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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葡萄牙共和國總統羅斯本請知會澳門當局依法裁判黃明堂為政治難民函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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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葡萄牙共和國總統羅斯本請知會澳門當局依法裁判黃明堂為政治難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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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致葡萄牙共和國總統羅斯本請知會澳門當局依法裁判黃明堂為政治難民函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函電

民國日期

004/04/03

西元日期

1915/04/03

國父年歲

50

全文內容

致葡萄牙共和國總統羅斯本請知會澳門當局依法裁判黃明堂為政治難民函(註一)民國四年(一九一五年)四月三日懇請閣下知會澳門當局依法裁判黃明堂為政治難民,一九一五年四月三日。

注釋

(註一) 譯自黨史會庫藏英文原函。

相關人名
黃明堂羅斯本
相關地名
葡萄牙澳門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四冊

頁次

353

檢索詞出現頁次

鐵伍仁兄同志大鑒:得接手書,即以電覆。旋誦第二次來書,併諗兄奔走海外,猶為國事盡力不懈,曷勝欣佩。茲將收據一紙寄上,乞察存為幸。國內同志進行,純倚海外同志之贊助,故仍望極力提倡鼓吹,俾黨史蒸進,同濟艱難,則大業可成,民賊可去也。專此,即頌公安。孫文。四月三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抄件(049/362)。據抄件原註:「謹按:此函係據陳鐵伍同志申請證明革命勛績案內所送原件錄出者」。

致澳門總督請依法裁判黃明堂為政治難民函(註一) 民國四年(一九一五年)四月三日
  懇請閣下根據法律與公正的原則,裁判黃明堂為政治難民。
(註一) 譯自黨史會庫藏英文原函。

致葡萄牙共和國總統羅斯本請知會澳門當局依法裁判黃明堂為政治難
民函(註一) 民國四年(一九一五年)四月三日
  懇請閣下知會澳門當局依法裁判黃明堂為政治難民,一九一五年四月三日。
(註一) 譯自黨史會庫藏英文原函。

復饒潛川等勉推進黨務函(註一) 民國四年(一九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潛川、德源、攻堅先生均鑒:來函均悉。現民國尚未穩固,黨務尤宜擴充,公等當力任其難,勿萌歸志,以維大局。刻雷(瑞庭)、曹(華璧)等既已被舉為新任職員,假覺民書報社以辦事,則該社準可認為公共團體,冀於籌餉前途有所補助。至中華革命黨黨員,多屬中堅之士,維持國事,厥功甚偉,尚望暗中固結團體,以為異日奮鬥之實力。今各同志既推定公等負維持之責,希即切實辦理,隨時函報前來可也。此覆,並頌均安。孫文啟。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49/276)。

函電(上) 民國四年四月 三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