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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各軍如需報生隨營值報先向帥府呈核再派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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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各軍如需報生隨營值報先向帥府呈核再派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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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各軍如需報生隨營值報先向帥府呈核再派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2/08/29

西元日期

1923/08/29

國父年歲

58

全文內容

飭各軍如需報生隨營值報先向帥府呈核再派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令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兼廣州衛戍總司令兼中央直轄滇軍第一軍軍長楊希閔、中央直轄第一軍軍長朱培德、中央直轄西路討賊軍總司令劉震寰、東路討賊軍總司令許崇智、東路討賊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中央直轄第三軍軍長盧師諦、中央直轄第七軍軍長劉玉山、廣東江防司令楊廷培、廣東海防司令陳策、中央直轄廣東討賊軍第四軍軍長梁鴻楷、海軍艦隊司令部參謀長趙梯崑、中央直轄滇軍第二軍軍長范石生、中央直轄滇軍第三軍軍長蔣光亮、大本營兵站總監羅翼羣、西江善後督辦李濟深。據廣東電政監督范其務呈稱:「竊查討賊軍興以來,職前任曾派報生攜機件材料前往行營服務者已有十一處,現有未奉帥令如滇軍趙師長,徑行催派報生隨營值報,職處因該處軍事要地防務緊急,經已從權先行派往。惟報生派往別處,須先發給薪伙一月,以及川資等費,所費不貲,現職處經費困竭已達極點,此後各軍須報生隨營,若仍到職處催派,恐供不應求,無法應付,用特備文呈請鈞座,迅予通令各軍,嗣後如因軍事緊急須派報生隨營值報時,應先呈請帥府核飭職處遵令照辦,以資限制,實為公便」等情。據此,除指令照准並分令各軍長官遵辦外,合行令仰該司令、軍長、總司令、參謀長、總監、督辦即便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七號大元帥訓令第二七五號。

相關人名
朱培德李福李福林李濟深范石生范其務梁鴻楷許崇智陳策楊希閔楊廷培趙梯崑劉玉劉玉山劉震寰蔣光亮盧師諦羅翼羣
相關地名
玉山西江東江東海海防廣州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大本營西路討賊軍東路討賊軍廣東討賊軍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397-398

檢索詞出現頁次

着馮俠民將運船押回石龍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着兵站押運委員馮俠民,於各軍在禮村登岸後,即將各運船押回石龍,不得逗留。切遵。此令。孫文。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註一) 據黨史會藏原件影印。

核覆大本營財政部長葉恭綽呈報擬訂廣東造幣分廠造幣餘利憑券條例
及餘利憑券基金委員會章程請明令公布施行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呈及條例章程均悉。准予施行,仰即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七號,大元帥指令第四二八號。

飭各軍如需報生隨營值報先向帥府呈核再派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令中央直轄滇軍總司令兼廣州衛戍總司令兼中央直轄滇軍第一軍軍長楊希閔、中央直轄第一軍軍長朱培德、中央直轄西路討賊軍總司令劉震寰、東路討賊軍總司令許崇智、東路討賊軍第三軍軍長李福林、中央直轄第三軍軍長盧師諦、中央直轄第七軍軍長劉玉山、廣東江防司令楊廷培、廣東海防司令陳策、中央直轄廣東討賊軍第四軍軍長梁鴻楷、海軍艦隊司令部參謀長趙梯崑、中央直轄滇軍第二軍軍長范石生、中央直轄滇軍第三軍軍長蔣光亮、大本營兵站總監羅翼羣、西江善後督辦李濟深。據廣東電政監督范其務呈稱:「竊查討賊軍興以來,職前任曾派報生攜機件材料前往行營服務者已有十一處,現有未奉帥令如滇軍趙師長,徑行催派報生隨營值報,職處因該處軍事要地防務緊急,經已從權先行派
公牘(上)民國十二年八月三九七

往。惟報生派往別處,須先發給薪伙一月,以及川資等費,所費不貲,現職處經費困竭已達極點,此後各軍須報生隨營,若仍到職處催派,恐供不應求,無法應付,用特備文呈請鈞座,迅予通令各軍,嗣後如因軍事緊急須派報生隨營值報時,應先呈請帥府核飭職處遵令照辦,以資限制,實為公便」等情。據此,除指令照准並分令各軍長官遵辦外,合行令仰該司令、軍長、總司令、參謀長、總監、督辦即便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七號大元帥訓令第二七五號。

核覆劉紀文呈復審查兵站第二支部餉冊核算不符請飭更正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八月三十日呈悉。業准如所請,令行兵站總監轉飭該第二支部依照原定預算編造矣。仰即知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八月三十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二十七號大元帥指令第四三三號。

飭羅翼羣轉飭第二支部依原定預算編造再行呈核令(註一) 民國十二年(一九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令大本營兵站總監羅翼羣。據大本營審計局長劉紀文呈稱:「現奉鈞帥發下兵站總監第二支部餉冊一本,原呈一件到局,諭交審查備案等因。奉此,查該部所請增加薪水,尚屬無多,似應如數照准,惟所稱各支部編制,原定薪餉、公費折實銀一千七百五十七元一節,核與原定預算不符。該支部餉額公費,經職局核定月支一千六百三十四元,呈奉核准在案。今比較多列一百二十三元,實與原定數目不符,碍難備案,應請發還更正,飭令依照原核定額編造,再行呈請增加,實為公便。奉令前因,理合具文呈復。原呈、餉冊,隨文呈請察核」等情前來。據此,除指令照准外,合行令仰該總監即便遵照,轉飭該第二支部依照原定預算編造再行呈核,原餉冊及呈一併附還。此令。中華民國十二年八月三十日。

國父全集 三九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