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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參議院請核議暫行傳染病豫防法草案文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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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參議院請核議暫行傳染病豫防法草案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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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咨參議院請核議暫行傳染病豫防法草案文

生平歷程
民國肇建與宣揚主義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01/03/26

西元日期

1912/03/26

國父年歲

47

全文內容

咨參議院請核議暫行傳染病豫防法草案文(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據內務部呈稱:「竊查痘瘡、白喉症、猩紅熱等傳染病,已有發生之兆,非亟定豫防法,不足以重衛生而便執行。茲由本部擬就暫行傳染病豫防法草案三十五條,另冊繕就,理合一併呈送鈞案,交法制院審定後,咨由參議院議決公布施行,俾便遵循,實為公便」等情前來。查傳染病發生甚易,傳播至速,亟應制定豫防法規,俾有司實力奉行,人民知所防範,該部所稱,實為衛生行政最要之舉,合將該部呈送之暫行傳染病豫防法草案三十五條咨送貴院,請煩查照議決見覆,以便頒布施行。此咨。

注釋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八號。

相關專有名詞
參議院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六冊

頁次

082-083

檢索詞出現頁次

據財政部呈稱:「竊維整頓財政,首在杜絕弊端,而機關之組織不完,則弊端無由而杜絕。各國辦理方法,務使事務機關與出納機關分離對立,以明權限,而杜侵漁。前清財政紊亂,已達極點,究厥原因,實以機關混同為叢弊之所出。今民國方興,亟宜興利除害,本部職司財政,自以剔除積弊為先,此統一國庫所以不容視為緩圖者也。查近今各國國庫制度,約分二派:曰存款制度;曰委託制度。存款制度者,係以國庫收入,悉數存入中央銀行,作為普通存款,支出時發銀行支票,使中央銀行代為應付,則庫務節手續之煩,國帑無保藏之患,誠最良之制度也。英國行之。委託制度者,係以國庫現金出納保管事務,委託中央銀行辦理,其國庫資金與銀行資金劃分為二,銀行雖任出納保管之責,而非有部令不得任意通融,市面雖有恐慌,而庫藏不蒙其影響。歐美諸國以及日本多行之者。兩者比較,互有短長。竊思我國變亂初平,市面尚難恢復,而中央銀行根基始立,支店未克完成,存款制度既屬難行,委託制度尚形窒碍。惟因統一國庫,迫不容緩,謹擬採用委託制定,訂定金庫則例十四條,呈請察核後,咨送參議院議決頒布施行,為金庫規則之基礎。隨由本部審察目下情形,再訂金庫出納事務暫行章程,以部令施行,為一時變通之計,啟將來漸進之基」等情前來。
查該部所呈,自屬整理財政切要之圖,相應繕具該項則例,咨請貴院迅即議決,以便施行。此咨。計送金庫則例一扣。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八號。

咨參議院請核議法官考試委員官職令及法官考試令草案文(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司法為獨立機關,現在南北統一,所有司法人員必須應法官考試,合格人員方能任用。茲據法制局擬定法官考試委員官職令及法官考試令兩種草案,呈送前來,合行咨請貴院議決咨覆可也。此咨。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八號。

咨參議院請核議暫行傳染病豫防法草案文(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國父全集 八二

  據內務部呈稱:「竊查痘瘡、白喉症、猩紅熱等傳染病,已有發生之兆,非亟定豫防法,不足以重衛生而便執行。
茲由本部擬就暫行傳染病豫防法草案三十五條,另冊繕就,理合一併呈送鈞案,交法制院審定後,咨由參議院議決公布施行,俾便遵循,實為公便」等情前來。查傳染病發生甚易,傳播至速,亟應制定豫防法規,俾有司實力奉行,人民知所防範,該部所稱,實為衛生行政最要之舉,合將該部呈送之暫行傳染病豫防法草案三十五條咨送貴院,請煩查照議決見覆,以便頒布施行。此咨。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八號。

飭參謀部裁撤大本營名目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民國統一,戰事終息,大本營名目應即取銷,所有關防案卷等,即交參謀部存儲,以資查考。其作戰局職員,向係參謀部第一局職員兼任,着即消去兼差,仍歸本部辦事。至兵站局尚有轉運等事,未便即予撤除,應暫由參謀部兼管,仍酌裁冗員,以節糜費。此令。
(註一) 據「臨時政府公報」第四十九號(民國元年三月二十七日)。

飭財政部撥銀交實業部備賑清淮難民令(註一) 民國元年(一九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據內務部呈稱:「准實業部咨開,頃准江北蔣都督電開:前奉大總統來電,以江北災情甚重,已籌款發交張總長分別辦理。現在清淮一帶饑民麕集,餓尸載道,穢氣散於城郊,且恐鬱為鼠疫,當此野無青草之時,定有朝不保夕之勢,覩死亡之枕藉,誠疾首而痛心。現雖設有粥廠,略濟燃眉,無如來者愈多,無從阻止,粥廠款項不繼,勢將停止,苟半月內無大宗賑款來浦接濟,則饑民死者將過半矣,即有數百千萬之鉅款,亦不能重起餓莩於九原,令其受賑。為此情急,瀝血電陳,可否仰求大總統、總長俯念災民垂斃,急救目前,於無論何處迅撥款萬金,由總長派員經理其事,俾饑民得稍緩須臾之死,以待夏秋之成,雁行不勝迫切待命之至等因到部。查江北待賑孔殷,自應合力籌濟,為此咨請貴部,
公牘(上)民國元年三月八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