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

復徐樹錚盼協助恢復國會電 detail

:::

復徐樹錚盼協助恢復國會電

學習筆記 勘誤意見
下載
0 次數
點擊
11 次數
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復徐樹錚盼協助恢復國會電

生平歷程
改組政黨進行北伐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08/11/26

西元日期

1919/11/26

國父年歲

54

全文內容

復徐樹錚盼協助恢復國會電(註一) 民國八年(一九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徐又錚先生鑒:比得來電,諗知外蒙迴面內嚮。吾國久無陳湯、班超、傅介子其人,執事於旬日間建此奇功,以方古人,未知孰愈。自前清季世,四裔攜貳,幾於日蹙國百里,外蒙糾紛,亦既七年,一旦復歸,重見五族共和之盛,此宜舉國懽忻鼓舞之不已。然還視閭閻,頌聲寂然不作,此無他,內部之關係,過於邊陲(註二),心腹之憂患,重於枝末故也。國於天地,恃法律而存在,自國會被非法解散,而民國基礎動搖,連歲戰爭,以重累我四億萬人民者,至今未艾。北方持權者徒以為三五武人政客得遂其利益之要求,天下遂可無事,此不惟蔑視民意,其不通乎法治之本原,抑已甚矣。故文以為今日轉危為安,撥亂反治,無過於依照約法使國會恢復其自由之職權,即外交之失敗其遺害於國家之生存者,亦可由是而矯正消滅。夫治國而反以亂之,愛國而反以害之,此不智者之所為也;覩其失敗,因循覆轍而不能改,非才勇之士所宜出也。今我國民莫不集矢於賣國之行動,而曩之與接為搆者,豈果抱此不仁之心,抑豈更無自拔之路,惟不知訴之於法律、國會為根本解決,則禍終不息,而責無所逃。文與執事夙昔未嘗通一介之信使,今乃電及,其或予我以盡言之機。而執事或亦觀察國中之政象,而惄然有不安於心者,文因敢白其所見,執事能立功於國境,何必不能解罪於國民?大局轉圜,事在俄頃耳。不然,內憂未寧,外患方亟,臥榻之側,可以寒心。執事雖勞,能保不為他人作嫁衣者,而誰敢為執事賀。專覆,即企鑒察。孫文、宥。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0/215)。
(註二) 原文為「邊郵」,今據「會本」改。

相關人名
又錚徐又錚徐樹錚班超益之陳湯傅介子
相關地名
北京
相關專有名詞
約法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五冊

頁次

178-179

檢索詞出現頁次

黃熾、楊滿先生均鑒:十月廿四來函,接悉一切。李君公武赴檀護照,經已取妥,定搭下期南京船啟程,昨特匯交港幣叁佰元,以作旅費矣。尊函謂貴埠維持會存款有限,擬將去年寄存本部之叁百元,將來比對入數,而於李君川貲無力照給等情。茲特准如所請,通融辦理,并着財政部查照,希即轉達維持會諸同志可也。此覆,并頌均安。孫文、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049/264)。

復徐樹錚盼協助恢復國會電(註一) 民國八年(一九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徐又錚先生鑒:比得來電,諗知外蒙迴面內嚮。吾國久無陳湯、班超、傅介子其人,執事於旬日間建此奇功,以方古人,未知孰愈。自前清季世,四裔攜貳,幾於日蹙國百里,外蒙糾紛,亦既七年,一旦復歸,重見五族共和之盛,此宜舉國懽忻鼓舞之不已。然還視閭閻,頌聲寂然不作,此無他,內部之關係,過於邊陲(註二),心腹之憂患,重於枝末故也。國於天地,恃法律而存在,自國會被非法解散,而民國基礎動搖,連歲戰爭,以重累我四億萬人民者,至今未艾。北方持權者徒以為三五武人政客得遂其利益之要求,天下遂可無事,此不惟蔑視民意,其不通乎法治之本原,抑已甚矣。故文以為今日轉危為安,撥亂反治,無過於依照約法使國會恢復其自由之職權,即外交之失敗其遺害於國家之生存者,亦可由是而矯正消滅。夫治國而反以亂之,愛國而反以害之,此不智者之所為也;覩其失敗,因循覆轍而不能改,非才勇之士所宜出也。今我國民莫不集矢於賣國之行動,而曩之與接為搆者,豈果抱此不仁之心,抑豈更無自拔之路,惟不知訴之於法律、國會為根本解決,則禍終不息,而責無所逃。文與執事夙昔未嘗通一介之信使,今乃電及,其或予我以盡言之機。而執事或亦觀察國中之政象,而惄然有不安於心者,文因敢白其所見,執事能立功於國境,何必不能解罪於國民?大局轉圜,事在俄頃耳。不然,內憂未寧,外患方亟,臥榻之側,可以寒心。執事雖勞,能保不為他人作嫁衣者,而誰敢為執事賀。專覆,即企鑒察。孫文、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0/215)。

國父全集 一七八

(註二) 原文為「邊郵」,今據「會本」改。

復周震鱗囑助廖湘芸治軍函(註一) 民國八年(一九一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接手書,敬悉。近據湘西各同志函電,皆謂周附合桂系,意圖犧牲國會,分贓乞和,且將不利於湘西,故其部下殺之有辭。至廖湘芸個人,本為革命黨中之勇敢善戰者,含辛茹苦,其志無他,可共信也。兄為湘人,習知湘事,周之死是否應得,為另一問題,似不能與又香兄案相提並論。尚望兄就近調查,與理鳴兄維持一切,俾湘芸得成勁旅,樹吾黨之聲援,未始非一舉而兩全之計。
(註一) 據「會書」之十「函札」。

復凌鉞論徐樹錚收回蒙古函(註一) 民國八年(一九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子黃先生執事:來函誦悉。徐之收回蒙古,擬之傅介子、班超等輩,其功何如,公論自不可沒,獎其功而督其罪,責其前愆而啟以自新之路,亦事理之當然耳。彼果能悔改,文當無所不容;彼如怙其惡而終不悛,則大義俱存,自無所謂曲宥之也,彼又何得而利用之乎?同志有相問者,請均以此旨告之,俾得其真相。專復,並頌時祉。十二月二十三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稿(049/313)。

復石青陽告俟收到款項即可與人商購所需用飛機函(註一) 民國八年(一九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青陽吾兄執事:十一月二十三日來函誦悉。尊處需用飛機當可設法買得,惟未有現金,弗便與人交涉耳。執事現既籌集資金,一俟寄到之後,乃能向前途磋商一切也。專復,並候毅祉。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稿(環574)。
(註二) 原函僅註明十二月二十三日,未載年代。惟國父先後於民國八年九月十七日及民國九年三月二日致函石青陽,皆為商購軍械及飛
函電(下)民國八年十一月――十二月一七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