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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財政委員會請令蔣軍長停止抽收芳村花地等處筵席捐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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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財政委員會請令蔣軍長停止抽收芳村花地等處筵席捐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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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核覆財政委員會請令蔣軍長停止抽收芳村花地等處筵席捐令

Life peroid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Genre

公牘

Republic of China date

013/04/25

AD date

1924/04/25

Age

59

Abstract

核覆財政委員會請令蔣軍長停止抽收芳村花地等處筵席捐令(註一)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呈悉。省河水陸筵席捐,既經指定全數撥充省市教育經費,而芳村、花地等處,均在永春公司原定承抽區域之內,自不能另由滇軍招商攙收,致妨教育。仰候令行蔣軍長,將核准福利公司承收三五眼橋花地上下芳村崇文二十四鄉等處筵席捐之案即日撤銷可也。附件存。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Comment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二號大元帥指令第三九一號。

Related place names
永春
Related proper nouns
永春公司
Source

國父全集

Volume

第七冊

Page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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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寶安清佃護沙者,又復出於第三師所部,相率效尤,大碍徵收,惟有仰懇大元帥明令制止,並請劉總司令嚴令該管長官,將所派人員尅日撤銷,以重權限而維統一,仍乞大元帥、省長、劉總司令分電祇遵」等情前來。查財政統一,早經明令切實進行,該寶安縣護沙局長,及全屬沙捐兼清佃局長等職,既屬沙田範圍,應由廣東沙田清理處處長委充,方符定制。該西路討賊軍第三師長黎鼎鑑等逾越職權,濫委各局長,不獨累亂章制,並且破壞財政統一,殊屬不合,仰該總司令即轉飭該師長等,將所派人員尅日撤委,並令行所屬,嗣後勿得再侵奪各行政機關,致干究辦。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二號大元帥訓令第一八三號。

核覆財政委員會請令蔣軍長停止抽收芳村花地等處筵席捐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呈悉。省河水陸筵席捐,既經指定全數撥充省市教育經費,而芳村、花地等處,均在永春公司原定承抽區域之內,自不能另由滇軍招商攙收,致妨教育。仰候令行蔣軍長,將核准福利公司承收三五眼橋花地上下芳村崇文二十四鄉等處筵席捐之案即日撤銷可也。附件存。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十二號大元帥指令第三九一號。

通令各軍將沿路官兵一律撤退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過令各軍將住在沿路車站各官兵一概撤退,並嚴禁各官兵不得干涉行車事宜。此令。孫文。中華民國十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註一) 據「總理遺墨」第三輯。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四月 一八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