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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會通過設法感化並收容游民土匪等案。代表黃季陸與毛澤東等爭論比例選舉制案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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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大會通過設法感化並收容游民土匪等案。代表黃季陸與毛澤東等爭論比例選舉制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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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題名

代表大會通過設法感化並收容游民土匪等案。代表黃季陸與毛澤東等爭論比例選舉制案

民國紀年

中華民國十三年

西元紀年

一九二四年

新曆(西曆)月日

一月二十九日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代表大會繼續開會。上午,先生臨時提出兩案:一、設法感化並收容游民土匪案;二、軍隊  努力宣傳本黨主義案。由戴傳賢說明後,經大會通過。大會代表譚熙鴻提出「本黨設立研究  會」案,主張凡關於本黨策略上及本黨對於國內外各種關於政治、經濟、社會諸重要問題,在  本黨決定態度及進行方針之前,理應有深刻之研究,並應聘定同志長於各項專門學識者,組織  研究部,分別研究各項問題。贊成本案者有沈定一、陳有庚、傅汝霖等,其理由經傅汝霖說  明:「現時社會,皆是崇拜偶像,凡事盲從,不能深知其中利害,故各事應先加以研究。」代  表毛澤東、袁達時、夏曦等反對本案。毛澤東以為「本案根本意思,把實行與研究分開;但本  黨為革命黨,不能如此。」最後由大會可決「交中央執行委員會酌量辦理」。大會復討論代表  黃季陸所提「請採用比例選舉制為本黨政綱之一」案。提案人曾在會中有詳細之說明。略謂比  例選舉制可以打破現在選舉的流弊;並介紹海爾制(Hare System)以為參考。贊成本案者有王  恆、劉蘆隱;反對者有毛澤東、宣中華、胡謙;主張保留至下次大會再議者有戴季陶、王樂  平、劉伯倫。反對本案者除胡謙外,餘均共產分子。毛澤東以為「現時比例選舉制係少數黨所  運動出來的結果。本黨為革命黨,凡利於革命的可採用;有害於革命的即應擯棄。比例制有害  於革命黨,因少數人當選,即有力量可以破壞革命事業,是予少數派以機會,也是本席根本反  對本案,以為不能討論,不能表決。」宣中華更以為「比例選舉制乃資產階級騙人之物」。提  案人黃季陸解釋「比例選舉制非代表資產階級,亦非有害於革命事業,實乃全民政治之代表  物。」而毛澤東則以為「蓋以自由給與反對黨,革命事業便十分危險。」本案最後由大會可決  「保留待明年大會時作為必須之提案。」(註四十二)毛澤東對以上兩案所作之反對理由,足以表現其一  貫的反民主與極權主義思想。

注釋

(註四十二) 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紀錄。比例選舉制的爭辯可參見黃季陸:「比例選舉制案的爭辯」(「傳記文學」
      四卷二期,民國五十三年二月號,臺北)。

相關人名
毛澤東王恆王樂平沈定一季陶宣中華胡謙夏曦袁達時張保陳有陳有庚傅汝霖黃季陸劉蘆隱戴季陶戴傳賢譚熙鴻
相關地名
樂平
相關專有名詞
全民政治革命黨海爾制
出處

國父年譜

冊數

下冊

頁次

1448-1450

檢索詞出現頁次

蘇俄駐北京代表加拉罕致電先生,謝國民黨弔唁列寧之喪。原電為英文,譯文曰:「廣州孫逸仙博士鑒:予謹電表個人謝忱,轉達齊采林(Chicherin)同志來言,中國國民黨中央執委會對列寧同志逝世,極表同情與哀悼,蘇聯政府至為感謝。列寧同志逝世,不僅為蘇聯之重大損失,亦為世界被壓迫民族之重大損失。蘇聯政府謹遵列寧同志遺教,繼續進行解放世界被壓迫民族,特別的是東方被壓迫民族,而尤以中國國民黨解放中國民族脫離帝國主義之羈絆工作,為世界被壓迫民族解放之基礎,以促進民治主義之大聯合。加拉罕。一月二十九日。」(註四十)其最後以民治主義相號召,尤堪注意。此電經先生批示:「交中央執行委員會譯出發表」。
  
