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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逆跡昭著商團予以繳槍罰款外其他不事深究令 det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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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逆跡昭著商團予以繳槍罰款外其他不事深究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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詮釋資料說明
題名

除逆跡昭著商團予以繳槍罰款外其他不事深究令

生平歷程
革命之再起北上與逝世
文件類型

公牘

民國日期

013/11/04

西元日期

1924/11/04

國父年歲

59

全文內容

除逆跡昭著商團予以繳槍罰款外其他不事深究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大元帥令:此次廣州商團變亂,各埠商團間有聯同罷市,希圖響應情事,本大元帥於省城逆團敉平後,不欲多事株累,經電胡省長對於逆跡昭著者,勒令繳槍罰款外,其他不事深究,現仍應責令胡省長將繳槍罰款之事,尅日辦妥,以安良善,並不許各軍對於商團擅行罰款,致滋紛擾。除分令外,仰即轉飭所屬各軍知照。

注釋

(註一) 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帥令保護良善商團,不許各軍擅行罰款」條。令為廣東省長公署佈告引用。時
    間係報紙刊出之日期。

相關人名
大元帥
相關地名
廣州
相關專有名詞
廣州商團
出處

國父全集

冊數

第七冊

頁次

431-432

檢索詞出現頁次

勇奮發,海內聞之,莫不欣慰。此時餘孽未靖,固當悉予掃除;而根本之圖,尤在速謀統一,以從事建設,庶幾分崩離析之局,得以收拾,長治永安之策,得以實施。本大元帥權衡輕重,決定即日北上,共籌統一建設之方略。所有肅清餘孽、綏靖地方一切事宜,仍責成留守暨各軍總司令、廣東省長妥善辦理,仰軍民人等一體知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一號大元帥令。

核覆大本營財政部長古應芬呈修正各徵收機關收解國幣章程請鑒核令
遵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呈及章程均悉。准如所擬施行。仍行廣東省長知照。章程存。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一號大元帥指令第二○六五號。

核覆廣西總司令沈鴻英呈報着手遵編廣西建國軍情形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呈悉。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四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一號大元帥指令第二○六六號。

除逆跡昭著商團予以繳槍罰款外其他不事深究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大元帥令:此次廣州商團變亂,各埠商團間有聯同罷市,希圖響應情事,本大元帥於省城逆團敉平後,不欲多事株累,經電胡省長對於逆跡昭著者,勒令繳槍罰款外,其他不事深究,現仍應責令胡省長將繳槍罰款之事,尅日辦妥,以安良善,並不許各軍對於商團擅行罰款,致滋紛擾。除分令外,仰即轉飭所屬各軍知照。

公牘(下) 民國十三年十一月 四三一

(註一)據廣州「民國日報」(民國十三年十一月四日)「帥令保護良善商團,不許各軍擅行罰款」條。令為廣東省長公署佈告引用。時間係報紙刊出之日期。

核覆大本營審計處處長林翔呈覆審核大本營秘書處暨電報室收支表冊
單據相符請准予核銷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呈悉。准予核銷。已令飭知照矣。此令。中華民國十三年十一月六日。
(註一) 據「大本營公報」第三十一號大元帥指令第二○七二號。

飭大本營秘書長譚延闓秘書處呈送十二年十一月份至十三年九月份暨
電報室收支表冊單據經核准予核銷令(註一) 民國十三年(一九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令大本營秘書長譚延闓。為令知事:據大本營審計處處長林翔呈復稱:「竊奉帥座交下大本營秘書處呈送十二年十一月份起至十三年九月份止,秘書處暨電報室收支表冊單據,令飭審查核銷等因,計發呈文一件、表冊二本、單據簿三本。奉此,遵查該處收入部分:自十二年十二月至十三年八月,在大本營會計司領過毫洋二萬五千六百元,又十二年十二月至十三年七月收入粤漢鐵路公司毫洋五萬四千五百元,又十三年二月至七月收入兩廣鹽運署毫洋二萬七千元,又收入雜款毫洋一千四百六十五元二毫二仙,合計收入毫洋一十萬零八千五百六十五元二毫二仙。其支出部分:自十二年十一月至十三年九月止,支秘書處職員俸給共毫洋一十萬零二千七百七十三元八毫三仙,又十二年十二月至十三年八月支電報室員生薪餉共毫洋五千七百七十五元,合計支出毫洋一十萬零八千五百四十八元八毫三仙。收支對抵,尚盈餘毫洋一十六元三毫九仙。列數明晰,核與原呈數目均無錯誤,復證以各月份付款單據,亦屬相符。擬請准予核銷。表冊單據
國父全集四三二