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覆廣州市聯軍軍警督察處督辦楊希閔呈報槍決殺人犯羅燦雲日期令
核覆廣州市聯軍軍警督察處督辦楊希閔呈報槍決殺人犯羅燦雲日期令
公牘
014/03/03
1925/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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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廣州市聯軍軍警督察處督辦楊希閔呈報槍決殺人犯羅燦雲日期令(註一)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三月三日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三月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八四號。
國父全集
第七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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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詞出現頁次
各行政機關人員,因公乘車,不購車票,既為鐵路章程所不許,自未便再任積習相沿,損及軍政要需,候即通令禁止可也。此令。印發並通令外,合行令仰該部長即便轉飭所屬一體遵照。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六號大元帥訓令第七八號。
嘉獎前敵將士務儘速清除殘寇奠定粵疆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三月二日
大元帥令:前以曹吳禍國,出師北伐,盡撤東江之防,原示網開三面,冀其悔悟來歸。乃陳逆炯明、葉舉、洪兆麟等依附曹吳,怙惡作亂,始唆商團叛變,繼率殘餘圖逞,擾及寶安、東莞、石龍一帶,人民不堪荼毒。本大元帥為國戡亂,爰命將興師,深賴將帥戮力,士卒用命,不旬月間迭克名城要隘,潮汕指日可下,着前敵各軍長官傳諭嘉獎,激勵有眾,務於最短期間肅清殘寇,奠定粤疆,本大元帥有厚望焉。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三月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民國十四年三月十日)大元帥令。
核覆兼督辦廣東治河事宜林森呈覆派員測勘東江河道情形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三月二日呈悉。仰仍派員測勘明確,趕緊設法開濬,以利軍行。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三月二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八二號。
核覆廣州市聯軍軍警督察處督辦楊希閔呈報槍決殺人犯羅燦雲日期令(註一) 民國十四年(一九二五年)三月三日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四年三月三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七號大元帥指令第一八四號。
公牘(下) 民國十四年二月――三月 五一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