 任命廖仲愷為大本營秘書長,楊庶堪調任廣東省長。廖仲愷未到任前,由譚延闓兼代。(註四十一)
  
 代表大會通過設法感化並收容游民土匪等案。代表黃季陸與毛澤東等爭論比例選舉制案。
   代表大會繼續開會。上午,先生臨時提出兩案:一、設法感化並收容游民土匪案;二、軍隊努力宣傳本黨主義案。由戴傳賢說明後,經大會通過。大會代表譚熙鴻提出「本黨設立研究
(註四十)加拉罕原電為英文,先生批示云:「交中央執行委員會譯出發表」。原件(中央黨史會藏)。
(註四十一) 「陸海軍大元帥大本營公報」第四號。

國父年譜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 五十九歲 一四四八

會」案,主張凡關於本黨策略上及本黨對於國內外各種關於政治、經濟、社會諸重要問題,在本黨決定態度及進行方針之前,理應有深刻之研究,並應聘定同志長於各項專門學識者,組織研究部,分別研究各項問題。贊成本案者有沈定一、陳有庚、傅汝霖等,其理由經傅汝霖說明:「現時社會,皆是崇拜偶像,凡事盲從,不能深知其中利害,故各事應先加以研究。」代表毛澤東、袁達時、夏曦等反對本案。毛澤東以為「本案根本意思,把實行與研究分開;但本黨為革命黨,不能如此。」最後由大會可決「交中央執行委員會酌量辦理」。大會復討論代表黃季陸所提「請採用比例選舉制為本黨政綱之一」案。提案人曾在會中有詳細之說明。略謂比例選舉制可以打破現在選舉的流弊;並介紹海爾制(Hare System)以為參考。贊成本案者有王恆、劉蘆隱;反對者有毛澤東、宣中華、胡謙;主張保留至下次大會再議者有戴季陶、王樂平、劉伯倫。反對本案者除胡謙外,餘均共產分子。毛澤東以為「現時比例選舉制係少數黨所運動出來的結果。本黨為革命黨,凡利於革命的可採用;有害於革命的即應擯棄。比例制有害於革命黨,因少數人當選,即有力量可以破壞革命事業,是予少數派以機會,也是本席根本反對本案,以為不能討論,不能表決。」宣中華更以為「比例選舉制乃資產階級騙人之物」。提案人黃季陸解釋「比例選舉制非代表資產階級,亦非有害於革命事業,實乃全民政治之代表物。」而毛澤東則以為「蓋以自由給與反對黨,革命事業便十分危險。」本案最後由大會可決
國父年譜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五十九歲一四四九

「保留待明年大會時作為必須之提案。」(註四十二)毛澤東對以上兩案所作之反對理由,足以表現其一貫的反民主與極權主義思想。
 一月三十日 代表大會通過政綱之對外政策,選舉中央執行委員及監察委員,即閉會。
   上午,代表大會繼續開會,通過國民黨政綱(分對外政策與對內政策兩部分),並加入(一)收回租界;(二)在中國領土內之外人,應服從中國法律;(三)庚子賠款,當完全撥作教育經費三項。此項加入部分,係由代表廖仲愷臨時提出。先生親任大會主席,徵求大會同意,列入臨時動議後,即由提案人廖仲愷說明提案旨趣如下:「一、租界制度於二十世紀之今日,尚任其存在於中國,實為中國人民之恥辱,應由中國收回管理。二、外國人在中國領土內,應服從中華民國之法律。三、庚子賠款當完全畫作教育經費。」就本案相繼發言者有代表劉詠闓、沈定一、李希蓮、張秋白、李國瑞等。當會場形勢漸趨緊張之際,先生即對本案詳加解釋。略謂:「本案加入政綱中,本總理非常贊成。當初起草宣言之時,本總理曾囑於對外政策應列舉事項。現在政綱中之對外政策乃將此三件事項忘卻,雖有概括之規定,猶嫌未能明
(註四十二)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紀錄。比例選舉制的爭辯可參見黃季陸:「比例選舉制案的爭辯」(「傳記文學」
      四卷二期,民國五十三年二月號,臺北)。

國父年譜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 五十九歲 一四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