?傳曰:「國必自滅而後人滅之」,故有國者,恆自愛其國。侵略兼併,祇視其力所能為,而大盜在室,乃如取如攜,禍本不清,遑言扞外?彼方以是為求擾得擾,將莫予毒,而乃望以一致為國,相去萬里,何止逕庭?果然滬上消息傳來,則北京商會以改進(註三)之言,電求滬商會同意,新室王莽與拿破崙第三故事不久將復現。嗚呼!區區民國之名義,吾國民以無量數之犧牲而搏得之者,亦歸於澌滅,尚何言哉,尚何言哉!辱承來書獎飾,更加責備,謂不宜忍視甚艱難締造之民國坐致沈淪,弟不敏,請事斯語。專復,即頌學安。孫文。
(註一) 據「胡本」。原標題為「民國四年為中日交涉覆北京學生書」。此函無月日,按其內容,當在五月九日袁承認二十一條件後不久
。
(註二) 原處空白,據「會本」填「非」字。
(註三) 原文為「攻進」,今據「會本」改。
國父全集
第四冊
357-358
發債券,其數始符,所以延遲,職是之故。此節已於昨日財政部致函說明,望向眾人解釋,俾毋疑慮,此間辦事,一秉至公,無後先歧視之理也。專此奉覆,並請大安。孫文。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127)。此函「會本」列在民國四年,無月日,按其內容,當在五月間。
為中日交涉復北京學生書(註一) 民國四年(一九一五年)五月
得覽手書,知君等於勤學之際,憂國不忘,至足感佩。關於此事,各方面來書頗多,而君等言之尤為婉摯。雖然,惜君等未嘗知交涉之內容也,知之則必不如來函所云云,而憤慨之情,將無異弟。蓋弟平日愛國家愛平和之志,自信不居人後,常不惜有重大之犧牲。故當第一次革命,解職推袁,以免流血之禍;張方之難,身自入都而為之解,宜言十年不預政治,俾國人專心信託之;即東遊一月,不啻為袁氏游說也。迨宋案發生,弟始翻然悟彼奸人非恆情所測,且必有破壞共和之心,而後動於惡,故一念主張討賊,以愛國之故,不能復愛和平也。彼戰勝而驕,益無忌憚,二年以來,莫非倒行逆施,國人憔悴於虐政之下,至不可言狀。歐洲戰爭,不遑東顧,乃乘間僭帝,而求助於日本,此次交涉,實由彼請之。日人提出條件,彼知相當之報酬為不可卻,則思全以秘密從事。迨外報發表,輿論沸騰,所親如段馮亦出反對,乃不得不遷延作態,俟日人增加強硬之態度,然後承認,示人以國力無可如何。由日本要求條件觀之,如山東、如滿洲、如東蒙、如福建、如漢冶萍煤鐵,皆為利權之重大者,而袁於未得最後通牃以前,固已無甚齟齬。至第五項,則我國實為第二高麗,城下之盟,局外亦訝其非(註二)。因日本審國民都無戰意,而國際上宜取圓滑之手段,故假為讓步,謂俟他日協商。何期袁氏回答文中乃有左之一節:
第五號五項(即顧問、軍器、學校、病院、南滿鐵道、宗教五問題)承認日本政府之提案,惟民國政府希望中日兩國永遠平和,願將此等一切懸案速為解決。(見萬朝報十二日報)
是山東、滿蒙、福建廿一條件,日人所急欲得者,固承認不遑;即其為暫時之讓步者,亦惟恐其不速攫取以去,是真別有肺腸者矣。上海大陸報云:「據北京電報,中日條約于公布外,有密約四條。」蓋倣中俄密約之先例。日本報紙
函電(上)民國四年五月三五七
亦云:「此次條件,以條約及附屬公文、宣言書三種,為約束條文中一部分,從支那政府之希望,為密約不公布。」(見十二日時事新報等)就以上觀之,則袁氏以求僭帝位之故,甘心賣國而不辭,禍首罪魁,豈異人任?傳曰:「國必自滅而後人滅之」,故有國者,恆自愛其國。侵略兼併,祇視其力所能為,而大盜在室,乃如取如攜,禍本不清,遑言扞外?彼方以是為求擾得擾,將莫予毒,而乃望以一致為國,相去萬里,何止逕庭?果然滬上消息傳來,則北京商會以改進(註三)之言,電求滬商會同意,新室王莽與拿破崙第三故事不久將復現。嗚呼!區區民國之名義,吾國民以無量數之犧牲而搏得之者,亦歸於澌滅,尚何言哉,尚何言哉!辱承來書獎飾,更加責備,謂不宜忍視甚艱難締造之民國坐致沈淪,弟不敏,請事斯語。專復,即頌學安。孫文。
(註一) 據「胡本」。原標題為「民國四年為中日交涉覆北京學生書」。此函無月日,按其內容,當在五月九日袁承認二十一條件後不久。
(註二) 原處空白,據「會本」填「非」字。
(註三) 原文為「攻進」,今據「會本」改。
促葉獨醒籌餉討袁函(註一) 民國四年(一九一五年)六月四日
獨醒我兄大鑒:手書誦悉。弟於內容雖未盡瞭,亦已知兄一片苦心為不可及矣。袁賊賣國,證跡彰明,內地人亦甚激昂,我黨宜乘時奮起。惟款餉不足,令人焦憤。蓋在進中,慮失時機,而普通人雖一時極熱,久之則事過情遷,將復冷卻也,還望兄等鼎力助我。今日根本救國(註二),捨倒去惡劣政府,更無他術。家有巨盜,則外賊日至,如取如攜,國勢阽危,更何能待耶。專覆,即頌公安。孫文。六月四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128)。
(註二) 原文為「根本救」,今據「會本」加「國」字。
致鄧澤如為遣許崇智等再赴南洋籌款望協助函(註一) 民國四年(一九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國父全集 三五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