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覆代理財政總長廖仲愷准鹽稅收入分配辦法呈令
核覆代理財政總長廖仲愷准鹽稅收入分配辦法呈令
公牘
007/03/18
1918/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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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覆代理財政總長廖仲愷准鹽稅收入分配辦法呈令(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三月十八日
大元帥令:令代理財政總長廖仲愷。呈請將鹽稅收入由兩廣鹽運使專管按照預算分配各項用途分別聽候令撥及徑撥並請令知該鹽運使及中國銀行由。呈悉。應如所擬,仰候令知各該機關,分別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七年三月十八日。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六十號(民國七年三月二十日)。
國父全集
第六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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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索詞出現頁次
為提交大理院組織大綱致國會非常會議咨文(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三月五日
為咨行事:查國會非常會議組織大綱第九條,國會非常會議於軍政府交議事件時,得隨時開會議決。茲據該條規定,提交大理院組織大綱,交由貴會議決。除開會時派員出席說明提案理由外,相應咨請貴會查照,議決施行。此咨國會非常會議。海陸軍大元帥孫文。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五十二號。原標題為「大元帥為設大理院咨國會非常會議文」。日期按「軍政府公報」發表日期。
飭代理內政總長居正頒發廣東高等審判廳印信令(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三月十一日
大元帥令:令代理內政總長居正。呈悉。廣東高等審判廳請領大小印信二顆,准飭印鑄局照刊頒發。此令。中華民國七年三月十一日。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五十五號(民國七年三月十三日)。
核覆代理財政總長廖仲愷准鹽稅收入分配辦法呈令(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三月十八日
大元帥令:令代理財政總長廖仲愷。呈請將鹽稅收入由兩廣鹽運使專管按照預算分配各項用途分別聽候令撥及徑撥並請令知該鹽運使及中國銀行由。呈悉。應如所擬,仰候令知各該機關,分別遵照辦理。此令。中華民國七年三月十八日。
(註一) 據「軍政府公報」第六十號(民國七年三月二十日)。
飭鹽稅收入交由兩廣鹽運使專管按照預算分配各項用途分別聽候令撥
及徑撥令(註一) 民國七年(一九一八年)三月十八日
公牘(上) 民國七年三月 一五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