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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保護各處鄉團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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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保護各處鄉團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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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飭保護各處鄉團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10/25

西元日期

1924/10/25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飭保護各處鄉團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廣東省長胡漢民等各軍政機關。為令遵事:前因廣州商團作亂,政府不得已以兵力平定之;各縣商團,無附亂行為者,已通令各縣一律保護。至於各處鄉團,與商團更無關係,斷無牽涉之理,各處鄉團服從政府,捍衛閭閻,應受法令之保護,各宜安心盡職,無須驚疑。如造謠惑眾者,定行究治不貸。為此合行令仰該部長、省長等即轉飭所屬一體遵照,併布告週知。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注釋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三四號。

相關人名
胡漢胡漢民程潛
相關地名
廣州廣東
相關專有名詞
大本營大本營軍政部廣州商團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421

檢索詞出現頁次

飭保護未曾附亂各縣商團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令廣東省長胡漢民。為令飭事:廣州市商團業經繳械解散,佛山商團亦已繳械,其餘各縣商團,與省佛商團並無關涉。本大元帥主張三民主義,無論士、農、工、商,一視同仁,各縣商團,既未附亂,應予一體保護。如有未奉命令擅繳團械者,定以違令擾民論罪,仰廣東省長咨會各總司令並分飭各縣長遵照。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三三號。

飭保護各處鄉團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令大本營軍政部長程潛、廣東省長胡漢民等各軍政機關。為令遵事:前因廣州商團作亂,政府不得已以兵力平定之;各縣商團,無附亂行為者,已通令各縣一律保護。至於各處鄉團,與商團更無關係,斷無牽涉之理,各處鄉團服從政府,捍衛閭閻,應受法令之保護,各宜安心盡職,無須驚疑。如造謠惑眾者,定行究治不貸。為此合行令仰該部長、省長等即轉飭所屬一體遵照,併布告週知。切切。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號大元帥訓令第五三四號。

核覆中央直轄西路討賊軍總司令劉震寰呈覆已令飭滇桂湘戰時軍需處
第五分處將抽收麵粉捐一案迅即撤銷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號大元帥指令第二○四六號。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十月 四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