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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陳新政等函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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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陳新政等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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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批陳新政等函

生平歷程
二次革命與討袁護法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03/07/29

西元日期

1914/07/29

國父年歲

49

全文內容

批陳新政等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前函已覆,想已收到。改組革命黨,隨貴地情形變通辦理可也。請(註二)誓約一事,已派陸文輝兄前來辦理。李丘二君,初係自行擔任籌款,但近日已與弟通消息,弟着之所籌之款,當直接匯東京弟收,以歸統一(註三)。

注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20),並見黨史會編「國父墨蹟」。
(註二) 原文為「情」,應為「請」
(註三) 原文無「一」字,今增。

相關人名
陳新政陸文輝
相關地名
東京
相關專有名詞
革命黨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099-100

檢索詞出現頁次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112)。

批澳洲黃國民來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七月十日
  回信鼓勵,並着即籌款寄來。並寄章程前去。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67)。

批吳麟兆來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七月二十日
  覆函鼓勵。並前接到匯豐電款一千元,據稱由紐約寄來,當時已覆函紐約,並收條寄往胡心泉君查交。今接函,始知為貴埠所寄,即致函胡君,將收條寄至貴埠矣。並寄章程。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57)。

批美洲舍路分部伍曜南報告集款近情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覆函鼓勵。章程並述第一次革命度量太寬,所以反對黨得從中入涉,破壞民國。第三次成功,非本黨不得干涉政權,不得有選舉權,故將來各埠選舉代表,非本黨人不可,請照章程通傳各埠僑民可也。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928)。日期據來函。

批陳新政等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前函已覆,想已收到。改組革命黨,隨貴地情形變通辦理可也。請(註二)誓約一事,已派陸文輝兄前來辦理。李丘二君,初係自行擔任籌款,但近日已與弟通消息,弟着之所籌之款,當直接匯東京弟收,以歸統一(註三)。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20),並見黨史會編「國父墨蹟」。

公牘(上) 民國三年三月──七月 九九

(註二) 原文為「情」,應為「請」
(註三) 原文無「一」字,今增。

批陳楚楠擬聯絡各埠同志籌商閩事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九月二日
  回信鼓勵。並詳述本黨辦法及統一之旨,並寄章程。許在東京,現任本黨軍務部長,年方來□□□;林子超往美洲,為本黨籌款委員長。福建機局已成。□□□立舉事,毋庸再事□□也。
(註一) 據黃季陸編「總理全集」(民國三十三年近芬書屋出版),以下簡稱「黃本」。

批蔴坡支部長鄭文炳請示匯款辦法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十月六日
  代答:着款匯東京孫先生親收,分別支應各地,乃能統一。香港自收自用一層,日前已函達鄧澤如兄取消辦法。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925)。日期據來函。

批陳警天陳緬甸黨務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海外局答覆後,交總務部存案。該地支長已經黨務部發函查問,俟有回音,即發給委任狀。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486)。日期據收到日期。

批李容恢來函(註一) 民國三年(一九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海外局答後,另交總務部擇要答覆,並分別存案發給委任狀。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052/477)。

國父全集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